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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褂(滿語:ᠣᠯᠪᠣ,轉寫:olbo,蒙古語:хүрэм),在清代文獻中稱行褂,是滿族及蒙古族服裝,也是中國清代及民國男式服裝之一,被視為一種外套或夾克,套在滿族長袍外面穿用,與長袍/長衫合稱「長衫馬褂」或「長袍馬褂」。馬褂有袖(無袖的稱作馬甲),分大襟、對襟、琵琶襟三種,一般長度到肚臍,袖長到肘部。材質上有單、夾、皮、紗、棉等種類。
馬褂在清順治年間多為滿族人穿用,至康熙雍正年間,流行全國[1]。在清朝,明黃色的黃馬褂是特賜給有軍事功勞者、對皇家有功勞者、或者武藝高強的軍人與精於打獵的武士,代表皇帝的恩典。所以其他人不得隨便穿用明黃色的黃馬褂。
雖然常被認為是滿族的衣裝,但馬褂的雛形在明朝已經出現,《明宣宗射獵圖》中就有明宣宗穿上對襟方領無袖罩甲射獵的畫像。
馬褂是清朝官員制服的一種,在《清朝通典》內長與坐齊的褂子稱為行褂,設計上方便騎馬時穿着。滿清皇帝的制服分為朝服、龍袍、常服褂、行褂、常服袍、行袍。[2]行褂比常服褂短。[3]滿清官員的制服分為「朝服」、「常服」、「行服」和「雨服」幾種。當中行服是出外時所穿,而馬褂(亦稱為「行褂」)即行服的一種。據《大清會典》定製,清朝皇帝、王公大臣及文武品官的行褂形制相同,但以面料的顏色區分等級。皇帝和親王色用石青,領侍衛內大臣、御前大臣、護軍統領等色用明黃。在八旗之四正旗中,除正白旗、正紅旗和正藍旗副都統之行褂色各如旗色外,正黃旗副都統的行褂為金黃色。[4]
馬褂的顏色和用料皆與穿着者的階級有關,當中黃色是皇帝的專用顏色,只有皇帝近身的侍衛,或者獲皇帝特別賞賜者才可以穿着。[5]皇帝、親王的常服行褂則用石青色。[6]
民國元年(1912),北洋政府和參議院頒發了正式的服飾法令,即《服制》(民國元年十月初三)。男子常禮服採用中西兩式,即《服制》中所指的甲乙兩種。《服制》中將長袍馬褂列為男子常禮服之一。民國十八年(1929),國民政府公佈《服制條例》,正式將藍長袍、黑馬褂列為「國民禮服」。
根據清官規定,有四類人可以穿着淡黃色的黃馬褂:[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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