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子繼承制是指僅立嫡長子為繼承人或長子有優先繼承權的制度。廣義的「長子」是指排行最長的子女,狹義者僅限兒子,女兒的繼承順序後於兒子,甚至無繼承權。但在一些母系社會中則以長女擁有優先繼承權。同時,長子繼承制亦間接地將配偶或手足排除在繼承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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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亞地區的嫡長繼承制
在東亞傳統父系社會和一夫多妻(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只有兒子才有繼承權,其中又有嫡出和庶出之分,於是採取嫡長繼承制「有嫡立嫡,無嫡立長」的制度(正妻長子—嫡長子—為最優先,無嫡子時立諸妾中最年長的兒子—庶長子),但因條件局限,未能嚴格長期實行。中國歷朝中以明朝最嚴守此制,萬曆帝之後無子,按祖制應立儲於庶長子朱常洛,但萬曆帝偏愛鄭貴妃之子朱常洵,欲廢長立幼,而為群臣所阻,最後被迫立長子朱常洛為皇太子史稱國本之爭,萬曆帝也因此卅年不理政史稱萬曆怠政。
無嫡子時,誰的繼承權優先,爭議很多。儒家經典《春秋公羊傳》主張「立子以貴不以長」,即相較於庶子年紀,庶子之母地愈高,其繼承權愈優先。但在中國歷史的實踐中,「立貴」和「立長」的矛盾一直沒有解決,兩種繼承法都有許多案例,如禮記就記載石駘仲之案例。
民間亦有「長兄為父、長嫂為母」之傳統,意即若雙親不在,以長子夫婦承擔雙親的義務和角色。春秋戰國時期封建制度逐漸解體以後,實行土地私有、政府統一治理,爵位不再承擔政府官員職能,也不再和封地掛鈎,嫡長繼承制的適用範圍僅為爵位、蔭官等身份權利,與家族共有之祭田或祭祀公業管理權,而動產與不動產的財產則實行諸子均分制,古代中國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對這種繼承制度作規範,然通常遺產「傳男不傳女」,但家長會給予女兒一筆妝奩(嫁妝)。
現在東亞各地區法律上已廢除長子繼承制,但不少人仍奉行此傳統。閩南語中便有大孫跟大漢孫之別。
嫡長繼承制在夏、商時期已經萌發,至周朝立國而正式確立。嫡長繼承制因其繼承人選的確定性有利於減少紛爭、穩固家業,因此周朝以後延續兩千多年的各朝代[註 1]大多嚴格遵循嫡長繼承制來制定繼承法[註 2]和選立儲君[註 3]。宗祧、官爵、財產繼承上,嫡長子較其他子女有優先繼承權。對於宗祧和官爵,「宗」為近祖之廟,「祧」為遠祖之廟。一家之中,每一世系只能有一位男性嫡子或其後代享有宗祧繼承權。宗祧承繼即是對祖先血統的正常繼承,同時也決定着財產繼承的份額。宗祧和官爵的承繼以嫡長子為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無嫡長子者立嫡長孫或其後代,若嫡長子無後,以長幼依次按其他嫡子與其後代宗祧庶長子及其後代、其他庶子與其後代的順序繼承。[1][2]
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提倡孝道;瞻養父母之首選為嫡長子,因此分家時嫡長子可較其餘子女多分家產,多分的財產稱為「長支財」。嫡長子分完長支財後,所余家產再由包括嫡長子在內的諸子均分,且並不分嫡庶。這種繼承制為歷代法律所規定,並成為中國傳統民俗之一部分。[2][3]中國女子在古代雖不能直接於分家時分得財產,但卻可以嫁妝形式間接分得部分家產。自南宋以降的歷代法律中,女兒可分得相當於兒子分得的財產的二分之一。[4]因此,古時女兒出嫁時,嫁妝的上限須按當時的家產以假設分家來計算:嫡長子分完長支財後,余財由所有子女再分,諸女均分所得是諸子均分所得之一半。[5]嫁妝不能超過此一上限。[5]例如一戶有三子三女,均未成婚,但長女即將出嫁。如此時分家,長子先分完占當時家產一半的長支財,剩下的另一半三子各得九分之二,三女各得九分之一,也即三女各得全部家產的十八分之一,長子分得全部家產的十八分之十一,長子以外的諸子各得全部家產的九分之一。
到了近代,隨着婦女解放運動和平權思想的普及,現在中國(含港澳)的法律都也規定了財產均等繼承制度,並且把「子」擴展到女兒,各子女具有相等的繼承權。在家族身份以及榮譽權的繼承上,習慣上通常依然採用長子繼承制,如孔子家族的世襲封號。另外,在一些家族企業也往往讓長子繼承領導的地位;不過,由於市場社會化包括企業股份的公眾化,又出現了職業經理人階層,並且一部分人會有自己不同的事業愛好,此外,現在的家庭子女數量少,社會環境和觀念也都發生了一些變化,因此這方面的長子繼承現象並不是絕對的。但財產繼承方面奉行「傳男不傳女」,仍是為普遍現象。2015年,中國大陸一項對公證遺囑的調查報告顯示[6],大多數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繼承的方式,在生前指定兒子為財產繼承人。以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法定繼承時,配偶、女兒和兒子享有平等繼承權的法律規定。父母剝奪女兒繼承權的同時,普遍要求女兒與繼承財產的兒子一同按法律規定贍養自己[7]。此前,傳統社會中,已婚的女性不繼承家產、亦無贍養父母的義務,而是以兒媳婦身份、隨丈夫贍養他的父母[8]。針對此類現象,有評論認為「權利和義務都是對等的,女兒有贍養老人之義務,卻無繼承財產之權利——這道理很難講得通[7]。」
香港新界原居民一直採取傳男不傳女制度,故如未有在遺囑指定給予女兒,遺產只會分予兒子;至1990年代中香港法律始規定男女繼承權平等。
日本長期採用長子繼承制。現在的民法雖然規定各子女可平均繼承父母遺產,但現在仍有不少人讓長子繼承父母的全部土地。
在明治時代之前有各式各樣的繼承方式[註 4]。由於還沒有統一的繼承相關法令,因此許多家族屢屢產生了不少紛爭。明治時代起,華族和士族規定使用長子繼承制,長子可以世襲爵位[9]。甚至也規定一般平民使用長子繼承制[10]。在這個舊法令中長子繼承制實行得相當徹底,嫡長子具有絕對的優先繼承權。盟軍統治時期,昭和22年(1947年),在駐日盟軍總司令部(GHQ)的指導下,修訂日本民法,廢除原有繼承法,法律上廢止長子繼承制,規定各子女繼承權平等。但到現在仍然有不少家庭讓長子繼承較多遺產。
朝鮮半島古代亦使用嫡長繼承制,在朝鮮王朝時更是嚴格實行,除非正室無子,否則只有嫡子有繼承權,正室無子時也只有良妾之子有機會得到繼承權。但也有幾個君主是以庶子身份繼位。
歐洲
中世紀伊比利半島上的王國的社會結構類似財團。世家門閥中施行長子繼承制(Majorat),家庭中的長子可以繼承家產,次子則可能剃髮修道,成為修士,或在與摩爾人的戰鬥中碰運氣,用努力來贏取榮耀和土地。
參見
註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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