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BT权利运动(又称同志权利运动、同志社会运动)是指一批松散结合的公民权利团体、人权团体、支持LGBT权利的团体、政治行动者或社会运动人士,以追求性别少数群体(包括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或双性人)达到社会平等,以及获得法律上的基本权利为目标。参与者不一定为该群体,也包括顺性别以及异性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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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LGBT权利运动组织来自于包括个人、以及宗教与政治团体。在华语文世界,也用“同志”一词来称呼。该词最初指涉同性恋,后来有时候也会含括双性恋、跨性别在内。
即便LGBT群体对权利运动内涵、信念有不同想像而难以概括与归纳,不过通常参与成员相信:
- 一个人的性别(包含心理性别)、性别气质和性倾向为个人与生俱来不可分离的内在特质,反对基于性别偏见所产生的歧视行为。
- 无论一个人的性别为何,都应当在法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价值。
- 反对社会对同志的非理性恐惧、偏见和仇恨,不单只是对同志,对整个社会来说也是危险的。
- 反对负面的描绘同志的形象(意即将同志视为一种罪恶或变态)是不恰当、受到误导、或甚至完全就是恶意的。
- 性别是自然和天生的,并非一种选择,是无法改变的。
- 反对企图尝试改变一个人对性别的认同,如果不是危险的企图,那顶多也只是一种误导(如走出埃及条目与补偿疗法等)。
最先的一次同性恋权利运动发生在二战前的德国,以Magnus Hirschfeld为中心。这次同性恋权利运动完全被阿道夫·希特勒的纳粹党政权镇压(参看纳粹德国的同性恋者)。
与性解放的关连
“性解放”一词有时会被理解成“追求性欲满足”,而引起众多批评。然而,解放(liberation)的原意是指从压迫中获得解放,破除压迫而获得自由,因此性解放是在追求对于自我性实践掌控的自由、破除对于性的压抑(repress)。
简言之,性解放或可被视为一种对于性的自主权(但有些人也可能在此种理解外,再加以扩张对于性解放的定义和行动)。
西方世界的同志运动之所以曾与美国1960年代的性解放运动有过些许关连,是因为在“欧美历史”上,同性之间的情欲遭受压抑、排斥以及刑罚管制,另外也与女性主义中的性积极女性主义流派影响有关。
不过,同志运动未必即等同于性解放运动,两者也未必有共通目标。例如,同志社会运动可能会要求同性婚姻的立法,来达到社会平等的目标(参见社会不平等),并实现基本权利的保障。然而有些性解放人士会将婚姻视为一种对于性的压抑和社会控制手段,而反对同性婚姻立法。
与反色情的关连
由于同志运动与妇女运动密切相关,牵涉到女性主义性战争中女性主义者对色情、BDSM与娼妓制度的意见分歧,并非所有同志运动者皆为性解放论者,同志运动中的反色情论者将色情视作性别歧视、性剥削、性暴力与仇恨言论。反色情女性主义就起源于女同志社群,并引发女同志社群内部争论,女同志运动者安德里亚·德沃金与男同志运动者约翰·史托腾伯格皆为早期著名的反色情运动者,跨性别女性主义学者兼运动者乔勒·莱恩也在“色情作为性暴力”的学术研讨会发表论文,主张跨性别女性受到色情文化的伤害。[1]
各地发展
在美国,紧接着二战结束后的几年就有了一些同性恋权利运动的步伐。
在这段时间里,阿尔弗雷德·金赛(Alfred Kinsey)发表了《人类男性性行为》(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Male)一书,这是第一本以科学眼光研究性主题的著作。金塞通过大量的研究发表了一个惊人论断:总人口中大约有4%的人是绝对的同性恋者,直接向当时流行的观念提出了质疑。在这本著作发表以前,同性恋通常不会成为讨论作的主题,但是在它发表之后,同性恋话题开始出现在一些刊物中,甚至是像《时代杂志》(Time Magazine)、《生活杂志》(Life Magazine)等中。
虽然同性恋话题进入了主流杂志的讨论中,但是直到1960年代以前,社会的意识或法律都没有多少的改变。直到1960年代的性革命和民权运动,在女权及少数族裔的公民权得到进展后。这是一段很多社会领域放生巨变的时期,包括性方面。
这些著作,连同二战后开始的向城市的大量移民,同性恋社区开始在市中心形成,而同性恋者也开始意识到他们是作为社会少数族群而不是一些少数的“性别颠倒”的孤岛而存在。虽然在20世纪早期,同性恋酒吧就已经存在,但是数量仍然很小。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随著同性恋社区的发展,同性恋酒吧的普及,以及同性恋身份认同的加深,同性恋开始对他们的作为社会“流浪者”和“犯罪者”的地位日益不满。然而,在20世纪六十年代末以前,与女权及黑人民权组织相比,他们只有很少的社会力量。
1969年6月28日的石墙骚乱(Stonewall riots)被认为是现代同性恋运动的出发点。当时所有相关的秘密变化都达到了转折点。同性恋者开始大规模的组织起来要求合法的地位、社会认同和平等权利。
石墙骚动的一个结果是“同性恋解放阵线”的建立(Gay Liberation Front,GLF,建立于纽约市)。这个组织的“一个同性恋者的宣言”(A Gay Manifesto)为刚刚形成的同性恋运动设立了目标。阵线的分支开始遍及全美。这些组织成为全球各种争取同性恋平等权利的组织创立的基础。而在这段时间,不少国家立法把同性恋除罪化,
今天,保卫同性恋者免受憎恨、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歧视是美国同性恋权利的主要议题,他们把这些描述为人权的本质。确实,在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同性恋权利组织之一就称为“人权战线”(Human Rights Campaign)。其他的同性恋权利组织包括“全国男女同性恋工作组织”(National Gay and Lesbian Task force,NGLTF),“同性恋的双亲和朋友”(Parents and Friends of Lesbians and Gays,PFLAG)和“反诽谤男女同性恋联盟”(Gay and Lesbian Alliance Against Defamation,GLAAD)。
同性恋权利运动在1990年代后,在罪一些地区开始取得成效。鸡奸法在美国很多州都于20世纪被取消或推翻(2003年的劳伦斯对决德克萨斯州的案件中,所有的鸡奸法都被判定违宪的,至此美国才正式同性恋除罪化,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很多公司和地方政府都在他们的非歧视规定中增加禁止基于性取向的歧视。在美国一些地区,对同性恋的暴力被视为是仇恨罪行,并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美国的佛蒙特州在1990年代后期为婚姻提供了另一种选择:民事结合(civil union)。同性恋者在全国一些地区可以领养子女,虽然要经过繁复的程序。
2013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判捍卫婚姻法案第三章违宪。
2015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承认并使全国同性婚姻合法化。
在文化方面,相似的变化正在进行。正面和写实的同性恋者角色,在电视和电影上开始增多,不少制作亦加入同性恋者的元素,如摩登家庭。
反对同性恋权利运动发展的主要阻力通常是主流基督教福音派教会、天主教、摩门教和其他社会保守派人士,自1980年代开始反对同性恋权利运动。反对同性恋权利运动与社会世俗主义快速发展相对应的,是被部分人称为第四次大觉醒的宗教运动。一些学者,特别是历史经济学家罗伯特·福格尔(英文:Robert Fogel,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认为其发生于1960年代到70年代早期。其概念有争议,许多历史学家认为,这些年里面在美国发生的宗教变化没有达到前三次大觉醒运动的等级。因此第四次大觉醒本身没有很广泛的被接受。[2]
无论是否构成一次觉醒,变化确实发生了。主流新教徒在成员和影响力方面大大降低,而最保守的福音派会员(如美南浸信会(Southern Baptist),和密苏里路德会(Missouri Synod Lutherans))数量上迅速的增长,在全美发展开来。宗教内部发生了很严重的神学斗争及分裂,并形成政治力量。福音神学(Evangelicalism)和原教旨主义(Fundamentalism)的基督教保守派系也在快速的增加。同时世俗主义(Secularism)引人注目的迅速增长(即使在教会内亦然),不少保守基督教会发现他们在同性恋权利,堕胎及创世论等主题上与之进行斗争。[3][4]
在美国,在全国私营企业中,没有防止雇员因为性取向受到就业歧视的联邦法律。但是,目前大多数美国的跨国大企业(例如IBM、微软、福特汽车、可口可乐、波音、迪士尼、AOL等),都制定了公司内部的反歧视政策,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就业、福利、升职、工作环境和公司文化、公司决策等各方面。并且,在22个州,包括哥伦比亚特区,以及超过140个城市中都有禁止歧视的禁令。颁布在私营企业中禁止基于性取向歧视的有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夏威夷州、马里兰州、马萨诸塞州、明尼苏达州、内华达州、新罕布什尔州、新泽西州、新墨西哥州、纽约州、罗得岛州、佛蒙特州和威斯康星州([5])。这些禁令也包含了很多的其他方面,例如住房或公共设施。
一个禁止全美公共范围内反同性恋就业歧视的议案已经交给美国国会讨论,也就是所谓的《就业非歧视法案》(Employment Nondiscrimination Act,ENDA)。2013年11月7日,该法案以64-32票参议院获支持通过,当中获部分共和党参议员支持,其后获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生效,但法案没有限制私人企业。
1998年3月4日,美国最高法院在对Oncale v. Sundowner Offshore Services的判决中表示,联邦法律对发生在工作中的性骚扰,无论双方是异性还是同性同样适用。但是,较低级的法院关于这个判决是否适用于有反同性恋意图的骚扰仍存在分歧。
加拿大在1969年将同性恋除罪化,此后LGBT权利运动开始发展。2003年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新斯科舍省、安大略省承认两个同性间的共同法婚姻(common-law marriages)。安大略省法院和魁北克最高法院要求联邦政府在未来两年内为同性恋者提供完全的权利。2005年加拿大正式承认全国同性婚姻。至此,加拿大成为首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美洲国家。
欧洲的一些国家早在1960年代已把同性恋除罪化,并发展LGBT权利运动,欧洲LGBT权益普遍较世界其他地区更进步。
1989年,丹麦成为首个允许民事结合的国家。1999年,法国允许民事结合。2001年,荷兰成为首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此后比利时于2003年允许同性婚姻;西班牙于2005年允许同性婚姻。此后,葡萄牙、冰岛、英国、法国、挪威、瑞典、爱尔兰、丹麦、奥地利、荷兰等亦允许同性婚姻。瑞士、意大利、希腊则允许民事结合。
台湾对于同志群体相对宽容,同志权利运动1990年代开始发展。一些同志团体及支持者在2012年联署提交多元成家立法草案,该草案仅婚姻平权法案得到特定立委支持,伴侣法与家属法皆因立委连署支持不够而未能进入立法院,婚姻平权法案因被国民党主控的立法院退回而无法交付司法委员会,搁置在立法院未有进展。2016年民进党为立法院多数后,婚姻平权法案重新提上议程,并经立法院一读交付司法委员会审查。2018 年反对民法承认同性婚姻(主张以其他形式保障权益)的公投案分别以 72.48%(#10),67.44(#11), 61.12% (#12)通过;主张民法承认同性婚姻的公投案以 32.74%(#14),34.01%(#15)不通过。
香港
香港在1991年把同性恋非刑事化,此后LGBT权利运动开始发展。早在1990年代开始讨论性倾向歧视条例,但因社会的主流意见普遍反对而一直无进行公众咨询,而香港政府亦不大重视相关的议题。
香港一些基督教保守派团体一直反对就性倾向歧视条例进行任何咨询和立法。2013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发表2013年度香港行政长官施政报告前夕,于添马舰政府总部的添马公园集会,反对就性倾向歧视条例进行任何咨询和立法。他们担心立法会造成逆向歧视,并会限制香港人的言论自由。施政报告最终表明没有计划立法。
香港首位同志立法会议员陈志全及其他香港同志团体认为,香港政府不必咨询,应该立即通过有关保护同志权利的香港法例,甚至接受同性婚姻。而特区政府方面,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谭志源表示,同志平权不可“一步登天”,因为社会未有共识。[6]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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