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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性侵犯行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强制性交(英语:sexual assault, rape,俗称强奸、强暴或性侵)是指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与之进行性交等插入式性行为,属性侵犯的一种。施暴者在过程中可能会用以暴力、胁迫、滥权等手段来迫使对方就范。或以低于法定年龄者、神志不清者、心智疾病患者等无同意能力者为其对象[1][2][3]。“强奸”与“性侵犯”有时会代替使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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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的报案率、起诉率和定罪率因司法管辖区而异。以国际层面来看,警方所记录的强奸发生率存有差异——以2008年来计,从每10万人当中有0.2宗(阿塞拜疆)至92.9宗(博茨瓦纳)不等;中位数则为6.3宗(立陶宛)[5]。强奸的施行者大多为男性[6]。被陌生人强奸的情况一般少于被熟人强奸,男对男及女对女的狱内强奸同样不属罕见,但其告发率可能少于其他种类[7][8][9]。
虽然强奸是个普遍且严重的问题,但强奸存有极高的黑数,据一些研究,91.6%的强奸都没有报案,[10][11]而在不同地方,人们不向警方通报强奸的理由也各不相同,其中可能的理由包括了害怕遭受报复、不确定犯罪是否发生或侵犯者是否意图伤害、不希望别人知道自己被强奸的事实、不想要强奸者惹上麻烦、担心自己反遭受控告(一个可能的因素是一些国家的法律禁止婚前性行为),或对当地的警方的执法有所怀疑等。[12][13]
国际冲突期间,强奸可能会变得系统化,战争时期的性暴力及性奴隶便是其中两例。该些行为属危害人类罪及战争罪。当强奸与意图全部或局部消灭目标种族的行为一同进行时,其便成了种族灭绝罪行的一项元素。
受害者可能会因此产生心理创伤及患上创伤后压力综合症[16]。强奸可对当事人的身体产生严重伤害,并使其面对意外怀孕及患上性传播疾病的风险。受害者还有可能被施行者以至其家属或家庭成员暴力对待及威胁(三缺)[17][18][19]。
英语的强奸“rape”源自拉丁文的rapere,意指“抢夺、带走”[20][21]。自14世纪以来,该词的意思便变成“用武力抢夺”[22]。在罗马法中,用武力抢夺女性即犯了“raptus”,不论有没与之进行插入式性行为[21]。在中古英语法当中, 该词可用于代指绑架或现代意义上的性侵犯[20]。
中文传统意义上的“奸”是指奸淫,即所有婚姻以外的性行为,不单指强奸。一些主张婚内无奸的学者会从此一角度引证;不过反论则认为“婚内无奸”不等于“婚内无强奸”,并指出字义会随着时代而改变[23]。而中文的“强”则有“强迫、强暴”之意,两者合起来即指“违背对方意愿使用暴力与其奸淫”[24][25]。在中国法律中,强奸罪的正犯只能是男性,客体只能是女性,一旦发生同性强奸或女性强奸男性,则不能按强奸罪论处。同样,在中国,发生人类强奸动物的事情,非但不能按强奸罪论处,甚至构不成犯罪。
大多数司法管制区会把强奸定义为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与之进行性交等插入式性行为[26]。卫生组织、司法部门、专业医学人士及法律专家对其有着不一致的定义[27]。它的定义可因不同的文化及历史时期而异[26][27]。英语的强奸“rape”原本与性无关。在罗马法中,它被归类为侵犯罪的一种[28][29]。
2012年以前,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仍认为强奸只是男人对女性进行的犯罪行为。但在2012年他们对于强奸的定义已从“强迫该名女性进行,且违背她意志的性行为”改为“没得到受害者同意而进行的性行为,包括不论多么轻微的阴道或肛门侵入、把性器官插入口腔。”更改前的定义自1927年以来便没作过任何变动,于是便有舆论质疑它过时且过分狭窄。更改之后的定义适用于任何性别,并包含能跟阴茎-阴道交构成同等伤害的“以物件强奸”。联邦调查局亦探讨了受害人因身心上的无能力而不能给予同意的实例。其意识到受害人可因为受到药物或酒精影响,而不能给予有效同意。该定义并不对联邦或州的刑法典,或联邦、州或地方层面的起诉作出任何改动,却使得美国的强奸案例能更准确地如实反映[30][31]。
卫生组织及机构亦对强奸的定义进行了扩充。世界卫生组织把强奸定义为性侵犯的一种[32],而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将强奸包含在性侵犯的分类之下,并把它称为性暴力的一种。疾控中心列出了其他可能但不一定包含强奸成分,属于强制性而又非自愿的性行为,包括药物促成的性侵犯——当中受害人被迫侵入加害者的身体、受害人因醉倒而无法给予有效同意、受害人被口头胁迫后就范、透过不必要的暴力来迫使或尝试迫使受害人就范(包括使用或意图使用武器)[33][34]。
一些司法管制区会把强奸的范围限定为“阴茎与阴道的接合”,或涉及到阴茎的插入式性行为,其他形式的非自愿性行为则一概归类为性侵犯[35][36]。苏格兰便是当中的一个例子,它的法律强调必须要在性侵犯过程中有使用阴茎,才可视之为强奸[37][38]。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于1998年定义强奸为“在胁迫他人的情况下,以涉性的方式侵入他人身体”[26]。在法律用语上,强奸可以“性侵犯”或“有罪的性接触”等字眼取代[39]。
不论某人的性别、年纪、性取向、种族、居住地、文化、身体健康状况为何,其皆有机会成为性侵犯或强奸的受害者。可以以加害人及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及强奸时的情境,来把其划分成不同种类。当中包括约会强奸、轮奸、婚内强奸、 近亲强奸、儿童性虐待、监狱强奸、熟人强奸、战时强奸、法定强奸。施暴者可在对当事人不留下或只留下很少生理伤害的情况下,长时间强迫其进行性行为[40][41][42]。
强奸与性别的关系是犯罪学上研究强奸的领域之一,即研究不同类型的强奸中,强奸者与受害者在性与性别上的不同,其广义范围还包括研究性侵犯。多数的研究表示,强奸的犯罪者大多为男性,且远远高于女性;然而、美国联邦调查局在2012年将强奸的定义扩大后,有越来越多的研究把焦点放在被强奸的男性与强奸男性的女性。
男性强奸女性的案例最为常见。这现象除男性内分泌因素外,与父权社会中的性别不平等亦有紧密关联。自古以来,一切战争几乎都伴随着男性兵士对被侵略国妇女的劫掠与强奸。
据美国司法统计局的统计,在美国,9%的强奸受害人为男性,91%的受害人为女性;加害人中,有99%的强奸者为男性。 另根据澳洲的一项资料显示,在澳洲,被强奸者多为女性,而强奸者则多为男性,共有96%的强奸者为男性,强奸者的年纪分布于所有的年龄层,但最多数的为17-30岁者。[43]
在军队、男子监狱等男性为主的团体里,因缺乏情欲发泄的管道,比较容易发生男性强奸男性的状况。部分情境是同性恋或双性恋倾向的高阶级男性强奸(不论任何性向的)低阶级男性。多数男性强奸男性案例有性剥削的情况(长期且固定的加害人与受害人关系)。
男性之间的性交多采用肛交或口交的方式;其中前者特别称之为鸡奸[44]。过去保守社会对男同性恋的排斥,导致男性对男性的强奸案例甚为不受重视。
女性强奸男性较为罕见,但亦偶有所闻,而近年来案例增加。女性施暴者除了使用各种异性性交方式外,亦有借助特殊工具对受害者进行肛交,例如使用假阴茎或穿戴式假阴茎。
曾经在美国有多宗案件是关于男学生被女教师强奸或诱奸[45][46],其中一宗更被重判20年[47]。比较瞩目的是Debra Lafave的案件,获减刑协议,被判在家监禁3年和缓刑7年[48]。2017年,夏威夷发生一宗怀疑女奸男的案件。一名女疑犯以诬陷强暴和迫使退学的威胁,对日籍寄宿男生进行多次性侵犯,该妇现被控7项性侵罪。[49]
巴布亚新几内亚基里维纳群岛有一个女人强暴男人的传统节日,名叫“甘薯节”。在节日中该地的外族男性有可能会被女性轮奸,但对于当地女性而言绝不会影响任何人的感情与婚姻,她们纯粹是为了好玩。[50][51][可疑]
女性可以透过指交、口交、女阴摩擦|摩擦阴部、使用假阴茎、其它性玩具或其它各种物品来强行刺激另一名女性的生殖器或其它性感带[52][53][54]。
轮奸又称为集体强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发生性行为的。有时候一对夫妇或情人也会共同进行强奸。[55]
“没有得到性同意”(consent)为强奸的定义核心[3]。这的同意是指“对参与性行为的知情同意,且应能够自主地给予”[33]。性同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非口头的,但没有作出反对不等于同意[56]。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的理由各种各样,包括先前已用暴力强迫受害人就范、受害人没有给予同意的能力(比如受害人昏睡、酒醉、患有心智疾病)[57]。跟低于法定年龄者性交 ,即为法定强奸[3]。 在印度,若性同意建基于虚假的结婚承诺之上(即承诺进行性行为之后会与当事人结婚,但后来不遵守诺言),那么受害人也可以强奸之名起诉[58]。
胁迫是指当事人受到暴力威胁的情况,这可导致其没对将要进行的性行为作出反对。而他人可能假定当事人是同意的[57]。暴力威胁针对的对象除了是当事人之外,也可以是其熟人。施暴者甚至会以勒索威胁当事人。滥权也是威胁的一种。譬如在菲律宾,某名男性“通过欺诈手段或滥用职权”的方式来诱使某名女性与其性交,即属强奸[59]。1998年,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一项具有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判决中,没有使用“同意”一词来定义来定义强奸,而是把其定义为“在胁迫他人的情况下,以涉性的方式侵入他人身体”[60]。
婚内强奸是指施暴者在没有得到婚内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与之进行性行为。它可归类于家庭暴力以及性虐待之下。婚内强奸在各地法律上有着明显的态度差别,但其已被国际公约所谴责,视之为非法的地区亦不断上升。但在很多国家,婚内强奸仍然合法,或是一种受到当地人民广泛接受的非法行为。在2006年,联合国秘书长发表了《深入研究各种针对女性的暴力》,其指出:“至少104个国家认同婚内强奸可被起诉。当中32个为其订立了针对性的法律,74个则以一般强奸罪论处。至少53个国家不认同婚内强奸可被起诉。4个国家只有在法律不再承认某对伴侣为合法配偶关系时,才可就婚内强奸落案起诉。4个国家现正考虑相关立法”[61]。2006年以后,再有几个国家已就婚内强奸立法(例如于2007年立法的泰国[62])。自19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不同州份便陆续为婚内强奸立法,1993年最后一个州(北卡罗来纳州)完成立法[63]。 很多国家的法律皆未明确表明强奸法是否包含婚内强奸。在没有婚内强奸法的情况下,检察官可就婚内强迫性交的行为对施暴者提出起诉,不过用的是其他罪名。使受害人屈服的暴力或刑事威胁行为亦可提上法庭审理[64]。
法律、语言、语境、文化和性取向等因子会使同意的判断变得复杂[65]。研究显示,男性对于“女性的行为是否隐含着性暗示”的判断往往比女性所希望表达的要宽松[66]。此外施暴者可能在判断“不要”一词的意思时,会往言外之意的方向解读。有些人可能认为,如果看不到任何生理伤害,该女性一定是表达了同意。亦有错误想法认为,向其他男性提出性方面的要求的男性,必定具有男子气质[65]。
世界卫生组织表示,针对女性的性暴力(包括强奸)存有一些风险因素[67]:
没有单一的动机可解释所有强奸;施暴者可有多个潜在动机。研究者提出的相关因子包括愤怒[68]、权力[69]、施虐癖、对性满足的追求、演化所带来的趋势[70][71]。当中部分因子背后有较强力的证据支持:于2002年进行过强奸犯研究的美国临床心理学家大卫·利萨克[72]表示,与非强奸犯比较,强奸犯(不论被捕与否)对女性有着更高的愤怒情绪、更受支配及控制女性的欲望所躯使,相比之下更冲动、更去抑制、更反社会、更男性化,以及拥有较少的同理心[73]。
在某些男性群体当中,性侵犯会被视为能够表达男性气质的行为特征,其亦跟想在同辈中获得更多尊重的欲望显著相关[74]。年轻男子的性侵犯行为跟其所身处的帮派或团体相关[75][76]。
不少进行轮奸的男性视之为一种正当的惩罚手段,用以教训作出“不道德行为”的女性,该些行为包括穿着短裙、逛酒吧。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一些地区,人们可在长老的准许之下,以公开轮奸的方式惩罚女性[77]。
轮奸及公开轮奸亦被用作为增强男性情感纽带的一种手段。这一情况常见于兵队之中。战时强奸的四分之三以上为轮奸;而在和平时期,轮奸占所有强奸案例的不到四分之一。指挥官可能会迫使新兵强奸别人,以令其对所属部队更为忠诚,因为强奸在很多情况下皆属一种禁忌和非法行为。与志愿兵相比,降服的敌方组织更有机会被迫强奸别人,因为他们一开始就被视为欠缺对所属部队的忠诚[78]。巴布亚新几内亚的部分帮派需在入伙时以强奸女性来获得信任[79]。
为了确定全球带强迫性质的性行为的严重程度,世界卫生组织使用了一道指标性问题去量度之:“你有否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被迫跟他人性交?”结果正面回答的百分率高于问人有没被虐待或强奸[80]。
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列出了性虐待受害者可能面临的后果:
很多受害者不会承认自己被人强奸。当中一些在几年后仍拒绝承认之[81][82]。他们一般会怀疑自身所经历的能否称作“强奸”,对于只受到心理威胁的受害者而言更是如此。女性可因各种原因,而不把她们的受害经历承认为“强奸”,例如感到羞耻或尴尬、法律定义不一、不想把熟人视为强奸犯、内化了责备受害者的态度[82]。公众会将这些行为视为“有悖常理”,继视受害者为“不诚实的”[81]。
在受到侵犯的过程中,受害者可能出现的反应有战斗、逃跑、急冻、讨好[83]、落下。受害者可能会以他们以前没有想过的方式作出反应。在施暴者完事后,他们可能会感到不舒服/沮丧,并对先前自身的反应感到不解[84][85]。大多受害者在受到强奸的过程中会出现“急冻”反应,或变得顺从合作。在面对威胁时,灵长类动物普遍会出现该些生存反应[86]。大众一般假定受害者会寻求协助或作出反抗(令施暴者衣服破损或受伤),故上述反应可能会令其他人或受害者本身感到困惑[84]。
受害者可能会在侵犯过程中出现解离现象[84]。受害者的相关记忆有机会变得支离破碎,这种情况较常出现在受害过后的一段短时间内。睡眠及时间流逝有助巩固该些记忆[84]。遭到强奸的男性或男孩可能会在过程中感到生理兴奋,以至射精;同样女性或女孩可能会达至高潮。对于该些受到侵犯的受害者及其身边的人而言,这也可能是羞耻感或疑惑感的源头[87][88][89]。
创伤后的症状可能会在受到侵犯的一年以后才浮现出来。在受到强奸后,幸存者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向外做出反应——从较向外表达的至封闭自己的:他们较普遍会出现的情绪包括苦恼、焦虑、羞耻、沮丧、无助,以及出现罪恶感[84]。有些人可能会否认受到强奸[84]。
在受到强奸后的几周内,幸存者可能会出现创伤后压力综合症的症状,并可能会面临广泛的身心问题[84][90]。创伤后压力综合症的症状包括不断在脑海中回忆相关经历、避免接触跟经历相关的事物、变得麻木、焦虑和惊吓反应增加[84]。若出现以下情况,相对严重的症状较有可能持续地出现:施暴者持续约束或管制幸存者的生活、幸存者相信施暴者将会杀了自己、受害者年纪很小或很大、受害人先前便已认识施暴者[84]。若周围的人故意忽略或责备被强奸的当事人,同样会增加受害者持续出现相对较严重的症状的可能性[84]。
大多数人需花3-4个月才可从强奸中恢复过来,但大多患上了创伤后压力综合症的受害者可能持续会有以下表现:焦虑、沮丧、滥用药物、烦躁、愤怒、反复回想、做噩梦[84]。幸存者也可能会患上广泛性焦虑症、一种或多种特殊恐惧症、重度抑郁症。他们也有机会在重回社交生活或性生活时感到困难[84]。强奸受害者的自杀率较高[87][91]。
经历强奸的男性受害者可能会出现同样的心理问题,但他们较少就此去寻求辅导[87]。
评估人员可能会以“生理伤害的有没”来确定受害者是否被强奸[93]。受到性侵而又没出现生理伤害的人可能不太愿意向当局报案或寻求医疗协助[94]。
大多侵入性强奸不会使用避孕套,但也有使用了它的强奸案例。使用避孕套能大大减低受害者及施暴者传播疾病或怀孕的机会。使用避孕套的理由包括避免感染病原体(对于轮奸或强奸性工作者的情况而言更是如此);消灭证据,令搜证工作更为困难;令性行为本身看似得到同意(对于熟人强奸的情况而言);从计划和使用避孕套的过程中获得兴奋感。当中一般不会出现对受害人的担忧[95]。
与没有受过强奸的人相比,强奸的受害者有较高机会出现生殖道感染的情况[96]。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可在强奸过程中传播。因强奸而感染艾滋病者有较大机会出现心理问题及曾试注射型毒品[97]。感染其他性传播疾病会增加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风险[96]。“与处女发生性关系可以治愈男人所患的艾滋病”的错误观念仍存于非洲部分区域,当地部分强奸案例为此而起[98][99][100][101]。对于该说法对南非的HIV传播或儿童性虐待是否真的有推动作用,研究者瑞秋·朱克斯和海伦·爱普斯坦则持质疑观点[102]。
社会对待受害者的方式可能会令他们所受的伤害加重[82]。性侵犯或强奸的受害者有时会受到指责,并被认为应对上述罪行负上至少一部分责任[27]。指责者会认为受害者的某些行为(例如醉酒、调情、身穿使人感到性挑衅的衣服)会鼓励人去强奸他。然而这是一种公正世界谬误及有关强奸的迷思[103][104]。在很多案例中,受害者会因没反抗或违反了传统的性别期望,而被指责“内心是渴望进行”的[105][104]。全球卫生研究论坛进行过一项有关性暴力的全球态度研究,结果显示在很多国家中,至少一部分人民认同与指责受害人有关的理念。人们有时会责怪受到别人强奸的女性在之前进行了不当的行为。很多社会赋予两性的自由及待遇会有很大的差别[106]。
“在强奸过程中,受害者在较晚时才抵抗会受到较多指责(Kopper, 1996),这可能反映出针对该些女性,且与象征性抵抗有关的刻板印象(Malamuth & Brown, 1994;Muehlenhard & Rogers, 1998),或反映了她们在引导施暴者进行之的想像。最后与被陌生人强奸相比,被熟人或约会者强奸的受害者受到较多指责(例如Bell, Kuriloff, & Lottes, 1994;Bridges, 1991;Bridges & McGr ail, 1989;Check & Malamuth, 1983;Kanekar, Shaherwalla, Franco, Kunju, & Pinto, 1991;L'Armand & Pepitone, 1982;Tetreault & Barnett, 1987),这反映了‘受害者因为认识施暴者或与之约会,故是准备好或原本真的打算发生性行为’的刻板印象。此一研究的背后意思即是,若在符合某些刻板印象的情况下受到强奸,受害者更有机会被指责。”[107]
评论表示:“人们可在保有强奸迷思的同时,承认强奸具有负面影响”[107]。很多有关性别角色的刻板印象在合理化强奸当中扮演一定角色。包括权力是男性的专利;女性只是为了性及被物化而存在;女性想被人强迫进行性行为[108] ;男性性冲动和性行为是无法控制的,必须得到满足[109]。
对于女性而言,指责受害人与恐惧有关。不少强奸受害者责备自身。女陪审员可能会看着证人席上的那个女受害者,并认为她做了一些勾引被告的事情[110]。在中国文化中,受害者责备常跟强奸有关,因为人们会期望女受害人作出物理上的反抗。因此若的确发生了强奸,人们则可认为该女性存有一些过失,她的其他行为是否符合道德也会是质疑的焦点[111]。
很多社会的强奸受害者有较大机会要在被强奸之后,承受额外的暴力或相关威胁。它们可源自强奸犯本身或其熟人,以至自身的好友。这样做的目的之一在于阻止受害者报案;亦可在于惩罚报案的受害者、强迫他们撤销诉状。受害者的亲戚可能威胁他们不要报案,意图阻止受害者使家族“蒙羞”。这在认为女性的贞操具有很高价值,且规定结婚之前须保持之的文化中特别常见。在极端例子中,受害者会因此而被杀[17][18][19][112]。
在美国,受害者权利涵盖了受害者接受或拒绝接受医学/法律检查的权利,当中包括对每个步骤的控制权,为的是体恤受害者、提供情感支持、尽量减低受害者因此再度受害的机会。执法者或医疗服务提供者会在得知情况后,马上告知受害者他们拥有上述权利[113][114]。某些地区的急症室会有性侵犯临床护理师/法医检验师在驻诊,他们受过有关照护性侵犯或强奸受害者的专业训练,因此能够提供专门的医学-法律检查。若没有上述受过专业训练的临床医师在驻诊,急症部门便会设有一套相关协议,用以确定如何治疗受害者及搜集证据[34][115]。部门的员工亦受过训练,使他们能够详细解释检查过程、掌握如何记录资料,及了解跟知情同意有关的权利。一切皆以“按适合受害者、他们的年纪、了解程度,以及他们家属的节奏检查”为宗旨[115]。为了防止受害者自我伤害,他们的隐私应得到保障[116]。
不少强奸案例没对受害者身体构成严重伤害[117]。医学应对性侵犯的第一步为彻底评估。此使得急症室员工能够决定创伤治疗的优先顺序。参与检查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受过相关训练,使其能够评估及治疗受害者。或能够按协议来保障受害者的隐私、提供最佳的治疗。除非受害者不清醒、喝醉了或心智没能力表达同意,否则治疗前应得到其知情同意[34][115]。体检应以找出及治疗严重威胁生命的紧急情况为优先,之后再到一般的整体评估[118]。一些身体上的伤害较为明显易见,其中包括咬伤[119]、破牙、肿胀、淤伤、划伤、抓伤。在一些更为暴力性的个例中,受害者可能有枪伤或刀伤需要治疗[34]。意识丧失与病历有关[115]。若受害者上一次破伤风免疫注射记录为5年前,且在其身上发现擦伤,则应提供一次注射[120]。
在一般评估及严重创伤的治疗办妥后,可进一步进行诊断测试,例如以X射线、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成像来检测体内状况,以及血流。同时可透过采集来自口腔、舌头、会阴、阴道、肛门的体液样本,来评估当事人有否受到感染[115]。
受害者有权拒绝配合取证。受害者的辩护人需确定医院员工尊重受害者的意愿。在生理创伤确定完毕及治疗开始后,司法检查便可同时开始,当中目的在于收集能够识别及记录创伤的证据[34]。上述取证过程需在获得当事人或其照料者的知情同意后才可开始。员工可能会提出为创伤拍照的要求[115]。在此时,若受害者并没要求辩护人到场,则应提供有经验的社会支援工作者予受害者及其家属[121]。
若受害者或照料者同意,法医团队便可使用“强奸证据收集套件”,用以进行标准化的采样和测试[115]。应告知受害者使用“强奸证据收集套件”的决定并不意味着他们有责任对某人提出刑事起诉。为了收集头发样本,法医团队并不鼓励受害者在取证没完结时就去洗澡或淋浴[121]。在施暴后72小时内收集的证据一般是有效的[115]。在施暴后愈早收集样本,其便更有可能呈现相关证据,提供更为有效的结果。若受害者情况稳定,且其身体创伤已得到治疗,便会开始收集样本。员工会鼓励当事人跟辅导员见面,以提供鼓励及安慰[121]。
在医学检查中,法医会评估身体分泌物可否作为证据。于皮肤或衣服上残留的精液可用日光灯检测[115][122]。法医将为发现精液的物品加上标识。然后把样本放进纸袋中[123],用以作进一步的精囊特异性抗原分析[115][116]。
从技术上来说,医务人员不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只有受过训练的医务人员才可取得能被法律接受的证据。取证过程已经过标准化。为了维持法律证据程序,他们会收集及标记证据,并把证据锁在安全的地方。此一程序称为证据监视链。若在体检、测试及组织取样的过程中,不断地维持证据监视链,便能使证据得到承认[121]。记录过程经常会用到摄影技术[124]。
强奸对身体的某些影响不会立马浮现。对受害者的跟进性检查应评估以下事项:紧张性头痛、疲劳、睡眠模式紊乱、肠胃过敏、慢性骨盆疼痛、经痛或经期不规则、骨盆感染性疾病、性功能障碍、经前忧虑、纤维肌痛、阴道分泌物、阴道发痒、排尿时有灼烧感、阴道疼痛[118]。
世界卫生组织建议[125][126][127]医疗机构应提供紧急渠道,以让受害者能迅速获得紧急避孕药物。若在强奸过后的5天之内使用该些药物,将能大大减低非意愿性怀孕的发生机会[128]。据估计,男性对女性的强奸当中有约5%的个案因奸成孕[120]。若受害者因奸成孕,堕胎药物能让其于上一次经期之后的10周以内,安全而有效地结束怀孕[129]。
不建议对尚未性成熟或处于孩童阶段的女孩进行内部骨盆检查,因为此一年龄段的受害者有很大机会没有内部骨盆创伤。但若观察到她们的出血量很大,则可能需进行一次[115]。 从业者会为了检视强奸所带来的性器官(阴道或肛门)创伤,而进行完整的骨盆检查。若口腔、牙齿、牙龈或咽部出现创伤,便会进行口腔检查。某些情况下受害者尽管没有有关性器官疼痛的主诉,但仍能发现创伤。在进行全面的身体和性器官检查之前,从业者会要求受害者站在一块白色的床单上,并脱下衣服,以收集任何附在衣服上的碎屑。衣服和床单应适当入袋,并贴上标签;其他从衣服除离的样本亦同样如是。若在碎屑中发现纤维、泥土、头发、树叶等物,便会取样收集。为了确定施暴者的唾液和精液是否残留在受害者体内,从业者会从受害者的口腔、阴道、肛门采集体液样本。有时受害者会为了自卫而抓伤施暴者,故可收集指甲的刮屑[121]。
性器官的创伤可以是肿胀、裂伤或淤伤[121][130]。较常见的创伤包括肛门创伤、阴唇擦伤、处女膜淤伤、小阴唇系带撕裂[121]。瘀伤、撕裂、擦伤、发炎和割伤的情况可能以肉眼就能看见。如果在侵犯过程中使用了外物作侵犯,X射线检查可用于找出在体内保留的片段[131]。处于绝经期或前青少年期的女性相对较容易出现性器官创伤。阴道镜可用于检查子宫颈或阴道的内部创伤。阴道镜的使用可把找出内部创伤的机会提升6-53%不等。被强奸或遭受性侵犯的儿童的性器官创伤,可能跟持续受到性虐待或以前有过相关治疗史的不同。受到性虐待的儿童的身体可能会形成疤痕[121]。
医师不能在强奸过后就能马上确认受害者有否感染性传播疾病,因为当中存有一段约72小时的空窗期[132]。
受害者可能在被强奸以前便已经过相关诊断,并确定患上了性感染病,故已在接受治疗或已经治好[120][124]。医师可能对阴道炎、淋病、滴虫性阴道炎、披衣菌感染进行预防性抗生素治疗。当中又以披衣菌感染和淋病这两种情况最为人担忧,因为其在女性当中有机会导致上行性感染。一般都会考虑为受害者注射乙型肝炎疫苗[132][120][116]。在开展预防性治疗后,将进行进一步的测试,以确定在侵犯过程中有没感染其他疾病[120],测试项目包括:
医师可能会处方齐多夫定/拉米夫定、替诺福韦/恩曲他滨、利托那韦/洛匹那韦予受害者[121]。
很多受害者会担心自己从过程中感染了HIV[124],但医师不必对HIV进行预防性治疗。“在性侵犯或强奸过后是否需常规地对HIV进行治疗”仍是一个有争议性的议题,因为一次性侵犯过后便感染HIV的风险很低。因在一次肛交中扮演受方而感染HIV的风险约为0.5-3.2%。因在一次阴道性交中扮演受方而感染HIV的风险约为0.05-0.15%。HIV亦可经由口腔传播,但这种情况十分罕见[121][133]。亦有建议指若发现施暴者HIV阳性,便应为受害者提供预防性治疗[119]。
如果受害者本身为性活跃的及在遇害之前便已感染性传播疾病,那么初次检查时的测试通常不具法律价值。强奸盾牌条款保护被强奸并具有阳性测试结果的人。该项条款禁止以此类证据论断受害者。受害者可能会担心感染史会带给人“自己是性放荡的”的印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该些测试具有法律目的,比如某些案例的重点之一就是威胁传播或真的传播性感染病。在性不活跃的受害人当中,若当初性传播疾病测试结果为阴性,遇害之后为阳性,并确定施暴者患有性感染病,测试结果即可视为一种证据[124]。
由于病原体可能具有抗药性,故治疗有机会失败[134]。
心理及情绪上的影响可能在强奸过后便随即浮现,并须在评估及治疗的早期阶段处理之[124]。其他可治疗的相关心理疾病可能需经过一段时间才会浮现。该些影响包括害怕人群、逃避;感到焦虑、恐惧、愤怒、抑郁、羞耻;出现创伤后压力综合症下的过分应激、性障碍(包括害怕进行性行为)、情绪障碍、进食障碍、侵入性思想、自杀意念、边缘性人格障碍;做噩梦;害怕使自身想起遇害时的情景及感到孤独[118];变得躁动、麻木;影响同理心[121]。受害者可以以下渠道来得到协助:电话热线、辅导服务或庇护所[41]。尽管有关修复心理创伤的方法是十分复杂而又具有争议性[135],但支援小组(一般由组织提供)的确有助于修复之。受害者通常会寻求由卫生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专业辅导及治疗[136]。
某些临床医师受过有关治疗性侵犯/强奸受害者的专门训练。对于辅导员和受害者两方而言,治疗可能会很漫长,且充满挑战。目前已有多种治疗手段,它们的普及性和费用存有差异,且保险范围可能不涵盖当中的某些。治疗效果也因辅导员的专业知识而异——一些辅导员在治疗性侵犯/强奸上有较多经验,或受过较多专门训练。治疗计划不一定按当事人的创伤经历制定,反而应依据其努力程度而定——以为达至较佳的治疗效果。一个有效果的治疗计划会考虑受害者在以下范畴的状况:当前的压力源、应对技巧、身体的健康程度、人际冲突、自尊、家庭问题、其监护人的参与、是否出现心理健康症状[136]。
心理及情绪治疗的成功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治疗中所用到的用词所影响,即如何重新定义事件和经历。以像受害者和幸存者般的标签去形容当事人,即暗示相关经历会主宰及控制其生活。这可能会对被辅导者产生影响,因此需评估使用这些标签是否合适[118]。已有心理及情绪治疗对当事人产生良好效果的例子:“良好效果”可以是自我概念改善、心理得到认可的成长,以及掌握新的应对技巧[118]。
被法院判定为有罪的施暴者通常需接受治疗。针对他们的治疗手段有很多,当中有一些效果较佳[137]。尽管驱使他们去强奸的心理因素很复杂,但治疗仍然有效。辅导员一般会先评估他们是否已患上了某些疾病。调查犯罪者的成长背景有助于解释他们侵犯别人的动机。 心理及情绪治疗的目的之一是预测他们再犯的可能性。在某些情况下,辅导员会发现施暴者出现神经系统异常,或其以前经历过创伤。青少年或儿童同样可以犯下强奸,但这相对罕见。在这种情况下,辅导员通常会进行适当的辅导和评估[42]。
短期处方苯二氮䓬类药物可帮助当事人抗焦虑(但应谨慎使用该些药物,因为人们在常规使用后可能会上瘾,并出现戒断症状),而抗抑郁药可帮助治疗创伤后压力综合症、抑郁症及惊恐发作[120]。
性侵犯可能能以在中学[138]、大专院校[139][140]、工作场所[141]举办的教育项目来预防。至少一个针对兄弟会男性成员的教育项目令他们的“行为持续性地改变”[139][142]。一项针对校园性侵的研究表明,近2/3的学生报称认识遭受强奸的人,超过一半的学生报称认识性侵犯的施行者;近1/4学生报称认识酒后强奸的受害者[143]。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国际犯罪和司法统计》发现,以全球来计,强奸的施行者大多为男性,受害者则大多为女性[144]。针对女性的强奸很少会向警方报案,故实际受害者数字受到显著低估[144]。非洲南部、大洋洲和北美的相关数字为最高[144]。
大多数强奸个案的施行者为受害者认识[145]。被陌生人强奸的情况相对罕见。美国全国强奸、虐待及近亲性虐待网络的统计显示,性侵犯案例当中有70%为受害者先前已认识施暴者[146]。
人道主义组织IRIN估计,“南非每年有50万宗强奸[147]”,南非曾被称为“世界强奸之都”[148]。其亦是世界上儿童性虐待事件最多的国家。2000年,该国针对儿童的强奸和性侵犯案件的呈报数字达6万7千多宗,社福机构则认为实际数字可有10倍以上[98]。现有数据显示,印度的强奸率正在急剧上升中[149]。
大多有关强奸的研究和统计着眼于男对女的强奸。有关男对男或女对男的强奸的研究十分少见。只有不到1/10的男对男强奸呈报至当地政府。此类强奸的受害者所得到的服务和支持有限,而且法律制度通常不具备应对这种犯罪的能力。施暴者是女性的事例十分罕见,这可能令社会否定女性会性侵犯他人,并掩盖问题的严重性[150]。
诬告强奸是指在没有发生强奸的情况下,仍以被强奸的名义报案。尽管研究者难以准确取得诬告强奸的实际发生率,但他们一般同意强奸的诬告率落在2-10%之间[151][152][153]。在大多数情况下,诬告强奸者不会特地指明嫌疑人的身份[154]。
在一项研究中,警方把2643例性侵案当中的8%视为诬告。研究者指出当中很多皆加入了调查员的个人论断及偏见,并违反了官方对诬告的判断标准。之后研究者以内政部对诬告的判定条件,来对上述分类进行更深入的分析。该判定条件要求需有“强而有力的证据基础”或申诉人“明确而可信”地撤诉,才可判定该案为诬告。这使得修正后的诬告率降至3%。他们总结道“人们不能一味把警方的分类视为金科玉律……警方和检察官皆高估了诬告的盛行程度”[155]。
澳洲一项有关诬告强奸的大规模研究检视了2000-2003年间,向维多利亚警察报告的850例强奸案(Heenan & Murray, 2006)。研究者同时以定量和定性的方式研究了812宗强奸案,发现当中15.1%最终销案,46.4%“警方没有进一步行动”,2.1%被警方“明确”认定为诬告。研究者表示有些警察虽注意到该案为诬告,但因不想起诉报案人,故以“没有进一步行动”的名义作结。该些诬告个案会以威胁或真的控告报案人报假案的方式作结[156]
英格兰及威尔士皇家检察署在17个月的跨度内对每宗有关强奸的报案进行分析,结果发现“极少有人纯粹因自身的恶意,而故意诬告他人强奸或家庭暴力”[157][158]。
FBI表示,只有约8%的强奸指控为“毫无根据”。与其他在其目录内的罪行相比,强奸的“毫无根据”指控比率相对较高。其目录内的罪行的平均“毫无根据”指控率为2%[159]。不过“毫无根据”不等同“诬告”[160]。法医检查官布鲁斯·格罗斯将此一标签形容为毫无意义。他表示,如果没有任何物理证据或自称遇害的人没有遭受任何身体伤害,则可能会被标签为毫无根据。
其他研究的结论指美国的强奸诬告率可能较高。普渡大学的尤金·卡宁于美国中西部的一个小都市区进行了9年研究,结果称41%的强奸指控为诬告[161]。但麻州大学波士顿分校心理学系副教授兼男性性创伤研究项目负责人大卫·利萨克表示“卡宁于1994年发表的文章尽管挑起了公众舆论,但其不是一个科学性地探讨诬告强奸问题的研究”。他继指该研究的系统方法设计得很差,没对诬告下一个独立定义。除此之外,他也把警方的分类没加思索地全盘接受[162]。该研究可只以“报案人不能通过一个测谎仪测试”来认定指控为错误的[161]。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于1998年发表了一份报告,发现在26%的强奸案中,主要嫌疑犯的嫌疑皆能以DNA证据排除。其最后总结到:“有力的证据表明,免除逮捕后和定罪后的DNA测试,与某些潜在的重大系统性问题有关,这些问题会导致诬告和错误定罪”[163]。但这项研究包含了强奸个案的一个特殊子分类(例如“没有同意抗辩”的个案)。
大卫·利萨克等人于2010年在《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期刊上发表了一项研究,其检视了10年内136宗的强奸案,当中5.9%较有可能是诬告[153]。
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只要任何人和法定年龄以下之人发生性关系[164],不管其是否自愿,强奸罪名都成立。其法理是:法定年龄以下的男女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性交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其实际上同意与别人性交,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与其性交者依然需按强奸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不可与未满14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中华民国刑法第227条对此亦有所规定,其更将之分为“对14岁以下之男女为性交”和“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以下之男女为性交”而课以不同程度的刑罚[165]。另有“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为中华民国刑法之特别法)进一步针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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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来西亚法律上,依据刑事法376(强奸)条文,无论女方自愿与否,一旦与16岁以下少女发生性关系,皆属于强奸。一旦罪成,将面对最高监禁20年另加鞭笞[166]。2017年,通过了性侵儿童法案,“儿童”被定义为年龄不超过18岁者[167]。
在中华民国法律上,强奸罪是指用暴力、威胁或利害被害人陷于脆弱处境难以抗拒等违反其意愿的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犯罪[164]。
中华民国法律规定于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1至第229之1条,针对性侵害规定,原本1935年立法时为:“对于妇女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奸淫之者,为强奸罪”。但一直遭到批评认为强加女性须有抵抗的义务,反而构成更大生命身体的风险,而若未抵抗,则加害人不构成犯罪而逍遥法外。后经妇运不断努力,在1999年修正为“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即构成妨害性自主罪(强制性交罪)。[168][169][170]
就中华民国刑法的部分,过去旧法时代对于配偶是否有可能成立强制性交罪曾经存在有正反两说,故中华民国刑法于1999年修正时将强制性交的构成要件修改为:“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并就婚姻内的性暴力,增订了第229条之1,肯认对于配偶亦有成立强制性交罪或强制猥亵之可能,惟对于配偶犯强制性交罪或强制猥亵需告诉乃论,以使婚姻问题之处理有转寰之余地,维系家庭之完整。[171][172][170]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由于《刑法》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已满十四周岁的男性,对象必须是女性。女性不能够成强奸罪的直接正犯,但可以成为强奸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和共犯,例如一妇女教唆他人强奸别的妇女。但当已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故意与未满十四周岁的男童或女童发生性关系时,可以以猥亵儿童罪论处[174]。但在中国大陆发生过多起同性强奸和男性遭到女性强奸的事件,由于强奸的客体在法律中被局限于“妇女”和“幼女”,公安部门往往难以对其立案。在个别同性强奸的极端案例中,往往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2015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后,由于男性亦能成为强制猥亵罪的对象,这类案件可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倒退十年,这类事情在中国大陆闻所未闻,而近年来,上海、安徽、四川、河南等地却先后发生了丈夫强迫妻子与其进行性行为的案件,并且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亦多有分歧,对于发生的类似案情的判决,不同的人民法院、不同的法官也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关于婚内存在不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一在理论界、司法界一直争议很大的问题一次又一次凸现在人们面前,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和争论。
嫖宿幼女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曾经存在的一个性犯罪罪名。该罪名存在于1997年《刑法》修订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该期间《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7年,该罪名自强奸罪中独立出来,其后的司法实践中,此罪名对罪犯的刑罚轻于强奸罪。而案件中的受害幼女身份则被“定义”为雏妓,并非强奸案受害人。故此罪名自启用以来,一直被中国社会所争议,引发舆论普遍反对。自2008年起,历年两会都有废除此罪名,合并至强奸罪的提案。立法机构最初反对废除罪名,之后态度有所转变。最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5年8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条正式删除《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幼女罪就此停止使用。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18条,任何人强奸一名女子,或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诱使该女子与他性交,与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时该女子对此并不同意及当时他知道该女子并不同意性交,或罔顾该女子是否对此同意,即属强奸。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处终身监禁。
据美国司法统计局的统计资料显示,在美国,91%的强奸受害人为女性,9%的受害人为男性;加害人中,有99%的强奸者为男性。[175][176]
美国新泽西州刑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或者性无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这是对普通法强奸罪概念的重大修改——婚姻关系已经不能阻碍强奸罪的成立。美国自70年代以来,除新泽西州之外,还有加利福尼亚、特拉华、内布拉斯加和俄勒冈等州,也有类似规定。1981年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就史密斯案作出了美国第一个婚内强奸的判决。1984年9月,佛罗里达州迈阿密法庭判处威廉· 里德14年监禁,原因是被告结婚后长期强行与其妻子发生性行为,构成了婚内强奸罪。
1991年10月23日,英国上议院在审理皇室诉R一案时作出了一项历史性裁决:妻子只要表示离开丈夫的企图(如搬离家庭),便已经撤消“婚姻同意/权利”,有权控告丈夫强奸。英国最高法院5名法官之一的金斯爵士指出:“现代妻子不再是丈夫手下逆来顺受的性奴隶,而是平起平坐的伴侣。”
日本有关强奸的罪名称作不同意性交等罪(日语:不同意性交等罪/ふどういせいこうとうざい),此前称强制性交等罪(日语:強制性交等罪/きょうせいせいこうとうざい)、强奸罪(日语:強姦罪/ごうかんざい)。使受害人形成、表明或实现不同意的意思处于困难的状态,或是利用其处于前述状态,与16岁以上的人进行性交、肛交、口交或将身体的一部分(阴茎除外)或物体插入阴道或肛门等的猥亵行为(统称“性交等”),或者与未满16岁的人发生性交等行为(如受害人未满16岁但年满13岁,则仅处罚行为人与受害人年龄差5岁以上的情况),均构成此罪,且不论婚姻关系的有无。[177]
强奸和禁止强奸是普世文化通则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强奸存在于所有的人类社会中,但所有的人类社会也都在一定程度上禁止强奸。[178]
强暴文化是一套合理化并支持暴力性侵行为的复杂信念。在强暴文化盛行的社会中,性与暴力通常有紧密连结关系,且其成员大多下意识屈服于该文化脉络之下。[179][180][181][182][183][170]
《旧约圣经》当中有提及该如何处罚强奸的内容,并认为强奸已婚者是死罪,对此《申命记》里提到说:“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他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可办女子;他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申命记22:25-27);但另一方面,对于强奸尚未嫁人的女子的人,则不以死刑处置,而是以强迫强奸者娶被强奸者为妻的方式来处理,对此《申命记》里提到说:“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他,与他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他为妻,终身不可休他。”(申命记22:28-29)
在罗马男人看来,妻子只是丈夫的财物和女奴隶的头领。强奸并不看作是男人对女人的伤害行为,而是一个男人对另一个男人的“财产盗窃罪”,犯罪者可以用金钱赔偿受害女子的丈夫或父亲来抵罪。[184]
日耳曼人实行一夫一妻制,买卖婚姻,男性拥有家长权。但在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长女也可以继承家族的权力和财产。强奸(rape:强奸,强夺,洗劫,破坏)被视为一种抢夺女性和侵犯家庭的严重犯罪行为,罪犯通常会被处死,但贵族可以缴纳罚金抵罪。[185]
在中国古代社会,女性被看成男性的附属品。男子可以三妻四妾、买春嫖妓,女子却被要求对丈夫忠诚。封建社会后期女性地位更加低下,连丈夫死后改嫁的女人都会受到社会的歧视和迫害。所以女子遇到强奸一般都拼命反抗,以免失身嫁不出去或被丈夫抛弃。[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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