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王陛下最尊贵的枢密院(英语:His Majesty's Most Honourable Privy Council),通称英国枢密院,是英国君主的咨询机构。它在以往具有十分大的政治权力及影响力。枢密院拥有不同的委员会,当中行政权方面,权力转移至英国内阁,主要由民选英国下议院组成的内阁拥有其绝大部分的政治权力;立法权方面,枢密院过去亦有重要的影响力,体现在非民选的英国上议院而制衡民选的英国下议院,随着上议院的权力遭到削弱,大部分的立法权均由下议院行使;司法权方面,过去主要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所行使,现在大部分的司法权已转移至英国最高法院。当君主接受枢密院的建议行事时,一般会称之为“国王会同枢密院”或“女王会同枢密院”。全体的枢密院成员则称为“国王陛下最尊贵的枢密院全体大臣”(The Lords of His Majesty's Most Honourable Privy Council),有时又会写成“……全体大臣及其他成员”(The Lords and others of...)的字样。
掌管枢密院的首长是枢密院议长,担任此职的人士除了是内阁成员外,也是位阶第四高的内阁大臣。按照惯例,枢密院议长还会兼任上议院或下议院的领袖。文书是枢密院内另一重要职位,所有由枢密院发出的指令,都要由文书所签署,方能生效。“枢密院顾问官”(Privy Counsellor)和“枢密院委员”(Privy Councillor)同样指枢密院的成员,对于两字的使用一直存在混淆和争拗。但枢密院当局较偏向用前者作称呼,因为他们的工作是提供意见,而非作为一委员会之成员[1]。此外,新的枢密院顾问官在加入枢密院时,要向枢密院宣誓。枢密院办公室设于伦敦西敏的卡尔顿花园;其司法委员会原于唐宁街办公,内有大厅作开庭审案之用,但司法委员会已在2009年8月正式迁往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三号法庭继续办公。
历史
早在诺曼王朝时代,便已有一王室机构向君主提供建议,该机构主要由权贵、教士和重要官员所组成。此机构原本分别就立法、行政和司法事务向君主提供意见。[2]但到了后来,不少机关拥有相类似的权力:法院取得了司法权,而国会则得到了至高无上的立法权。[3]然而,枢密院仍保留了相当的权力,包括在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听取法律纠纷。[4]此外,除了向国会咨询外,君主经咨询枢密院而设立的法例,也是被认为有效的。[5]
强势的英国君主往往会使用其他机关规避法院和国会。[5]例如在15世纪枢密院某委员会(日后的星室法院),就有权在无须证据的情况下,判处犯人死刑以下的任何刑罚。[6]而亨利八世在位期间,他甚至可以只透过咨询枢密院而宣布法例生效,无须国会同意。国会要到亨利八世死后,才重新取得立法的控制权。[7]由于皇家枢密院仍负起了相当的立法和司法责任,使它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行政机构。[8]
英国内战后,查理一世被处决,原有的王室和上议院被废除。获保留下来的国会下议院则成立了国务会议,负责执行法例和主导行政政策。国务会议共有41人,由下议院议员选出,并由实际上掌握大权的奥利弗·克伦威尔出任主席。可是到了1653年,克伦威尔成为了护国公,国务会议的成员人数被缩减至介于13人和21人之间,并继续由下议院议员选出。在1657年,下议院对克伦威尔下放了更大的权力,除了恢复了以往部分王室所享有的特权外,国务会议更改称为护国公枢密院,该枢密院的成员全部由护国公选定,再由国会通过简任。[9]
在1659年,即王政复辟后不久,护国公枢密院被废除。[9]查理二世重新成立了皇家枢密院。可是他与前代斯图亚特王朝的君主一样,只向枢密院内的一小部分人征求意见。[10]后来乔治一世在任时,由于他不懂说英文,以致有更多的权力落入了枢密院,当中,枢密院的其中一个委员会,更掌握了向君主就重要机要提供意见的权力,那就是今日所知的内阁。[11]
组成
君主有权任命所有枢密院顾问官,但实际选择人选时,多会由政府提供意见。[12]顾问官的人数没有限制,现在人数大约维持在数百人左右。[13][14]王位法定继承人以及英国国教会地位最高的三位人士,即坎特伯雷大主教、约克大主教和伦敦主教,一般都会获枢密院聘任。[13][15][13]某一些高级法官,例如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的法官、北爱尔兰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in Northern Ireland)的法官和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的内庭法官都会被聘任为枢密院顾问官。[16][17][18][19]
然而,以上的人士只占少数,而大多数的枢密院顾问官都是政治人物。英国首相、英国内阁阁员、反对党领袖、内阁秘书和国王私人秘书在上任时必然获任命枢密院顾问官。[13]此外,在下议院内一些主流党派的党魁、一些在内阁以外供职的高级官员和部分资深的下议院议员都会被任命为顾问官。[20]虽然枢密院基本上是一所英国机构,但来自共和联邦的官员也会获任命。[13]当中最明显的例子要数新西兰,当地的总理、资深政治家、首席法官和上诉法院法官也会按惯例成为顾问官。[21]通常而言,凡以英国君主为元首的共和联邦国家总理,都会受命为枢密院顾问官。[13]
枢密院顾问官上任时,必须认同以下的誓词(誓词一直是高度机密,到1998年才向外披露):[22][23]
You do swear by Almighty God to be a true and faithful Servant unto the King's Majesty, as one of His Majesty's Privy Council. You will not know or understand of any manner of thing to be attempted, done, or spoken against His Majesty's Person, Honour, Crown, or Dignity Royal, but you will let and withstand the same to the uttermost of your Power, and either cause it to be revealed to His Majesty Hisself, or to such of His Privy Council as shall advertise His Majesty of the same. You will, in all things to be moved, treated, and debated in Council, faithfully and truly declare your Mind and Opinion, according to your Heart and Conscience; and will keep secret all Matters committed and revealed unto you, or that shall be treated of secretly in Council. And if any of the said Treaties or Counsels shall touch any of the Counsellors, you will not reveal it unto him, but will keep the same until such time as, by the Consent of His Majesty, or of the Council, Publication shall be made thereof. You will to your uttermost bear Faith and Allegiance unto the King's Majesty; and will assist and defend all Jurisdictions, Pre-eminences, and Authorities, granted to His Majesty, and annexed to the Crown by Acts of Parliament, or otherwise, against all Foreign Princes, Persons, Prelates, States, or Potentates. And generally in all things you will do as a faithful and true Servant ought to do to His Majesty. So help you God.
(中译:你谨向全能的上帝发誓,身当国王陛下真心忠诚的仆人,在陛下的枢密院中效力。一切有损陛下本人及其荣誉、王位、王室尊严的言行和企图,均无所涉,而且一旦得悉,必须尽己所能去阻止,并向陛下本人禀报,或经由陛下的枢密院向陛下禀报。你必须凭本心和良知,就枢密院中所动议、办理、讨论的所有事务,真心衷诚地表明你的想法和见解;在枢密院中获悉的一切,或当在枢密院中机密办理的事务,皆须保守秘密。如有任何议决和奏议关涉枢密院中成员,你得保密,不可向他人透露,直至陛下或枢密院准许公开。你要尽全力忠于陛下、拥戴陛下,在他国君主要员教士政权或首领之前,协助和维护上天赋予陛下、国会立法申明王位应有的全部裁决权、尊严和权威,或其他。总而言之,就一切事情,你都要尽陛下忠诚真心之仆的本分。愿主助佑你恪守此誓。)
一旦君主驾崩,枢密院将在六个月后自动解散,所有成员的会籍亦会因此告终(现行规例是在安妮女王任内所立,在此以前,枢密院会在君主驾崩后立即解散)。[24]但按惯例,继位的君主通常会重新聘请他们,所以枢密院的会籍可以说是终身制的。[25][13]君主有权将枢密院的成员逐出枢密院,而枢密院成员本身也可透过自动放弃会籍来避免被逐的下场。在20世纪里,有3名顾问官自动从枢密院辞职,分别是强纳森·艾特勤(1997年6月25日因涉嫌犯下伪证罪而自愿辞职[26][27])、约翰·普罗富莫(1963年6月26日自愿辞职[26][28][29])和约翰·史东豪斯(1976年8月17日自愿辞职[29])。最近一位自愿退出枢密院的成员为克里斯·休恩,他于2013年2月4日因妨碍司法公正而辞职。[30]最近一位被赶出枢密院的成员为艾略特·莫利。他于2011年6月8日因作假账而被逐离枢密院。[31][32]在莫利之前,上一位被逐离枢密院的是第一代从男爵埃德加·施派尔爵士。[33]他因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参与亲德活动,结果在1921年12月13日被逐离枢密院。[34]
会议
不论君主是否在国内,枢密院通常会每月举行一次会议。[35]君主通常都会主持会议,但有时会由两名或以上的国务顾问所代理职务。[36][37]根据1937年的《摄政法案》,国务顾问建议由君主的配偶,或王位继承排名名单上,排名最前的四人(王储必须为18岁或以上,而其余人等必须大于21岁)出任。[38][37]
通常而言,君主乐于站着主持枢密院的会议,这样好使与会者都不能坐下,使会议变得简短。[1]在会议中,枢密院议长会读出一系列等候通过的法令,而君主只需说“同意”便可。[39]理论上,君主是可以说“拒绝”的,但是在安妮女王任内以后,一直也没有发生这样的情况。此外,每次的会议只有十分少顾问官出席,而且只会在获邀请的情况下才要出席(由政府邀请)。[36]
枢密院会议只会在君主宣布大婚,或君主驾崩的情况下,才要求全体成员出席。在后者的情况中,枢密院会联同上议院的灵职议员、俗职议员(Lords Temporal)、伦敦城市长、伦敦城市府参事(Aldermen)和共和联邦代表,发表公告,宣布继任君主登基。枢密院会在特别召开的会议中宣告继任君主登基,并见证君主宣读法定誓词,而这会议则称为登基会议(Accession Council)。[40]
职能
英国君主会在枢密院的建议下,发出枢密令(Order-in-Council),以发挥其行政权力。枢密令一般由政府,而非君主所撰写,它的作用主要是制定简单的政府规例和作政府任命。此外。枢密令也会向皇家属地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给予御准。[41]
除枢密令外,也有一种枢密院令(Orders of Council)。前者由君主在枢密院的建议下发出,后者则由枢密院的成员制订,而且不须君主的干预。枢密院令根据《国会法案》的特殊权力所签发,主要为公众机构制订规章。[41]另外,君主会在枢密院的建议下发出皇家特许状。特许状可为公司赋予特别地位,也可为市镇赋予自治城市或自治市镇的地位。[42]因此,枢密院的管辖的事务可谓林林总总,例如铸币、大学地位、规管墓地、制定银行假期和任命政府官员等等。[43][44][35]
英国君主会同枢密院(Crown-in-Council)也会负起一定的司法职能。在英国国内,君主会同枢密院会受理来自教会法庭、五港同盟海军法庭、捕获法庭以及皇家兽医学院纪律委员会的上诉。至于牵涉到教会专员的计划和一部分《国会法案》(如《1975年下议院丧失资格法案》)的案件上诉,也会受理。[45]君主会同枢密院也会受理部分来自英国以外的上诉案件,地区包括其海外领地、皇家属地、英属基地区和数个共和联邦成员国。[45]以上的上诉案件在名义上,虽然由君主会同枢密院时审理,但实际上则由司法委员会所负责,而司法委员会的成员均由身兼枢密院顾问官的法官所组成。[46][47]司法委员会对涉及《1998年苏格兰法案》、《1998年威尔士政府法案》和《1998年北爱尔兰法案》的案件,原本均可直接行使其司法裁判权,惟有关权力已于2009年移交至联合王国最高法院。[47]
成员权利
枢密院本身冠上了“最尊敬的”(The Most Honourable)头衔,而每位枢密院顾问官则可以在姓名后加上“阁下”(英文则在姓名前冠上“The Right Honourable”)头衔。本身是贵族的顾问官可以再在姓名后缀上“PC”字样,以资识别,这是因为男爵、子爵和伯爵本身已享有“阁下”头衔的使用权,而侯爵和公爵即使不是顾问官,却已有更高规格的头衔。对庶民而言,加上“阁下”头衔已可充分识别出其枢密院顾问官的身份。[21]
枢密院顾问官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排名名单中拥有排名。[48]而在每届国会开幕时,身兼顾问官的下议院议员可以继议长和下院之父后作效忠宣誓,然后才到其他议员。[49]在以往的下议院,如果身兼顾问官的下议院议员和一般的下议院议员同时要求发言,议长会先让前者发言,[50]但这个不成文的法则已在1998年取消。[51]
枢密院顾问官有权在上议院进行辩论时,坐在上议院大厅皇座前的台阶。在1999年以前的所有世袭贵族、英国国教会教区主教、曾任上议院议员的退休主教、西敏寺的司祭长、爱尔兰贵族、上议院议员的长子、驻大法官署王室执行秘书(Clerk of the Crown in Chancery)和黑杖传令官(Gentleman Usher of the Black Rod)均享有这特权。[52]每位枢密院顾问官与贵族一样,都有权私下面见君主。在下议院,则只有部分议员享有这种权力。然而枢密院顾问官觐见君主时,议题只限于向君主就公众事务提供意见。[53]
相关机构
枢密院是英国君主的四大主要机构之一,而另外三者分别是法院、平民院(commune concilium,即国会)和大会议(magnum concilium,又名大议会或王国全体贵族集会),以上机构至今仍然存在,但是大会议上一次召开已经是1640年的事。[53][54]
英国在历史上曾经有不同的枢密院,向君主提供咨询服务。英格兰和苏格兰曾经有各自的枢密院,但在《1707年联合法案》通过后,两地联合为大不列颠王国,枢密院亦因而合二为一。爱尔兰虽然在《1800年联合法案》通过后加入王国,但仍一直保留了爱尔兰枢密院,直至1922年为止。当南爱尔兰在1922年脱离联合王国后,原有的爱尔兰枢密院由北爱尔兰枢密院所取代,但北爱尔兰议会在1972年终止运作后,该枢密院便一直处于停顿状态,截至2011年,只有约五位北爱尔兰枢密院顾问官在世。[55]
加拿大拥有自己的枢密院,它成立于1867年,名为国王的加拿大枢密院(须注意的是,加拿大枢密院是“为加拿大而设”,上一段所提到的枢密院“并非为联合王国而设”)。[56]至于在共和联邦王国和部分共和联邦成员国,或前殖民地如香港,同等级的机构称为行政局或行政会议。[57][58]
相关条目
注脚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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