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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明清朝代省级行政机关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明朝時,承宣布政使司為國家一級行政區,是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的轄區,簡稱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俗稱「行省」、「省」,負責一級行政區的民事事務。
布政使司設左、右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各一人,即一級行政區最高行政長官。而一省之刑名、軍事則分別由提刑按察使司與都指揮使司管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合稱為「都布按三司」,皆為省級行政區最高機關,都布按三司職權相當於元朝的「某地等處行中書省」,但非行中書省此種中央軍事控制;三司品階以都指揮使司最高,其首長都指揮使為正二品,布政司次之,左、右布政使均為從二品,提刑按察使司之長官提刑按察使為正三品。
清朝沿襲明制,保留各承宣布政使司,但只設一員布政使,並在布政使之上設置固定制的總督、巡撫掌管全省軍民事務。布政使成為巡撫屬官,專管一省或數個府的民政、財政、田土、戶籍、錢糧、官員考核、溝通督撫與各府縣。乾隆以後,省作為承宣布政使司的非正式稱謂逐漸獲得政府認可。民國時廢除布政司制度,設省,中國首次出現以「省」為正式通名的行政區劃。
越南後黎朝倣傚明制,設立「承宣」,其長官曰「承政」,故又稱「承政司」;阮朝後期倣傚清制,設立省,長官為巡撫、總督、布政使。
承宣布政使司,前身為元朝的行中書省。在宋金元官員兼職分「行、守、攝」,「行」為兼領低於本職的,元代以軍事統帥兼領中書省宰相銜,而通常軍事統帥為親王或國王,故曰『「行」中書省』。至正十六年朱元璋攻下集慶路之後,韓林兒授朱元璋「吳國公」,朱元璋以吳國公兼領江南等處行中書省;韓宋龍鳳四年(1358年)在婺州設中書分省,之後每攻掠地方即設行省。
明初沿襲元制,以中書省管轄京城周邊地區,行中書省管轄全國各地;洪武九年(1376年),受胡惟庸案影響,廢除中書省和行中書省,將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諸行省改為承宣布政使司,裁撤行中書省主官行省平章政事與左、右丞,將行省參知政事改為布政使,秩正二品;左右參政,從二品;改行省左右司為經歷司。原行中書省職權至此分割為三,布政使司專責民政事務。承宣布政使意涵取自「朝廷有德澤、禁令、承流宣播,以下於有司」,簡稱為布政使司、布政司,俗稱仍習慣呼為「行省」、「省」[1]。自此,承宣布政使司即取代行省,成為地方一級行政區劃名稱。南京應天府附近不設承宣布政使司,由中書省直轄。
洪武十三年(1380年)胡惟庸案後,撤廢中書省,京師(直隸)及全國十二承宣布政使司直屬於六部;布政使品秩改為從三品、參政從四品。十四年(1381年)增設左右參議,正四品;各布政使司增設布政使一人,成為左、右二布政使。十五年(1382年)設雲南布政司。二十二年(1389年)定布政使為從二品。建文年間將布政使升為正二品,並裁減為各一人,明成祖恢復舊制[2]。永樂元年(1403年)以北平承宣布政使司升格為「行在」,撤銷布政使司。五年(1407年)設交趾布政司;十一年(1413年)設貴州布政司(布政使僅置一人)。宣德三年(1428年)裁撤交趾布政司;全國除了北直隸、南直隸之外,定為十三布政使,俗稱為「兩京十三省」。
自宣德年間開始出現臨時任制、軍事性質的總督或巡撫,如無特別授權監理糧或監理刑名則不得干涉布政使、按察使的職權。自明初到正統年間,布政使司地位等同六部,常有布政使進入中央為尚書、侍郎或副都御史出任布政使;景泰後布政司地位下降,沒有同六部授官的情形。
明朝布政使司的主官為左右布政使,其下設有:
清朝建立後,沿襲明制。順治三年(1646年),各省仍置左、右布政使,貴州省不設右布政使;廢除南直隸部院侍郎,置江南左、右布政使。十八年(1661年)江南省分省,江南左布政使駐江寧、右布政使移駐蘇州。
康熙二年(1663年)陝西省分省,陝西右布政使移駐鞏昌治甘肅;七年湖廣省分省,湖廣右布政使移駐長沙治湖南。康熙六年(1667年),改江南右布政使為江蘇布政使、左布政使為安徽布政使;改陝西左布政使為西安布政使、右布政使為鞏昌布政使;改湖廣左布政使為湖北布政使、右布政使為湖南布政使;同時定製將布政司兩個布政使整合為一個布政使(山東、山西、河南、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不分左右,為從二品,陝西仍為兩人,稱為「守道」。八年(1669年),直隸省設口北道度支使兼山西布政使銜;改西安布政使為陝西布政使、鞏昌布政使移駐蘭州為甘肅布政使。
雍正二年(1724年)直隸守道改為直隸布政使。乾隆十八年(1753年)起只保留各省布政使,屬下守道停止兼布政使、參政、參議銜。二十五年(1760年)安徽布政使回駐安慶,江蘇布政使分為江寧布政使、蘇州布政使;二十六年(1761年)二月定製駐江寧者為江南江淮揚徐海通等處承宣布政使司,駐蘇州者為江南蘇松常鎮太等處承宣布政使司。
清代沿襲元、明習慣,俗稱布政司為省、行省。但總督、巡撫開始掌握地方大權,布政司退居其次,導致「省」的意義發生變化,不再等同於布政司,而是以巡撫轄區為準。至清朝中葉共有十九布政使司,但俗稱「十八行省」或「內地十八省」(江蘇省有兩布政司)。[3]清人意識到這個問題,有時就避免使用「省」、「行省」,而稱之為「統部」;但「省」之稱還是最常用。
光緒十年(1884年),甘肅新疆省建省,增設甘肅新疆布政使,駐迪化府;十三年(1887年),福建臺灣省,增設福建臺灣布政使,駐臺北府。宣統二年(1910年)各省布政使司改設為財政公所,主官仍稱布政使,廢止經歷以下各官職。
清朝布政使司的主官為左右布政使(康熙六年裁減一人),其下設有:
建文時燕王朱棣叛,發動靖難之役,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淪陷,惠帝於真定府另設平燕承宣布政使司,負責未受燕王控制之原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所屬府、州、縣之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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