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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乃论(德语:Antragsdelikt),又称亲告罪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术语,指的是某一些刑事案件中,必须要有被害者提出告诉,国家才会追究被告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反之,非告诉乃论(或称“非亲告罪”)则是指刑事侦查、起诉是由侦查机关主动发起,起诉与否操之于检察官的侦查结果,而不取决于原告意思表示。因此,告诉乃论之罪允许告诉人撤回告诉,从而发生“公诉不受理”的法律效果;亦即,倘若检察官在欠缺告诉的情形下提起公诉,法院将会以“欠缺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

刑事诉讼存在“公诉”与“自诉”两种模式,前者是由检察官代表国家起诉被告,后者则是由被害人自行对被告提起诉讼。在中华民国法律体系,告诉乃论与非告诉乃论只是起诉条件的差异,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并无不同;因此台湾民间惯以称呼的“公诉罪”并非正确的法律用语,法律上并不存在此种类型的罪名,其所意指的其实是“非告诉乃论之罪”。

不论是告诉乃论或者是非告诉乃论之罪,假设双方达成和解,如果只是私下和解,有时候被害人之后又向司法机关提告,因此如果确实有达成和解的意思,仍建议循正式方式,签署和解协议,以避免日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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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情况

德国

德语 Antragsdelikt 一词中,Antrag 意为申诉,Delikt 源于拉丁语 dēlictum,意为违法。

德国刑法》规定了如下只有被申诉才会被起诉的犯罪行为:

  • 非法入侵(§ 123)
  • 在行为监督期违反指示(§ 145a)
  • 诽谤(§ 185,与§ 194结合使用)
  • 侵犯隐私和个人秘密(§ 203和204,与§ 205结合使用)
  • 家庭盗窃(§ 247)
  • 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征用(§ 248b)
  • 偷电(§ 248c)
  • 非法提供利益(§ 257)
  • 妨碍强制执行(§ 288)
  • 非法收回典当物品(§ 289)
  • 非法捕鱼(§ 293,与§ 294结合使用)
  • 醉酒导致限制刑事责任时犯下的行为(§ 323a)
  • 违反财政保密协议(§ 355)

同时还规定了如下只有被害者控诉或符合“特殊公共利益”情况下才会被起诉的犯罪行为:

  • 法定强奸,当受害者年龄在14至16岁之间且犯罪者年龄超过21岁(§ 182第3款)
  • 猥亵(§ 183)
  • 侵犯隐私和个人秘密(§§ 202a和202b,与§ 205结合使用)
  • 伤害罪(§ 223,与§ 230结合使用)
  • 过失伤害罪(§ 229,与§ 230结合使用)
  • 拐卖儿童(§ 235)
  • 跟踪骚扰(§ 238第1款)
  • 盗窃和挪用低价值物品(§ 248a)
  • 商业腐败和贿赂(§ 299,与§ 301结合使用)
  • 损坏财物(§ 303,与§ 303c结合使用)
  • 非法篡改数据(§ 303a,与§ 303c结合使用)
  • 非法破坏计算机(§ 303b,与§ 303c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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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日本刑法刑法 (日本)中亲告罪的例子包括:

  • 事实公开后可能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犯罪行为
    • 未成年者略取・诱拐罪(刑法229条本文、224条)
    • 名誉毁损罪・侮辱罪(同法232条、230条・231条)
    • 信书开封罪・秘密漏示罪(同法135条、133条・134条)
  • 罪责较轻或者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犯罪
    • 过失伤害罪(刑法209条)
    • 私用文书等毁弃罪・器物损壊罪・信书隠匿罪(同法264条、259条・261条・263条)
  • 因亲属关系问题应限制介入的犯罪
    • 亲族间的窃盗罪(亲族相盗例)・不动产侵夺罪(刑法244条2项、235条・235条之2)
    • 亲族间的诈欺罪・恐喝罪等(同法251条・244条2项准用、246条、249条等)
    • 亲族间的横领罪(同法255条・244条2项准用、252条等)
  • 其他行政理由
    • 侵犯版权违反版权法(著作権法123条、119条1号)
    • 一定要件下的侵犯著作权等犯罪非亲告罪(参照“日本の著作権法における非亲告罪化日本の著作権法における非親告罪化”)
    • 各种税法违反之罪(告発)

中华民国(台湾)

中华民国刑法
  • 第230条(血亲性交罪
  • 第238条(诈术结婚罪)
  • 第239条(通奸罪
  • 第240条第2项(和诱有配偶之人脱离家庭罪)
  • 第277条(普通伤害罪)
  • 第281条(加暴行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 第284条(过失伤害罪)
  • 第285条(传染花柳病、麻疯罪)
  • 第298条(略诱妇女结婚罪、加重略诱罪)
  • 第306条(侵入住居罪
  • 第309条(公然侮辱罪
  • 第310条(诽谤罪
  • 第312条(侮辱诽谤死者罪)
  • 第313条(妨害信用罪)
  • 第315条(妨害书信秘密罪
  • 第315条之1(窥视窃听窃录罪
  • 第316条(泄漏业务上秘密罪)
  • 第317条(泄漏业务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
  • 第318条(泄漏公务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
  • 第318条之1(泄漏电脑或相关设备秘密罪)
  • 第352条(毁损文书罪
  • 第354条(毁损器物罪
  • 第355条(诈术损害财产罪
  • 第356条(妨害债权罪
  • 第358条(入侵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罪)
  • 第359条(破坏电磁纪录罪)
  • 第360条(干扰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罪)
  • 特殊条件
    • 亲属间的窃盗、侵占、诈欺、背信(§324、§338、§343)
    • 对配偶犯强制性交、强制猥亵(§229-1)
    • 未满18岁之人对未满14岁之人或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人的性交或猥亵行为(§229-1)
附属刑法
  • 《人工生殖法》第36条
  • 《性骚扰防治法》
  • 《公平交易法》第37条
  • 《个人资料保护法》
    • 第41条之罪(意图营利除外
    • 第42条之罪(对公务机关除外
  •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 第24条第1项
    • 第25条第1项
    • 第28条
  • 《陆海空军刑法》
    • 第52条(侮辱长官上官罪)
    • 第60条(毁坏一般军用设施物品罪)
  •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
    • 第35条(泄密)
  • 《著作权法》:除意图销售或出租而重制于光碟、制造或散布盗版光碟、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之外之罪。
  • 《电信法》:第56条之1 (侵犯他人通信秘密)
  • 《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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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告诉乃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称为告诉才处理、亲告罪,共有四类五罪:

四类五罪均为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不过除侵占外的另外四种均存在除外情形[1][2]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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