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流行许多葬礼,有土葬、火葬、水葬、天葬、崖葬、悬棺葬、塔葬、海葬、树葬、花葬等。汉族为代表葬礼是土葬,在古代,土葬最能表现阶级和等级的差别,故夏,殷等朝代都用土葬,《周礼》对土葬有极详细的规定,甚至有人殉。土葬形式主要有:竖穴墓、大石墓、瓮棺葬、石棺葬、砖石墓、洞室墓、木椁墓、船棺葬等。土葬之习俗,劳民伤财,滥占耕地,渐为火葬所取代。
三代
《周礼》说“众生必死,死必归土”,《韩诗外传》说“人死曰鬼,鬼者归也,精气归于天,肉归于地。”
《诗经·信南山》描写周人在郊外祖先墓地扫墓、祭祀的场景:“我仓既盈,我瘐维亿。以为酒食,以享以祀,以孚以侑,以介景福。孝孙有庆,报以介福,万寿无疆!”。
孔子认为“葬之以礼,祭之以礼”,“棺椁必重,衣食必多,文绣必繁,丘陇必巨”以及“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母死,乃殡五父之衢,盖其慎也。乡人挽父之母诲孔子父墓,然后往合葬于防焉。”
《墨子·节葬》云:“秦之西有仪渠国(今甘肃庆阳及泾川一带)者,其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
《荀子·大略》云:“氏羌之虏也,不忧其系垒也,而忧其不焚也。”
《孟子·滕文公》云:“上古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壑。他日过之,狐狸食之,蝇嘬之,其颡有泚,睨而不视,……盖归反筐里而掩之”。
赵晔《吴越春秋》云:“吴亡后,越浮西施与江,令随鸱夷以终。”,意思是西施被沉江,故《管锥藏经》卷六百一十五皮日休五绝《馆娃宫怀古》有“不知水葬今何处,溪月弯弯欲效颦”。
秦朝
《史记·秦始皇本纪·集解》载述:秦始皇动用72万人为自己建造坟墓,“坟高五十丈,周回五里余,号曰‘皇陵’,至今尚在。”
汉朝
徐天麟《东汉会要》有“禁厚葬”一章,辑录了自光武帝至安帝关于禁止厚葬的诏书,又采王符《潜夫论》中对东汉厚葬陋习的批评。
建安十三年,曹冲病重不治,去世时年仅13岁。曹操十分难过,曹丕宽慰曹操,曹操道:“此我之不幸,而汝曹之大幸也”。曹操欲求合葬于司空掾邴原亡女,邴原以“嫁殇非礼”(《周礼·地官·媒氏》有“禁迁葬者,与嫁殇者”)拒绝,后与甄氏亡女合葬。
南北朝
李延寿《南史·扶南国传》载:“死者有四葬,水葬则投之江流;火葬则焚为灰烬;土葬则瘗埋之;鸟葬则弃之中野。”
《太平御览》卷47载梁陈间顾野王“地仙之宅,半崖有悬棺数千”。
唐朝
玄奘前往印度,亲见印度人的葬俗,《大唐西域记·印度总述》载述:“送终殡葬,其仪有三:一曰火葬,积薪焚燎;二曰水葬,沉水漂散;三曰野葬,弃林饲兽。”
宪宗元和六年(811年)条令,规定官民丧葬所使用的扛夫、挽歌人数,明器数量。(《唐会要·葬》)
唐穆宗长庆三年(823年)下令,民间丧葬祭奠不能用金银、锦绣做饰物,不得陈设音乐。
唐明宗长兴二年(931年),规定官民出丧时使用的扛夫、挽歌人数,明器件数,“如用乐,则责罚伶人”。(《宋史·礼志》)
五代
《周书·异域传下》(卷50)记载突厥人,“择日,取亡者所乘马及经服用之物,并尸俱焚之,收其余灰,待时而葬”。
宋朝
建隆三年(962年)三月,宋太祖下令禁止火葬:“近代以来,率多火葬,甚愆典礼,自今宜禁之。”(《续通典·礼典》)
开宝三年(970年)宋太祖诏令开封府,“禁丧葬之家不得用道、释威仪及装束异色人物前引”(《宋史·礼志》)。
司马光说火葬是学习“羌族葬法”(《续通典》卷八十二引司马光《仪书》)。司马光又说:“今世俗信术者妄言,以为葬不择地及岁月日时,则子孙不利,祸殃总至,乃至终丧除服,或十年,或二十年,或终身,或累世犹不葬。”[1]
南宋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监登闻鼓院范同上奏,说“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生则奉养之具唯恐不至,死则燔爇而弃捐之,何独厚于生而薄于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识者见之动心。”“方今火葬之惨,日益炽甚”,并建朝廷立义地令贫民葬亲,“贫无葬地者,许以官地安葬”[2]。次年(1158年)户部侍郎荣儗上言,以为有穷人葬不起,客死他乡者的后人也难于尽使亲尸返里,建议“除豪富士族申严禁止外,贫下之民并客旅远方之人,若有死亡,姑从其便”。宋高宗批准。[3]
宋释普济《五灯会元》卷第二有云:“于仪凤二年正月十日示灭,颜色不变,屈伸如生。室有异香,经旬不歇,遗言水葬焉。”
文惟简《虏廷事实》中记载:“其富贵之家,人有亡者,以刃破腹,取其肠胃涤之,实以香药盐矾,五采缝之,又以尖苇筒刺于皮肤,沥其膏血且尽,用金银为面具,铜丝络其手足。”
元朝
元朝规定土著汉人一律土葬(《续通典·礼典》)。
明朝
洪武三年(1370年)下令,禁止浙江等处的水葬和火葬,违者治以重罪。
《明律·礼律》规定:“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杖一百。”
《明律·刑律·盗贼》则强行规定:“其子孙毁弃(即火葬、水葬)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斩。”
《明史·礼志》也规定:“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宽阔闲地为义冢,俾之葬埋。或有宦游远方,不能归葬者,官给力费以昆之。”
明嘉靖《尤溪县志·地理卷·谣俗》记载,“普通民众去世,尸体积柴而焚之”。
清朝
顺治五年(1648年)四月,清朝公布“丧葬则例”,官民人等“有愿从旧制焚化者,听之”(《清世祖实录》卷三十八)。
《大清律》规定:“其从尊长遗言将尸体烧化或置水中,杖一百”;“若私自火葬或水葬父母,按杀人罪论死刑”;“旗人、蒙古丧葬,概不许火化”。
清初江南昆山人顾炎武在《日知录·火葬》中讲:“火葬之俗盛行于江南,自宋时已有之。”钱宝廉说,“乡民无知,坚持蚕桑为重,营葬即有碍种桑之见”,故有“火葬之举”(《禁火葬录》)
同治时,有些杭州、嘉兴、湖州府人对已经土葬亲人发冢开棺,把尸体烧化,叫作“明葬”;如果尸体业已腐烂,就烧棺材,叫作“暗葬”;有的尸首僵化了,就用斧头劈开了烧化。火化时请僧道念经,并宴请亲友(《禁火葬录》)[4]。
许瓒曾《东还纪程》载湖南常德沅江流域有“倒水岩,石皆壁立水滨,逶迤高广”,壁上凿有十洞穴,有个洞穴内藏有五具棺材,“旧传为沉香棺”。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并且提倡骨灰以寄存等占地少的方式(相对于埋葬)保存[5]。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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