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发放给本国公民或国民的一种旅行证件,用于证明持有人的身份与国籍,以便其出入本国及在外国旅行,同时亦用于请求有关外国当局给予持照人通行便利及保护。某些情况下,一个国家政府也可给外国籍人士发放护照,如“葡萄牙给外国人护照 (澳门)”。
护照关系到在国外所受合法保护的权利与进入本籍国的权利。护照上通常有持有者的照片、签名、出生日期、国籍和其它个人身份的证明。许多国家正在开发将生物识别技术用于护照,以便能够更精确地确认护照的使用者是其合法持有人。
历史
全世界最早出现的护照似乎是在公元前450年,根据《圣经》《尼希米记》二章7节记载:“我又对王说,王若以为美,请赐我诏书,通知大河以西的诸省长准我经过,直到我抵达犹大”[1]。波斯王发给巴勒斯坦的一封诏书,要求沿途官员保障尼希米的旅行安全。
以中国历史上为例,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称呼,例如称为符、传、过所、公验、度牒、路证、通关文牒、安全证书、通行证、暂住证等。到了清朝,根据通行证件的证明身份、提请边境关防检查机关予以“保护”和“关照”、给予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之功能,将“PASSPORT”一词,于1845年首次译为“护照”,并沿用至今。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欧美各国政府将护照视为防止外国间谍进入本国的一种方式。第一批现代英国护照于1915年发行。当时这种护照只是一张纸片,但折叠成硬纸板,封面印有英国皇家徽章。与今天的护照一样是分别代表英格兰和苏格兰的狮子和独角兽,还有两句法文格言,“我权天授”(dieu et mom droit)和“心怀邪念者蒙羞”(honi soit qui mal y pense)。因为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很长一个历史时期英国上层社会是通行法语。
1920年一战结束后,为维护世界和平,国际联盟提出护照应有统一的国际标准,规定内页为32页,要使用至少两种语言,封面顶部印国名,中间为国徽,底部印“护照”一词。国联的规定已经成为现代护照设计的统一模式。[2]
在二战后,国际联盟、联合国和国际民航组织,颁布了在护照的设计和特征的指导标准,这些指导很大方面上形成了现代的护照。近几年则有可机读护照(Machine Readable Passport,简称MRP)统一规定持照人资料页在封面内侧页,并有可利用扫描方式让电脑判读的资料,以节省移民暨出入国管理人员查验证照时的时间。
类型
- 普通护照:发放的对象是普通公民。
- 外交护照:发放的对象是外交官和外交代表、或者是根据某些国家法规而发放给该国的公务员。持有外交护照并不自动享有外交豁免权。持有外交护照,同时在一些国家会给予不同于非外交护照的签证礼遇。另外,大多数国家的元首到别国进行访问时,若不持用护照,则会由该国外交部部长签发“元首通行状”供元首及其陪同出访的配偶使用,此通行状会记载访问国家的国名及出访事由,不需事先申请签证,可获礼遇免除通关及证照查验程序,仅会由邀访国另行盖印以兹证明,因此在每次出访前必需签发一份新的元首通行状,出访完成后交由外交部归档列为政府档案。[3][4]。
- 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发放的对象是政府派出执行公务的雇员(或者技术和行政人员),因为他们不具有外交官资格或维也纳公约认可的外交身份。持有公务护照,在一些国家会有不同于普通护照的签证礼遇。
- 特殊护照:发放的对象是高级政府官员和他们的随从,作为对其免除签证要求的官方许可。
- 集体护照:在某些情况,如学校团体旅行,同团的所有儿童在旅行期间共用一本集体护照。
- 永久居留证:某些国家发给没有公民身份的居民的身份证明及入境/居留许可。
- 国内护照:某些国家为管控本国人口迁徙而发行使用。例如沙特阿拉伯的iqama,还有实行计划经济的前苏联,以及中国的港澳通行证及户口制度,是一种为监控人口流动情况而发行的内部护照。
- 加急护照或临时护照:发放给那些原先护照遗失或失窃但急需出国旅行的人。
- 商务护照:发放给那些频繁旅行的人,这种护照的页数较普通护照的多。
- 联合国通行证(Laissez-passer):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根据《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向本机构的职员颁发一种具有护照效力的身份证件。有红皮通行证和蓝皮通行证两种,其效力分别相当于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Laissez-passer”是法文“请予通行”之意(注:联合国部分机构设立在使用法文的巴黎和布鲁塞尔,以及法国之常任理事国地位,法文亦为联合国官方语言之一。)。
- 家庭护照:是一种只发放给家庭(家长和儿童)而不是个人的护照,美国政府已经不再发放此种护照。
- 难民旅行证:某些国家的政府根据1951年7月28日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28条及1967年1月31日《难民地位议定书》的规定颁发给合法在其领土内居留的难民的旅行证,供持证人到发证国领土以外旅行。
- 外国人旅行证:发放予定居于护照发出国的外籍人士。
排行表
国家或地区 | 免签、落地签、电子签证(个) | 排名 |
---|---|---|
日本 | 193 | 1 |
新加坡 韩国 |
192 | 2 |
德国 | 190 | 3 |
芬兰 | 189 | 4 |
奥地利 | 188 | 5 |
法国 | 187 | 6 |
比利时 | 186 | 7 |
澳大利亚 | 185 | 8 |
匈牙利 | 183 | 9 |
立陶宛 | 182 | 10 |
爱沙尼亚 | 181 | 11 |
冰岛 | 180 | 12 |
马来西亚 | 179 | 13 |
列支敦士登 | 178 | 14 |
塞浦路斯 | 176 | 15 |
智利 | 174 | 16 |
保加利亚 | 173 | 17 |
香港 | 171 | 18 |
阿根廷 | 170 | 19 |
圣马力诺 | 169 | 20 |
安道尔 | 168 | 21 |
文莱 | 166 | 22 |
巴巴多斯 | 163 | 23 |
以色列 | 159 | 24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157 | 25 |
巴哈马 | 155 | 26 |
梵蒂冈 | 154 | 27 |
塞舌尔 | 153 | 28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52 | 29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151 | 30 |
哥斯达黎加 | 150 | 31 |
圣卢西亚 | 147 | 32 |
格林纳达 | 146 | 33 |
多米尼克 | 145 | 34 |
澳门 | 144 | 35 |
巴拿马 | 143 | 36 |
巴拉圭 | 142 | 37 |
秘鲁 | 136 | 38 |
萨尔瓦多 | 134 | 39 |
危地马拉 | 133 | 40 |
哥伦比亚 | 132 | 41 |
汤加 | 130 | 42 |
委内瑞拉 | 129 | 43 |
尼加拉瓜 | 128 | 44 |
北马其顿 | 125 | 45 |
基里巴斯 | 124 | 46 |
马绍尔群岛 | 123 | 47 |
摩尔多瓦 | 121 | 48 |
帕劳 | 120 | 49 |
俄罗斯 | 119 | 50 |
波黑 | 118 | 51 |
格鲁吉亚 | 116 | 52 |
阿尔巴尼亚 | 115 | 53 |
土耳其 | 110 | 54 |
南非 | 105 | 55 |
伯利兹 | 103 | 56 |
卡塔尔 | 99 | 57 |
瓦努阿图 | 98 | 58 |
科威特 | 96 | 59 |
东帝汶 | 94 | 60 |
厄瓜多尔 | 92 | 61 |
瑙鲁 | 90 | 62 |
斐济 | 89 | 63 |
圭亚那 | 88 | 64 |
博茨瓦纳 | 87 | 65 |
巴林 | 86 | 66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83 | 67 |
阿曼 | 81 | 68 |
玻利维亚 | 80 | 69 |
纳米比亚 | 79 | 70 |
白俄罗斯 | 78 | 71 |
莱索托 | 77 | 72 |
哈萨克斯坦 | 76 | 73 |
斯威士兰 | 75 | 74 |
马拉维 | 74 | 75 |
印度尼西亚 | 72 | 76 |
突尼斯 | 71 | 77 |
阿塞拜疆 | 70 | 78 |
冈比亚 | 69 | 79 |
佛得角 | 67 | 80 |
亚美尼亚 | 66 | 81 |
古巴 | 65 | 82 |
吉尔吉斯斯坦 | 64 | 83 |
莫桑比克 | 63 | 84 |
贝宁 | 62 | 85 |
卢旺达 | 61 | 86 |
印度 | 60 | 87 |
布基纳法索 | 59 | 88 |
加蓬 | 58 | 89 |
象牙海岸 | 57 | 90 |
赤道几内亚 | 56 | 91 |
几内亚 | 55 | 92 |
不丹 | 54 | 93 |
阿尔及利亚 | 53 | 94 |
布隆迪 | 51 | 95 |
利比里亚 | 50 | 96 |
刚果共和国 | 49 | 97 |
吉布提 | 48 | 98 |
缅甸 | 47 | 99 |
埃塞俄比亚 | 46 | 100 |
厄立特里亚 | 44 | 101 |
伊朗 | 43 | 102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42 | 103 |
孟加拉 | 41 | 104 |
朝鲜 | 40 | 105 |
尼泊尔 | 38 | 106 |
索马里 | 35 | 107 |
也门 | 34 | 108 |
巴基斯坦 | 32 | 109 |
叙利亚 | 30 | 110 |
伊拉克 | 29 | 111 |
阿富汗 | 27 | 112 |
国际民航组织标准
国际民航组织(ICAO)提供了护照规格的标准化建议,如今被大部分国家政府所采用。护照的大小需要符合 ISO/IEC 7810 标准,即 125x88 毫米,B7 规格。
特别情况
君主制国家的君主一般无护照,如英国国王查尔斯三世不需要护照和签证就可以自由进出各个国家,因为英国护照是以英国国王陛下(女王陛下)的名义签发的,因此国王(女王)本人不需要护照。
护照通常在国际旅游中都必须要用到,通常在跨国与国的边境时需要使用。但是有些时候,某些国家的公民出境到另外一个国家时,由于国与国订立了某些契约(如申根区和俄白联盟国),可能就无需出示护照,但可能会以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来证明身份,如驾驶执照,个人身份证,护照上的签证。
某些国家,例如实行或曾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为了监控人口流动或管控人民迁徙,要求人民在国内旅行或迁徙时,申请并持有国内护照或相关旅行证件。例如苏联、朝鲜。
1963年沙巴和砂拉越与新加坡和马来亚共同参组马来西亚联邦时,依据各方事前同意的决议,沙巴和砂拉越两邦可保有原先独立的边境管制。马来亚人民进入沙巴或砂拉越,以及两邦之间相互旅行,均需检查护照,但沙巴、砂拉越人民进入马来亚时则不需检查护照。
2006年以后,马来西亚政府废除这项规定,西马人只需出示身份证就可进入东马,但仍仅有三个月停留期限之限制。
中国大陆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需要往来港澳通行证(俗称双程证)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前往港澳地区定居使用);定居外国的中国大陆居民而无往来港澳通行证者,需要在中国驻外领事机构申请进入许可;中国大陆居民经港澳过境至其他国家者,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在港澳逗留时间各不超过7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台湾地区(包含台澎金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居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公民前往台湾地区,亦须持用替代护照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出境,并持由中华民国内政部移民署签发的“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入境。居住在大陆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公民前往台湾地区,只需要在当地的台北办事处申请“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即可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入境。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签发护照、进行入境管控、与外国订定单独签证协定等权力。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有各自的边境控制。
香港居民进入澳门,需于两地边防出示《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香港居民身份证(有“*”、“***”、“R”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或回港证。
澳门居民进入香港,则需于两地边防出示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非永久性居民及其他人士)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前往中国大陆,则不得持港澳特区护照,除需于港澳边防出示上述港澳地区的证件外,还需要于中国边防出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旧为“港澳同胞回乡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中华民国自退守台湾后的管辖领土仅治及于台澎金马地区(包含台湾本岛、澎湖、东沙群岛和南沙群岛部分岛屿,而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中将领土分为自由地区及非自由地区(即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所称之大陆地区)。
而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双方存在各自独立的法制与边境管制。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均不认可对方护照为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原则上不在对方护照上注记或盖章。
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台澎金马)前往中国大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规定,必须持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于口岸入境;前往澳门在实务上可直接使用中华民国护照;前往香港则可使用中华民国护照搭配台湾居民预办入境登记表入境。
另外自1956年至1992年之间,根据“金门、马祖地区战地政务实验办法”,金门、马祖地区往来台湾地区(包含澎湖)需事先申请中华民国金门马祖台湾地区往返同意书(出入境证),并于出入境口岸交由边境检查关口查验盖章。该法令与相关出入境管制已于1992年废止,现今往来金马与台湾之间已无出入境管制,得以自由往来。
参见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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