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管理委员会(简称:选管会;英语:Electoral Affairs Commission,EAC),是香港一个独立及非政治性法定组织,于1997年9月29日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成立,其职责是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选举在任何时候均是在公开、公平和诚实的方式进行。[1][2]选管会的行政支援机构为选举事务处(REO),由总选举事务主任掌管,属于政府部门。
成员
- 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
- 1993年7月23日至1997年6月30日:胡国兴 法官
- 选举管理委员会
历史
选举管理委员会前身为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在1993年7月23日根据《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条例》成立。
在1997年7月1日,上述法例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废除[18]。至1997年8月,临时立法会通过《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选举管理委员会于1997年9月29日重新设立。[19]
组成
选举管理委员会共有3名成员,分别为一位主席及两位委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委员会主席必须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出任主席。2019年起亦设有一名非编制内的顾问,先后由原总选举事务主任李柏康和黄文超出任。
职权[20]
- 考虑和检讨立法会地方选区和区议会选区分界,并作出建议;
- 就选举的实际安排订立规例、发出指引和作出安排;
- 监管选举的进行,并规管选举的程序,以确保选举是在诚实、公平和公开的情况下进行;
- 监督选民登记与选举有关的投诉及相关推广活动;
- 进行和监督选举委员会的组成过程;
- 向行政长官报告任何有关选举及选举委员会组成的过程的事宜。
选举管理委员会亦会就选举委任该次选举相应的一个或多个提名顾问委员会,提名顾问委员会职能为协助准候选人在选举前确定本身是否符合提名资格,亦会就候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向选举主任及时提供意见。每个提名顾问委员会由一名具有法律专业资格或学历的人士组成。[21]
选举管理委员会的行政部门是选举事务处,该处属政府部门,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总选举事务主任(高级首席行政主任)掌管。它按照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指示工作,并负责执行该委员会的决定。
办事处及秘书处
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办事处原位于湾仔港湾道25号海港中心10楼,2023年2月13日迁往长沙湾东京街西3号库务大楼8楼。选管会秘书处设在选举事务处的“委员会及研究部”,由一名副总选举事务主任(总行政主任)掌管。
办事机构─选举事务处
争议事件
于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期间,选举事务处工作人员遗失了一本葵青区圣公会青衣邨何泽芸小学票站的选民登记册,内含约8,000名选民的个人资料。事件被隐瞒两年半后才于2019年4月被揭发。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对表示事件难以接受[22]。立法会议员莫乃光质疑有人刻意隐瞒事件[23]。
经调查后,选管会仍无法确认该选民登记册何时、如何遗失[24]。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冯骅将起因归究于“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过长”,更建议缩短投票时间[25]。
2018年香港立法会补选同样亦有参选人被选举主任主观地认为没有真诚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法剥夺他们的提名资格。此不妥当决定遭到法庭推翻,并引致香港岛选区及新界东选区的选举结果无效,议席面临再次重选。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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