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事或十净,是佛教上座部诸律藏记载中,佛灭百年后毘舍离僧团所行的违背戒律规定的十件事情,又称十事非法、十非事、十事不合律制。东西部僧团对“求乞金钱”非法与否有诤论,因而发起了七百集结。
初期佛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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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部《摩诃僧祇律》中,只有记载“求乞金银”一事[1]。东西部僧团对待戒律执行的不同态度,可能导致了日后佛教的根本分裂,西部僧团成立上座部,东部僧团成立大众部。
七百结集
现存所有律藏都记载,印度西部摩偷罗国的上座耶舍比丘,往东方毗舍离城,见当地的跋耆族比丘,在布萨日向民众求乞金钱[2],认为非法,向民众宣说此为非法,导致当地比丘赶他出城。耶舍比丘回西方,动员其他大德比丘前往毘舍离,跋耆族比丘也动员,与西方比丘辩论戒律,结果有七百人集会。上座部诸律藏记载此次结集起因为十事,发生在佛陀灭度之后百年,双方在第二次结集时为防止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由东西方各推举四人的八大长老于别处表决为“十事非法”形成最后结论。
十事内容
诤论焦点
现代研究认为,在十事除受蓄金钱之外其他九事中,七事属于小小戒问题[4],二事属于布萨与羯磨制度问题,有疏忽懈怠的情况则需重申律藏有关规定。至于受取金钱之事,佛教戒律规定由净人来处理与金钱有关的事宜[5],明确规定僧侣不可受蓄[6],诤论的主要焦点在于能否求乞金钱。
在戒经(波罗提木叉)中,规定比丘不得“捉取”金银[7],但并没有规定不得“求乞”金银。部分比丘引用《杂阿含经·摩尼珠髻聚落主经》[8]的记载,主张不得求乞,如《十诵律·七百比丘集灭恶法品》:
“ | 长老耶舍陀,闻是事已,知是事作非法,遣使诣毘耶离诸白衣所,语言:沙门释子,不应乞金银宝物畜,佛种种因缘,为摩尼周罗聚落主说法:“从今日,比丘,须薪乞薪,须草乞草,须乘借乘,须作人借作人。沙门释子,是中佛不听乞金银宝物畜。” | ” |
但是另一部分比丘所持此经的文句与之有所差异[9],如《四分律·七百集法毘尼》记载:
“ | 耶舍伽那子比丘,至毘舍离优婆塞所,语如是言:……世尊在王舍城时,……珠髻长者,后于异时,往世尊所。……佛言:“……我作是说,听为竹苇[10]草木故,求乞金银,终不应自受取金银,是故离奢。”以此因缘,沙门释子,不应受取金银,弃舍珠宝,不着饰好离奢。 | ” |
认为此经只是说不得为自己受取金银,可以为建造房屋求乞金钱。
影响
南传佛教《岛史》记载:在这事件后,跋耆族恶比丘召集了一万僧众,自行集结出经典与戒律窜改佛教教义[11]。由于他们人数众多,后世因此称他们为大众部;这是佛教的第一次分裂,又称为“根本分裂”。
大众部律藏记载七百集结只因“求乞金钱”一事[1],大众合诵律藏并重申了求乞金钱非法[12]。十事诤论导致佛教僧团分为了主张无条件严守戒律的西部僧团,和主张在戒律的一些执行细节上可以依据四大教取舍的东部僧团。因为大众部同样记载了第二次结集的过程及结论,根本分裂发生的时间,可能晚于第二次集结[13]。
平川彰认为,十事的记载,只存在上座部系的律藏;大众部只有记载受取金银一事,除受取金银之外的九事,不是七百结集的直接起因,十事成立的时间较晚,可能是后世补入七百结集记载之中的。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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