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枢密令(中国大陆:枢密令,香港:枢密院颁令,台湾:枢密令)(英语:Order in Council),是一些国家(特别是共和联邦王国)的立法途径。

枢密令与枢密院令Order of Council)有所不同,前者是由国王会同枢密院制定,后者则由枢密院自行制定,且毋须御准

实行情况

枢密令制定方式主要有二:皇家特权国会法令[1]

以英国为例,枢密院同意枢密令后会提呈君主(即国王会同枢密院),最后以君主名义正式制定枢密令。至于在加拿大,联邦枢密令则由加拿大枢密院总督名义制定;各省的枢密令则由省行政局以省督会同行政局名义制定;其他地方则由行政局英语Executive Council (Commonwealth countries)以总督(省/州督)名义制定枢密令(即总督(省/州督)会同行政局等)。

在新西兰,除了国会法令外,行政局英语Executive Council of New Zealand可以透过制定和通过枢密令,让政府的决策得以生效及具法律效力[2]

王权枢密令

根据皇家特权所制定的枢密令均属委任立法,其权力非来自任何的法规,惟国会法令可以修改命令[3]。随年月逝去,法律逐渐涵盖王权的范围,因此逐渐少会动用,仅余的王权枢密令主要牵涉公务员(如公务员常规)、任命国营企业首长、处理英国海外领土政务、任命英格兰教会教职人员、或处理国际关系。

枢密令传统上亦让首相作政治任命,或以法令形式颁布简单法律;更可在紧急时绕过一般国会程序,直接颁布枢密令而立法[4][5]。若果这些紧急立法在紧急状态结束后依然生效,则会透过普通立法程序后补通过。不过在英国,此等权力已被《民事应急法令英语Civil Contingencies Act》所取代。

根据《2006年威尔士政府法令英语Government of Wales Act 2006》,威尔士议会措施英语Measures of the National Assembly for Wales是经由类似王权枢密令的命令而获御准[6]

另外,英国的枢密令有时可绕过国会,而实际推翻法院就英国海外领土的裁决。而适用于联合王国的裁决只可由更高级的上诉法院或国会法令推翻。而共和联邦其他国家的内阁或行政局则会使用枢密令,批准毋须议会同意的施政决定。

外界一直以为王权枢密令属于主体法律,因而不容司法复核英语Judicial review in English law,直至1985年的《公务员工会评议会诉文官大臣英语Council of Civil Service Unions v Minister for the Civil Service》一案中,裁定牵涉国家安全等的枢密令可被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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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书枢密令

另一种情况下的枢密令是法定文书英语statutory instrument (UK),但比普通法定文书有更多正式手续。法书枢密令通常用在较为重要的附属立法,需要向国会两院提交审议,并可依据议会决议被作废或通过。

此种枢密令近年更为常见,例如《1998年苏格兰法令》就说明枢密令草拟文本可在某些情况下提交苏格兰议会,而毋须交由英国国会审议。2007年起,威尔士议会的法律亦会经由获议会通过的枢密令制定。1972年至2007年期间,由于英廷直接管治英语Direct rule (Northern Ireland)北爱尔兰,因此大部分法律都是透过枢密令制定,当中依据的是北爱尔兰法令英语Northern Ireland Act而非凭借皇家特权。

法书枢密令格式大多为“依据(主体法律相关条文),陛下参照枢密院意见并获得该院同意后,谨此命令:”

争议

英国和加拿大政府曾经多次动用枢密令,及后引起争议。

加拿大

大英帝国加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加拿大制定枢密令,下令登记拥有“敌国国籍”的外国人,部分情况下甚至可以拘留他们。最终,在1914年至1920年期间,有8,579位“敌国外国人”被送入拘留营[7]

1988年11月21日,加拿大政府透过枢密令成立美国运通加拿大银行,但当时的联邦的银行政策一般都不批准外国公司成立附属机构[8]

2004年7月和2006年8月,加拿大政府两度制定枢密令,均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向曾被美国拘留在关塔那摩湾阿卜杜阿曼·卡特英语Abdurahman Khadr签发护照。第一次的枢密令被司法复核后,遭到联邦法院推翻[9],因为国家安全并非拒发护照的理由之一[10]。但之后国会通过修改《加拿大护照令》,将国安列入拒发理由。

2017年7月,加拿大政府褫夺前纳粹口译员希默·奥巴兰德英语Helmut Oberlander的加拿大国籍[11]。2020年5月1日,加拿大政府禁止1,500个被认为属“军方级突击式”枪械种类和超过2,200个次种类,回应新斯科舍枪击案[12]

英国

2004年,英国法院裁定,驱逐查戈斯人离开英属印度洋领地属于非法[13]。但英国政府制定两条枢密令,推翻有关裁决,并永远禁止查戈斯人回乡[14]。2006年,高等法院裁定枢密令属非法,裁决指出“大臣可以透过枢密令驱逐一块英国海外领土所有人口的提议,对我们而言是抵触大臣所言的‘和平、秩序及善政英语peace, order, and good government’”[15]。英国政府及后上诉至上诉法院但被驳回,裁决指出政府大臣在无约束下作出非法决定[16]。英廷继而再上诉至上议院[17],最终成功推翻高院和上诉庭裁决[18]常任上诉法官在《女王诉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彭高单方面(第2号)英语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Affairs, ex parte Bancoult (No 2)》中裁定,依据王权制定而为殖民地立法的枢密令法律效力可被司法复核,但不是由法庭裁定内阁大臣所作的是否有助英属印度洋领地的和平、秩序和善政。法庭考虑到安全和安置费用后并基于事实,认为枢密令非溫士巴利式不合情理英语Associated Provincial Picture Houses Ltd v Wednesbury Corp[19]。后来欧洲人权法院亦拒绝受理查德戈斯人的上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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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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