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
中華民國的根本大法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华民国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位阶,民国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宪国民大会于南京议决通过,民国36年(1947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4]:8251。全文共14章、175条[4]:8251,主要特色为彰显三民主义与主权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规定五权分立的中央政府体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采取均权制度,并明列基本国策等[5]。
Quick Facts 《中华民国宪法》, 概况 ...
《中华民国宪法》 | |
---|---|
《中华民国宪法》原件首页 | |
概况 | |
司法辖区 | 中华民国 |
批准日期 | 1946年(民国三十五年)12月25日 |
生效日期 | 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 |
政体 | 单一议会制 制宪共和制 |
政府架构 | |
政府分支 | 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 |
国家元首 | 总统 |
立法机关 | 三院制(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1] |
行政机关 | 行政院 |
司法机关 | 司法院 |
国家结构 | 单一制 |
选举人团 | 是(中华民国国民大会) |
制定历史 | |
立法机关 首设日期 | 1948年3月29日(国民大会) 1948年5月8日(立法院) 1948年6月5日(监察院)[2] |
行政机关 首设日期 | 1948年5月20日(总统) 1948年5月24日(行政院院长) |
司法机关 首设日期 | 1948年7月2日 |
修宪次数 | 参见《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
原始文本 保存地点 | 中华民国国史馆[3] |
初审机关 | 制宪国民大会 |
起草人 | 张君劢与制宪国民大会代表 |
签署人 | 制宪国民大会于南京市通过 (代表总数2,050名,出席1,701名,赞成1,485名) |
已取代 |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
全文 | |
维基文库的《中华民国宪法》 |
Close
中华民国宪法为中华民国成立以来第3部宪制性法律,取代之前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该宪法施行前,国共内战全面爆发,国民大会因而在民国37年(1948年)制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做为战时的宪法附属条款;但随着中华民国在民国38年(1949年)后因国共内战失去对中国大陆的治权、以及有效统治区域限缩至台澎金马,该条款的适用时间不断被延长,致使宪政的实施有名无实。该条款至民国80年(1991年)废止,做为配套,国民大会同时增订《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以应对当前国情,并冻结部分宪法本文,现已经过7次修订。
依照中华民国政府实施的宪政现况,就算身为国会的立法院都不能随意变动《宪法》的法律条文,只能提出“宪法修正案”,经立法委员议决通过后交公民投票复决,始生效力。[注 1]
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的核心价值为:民主制度、法治规范、保障自由与人权、政府机关相互制衡、妇女权益(妇女权利)、弱势族群及少数族群、生态保护与环境保护、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义务教育实施、农业与科技以及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