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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不婚是中國傳統婚姻制度中的禁忌,同姓的男女不得互相通婚。北魏起[1]:58,至清末,在法律上禁止同姓通婚。唐朝以後,演變出同宗不婚[1]:62。這一禁忌亦影響到朝鮮半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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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時代,並無同姓不婚之制度。中國從西周時代起,才確立了這一婚姻制度,出於倫理和生理兩方面的考慮。如「同姓不婚,懼不殖也」[2];「男女同姓,其生不蕃」[3],認為同姓通婚將影響種族的繁衍和後代的質素。買來的妾室如不知姓氏,則用占卜的方式確定,以避免同姓婚姻[4]。
古代違反這一規定者,輕則受到輿論譴責,重則受到法律懲處。唐律規定:同姓為婚者徒二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姦罪論。明、清律規定: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但上古的姓和後世不同。上古時代,同姓必同宗,後世則同姓不一定有血統關係。所以清末《大清現行刑律》刪去了這一規定。
當代研究者指,雖然唐朝以後,法律禁止同姓結婚,但在民間常見同姓結婚、僅奉行同宗不婚的習俗。研究者王躍生認為原因有二,其一,張王李趙等大姓與小姓之間,人口數量差異巨大;其二,姓氏分佈不均,某姓「常常聚連一村、數村乃至一鄉」,強行要求同姓不婚,則婚姻人口失調[1]:60—61。
越南古代儒者雖然提倡同姓不婚,但社會上並沒有嚴格執行。
1930年起,中華民國法律不再禁止同姓、同宗結婚。當代研究認為此後所修家譜顯示,宗族對同姓為婚的禁止程度大大降低[1]:60。現代東亞各地法律皆沒有禁止同姓結婚,而是以親屬關係禁止(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四等親、中華民國六等親、韓國八等親)。一些較為保守的華人及朝鮮民族家庭會反對子女與同姓的人結婚。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在2014年的統計,全中華民國的同姓夫妻總共有17萬4350對,其中更有一對是同名同姓的夫妻。[5]
1932年,鍾理和在結束私塾課業後隨父親遷居高雄州旗山郡美濃莊(今高雄市美濃區)經營笠山農場;並在當地認識了他日後的妻子鍾台妹。1938年,他與鍾台妹同姓結婚受阻,1940年與鍾台妹私奔前往滿洲國,鍾理和的小說《貧賤夫妻》、《同姓之婚》、《奔逃》及《笠山農場》等,皆取材自鍾台妹私奔結婚的真實故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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