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英权计划,正式名称为英国国籍甄选计划(British Nationality Selection Scheme),是英国政府根据《1990年英国国籍(香港)法令》[1]于1990-96年间在英属香港推行的一个计划,给予指定合资格人士拥有英国公民国籍(英国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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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984年,中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与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作为两国政府首脑在北京签署《中英联合声明》,确认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当中英方已表明香港人将不会获得英国的居留权。但为了安抚人心,英国于1985年制订《1985年香港法案》,新增了英国国民(海外),于1987年起向港人签发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让港人即使在主权移交后,仍然与英国保持关系。[来源请求]
不过,由于英国国民(海外)身份并不赋予居英权,使不少港人感到失望,遂使香港开始出现了移民潮。在1989年六四事件以后,香港的移民潮更步入高峰;在1989年,估计全年有多于42,000人次移民外地,到1990年,人数更上升至大约62,000人次,而且还有不断上升的迹象。在这批移民人士中,又以高学历与高收入人士为主,反映出人才流失的现象。[来源请求]
面对移民潮的问题,时任行政局议员邓莲如女男爵就曾在六四事件之后公开恳求英国,不要把英国子民转让予“一个毫不犹疑地以坦克和武力镇压人民的政权”(A regime that did not hesitate to use its tanks and forces on its own people)[2][3]。另外,她又曾经与另一位行政局议员李鹏飞一同前往伦敦,代表两局议员,以道义理由就居英权问题向英国当局进行多番游说。然而,碍于中国政府施加的压力和英国政府担心港人会涌到英国定居,所以一直也不愿意给予全港所有英国属土公民居英权。[来源请求]
最后,在平衡英国与香港人的利益下,英国当局最终在1990年还是同意批准了一个折衷方案,容许部分香港人取得居英权,也就是“居英权计划”。
内容
1990年,时任香港总督卫奕信爵士公布居英权计划,提供最高50,000人和他们的家眷名额依照《1990年英国国籍法令(香港)》成为英国公民。根据一九九〇年英国国籍(香港)法,总督可向国务大臣推荐为数达50,000之香港户主登记为英国公民[4]:1。名额主要给予曾经从事敏感职位的政府公务员,以及对香港有贡献、对香港前途具重要性的人士,也包括最有能力及动机申请移民的人士。倘若以主要申请人身份申请获准,配偶和年龄在18岁以下之子女也可申请登记为英国公民[4]:1。居英权拥有人可随时前往英国定居,而无需在英国居留数年以取得居留权,而持有人的子女可在英国就读公立中学。如此可令获得居英权人士安心在香港生活,万一香港出现问题,则可随时前往英国,以减轻香港人才及资金的流失问题。从1990年12月1日起,政务处、人民入境事务处办事处或政府刊物销售处派发申请表格和详细指南[4]:2。所有登记程序已于1996年12月31日结束。
当时任职行政署署长的曾荫权(第2任行政长官),也被委派推广居英权计划。后来,透过李鹏飞与邓莲如的游说,英国政府最后亦在1996年同意让香港的退伍军人之配偶和遗孀以及无国籍的香港居民取得到居英权。
符合申请的要求
根据法案,申请人需要于香港定居及拥有以下任何一项身份[5]:
- 英国属土公民,凭借与香港的关系而获得,或者系透过登记或归化。
- 英国国民(海外),英国海外公民,英籍人士或受英国保护人士
符合资格人士可分为四类:
- 拥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士,一般职业类别,名额36,200[4]:1:例如医生、教师、工程师、物理治疗师、法官、律师、会计师及法医官;
- 企业家类别,名额500[4]:1:例如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及非执行董事;
- 纪律部队类别,名额7,000[4]:1:例如皇家警察、消防处、惩教署、海关及人民入境事务处;
- 敏感工作类别,名额6,300[4]:1:例如皇家香港警察政治部、香港军事服务团及皇家香港辅助空军。
大部分申请将按一般职业类别提出,各纪律部队成员应按纪律部队类别提出申请,至于属敏感工作类别及企业家类别之人士,将会获得邀请提出申请[4]:1。
一般在职人士和纪律部队人士的申请是透过计分方式处理。如申请人拥有英国国籍以外的其他国籍(包括台湾居留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除外,不论是自愿或非自愿取得,将会在申请计分时被扣分(每个额外国籍扣200分)[6],惟拥有其他国籍不会被视为不符合资格。
居英权计划的计分准则以800分为满分,共分为以下七项指标计算分数:
- 年龄(最高为200分)
- 工作经验(最高为150分)
- 教育程度(同上)
- 特别程况(同上)
- 英语能力(最高为50分)
- 与英国的关系(同上)
- 公共及社会服务(同上)
中方反应
中国方面对居英权计划表示不满,亦对居英权计划不予承认[7],华裔持有人一般仍被视为中国公民。由于中方规定在主权移交后的特区政府,出掌要职的人士均须为没有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所以中方不会让外国公民在主权移交后出任政府要职。
现时或曾经拥有英国公民身份之名人
- 李家超(已放弃)
- 李国宝 (已放弃)
参见
注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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