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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的變更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土地改革,简称土改,是一种通常存在争议的社会安排或改造,其目的是使政府能够管理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多半实施于社会主义及发展中国家(如东南亚、南亚、阿拉伯世界、非洲及拉丁美洲等地)。土地改革目标一般为耕地,主要方法是相对地平均分配耕地给农民。有时土改会变为一种更具有革命性的计划,其中可能包括政府的强行拆除或接受,这也是反对土改的主要原因之一。马克思主义理论一般认为土地改革或土地革命,是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主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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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通常是指土地所有权由人数相对较少的富有者、大量土地的所有者(如贵族、庄园、农场主,或通称为土地主)向那些耕作者的转让。但广义的土改并非完全是这样,政府对土地进行的征收以及农业集体化改造亦被纳入。在改革过程中,部分转让会给予地主相应的补偿,金额从象征性的小数目至土地实际价值均有。[5]而某些改革甚至不需要所有者同意,乃至以杀害地主为目的,即土地改革运动。
大韩民国政府成立后于1950年推动《农地改革法施行令》和实施规则限制地主的部分私有财产权,但基本上尊重“自由市场原理”,将曾经是佃农的167万户农民成为了自耕农,称为是“有偿没收,有偿分配”。朝鲜劳动党控制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则实施“无偿没收,无偿分配”的土地改革,推行最高可达百分之四十的实物税(交公粮),不久后又将农民的土地全数收归国有,农民从“地主的佃户”成为“国家的佃户”。[8]
北越与南越同时并存的越南战争时期,两个政权双方曾各自分别实施不同程度与方式的土地改革,见北越土地改革与南越土地改革条目。
在英属印度时期,印度的土地制度一直是封建体制,少数地主占有大部分土地,并向贫苦农民收取高额租金,使土地改革成为印度独立运动的主要诉求之一。独立后,印度各邦逐步启动了四大类土地改革进程:废除中介机构(独立前土地收入制度下的收租者)、租赁监管(改善合约条款,包括所有权保障)、土地所有权上限(将剩余土地重新分配给无地者)、并试图整合不同的土地所有权。印度各邦之间这些改革的程度和成效皆有相当差异。
奥斯曼帝国苏丹阿卜杜勒-迈吉德一世治下实施坦志麦特改革,于1858年颁布《农业法》给予农民自由支配土地和自主决定生产内容的权利,并允许个人购买和拥有土地。是19世纪下半叶启动的系统性土地改革计划的开端,1873年正式履行《土地解放法案》。
1924年,凯末尔当选首任土耳其总统后旋即领导共和人民党进行国内史上首次同时规模最大的土地改革,以“教产归公、神产均分”为口号,强征了全国境内百分之79的耕地,判处超过13万地主死刑,同时判处37万地主亲属进行“无限期强制劳动”,这其中又有百分之69的人在以后三年内过劳死。土耳其共和国甫成立后的地主与宗教阶级重叠率极高,政府推动去伊斯兰化时几乎同时整肃了地主与神棍,期间约有40万人死于非命,这项改革被官方誉为“民族迈向工业化复兴的第一步”。其后部分伊斯兰国家曾效仿土耳其从事相同改革,但未能真正如土耳其般进行的深入、彻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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