(被)庇护权,也称为避难权(英语:Right of asylum),最常见的是政治庇护(political asylum),是一种古老的司法概念,此概念认为因政治或宗教信仰不同而被迫害的人可受到其它主权势力的庇护,从中世纪的教堂圣所到现代国家的领土和外交代表机构都可以成为提供庇护的场所。

政治避难者不等同于难民的概念,后者是没有合法途径、逾期居留和无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的非法移民和无证移民,而政治庇护者则是通过符合法律的途径向庇护国申请,由庇护国审查处理的合法移民,不过两者有时候会重叠,因为难民也可能会要求个人政治庇护。

此权源于西方的长期传统,虽然埃及、希腊和希伯来人更早承认此权。历史上笛卡儿去往荷兰伏尔泰去往英国霍布斯去往法国(及在英国内战时的许多英国贵族)都是各国为遭他国起诉的人提供保护的例子。

20世纪各国在双边引渡条约的发展危及了庇护权,尽管从国际法考量一国并没有义务一定要将被它国声称是罪犯的人交出,因为主权的其中一个要素就是国家对国境内的人有法律处理权。

历史

各文化经典对庇护权的解读

庇护权是西方的传统,影响西方哲学深远的《圣经》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样的道德理念一直影响到了现代法律,许多西方国家将庇护权视为基本人权之一。

古中华庇护权

后汉书·东夷列传》:“又立苏涂,建大木以县铃鼓,事鬼神。”

三国志·魏志·乌丸鲜卑东夷传》:“又诸国各有别邑,名之为苏涂。立大木县铃鼓,事鬼神。诸亡逃至其中,皆不还之,好作贼。其立苏涂之义,有似浮屠,而所行善恶有异。”

马韩人会在称为苏涂的地方,树立祭杆祭祀鬼神,并且若有人逃亡至此会受到保护[2]

中世纪庇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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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约翰比佛利圣所残存的四颗石碑界其中之一

许多古文明的民族,包括古埃及人希腊人罗马人,承认宗教可在一定范围保护罪犯(和被控犯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此观念后来也被早期基督教教堂采用,并订下各种规矩,规定那人为得到保护必须做的事和保护的程度。

在英格兰,艾瑟柏特国王在公元600年制定了第一条将圣所制度化的法律,到了诺曼时代圣所有两种:所有的教堂都有较低的那一种,但只有国王特许的教堂是较高的那种,至少有22所教堂有此圣所特许证,包括战斗修道院比佛利(见右图)、温彻斯特大教堂西敏寺约克大教堂

罪犯有时可能必须抵达教堂所在地才能得到保护,且可能必须摇特定的钟,或握住特定的门环,或坐在特定的椅子上,一些这类物品至今还存在。其他地方可能只要抵达教堂或修道院附近地区即可,这些地区的范围可能远及1.5英里,且会有标示圣所范围的石碑,这些石碑有些也存在至今。因此重犯和中世纪执法官员可能会竞赛前往最近的圣所,并可能使执法变得困难。

圣所受习惯法管制,寻求庇护者须供认罪行,交出武器,并置于此教堂或修道院的主事的监管下,然后他有40天的时间从两个选项中选择:向世俗官方自首并接受审判,或是忏悔罪行然后由最短途径放逐国外并永不回来,若非得到国王许可,私自回来可能会被依法处决或逐出教会。若嫌犯决定告解罪行和放弃国籍,这会在公众仪式完成,通常是在教堂大门前,他会将世俗物品交给教堂,土地交给国王,然后验尸官会替他选择一个离开英格兰的港口(虽然有时候可以自己选择),流亡者会光着脚和不带帽出发,并随身携带一个木头十字杖,象征他受到教堂的保护。理论上他会顺着干道前往目标港口并搭上第一艘离开英格兰的船,不过实际上流亡者可能在离开一段安全距离后,就抛掉十字杖,另外开始一段新的人生。不过受害者的亲人和朋友想必也知道这种手法,并且会用一切手段阻止这种事发生,又或著流亡者真的永远不会到达目标港口,而是成为义警用流亡者离干道太远意图逃亡为借口下的一个受害者。

了解面临的残酷选项,一些流亡者会两项都拒绝,而选择在40天到达前就逃离庇护所,另一些则是什么都不选不做,教堂会剥夺流亡者的食物和水直到做出选择为止。

玫瑰战争期间,约克派和兰开斯特派在战场上互有胜负,某派的支持者可能会发现自己被敌对派系包围而无法回归本派,这时候他们会冲向最近的教堂圣所,在那待到可以安全离开为止,一个重要例子是伊丽莎白·伍德维尔皇后,爱德华四世的配偶。

庇护规则后来被亨利八世改成只有少数几种罪行得以请求庇护,中世纪庇护制度最后终于在1623年被詹姆斯一世完全废除。

现代政治庇护

联合国1951年制定的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协定为各国政治庇护立法提供指标,在这些协定内,难民指的是处在所属国籍(若无国籍则是习居地)国家外,且若回国恐因特定因素被迫害的人,特定因素包括种族、国籍、宗教政治立场和特定社会团体会员,签署这些协定的会员国有义务不送还或“遣返”难民至他们会面临迫害的地方。从1990年代开始,一些国家也将性侵害接受为合法的庇护种类,只要申请者能证明其国家不能或不愿为其提供保护。

 美国

美国的政治庇护制度建基于《移民与国籍法案》(INA) 第 208款。解释庇护资格规定与程序的联邦条例源于《联邦条例法典》(CFR) 8 CFR § 208 及 8 CFR § 1208。

美国目前接纳全世界最多的政治庇护申请者。[3]所有肯定性政治庇护(Affirmative Asylum),都是由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所处理。美国的政治庇护制度拥有非常系统的规定:原因是他们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群体成员身份或政治意见而遭受迫害或恐惧遭受迫害,而符合庇护资格者,经允许即可留在美国。

美国移民法例规定,目前已实际居留于美国,或本身已经在美国境内之非美国公民,无论是否经由指定入境地点进入美国,皆可申请政治庇护。

申请庇护的期限必须在最近一次入境美国时间起算一年内提出。例外情况则不在此限,例如 (1) 母国情况有变而可能影响庇护资格,或 (2) 发生特殊状况而导致延期申请。非法滞留者,不论移民身份为何,只要在入境美国后的一年内提出申请,或出示因例外状况而延期申请的豁免证明,均可以申请庇护。

欲申请庇护者,需要填写表格 I-589“庇护申请和停止遣送出境申请”,并按照指示说明进行。申请庇护是免费的。[4]

现居美国的配偶和子女可同时申请庇护,或在做出最后判决之前随时加入申请。以受抚养家属身份加入申请的子女必须未满 21 岁且未婚。受抚养家属应一同出席庇护申请面谈。

申请庇护者均必须接受背景和安全调查。视调查结果而定,可能会被判定不符合给予庇护的资格。

在2023年2月前获得政治庇护者必须在获得批准后的一年,才可以申请绿卡,成为美国永久居民。但2023年2月2日,美国移民局修改规定,容许政治庇护获得者在取得庇护后马上申请绿卡。只要在美国移民局审批个案时,申请人已经在美国连续居住满一年,就能满足要求。[5][6]美国永久居民可以在满足在美居住时间条件后,申请成为美国公民

More information 原国籍, 庇护人数 ...
2019年美国授予庇护资格人士的原籍国别头10位排名[7]
原国籍 庇护人数 百分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 7478 16.1%
 委内瑞拉 6821 14.7%
 萨尔瓦多 3212 6.9%
 危地马拉 2591 5.6%
 埃及 2301 4.9%
 印度 2259 4.9%
 洪都拉斯 1819 3.9%
 土耳其 1799 3.9%
 墨西哥 1593 3.4%
 俄罗斯 1408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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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

政治庇护受到1958年的第五宪法承认,但自1993年,左派社会党政府对移民法的诸多修改使法国接近废弃此一在欧洲有悠久历史的司法传统,也因此这些修改受到如法国人权联盟等组织的反对,尽管法国本身已设有欧洲最为宽松的移民法律之一,成为多元文化的社会。

政治庇护在法国同样是由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协定定义,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第K1和K2条以及1985年申根协定则定义欧洲移民政策,庇护权则由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8条定义。

在纯司法层面,有四种情况可能使一位已被证明回国会被迫害的人无法得到政治庇护:此外国人的存在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此要求应由其他主权国家处理、此要求已被其他主权国家接受、此要求是对政治庇护制度的滥用。

法国在2003年12月10日的修法主要从2方面限制了政治庇护:

  • 新发明了一种称为“内部庇护”的概念:若此外国人可以在来源国的其他地区避难,庇护要求可能会被拒绝。
  • 法国难民保护局(OFPRA)制定了尊重政治权和自由原则的安全国家表,来自这些国家的申请人将可能被自动拒绝。

因此,虽然政治庇护在不同反移民法的制定下仍能保留,但已受到严重限制,除了纯司法层面以外,行政程序也被用来放慢、最终拒绝原本可能通过的申请。

一个现在的例子,自2001年阿富汗战争以来,数以万计无家可归的阿富汗难民睡在巴黎靠近东火车站的一个公园,等待政治庇护的许可下来,虽然他们的要求至今未被接受,但被容忍了一段时间,不过自2005年末开始,一些非政府组织注意到警察在搜捕后将阿富汗人和其他移民分开,然后将那些新乘火车抵达东火车站且还未有时间要求政治庇护的人用包机驱逐出境。在2005年5月30日的一项判决强制规定他们在正式手续时需自费雇请翻译[8]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1979年,越南国会副主席黄文欢是目前为止最后一个获得中国的政治庇护的外国人。从1980年代至今,没有任何外国人获得过中国的政治庇护。而到目前为止,曾经获得过中国的政治庇护的外国人都是外国亲共的政治领袖[9]

 拉脱维亚

2023年4月,拉脱维亚批准了一名俄罗斯公民的政治避难申请。在此之前他曾因支持俄罗斯反对派阿列克谢·纳瓦利内而遭到当局的骚扰,并且在俄乌战争后他因拒服兵役面临军事法庭对其涉嫌战争罪的审判[10]

 加拿大

根据 IRPA 第 96 条,如申请人因以下顾虑离开自己的原籍国或常居国,则可以被定义为公约难民 (Convention Refugee):

  • 因种族被迫害;
  • 因宗教信仰被迫害;
  • 因政治观点被迫害;
  • 因国籍被迫害;或
  • 因身为某社会群体的一员而被迫害。

因此,申请加拿大政治庇护的人可被归类为公约难民。 加拿大难民申请人[11]如果回国,可能会面临下列风险:

  • 遭受酷刑;
  • 危及生命、其他重大危险;或
  • 遭受残忍与非正常处罚的风险 。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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