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狱(英语:miscarriage of justice),或称司法误判审判不公冤假错案。当被认为是嫌犯的人,实际上并没有犯下被指控的罪行,可是在司法判决中却被予以定罪与刑罚时,冤狱就会发生。有时候当冤狱的判决被推翻,已是数年之后,甚至当事人已被处决或死于监狱之中。

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在1882年被错杀者乔治·强森的坟墓。其墓志铭写道:“受错杀于1882年之乔治·强森长眠于此。铭曰:彼乃无辜者,我行误判言;处之以绞杀,就此别人间。”
俄国画家列宾的名画:圣尼古拉拯救三个要被处死的无辜者

冤狱产生的原因有多种,冤案现象与刑度之轻重,或特定类型的刑罚无关;不论死刑或长期监禁,冤狱都会对受错误指控的人造成巨大且不可逆的负面影响,一些人据此推动废除死刑,但同样的理由也可用以反对无期徒刑和长期监禁;此外冤狱在实质上也形同错放真正的罪犯,让真正的罪犯有更多机会再犯;而改善冤狱现象的重点并不在于刑度之轻重,或废止任何特定类型的刑罚,改善冤案现象着重于侦查(检警)与执行、审判、被告(辩护),这三者是否具备应有之品质,而无人为疏失。另外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程序正义、证据裁判、禁止强迫认罪,也是解决冤案问题的重要原则。

冤狱盛行率

有两种估计冤狱率,也就是司法体系中被冤枉的人占所有被判刑的人的比例的主要方法,兹叙述如下:

平反率

第一个估计冤狱率的方法是检视有罪判决因为新证据呈现等原因而被法官获上级法院撤销,进而得以沉冤昭雪的人的数量。像例如在美国,自从1989年以来,清白专案已透过更新的DNA证据,平反375名受冤狱所害的囚犯;[1] 然而DNA证据仅仅在大约5%到10%的罪案中出现,而清白专案只能还受谋杀或强奸冤狱的人清白,这显示在更多的冤狱案件中,没有证据能还给受冤狱所害的人清白。清白专案的研究认为,美国有大约2.3%-5%的囚犯是无辜的;[2]然而,一项更加近期的对美国1970-1980年代以DNA对维吉尼亚州被控罪的罪犯的研究显示,美国维吉尼亚州在那段时间整体的冤狱率至少是11.6%。[3]

一篇2014年发在《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的研究显示,美国近年来死刑误判率至少为4.1%,且这还是保守估计下得到的数字。[4][5]

自我报告

第二个检视冤狱率的方法是自我报告,在其中研究员问囚犯说他们是否曾经承认自己没犯过的罪行。自我报告使得研究员得以检视任何可能发生冤狱的犯罪,而不必受限于可能有DNA证据的谋杀或强奸案。两篇来自冰岛且相隔十年的研究分别显示说假自白率是12.2%和24.4%,而由于假自白“很有可能导致冤狱”之故,因此这数据可为冤狱率提供一个近似估计;[6]另一个更近期的苏格兰研究显示,在一座监狱中,罪犯自我报告做出假自白的比率是33.4%。[7]

另一个研究指出,在美国,每年可能有多达10,000人被错误地指控犯下重罪;[8]此外,根据以色列拉马特甘法商学院的教授Boaz Sangero的研究,以色列多数的冤狱指控都与轻罪有关,而较少发生于谋杀或强奸等重罪上,而这是因为司法系统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比较不小心谨慎所致。[9]

产生冤狱之可能原因

产生冤狱的原因,很多都与不公正审判或偏见有关,但即使在公平公正的状况下,专家证词误差、证据鉴识的错误、伪证、串供、司法人员遵循前例的尝试或判断问题等依旧有可能导致冤狱:

  • 被诱导的认罪协商
  • 不公正的调查。
  • 隐瞒或销毁有利被控犯罪者的证据。
  • 伪造或变造不利被控犯罪者的证据。
  • 采樱桃谬误,只注意不利被控犯罪者的事实与证据,或只以不利被控犯罪者的角度为法律上的评价。
  • 专家证词误差、鉴定误差。
  • 证物保存不当,导致证据被污染。
  • 伪证串供来诬陷他人。
  • 司法警察机关或检察官对于犯嫌或被告为刑讯逼供刑求,或以不当压力诱使其“认罪”(在独裁国家较常发生)。
  • 有罪推定,或在人证、物证不足或已届充足的情况下,法院滥用自由心证为有罪判决。
  • 有心人士误导或施压陪审团陪审团制之国家)。
  • 证人记忆历经相当时日的模糊性,导致证词失真。
  • 检察官滥权追诉(滥诉恶意起诉),或滥权上诉。
  • 法院枉法裁判(职司审判之人员无视法规条文乱判或无端加重其刑;也可称为袋鼠法庭)。
  • 法官或检察官贪污受贿,谋取他人利益从而违背公正执行职务。
  • 球员兼裁判,例如审判及检察机关同属一个上级机关为行政督导,未落实分立,易于引起争议,官官相护。
  • 有权力者或当权者施压,例如雷震案
  • 法院以现时鉴别度较低或技术仍不精准之鉴定方法做为推断有罪之依据 ( 例如江国庆案 ) ,且无第三方之民间鉴定单位制衡。
  • 媒体未恪遵新闻播报之伦理,对于渠等审理中之案情及涉案人妄加揣测不实的报导内容,误导民众,诬陷被告。
  • 检察官、看守所及司法警察机关于侦查中违反侦查不公开之原则,致有关案件侦办方向泄漏,导致被控罪者名誉受损。
  • 于未推行陪审团或参审制(裁判员制)之国家中,法院及其职司审判之人员,涉世未深或碍于前人决议判例,仅能依相关法理与法条所规定判决,但未注意到有利被控犯罪者的证据或事由,惟此不同于枉法裁判之情形。
  • 利用舆论来制造冤案(例如纪富仁案)。

原因简述

排除贪腐和上级压力等政治因素,学界认为,导致冤狱的因素,主要有六项,至少在高度民主的国家是如此,[10][11]这六项原因包括证人的错误见证、证人的谎言和诬告、错误的鉴识结果、易受影响的被告的假自白、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脱序行为,以及被告辩护人员不适当的辩护策略等。[12]

冤案的原因可以有多种,一个冤案可能同时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不一定只有单一的原因。

证人见证的不可信性

证人见证相当不可信,即使证人完全没有撒谎也一样,而据估计有70%的冤案与证人见证的不可信性有关。[12]自1970年代起,研究记忆形成和保留的心理学家就发现,警察队伍的行事方式,会影响证人对嫌疑人的记忆,而这会导致错误识别;[13]此外,证人常常难以精确辨认和自己不同种族的人,而且人在这方面“误认的可能性,比多数人所倾向相信的,还要高很多。”[14]在记忆方面的重要研究者伊丽莎白.罗芙托斯(Elizabeth Loftus)曾说,人的记忆很不可靠,以致“‘一个高度自信的见证者以具说服力的话语在审判上陈述其实完全虚假的细节’这点,在现实中是确实会发生的。”[15]

鉴识错误

证据污染

在将证据打包、封存、搜集和运送至刑事机构或实验室的过程中,犯罪现场的证据可能会受到污染,而这可能会导致冤案。证据可能会因为在罪案发生后进入犯罪现场的人的不小心而受到污染,而会使证据受到污染的人包括证人、现场应急人员、消防人员、警察和犯罪现场鉴识专家等等,而证人在之后可能会被列为被告;[16]在没有遵守适当程序的状况下,证据也可能会在分析与储存的过程中受到污染,若没有小心地且确实地从事防止污染的措施,那证据污染可能会导致误判。[17]

错误分析

清白专案指出,在美国,44%的误判都与鉴识分析的错误有关,鉴识专家可能会有意或无意地错判科学证据的重要性、有效性或可靠性等,而这可能导致鉴识分析的错误。在过去,错误判断在血清分析、显微毛发比对,以及对咬痕、鞋印、土壤、衣服纤维和指纹的比对等多个方面都曾发生过。[12]

过度自信的专家

专业证人过度自信的见证,也可能导致司法误判。专业证人的可信性,仰赖于多种因素,其中主要的因素有专业证人的资格、这个人受喜爱的程度,以及专家的自信度等等,而这些因素全部都有可能影响他们的可信度;一些人也指出,专家在呈现自己报告时呈现出的自信,也会影响陪审员的观感,陪审员常倾向认为,焦虑或紧张的证人在撒谎;[14]而专家做见证的方式,对法官与律师可能有较大的影响,而法官和律师较偏好能提供清晰、不模棱两可的证据的专家。[18]

专家的资格和声望也可能对审判人员造成影响。像例如说加拿大病理学家查尔斯·史密斯(Charles Smith),他曾自1982年起担任安大略儿童鉴识病理中心(Ontario Pediatric Forensic Pathology Unit)的主任且被认为是相关领域高度受尊重的专家[19],在人们指出他是个“厌恶伤害小孩的人”且比起病理学家他更像是“一个检察官且对消灭‘厌恶小孩的行为’有着十字军般的热情”前,他的见证曾导致十三名小孩死于未知原因的女性受到指控;而在2008年对史密斯的调查指出,他“蓄意误导”他的长官,并在法庭上“做出虚假且错误的陈述”,并夸大他在审判上的专业知识。[20]

假自白

乍看之下,无辜的人会承认犯下自己未曾犯过的罪是不太可能的,但事实上这经常发生,清白专案指出,对谋杀和强奸大约25%的错误指控都与假自白(false confession)有关。[21]而像是智能不足或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更容易会在警察压力下供出假自白;假自白方面的专家Saul Kassin指出,年轻人也更容易做出假自白,而做出假自白在遭受压力、感到疲倦受创时更容易发生。[22]

在刑讯逼供或使用诸如里德侦讯法(Reid technique)之类较为严酷的侦讯方法时,假自白的发生率会更高;而截至2014年为止,里德侦讯法依旧是警察常用的技巧,即使在事实上,用这技巧从嫌疑犯身上能取得的资讯更少,且比起较不具对立性的问讯技巧而言,这技巧产生相对较多假自白和相对较少的真自白也一样。[23]

以武力逼供的倾向

在侦讯时,警察常使用压迫性的操纵手法以图取得自白,也就所谓的刑讯逼供。在美国,其中一种压迫性的手法是1940到50年代发展出来的里德侦讯法。里德侦讯法以其开发者约翰·里德(John Reid)为名,而这种侦讯法仰赖欺骗、压迫和侵略性对立等手法以确保自白。这方法在美国已成为警察最常用的侦讯法,并使得大量的无辜者做出假自白。[24]

诬告和假控诉

在警察侦讯的过程中,证人可能因为个人对被告的偏见、得到报酬的欲望、想从起诉者或警察进行交易的欲望、或努力想将焦点从证人自身对犯罪的参与上移开等各种理由撒谎;而在一个或多个证人有想提供证据的动机、且这些动机未告知陪审员的状况下,无辜人士更有可能受到指控[25]根据美国国家免罪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s)的资料,有大约57%最终减免罪刑的案例,其假控诉最终都是因为诬告或假指控所致。[26]

控方行为脱序

这可能以多种形式发生,像例如隐藏或销毁有利被告的证据、未在答辩中指出有利被告的证据、未透漏部分证人收取好处作证的事实,以及蓄意制造不利被告的证据以将被告入罪等等。清白专案指出大约25%最终因DNA而平反的案件都牵涉到警察知道其虚假性的证词;而其他11%的最终被平反的案件则牵涉到未透漏曾受压迫的证人的证词;[27]换句话说,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冤案,是因为控方行为脱序所致。

偏见与认知扭曲所扮演的角色

确认偏误是一个心理学的现象,其指的是人们倾向以支持既有信念的方式寻找及解释讯息,而这涉及了选择性地搜寻支持性的讯息以及对既有的讯息进行带有偏见的解释等这两种机制。[28] 在警察办案中,若侦查者在办案过程中很快就认定了嫌疑人、并相信这人有罪,并进而忽略或小看指向其他嫌疑人,或不合其对于事情发生过程的假说的证据时,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29]

有多种因素会导致这问题。首先,警察的工作量往往很大,而且在备受瞩目的关键中,警察常常有及时破案的压力,而这会营造出鼓励人们草草下结论的情境,以心理学的术语来说,就是对了结(cognitive closure)的高度需求,也就是寻找清楚、避免模棱两可和困惑的解决之道的欲望。[28]

再者,在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与资源以建构能让某人入罪的罪案模型后,警察会变得难以承认说自己做错了,而承认错误之后随之而来的尴尬和声望下滑,会使得调查者坚持错误并忽略指向不同方向的证据。[28]

此外,在本质上,犯罪调查通常是建构于理论之上的,调查者倾向在其关于谁犯罪或者如何犯罪等问题的假设上评估证据;而由于上述的压力,因此这样的假设有时是奠基于预期和先入为主的观念而非奠基于事实之上的。一篇发表于《侦查心理学与犯罪特征分析期刊》(Journal of Investigative Psychology and Offender Profiling)上的研究发现说“旨在寻找证据以确认一个基础不良的假说的犯罪调查者,对司法系统的效率和无辜民众的安全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28]

高尚致腐败

警察可能相信特定嫌疑人有罪但缺乏足够证据可以证明,有时他们可能会刻意制造证据以确保指控可行,而这是因为他们相信指控特定的人,是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或者是为了更大的善所致;换句话说,他们相信结果可以合理化手段。而这即是高尚致腐败(Noble cause corruption)。

认罪协商

警察另一个会使用的技巧是认罪协商,在其中起诉者会向被告提供自白以换取被告的认罪。这通常发生在被告想以承认较轻微的指控、或数种指控的其中一项以换取对主要控诉的撤销,或者被告对主要控诉认罪以换取较为宽松的刑期的时候。[30]

影响

冤狱对复审标准(standard of review)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其中上诉法院通常只会在冤狱可能发生的状况下,酌情纠正明显的错误(plain error)。而近年来,DNA鉴识已为许多被错误指控的人洗刷冤屈。

冤狱错杀的可能性是一些人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之一,若一个人在被证实无辜前被错杀,那这负面影响是无可弥补的,而有些时候,被错杀的人会在死后得到赦免,这会使得对他的控诉无效;不过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即使被控诉的罪名罪不致死,长期监禁也会对一个人及其家庭造成深远且无可弥补的负面影响,因此冤狱错杀的可能性,也可被人用以主张废除无期徒刑等长期监禁,或者以此要求改善恶劣的监狱条件。

后果

在开始时,导致冤狱的指控与逮捕可能看起来罪证确凿,而这些指控会包含一个面向公众的陈述说特定罪案发生了,而某个特定的人物或某群特定的人犯下了该项罪行;而在冤狱发生的状况下,这样的陈述最终就是虚假的。[31]在有大量群众见证尚未被明了是冤狱的罪案报导时,他们可能会发展出关于罪犯本质的错误信念,而这可能会让公众错误地认为说特定种类的罪行存在,或者特定种类的人倾向犯下这样的罪行,或认为某些犯罪比实际上还更常发生,因此冤狱最终会形塑社会大众对犯罪的信念,而由于我们对犯罪的认知是由社会建构的之故,因此这种认知会受到实际罪案以外的多种因素所形塑。[32]

大众媒体可能会借由过度呈现特定族群或性别的人为罪犯和受害者的方式而犯下错误,且媒体可能将会将更加耸人听闻且容易激起情绪的犯罪,给视为更有新闻价值的报导,媒体呈现犯罪议题的方式,不仅对社会对犯罪的恐惧造成影响,也会对公众对犯罪的成因以及如何控制犯罪的信念造成影响,[33]最终这可能导致公众对诸如网络犯罪、全球犯罪和恐怖犯罪等逐渐兴起的犯罪的关键信念,造成明显的冲击。[34]

一些曾受冤狱所害的人后来加入了诸如清白专案无罪见证人(Witness to Innocence)等团体,以向公众分享其故事,他们以此作为反击媒体的扭曲报导以及为各种刑事司法改革发声的方式。[35]

即使在公众不知情的状况下,冤狱也会对被控诉者造成不良影响,一项实验指出,被错误控罪的人明显有较少的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作为其结果这对整个团体会有负面影响。[36]不同社会的错误指控率也有所不同。[37]

另一方面,在现实上,错杀即错放,当罪案发生且错的人被控指控时,真正的罪犯因而得以逍遥法外并犯下更多罪行,这其中包括了数以百计的暴力犯罪。[38]一项2019年的研究估计说在美国,“对错的人的错误指控(也就是冤狱),每年可能导致41,000起额外的罪案”。[39]

改善冤案现象

冤案现象与刑度之轻重,或特定类型的刑罚无关;而改善冤狱现象的重点不在于刑度之轻重,或废止任何特定类型的刑罚,改善冤案现象着重于侦查(检警)与执行、审判、被告(辩护),这三者是否具备应有之品质,而无人为疏失。另外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程序正义、证据裁判、禁止强迫认罪,也是解决冤案问题的重要原则。

  • 改进办案手法,嫌犯有权拒绝夜间侦讯与疲劳侦讯,有缄默权,侦讯时有权聘请律师在场,侦讯内容全程录影存证……等。
  • 法定羁押程序,不得以罪重为羁押之唯一理由。
  •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公设辩护人制度,或法律扶助制度,避免被告是经济弱势者而无法自费聘请律师,而在司法审判上因为不熟悉法规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 程序正义原则,司法人员应严守审判程序规定。
  • 无罪推定原则,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
  • 被告有不自证己罪之权利,也没有自证无罪的义务,被告的自白不得作为认定犯罪之唯一证据。
  • 恶意制造冤案者,应受处罚。
  • 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原告有举证被告有罪的义务,但被告或辩护人不需要证明被告清白。其次在证据上,为肯定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则无之。
  • 以不正当方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

冤狱赔偿

有些地区的司法制度,有冤狱赔偿的设计,通常以遭受冤狱的天数,或审判中曾经被关押后来获判无罪,依其被关押的天数,以一定比例折换成金钱赔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已死亡,则由遗产继承人领取赔偿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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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 清朝

台湾

中国大陆

日本

于虚构作品中

推动冤狱平反的个人与团体

个人

团体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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