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英语:Defamation)又称毁谤诋毁名誉损毁妨害名誉,是一种明确表示或暗示的虚假事实,可能给个人、企业、产品、团体、政府或民族负面形象的“与事实不符”的宣称。

诽谤一般是撒谎,但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下,即使讲的是真话,也可能构成诽谤。如在中华民国的法律规定下,不论讲的是真话还是撒谎,只要谈的事情涉及他人私德,都会构成诽谤罪;此外在大韩民国,哪怕陈述是真实的,只要造成当事人名誉损毁一并视作“诽谤”并被列为民事诉讼。[1]

在法律下,诽谤与公然侮辱是不同的,诽谤涉及谈论他人具体行为的言词;而公然侮辱则不涉及这样的谈论。[2][3]像例如仅仅是在众人面前骂某甲“干你娘”是公然侮辱,但在众人面前说某甲“小偷”、“考试作弊”或“借钱不还”等等可能涉及诽谤。

诽谤的定义

根据一些普通法系下的惯例,“诽谤”的定义必须包含“虚假性陈述”且必须向被诽谤者以外的人阐述虚假内容才构成。否则可能会被视作人身攻击或公然侮辱。[4]在这种意义下,诽谤属于撒谎,是谎言的一种形式。[5]另有普通法系地区将诽谤分为口头的短暂形式诽谤(slander)及通告媒体方式之永久形式诽谤(libel),如报纸、图像或阴影造成当事人名誉毁损。[6]然而并不是所有容易造成公众“误导”的声明亦或媒体都会被视作诽谤,比如美国就有条文保障“严格来说并非虚假,但可能会对公众造成误导之媒体及声明”。[7]

有些情况下,诽谤同时会被视作刑事犯罪。[8] 但“诽谤”是否应该视作犯罪则有争议;如2012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曾裁定菲律宾的诽谤罪不符合《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并责成各缔约国应考虑将诽谤非罪化。[9]另在沙特阿拉伯诽谤在世及逝世王室成员”更被视作恐怖主义以此判刑。[10]

在一些国家,诽谤不一定要涉及实际发言,即使只是赞同诽谤性言论,也可能被告诽谤,像例如在瑞士,就有人因为在FB上对诽谤动保人士的言论按赞而被起诉,并被判处罚金,而此判决也引来一些非议。[11]

在法律下,诽谤与公然侮辱是不同的,诽谤涉及谈论他人具体行为的言词;而公然侮辱则不涉及这样的谈论。[2][3]像例如仅仅是在众人面前骂某甲“干你娘”是公然侮辱,但在众人面前说某甲“小偷”、“考试作弊”或“借钱不还”等等可能涉及诽谤。

匿名诽谤

匿名诽谤是指加害者利用传播媒体当中,具有可匿名的特性,去诽谤受害者的一种手段。例如:

  • 黑函Poison pen letter英语Poison pen letter),又称匿名诽谤信。
  • 网络匿名诽谤,如ptt上的做梦文。[12]
  • 刊登于报纸上,未署名的诽谤广告[13]

对死者的诽谤

在英美普通法下,告他人“诽谤已死的人”通常是告不成的;然而一些地方为了保障后代的权益,所以对死人永久形式的诽谤还是可能会吃上官司。因此像例如在口头上说“猫王是恋童癖”这种对已死之人(猫王于1977年去世)没根据的评论,通常是告不成的;但若印制T恤上面说“猫王是恋童癖”,在一些地方是可能吃上官司的。[14]

在中华民国,1970年代曾经有唐朝男性政治人物与文学家韩愈的39代后人就潮州文献发行人郭寿华撰文说韩愈得花柳病一事控告郭寿华诽谤,结果告成功的案例。[15]

一些国家对诽谤死人设下年限,在这些国家,对死掉超过一定时间的人的诽谤不能成案,像例如瑞士规定如果一个人已死超过三十年,那对他的诽谤是不起诉的。[16]

对诽谤的滥用

新加坡政府经常以诽谤罪控告持不同政见者,甚而有徐顺全等被告到破产的例子。新加坡也有部落客说总理李显龙滥用法院体系,利用诽谤罪打压新加坡言论自由。[17]

美国,为了减少公众人物以诽谤来阻止新闻媒体报导自由,并导致寒蝉效应的可能,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在1964年订出了真实恶意原则,指政府官员(Public Officials)在指控媒体报导涉嫌诽谤或侵害名誉时,必须证明被告“明知其言论不实”(with knowledge the statement was false),或“对于其言论真实与否毫不在意”(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the statement was false or not),才能够让名誉权受损事实成立。因为必须举证媒体报导中具备相当的主观恶意,这增加了政治人物对媒体侵害其名誉权的诉讼难度。而真实恶意原则的结果是在美国,政府官员的名誉权受到限缩,而言论自由的范围得到扩张。

民事责任

英美法系的诽谤(defamation)属民事范畴,可分为永久形式诽谤英语libel(libel)及短暂形式诽谤英语slander(slander)。永久形式诽谤无须特殊损害即可提出诉讼(actionable per se)。

证明诽谤一般需要“诽谤性”、“指涉原告人”及“出版”几个元素,上述元素须由原告人举证。

被告一般可以用有理可据、“无须解释或反驳而享有特权”(例如英国议院、香港立法会会议上的陈述)、“须经解释或反驳才享有特权”(例如在会社或其小组委员会)、公众利益或公允评论作为抗辩理由。[18]

刑事责任

“诽谤”是否应该视作犯罪有争议,一些说法认为诽谤不该视为刑事罪行。如2012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曾裁定菲律宾的诽谤罪不符合《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并责成各缔约国应考虑将诽谤非罪化。[9]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刑法》第310条(诽谤罪):

  1.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2.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3.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换句话说,在中华民国的法律规定下,即使讲的是真话,但若谈的事情涉及他人私德,一样会构成诽谤罪。[19][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侮辱罪及诽谤罪):

  1.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侵犯的对象必须是针对特定的自然人

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在于: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诬告陷害罪是公诉案件。

诽谤罪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影响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是公诉案件,一般情况均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注释

参考文献

参阅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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