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公理(英语:Axiom of Choice,缩写AC)是数学中的一条集合论公理,用来证明一些难以明确构造的对象的存在性。选择公理最早于1904年,由恩斯特·策梅洛为了证明良序定理而作为一条公理加入[1]

Thumb
(Si) 是一个以实数集R指标集集族;也就是说,对每一个实数i,均存在一个集合 Si,如图所示。每一个集合包含至少一个(可能是无限个)元素。选择公理可以断言,我们可以从每一个集合中选择一个元素,组成一个在R上的索引族(xi),这里xi∈SiiR。一般情况下,指标集可以是任意集合I,而不仅仅是R

非正式地说,给定一些盒子(可以是无限个),每个盒子中都含有至少一个小球,这时选择公理相当于是在说——可以从每个盒子里拿出一颗球。在很多情况下这样的选择并不需要借助选择公理;尤其是在“盒子个数有限”或“盒子内的球具有额外的特征”这两种情况下,经常可以直接指明选择的方式。关于“存在具体的选择方式”可以透过以下例子理解:假设有许多(甚至是无限)双鞋子,则可以选取每双鞋左边的鞋子构成一个具体的选择,由于在鞋子之中“存在具体的选择规则”(左边的鞋子不同于右边的鞋子),所以即使没有选择公理也依然可以做出具体的选择。但是,如果把鞋子改成袜子,且每双袜子都没有可区分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选择的存在性”只能通过选择公理得到。

尽管曾经具有争议,选择公理现在已经被大部分数学家毫无保留地使用着[2],例如带有选择公理的策梅洛-弗兰克尔集合论(ZFC)。数学家们使用选择公理的原因是,有许多被普遍接受的数学定理,比如是吉洪诺夫定理,都需要选择公理来证明。现代研究集合论的数学家也研究与选择公理相矛盾的公理,例如决定公理

在一些构造性数学的理论中会避免选择公理的使用,不过也有的将选择公理包括在内。

陈述

首先定义几个概念:

集族:指由非空集合组成的集合。

选择函数:它是一个集族上的函数。它规定:对于所有在集族中的集合的一个元素

那么,选择公理表示:

对于所有的集族,均存在选择函数。

上述可表示为:

或者:

是一个集族,则存在着在上定义的一个选择函数

该定理也可表达为:

集族上的任意笛卡尔积总是非空的。

变体

第二个版本的选择公理声称:

给定由相互不交的非空集合组成的任何集合,存在着至少一个集合,它与每个非空集合恰好有一个公共元素。

第三个版本声称:

对于任何集合幂集(减去空集)有一个选择函数。

使用这个版本的作者通常谈及“在上的选择函数”,但要注意这里选择函数的概念是稍微不同的。它的定义域的幂集(减去空集),因此对任何集合有意义;至于本文中其他地方用的定义,在“集合的搜集”上的选择函数的定义域是这个搜集,所以只对集合的集合有意义。透过这个变体的定义,选择公理也可以简洁的陈述为

所有集合有一个选择函数。[3]

它等价于

对于任何集合有一个函数使得对于的任何非空子集

而选择公理的否定表达为:

有一个集合使得对于所有函数(在的非空子集的集合上),有一个使得

术语(AC,ZF,ZFC)

以下列出了这篇条目中各种与“选择公理”相关的缩写:

使用

直到19世纪晚期,选择公理的使用一直都没有得到明确声明。例如,建立了只包含非空集合的集合之后,当时的数学家可能会直接说“设对于中所有的成员之一”。一般来说,要是不用选择公理,是不可能证明的存在性的。这一点直到策梅洛之前似乎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

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需要选择公理。选择公理对于那些没有可定义的选择才有必要。值得指出的是,对于有限集合,选择公理的有限版本可以通过其他集合论公理推导得出。在这种情况下,它等价于说我们有多个(有限数目的)盒子,每个包含至少一个物体,则我们可以从每个盒子恰好选择一个物体。显然我们可以这么做:从第一个盒子开始,选择其中的一个物体;到下一个盒子,选择一个物体;如此类推。因为盒子数量有限,所以我们的选择过程最后一定会结束。这里给出的选择函数是明确的:第一个盒子对应于第一个选择的物体,第二个盒子对应于第二个选择物体;如此类推——此法之所以可行,是因为序对公理的原因。可以通过数学归纳法做出对所有有限集合的形式证明。

例子

对于特定的无限集合,也可以避免使用选择公理。例如,假设的元素是自然数的集合。每个自然数的非空集合都有一个最小的自然数,所以只要简单的把每个集合映射到这个集合内最小的数字,就得到了选择函数。这使得我们可以从每个集合明确地选择元素,以及写出一个明确的表达式,说明我们的选择函数如何取值。在能够指定一个明确选择方式的时候,选择公理都是没有必要的。

当缺乏从每个集合得到元素的直观选择方式时,困难就出现了。如果不知道选择的方式,那要怎么确认选择函数的存在?例如,假设X实数的所有非空子集的集合。第一个可能产生的思路是套用有限的情况去处理。如果尝试从每个集合选择一个元素,那么,因为实数集合是无限不可数,所以选择的过程永远不会结束。也因为如此,永远不能构造出对的成员的选择函数。所以这种方法不能奏效。第二个可能产生的思路是尝试给每个集合指定最小元素,但是很多实数的子集没有最小元素。例如,开区间没有最小元素:如果中,则也在其中,而总是严格的小于。所以这种方法也不行。

我们之所以能够从自然数的非空子集选择最小元素,是因为自然数上有一个良序:所有自然数的非空子集都有一个唯一的最小元素。

因此,第三个思路,“即使实数的正常排序方式不是良序,是不是也能找到一个排序使得实数是良序的?”。如果真的有这种排序方式,那就能够选择实数非空子集的最小元素,从而得到了选择函数——然而问题就变成如何构造这样的排序。而事实上,“存在一个排序使得所有集合是良序的”等价于选择公理。

有必要用到选择公理的证明总是非构造性的,即使证明给出了一个对象,精确地说出那个对象却是不可能的。如果不能写出选择函数的定义,那这个选择到底是什么?这是一些数学家不喜欢选择公理的理由之一。例如,构造主义者论断说所有涉及存在性的证明都应当是完全明确的;构造任何存在的对象应当是可能的。他们拒绝选择公理[来源请求],因为它断言了“不能具体描述的对象”存在。

构造性数学

像上面讨论的那样,在ZFC中,选择公理能为一个不能明确构造出的对象给出“非构造性证明”来证明其存在性。然而,ZFC依然是在经典逻辑下被形式化的。在构造性数学领域,选择公理仍被深入研究,而当中应用的是非古典逻辑。在构造性数学的不同版本中,选择公理的状况也有所差别。

直觉类型论和高阶的Heyting算术英语Heyting arithmetic中,选择公理的适当陈述(按照推导方式)可以是作为一个公理,又或者作为一个可证明的定理[4]埃里特‧毕夏普英语Errett Bishop认为选择公理可被视作是构造性的[5]

但在构造性集合论英语Constructive set theory中,迪亚科内斯库定理表明选择公理蕴涵了排中律(在直觉类型论中,选择公理不蕴涵排中律)。因此选择公理在构造性集合论中并非普遍被接受。在类型论中的选择公理与在构造性集合论中的选择公理的区别是,前者不具有外延性而后者具有[6]

一些构造性集合论的结果用到了可数选择公理依赖选择公理,这两个公理在构造性集合论内并不蕴涵排中律。尽管可数选择公理在构造性数学中的应用特别广泛,它的使用也受到质疑[7]

强形式公理

可构造性公理连续统假设都蕴涵了选择公理,更准确地说,两者都严格强于选择公理[8]。在类理论中,如冯诺伊曼-博内斯-哥德尔集合论Morse–Kelley集合论,存在一个叫全局选择公理的公理,它比选择公理要强,因其同时也适用于真类。全局选择公理可由大小限制公理推出。

结论

哥德尔证明了选择公理与ZF的相对协调性。保罗·寇恩力迫法证明了选择公理独立于ZF。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Wikiwand in your browser!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Every time you click a link to Wikipedia, Wiktionary or Wikiquote in your browser's search results, it will show the modern Wikiwand interface.

Wikiwand extension is a five stars, simple, with minimum permission required to keep your browsing private, safe and transpar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