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是中华民国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组织上系台湾高等法院的一个分院,并受该院之监督;但二者于审级上不相隶属,各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通常被简称为台南高院。
台湾高等法院设有台南、台中、花莲、高雄4所分院。因台南高分院行政组织上是台湾高等法院的一个分院,审级下辖之所有地方法院在行政上亦不归台南高分院管辖,全部隶属于台湾高等法院管理。
沿革
台湾日治时期,台湾高等法院之前身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并无分院之设。二次大战后,国民政府接收台湾,将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改制为台湾高等法院时,亦复如此;然因该院位在台北市,而台湾各地方法院第一审民事、刑事上诉及抗告案件均须由该院审理,因此台湾南部诉讼当事人咸感不便,故该院奉司法行政部核准后,于1947年6月1日设立台湾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次年(1948年)1月1日再改为今名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本院成立时,下级法院有嘉义地方法院(辖区为今云林县、嘉义县市)、台南地方法院(辖区为今台南市)及高雄地方法院(辖区为今高雄市、屏东县及澎湖县)三所。
本院于1947年建立之初,系以当时的台南储金管理所为院舍,该管理所即为日治时期之台南州商品陈列馆(见图),位于台南市大正町,即台南市中山路本院今址所在地,原由台南市政府接管,后拨本院使用。
- 1949年12月,澎湖地方法院、屏东地方法院先后成立,本院之下级审法院增至5座,惟管辖区仍不变。
- 1950年初,原由台湾高等法院直辖的台东地方法院亦划归本院管辖,此时为本院管辖区最大时期。
- 1962年11月,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成立,嘉义地方法院(当时辖区包括云林县、嘉义县市)划归新成立之台中高分院管辖。
- 1964年1月18日 台南市白河区,本院建筑受地震波及,墙壁龟裂,有倒塌之虞,因此由司法行政部拨款及台湾省政府补助,自该年秋天于原址开始重建工作。 ,白河大地震,震中位于今
- 1965年5月,台湾高等法院拟成立花莲分院,分担高等法院在原花、东之业务,故先在花莲市设立临时庭,因此又将台东地方法院划出由花莲临时庭管辖。
- 1965年12月16日,新院舍落成,改建为三层楼房,即今建筑。
- 1966年1月1日,因嘉义县市与本院院址之距离近于台中高分院,故嘉义地方法院又划归本院,惟此时嘉义地方法院之辖区仅余嘉义县市。
- 1978年,本院院舍增建一层楼成为四层楼建筑。
- 1990年2月1日,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成立,高雄地方法院、屏东地方法院及澎湖地方法院之辖区划归新成立之高雄高分院管辖。
- 1990年5月1日,云林地区之云林地方法院再回归本院下级审。至此,本院辖区包括今云林县、嘉义县市及台南市迄今。
管辖
简介
注释
- ^ 司法院之资料皆载系当年2月发生大地震,推测若非此一记载误植,即系该地震为白河大地震之余震。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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