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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政治机构,如州或地方政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政治实体(英语:Political entity),又译政治真实(political reality),是台湾政治界所使用的一个术语,自李登辉政府提出“一个中国,两个政治实体”主张后被广泛使用[1]。该术语的概念与“政权”或“当局”(Authorities)相近[2],中国大陆则称其为“政权机构”[3]。
政治实体,其意义近于国家(State),为在一个特定领土中运作的政府(Government)、政权(regime)。政治实体也约略相当于是在一群有政治认同及政治组织的人民,在法律上如同一个单一实体运作的人民群体(political entity)。政治实体在其领土范围内拥有事实上的治权(State power)与主权,如同一个主权国家(Sovereign State)在运作[4],而其主权是否被承认与其本身属性无关,而是与其他国家政府的态度相关。
台湾方面的观点认为,“政治实体”就是一个国家的本质。依据《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第一条:“作为一个国际法所承认之国家应具备以下资格:⑴ 常住人口;⑵ 界定的领土;⑶ 政府;⑷ 与其他国家建立关系的能力。”,“政权”是国家基本属性,是具有实质力量、治理能力,反之没有这些能力的政权,则没有作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的资格。[4]而中华民国在现今的台湾已成为稳固化之政治实体。[5]
如果完全依凭现实考量,“政治实体”的概念比“国家”更加实际,因为“国家”称谓带有一种外交承认的色彩:当一国不对另一个实体给予承认时,常常会以“某政权”或“某当局”进行称呼,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1949年之后的中华民国政权普遍称呼为“台湾当局”,[6]不承认某个政体为“国家”仅是一种外交态度的表达,而不代表某实体不存在;反之,有些被普遍承认的国家反不具备成为国家的条件,如1990年代处于无政府状态的阿富汗和索马里。政治实体和国际关系学的联系较少,与“国家”还是有不同之处的,也可以用来形容一个“政府”,如曾被同盟国承认的波兰流亡政府。[7]作为“事实当局”,也被联合国机构用来称呼目前在阿富汗执政但不被承认的的塔利班政府。[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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