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放领系公地管理机关及县(市)政府依据法令规定之实体与程序,准许符合规定之承租农民依照规定程序申请承领,于缴清全部放领地价后,移转土地所有权之私法上分期付款之买卖行为,其旨在扶植自耕农,实现中华民国宪法第143条“国家对于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之土地政策。1951年6月,政府开始实施公地放领,放领耕地由政府委托台湾土地银行征收,使无地之农民取得所有权。[1]
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于1951年至1976年间分九期实施公地放领,共计放领138,957公顷,承领农户286,287户。政府收得放领公地地价稻谷367,366,416公斤,甘薯1,254,768,525公斤,全数由台湾土地银行经收后,拨作扶植自耕农基金。[2]
简而言之,就是政府将公有土地准由承租之农民依照法令规定之要件及程序申请承领,于缴清地价后,承领人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权。公地放领之目的,在于扶植自耕农。
自民国四十年起,政府将公有耕地优先由承租公地的现耕农承领。放领面积,每户不超过水田二甲或旱田四甲。公地承领人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地价后,就取得土地所有权。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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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公地放领,得先缴田赋与水租,导致很多自耕农没有去登记。但那块地,其实在国民政府还未到台湾之前,台湾人的祖先就已经在那些土地耕作。 后来这些没有登记的地,都变成政府的公地,到现今2022年还隶属于政府。 那些没去登记的自耕农的后代,想要在这块长久隶属于祖先的土地方耕种,还得反过来跟政府承租。 于是这究竟是德政或是政府与民争地的手段,是有争议的。但民主国家制度的建立,本就建立在法制基础上而非人治,当时台湾介于日本战败撤退与中华民国政府接收的状态,有很多土地是无权占有,甚至有屯地屯田,致使土地荒废无法开垦,属于过渡时期人治混乱的年代,也因国民政府土地法中的土地总登记制度,让当时战败混乱不堪的台湾土地,建立了民主法治新里程碑,遏止了多数土地垄断制度,也因土地总登记制度,使台湾土地有了完整的规册,让目前台湾土地皆能达到有效利用。
参考资料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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