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英語:Identity Card)是身份證明檔案當中的一種,一般為長方形卡片,且通常註有持證人的姓名、相片、出生日期、個人身份號碼等身份資訊。早期的身份證大多為紙質,需要以手工形式[1],使用打字機甚至手寫的方式製作[2][3],現在則一般為塑料制且內建晶片[4]。
並非所有國家都實行身份證制度,事實上在不少國家中身份證並非強制性制度,甚至不存在身份證制度[5],這些國家的居民一般會選擇使用其他的身份證明檔案,如駕照、護照、保險卡等。
歷史
中國於唐朝時已出現身份證的雛形,朝廷發給官員「魚符」,以木頭或金屬精製而成的。其形狀像魚,分左右兩片,上鑿小孔,以便繫佩,上面刻有官員姓名、任職衙門及官居品級等。
給各階層民眾使用的身份證於明朝出現,稱為「牙牌」,刻有持牌人的姓名、職務、履歷以及所在的衙門,不但官員會使用,並開始向中下階層發展。某些府邸出入的人不論貴賤都要佩帶[6]。傳統的紙版配相片式身份證已經很少,現代身份證多是採取高技術的智能卡形式,具備由電腦進行掃描和閱讀的能力。
各地情形
英聯邦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首次發行了強制的身份證,但在1919年時取消。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又重新引入身份證,但在戰爭結束7年後的1952年又廢除了,原因是廣大公眾對Willcock v Muckle案件的憤怒到達了高潮,此案件中Clarence Henry Willcock在違規駕駛時被警察攔下後拒絕出示他的身份證。儘管他輸了官司,然而法院一致認同他的觀點,即身份證存在是不適當的。
儘管如此,還是有些國務大臣建議重新引入身份證制度,在各式各樣的理由下,2003年,那時的國務大臣大衛·布蘭基特說英國政府打算引進一種基於生物技術的國內身份證計劃,同時使用資料庫記錄居民的人口,而這將在2013年前強制實行。英國內政部認為這種身份證可打擊國際恐怖分子活動,35%的恐怖分子使用虛假的身份旅行。最近以來,政府也聲稱這種身份證將幫助阻止非法移民,「健康旅行」,騙取津貼以及偷竊身份,並且生物護照也將讓英國國民更易到美國旅行。
美國目前還沒有真正的全國身份證,這是由於全國範圍內都沒有這樣的聯邦機構擁有足夠司法權可以發佈給所有美國公民身份證。所有立法機構都嘗試建立一個這樣的機構,但是都失敗了,主要原因是來自於自由意志主義者和保守派政治家的強烈反對,他們把這種全國性的身份證看作是極權主義者控制社會的象徵,自由派人士也反對,原因在於身份證會限制甚至剝奪了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特別是投票權,因為不少的少數族裔公民並無持有身份證。
然而,由於各種需要身份認證的需要,現時美國的社會安全號碼以及駕駛執照的功效已類同於身份證。地方車管所(DMV)也可以為沒有駕照的人發State ID來作為證件。而2005年,美國Real ID法案通過後,美國也有關於全國性身份證的爭論。
中華民國的身份證稱為「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依中華民國《戶籍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份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國民身份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
第五代身份證是1985年起所換發,但因發行多年,已嚴重被偽造用以犯罪。在2000年初起就開始研議更換新身份證,原先身份證上有象徵華人的龍圖案,由於「龍」宗教上有敏感性,故被一些信奉亞伯拉罕諸教等人士所反對。經過數年設計,正式版本於2004年定稿。原預定於2005年7月起全面換發,但因為中華民國法律《戶籍法》第八條有規定請領及補發身份證需要按捺指紋,被質疑侵犯人權,因此司法院大法官採取緊急處分權決定暫緩,並於同年9月的大法官會議做成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裁定《戶籍法》中按捺指紋的規定違憲失效。後於同年12月21日起開始換發第六代中華民國身份證,至2006年12月31日換發完畢。此次換發新身份證與以往不同的是,不再以顏色區分性別,但對於相片的規定嚴格許多;也因為有強制露出耳朵的規定,被部分耳朵缺損(小耳症等)人士所抗議。
行政院原定於2020年10月開始換發第七代數碼身份證[7],受疫情影響而延後。而原定於2021年1至6月澎湖縣、新竹市及新北市進行小規模試行換發作業,7月啟動全面換發作業,惟因社會各界對政府資訊保安及個人資料私隱保護多有疑慮,新竹市政府亦宣佈決定暫緩試辦,因此行政院在2021年1月21日決議暫緩推動,待制定數碼身份識別證專法後再行辦理。[8]
中華民國國軍原本是以「軍人補給證」做為軍用身份證件,1969年改成中華民國軍人身份證。
馬來西亞身份證被稱為「大馬卡」(馬來西亞人通常稱為「IC」)。《1959年馬來西亞國民註冊法令》(英語:Laws of Malaysia Act 78 - NATIONAL REGISTRATION ACT, 1959)規定,年滿12歲擁有馬來西亞國籍的馬來西亞公民需在3個月內到國民登記處申請並領取身份證,剛出生的且符合資格註冊公民的嬰兒想成為馬來西亞公民也需要到國民登記處申辦出生證以及兒童大馬卡(兒童身份證)。
馬來西亞於2001年發行大馬卡,是全世界第一個使用「多用途智能卡」取代身份證的國家,也是第一個在身份證上使用微晶片技術的國家,馬來西亞於1998年研發該技術,也是全世界第一個研發這項技術的國家,馬來西亞政府撥款並透過國內的IRIS Corporation公司研發這項技術。自馬來西亞推出使用此技術技術的身份證後,世界各國也紛紛推出類似的卡取代身份證。
馬來西亞身份證為一張使用微晶片技術的多用途智能卡,持有身份證大馬卡(兒童大馬卡以及永久居留證除外)的民眾可使用身份證繳付公共交通費、繳付過路費、繳付停車費、進行網絡交易、到各大銀行提款或存款、上網更新資料、電子錢包、記錄健康資料(基本健康資料,例如血型等,加快醫療方面的診斷程式)、到商店購買並支付商品款項等等。此外大馬卡身份證(永久居留證除外)里包含馬來西亞護照資料,以方便移民局處理出入國事務。未來馬來西亞政府也打算以身份證大馬卡取代駕駛執照。
馬來西亞身份證(大馬卡)上所可以看到的文字資料不多,其原因是因為所有資料已被記載在身份證上的晶片裏面。該晶片在普通商店裏所使用的政府授權機器讀取的情況下只能獲取非常基本的資料,其他重要資料則需要政府部門的特別機器才可讀取,保護私隱也提供安全保障,避免資料被盜。
- 正面:身份證號、晶片位置、姓名、地址、相片、另有防偽相片以及性別。
- 背面:國民登記局局長簽名,持有人的身份證號。
大馬卡的類型會因該人的身份而有所不同。
- MyKad(大馬卡):滿12歲的普通馬來西亞公民所使用的身份證。
- MyKid(兒童大馬卡):未滿12歲的普通馬來西亞公民所使用的兒童身份證。
- MyTentera(軍人大馬卡):現服役於馬來西亞武裝部隊的軍人所使用的軍人身份證。
- MyPolis(警察大馬卡):現在馬來西亞皇家警察部隊服務的警察所使用的警察身份證。
- MyPR(永久居留證):擁有馬來西亞永久居留權的外國公民所使用的永久居留證,設計與普通身份證差距並不很大,但其顏色為紅色。
根據馬來西亞國籍法(英語:Malaysian Nationality Law)以及馬來西亞聯邦憲法(英語:Federal Constitution of Malaysia)第三章第二節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三章第二節第二十四條,如一位擁有馬來西亞國籍的馬來西亞公民得到他國的公民權(英國例外),馬來西亞聯邦政府有權利在有通知的情況下立即下令剝奪該人的馬來西亞國籍、馬來西亞公民權,並停止該人的馬來西亞身份證(大馬卡)以及馬來西亞護照。當該人再回國時也將不能以馬來西亞公民之身份入境,但該人可以使用他國護照和他國公民的身份入境馬來西亞。
1984年4月6日,中國大陸開始實行居民身份證制度。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並且開始頒發第一代居民身份證。第一代居民身份證採用印刷和照相翻拍技術塑封而成,比較容易被偽造。
2003年6月28日,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此中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也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2004年3月29日起中國大陸正式開始為居民換發內藏非接觸式IC卡智能晶片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公安部表示,居民身份證更新換代工作將在2008年前全部完成。第二代身份證較第一代身份證做了很多改進。第二代身份證表面採用防偽膜和印刷防偽技術,使用個人彩色相片,而且內建了數字晶片,採用了數字防偽措施,存有個人圖像和資訊,可以用機器讀取。還採用了更大字庫,目的在於解決人名地名中的冷僻字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一章總則第五條規定: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自2012年1月1日起,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資訊。如果已持有未登記指紋的舊證,登記後即換發新證。自2013年1月1日起,第一代身份證失效,居民只能使用第二代身份證。
香港身份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簽發。香港法例規定凡年滿11歲或在香港逗留多於180天人士,皆需於年滿11歲後或抵港30天內登記領取身份證。年滿11歲的兒童所領取的身份證為兒童身份證,並必須於年滿十八歲後更換為成人身份證。現在香港使用的身份證屬第七代身份證-智能身份證,取代上一代舊有電腦證,並逐步失效。智能身份證除了可以作一般出入境及身份認證用途外,還可以用作網上電子證書或作為公共圖書館的圖書證。每張香港身份證上,均會在姓名一欄下面,印有中文電碼,以方便政府或機構作輸入姓名之用。
如果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因需要更換新證或因丟失舊證而要補領,在新證未發出前入境事務處會發出「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收據」。此收據具臨時身份證的功能,但不能用作出入境香港之用。
澳門居民身份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身份證明局簽發,是澳門居民的主要身份證明檔案。
2010年,根據澳身份證明局向獲難民資格的人士發出難民身份證[9]。
由於中國大陸已普遍使用相應的居民身份證作為通用的身份證明檔案,與港澳台居民在中國大陸作為身份證明檔案的通行證件(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或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格式並不適配,中國公安部於2018年開始簽發與居民身份證格式標準相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給常住中國大陸的港澳台居民申請,作為對應的在中國大陸使用的身份證明檔案。
強制性身份證可能只是在一定年齡之後開始生效。條款中的「強制」一詞在不同的國家可能有不同的意義。通常,如果沒有身份證,可能會被頒發一張罰款單,或者有些情況下,沒有身份證會被拘留,直到身份被確認。
- 比利時:State Registry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荷蘭語,法語或德語,在12歲時首於發行,強制於15歲)
- 愛沙尼亞:id.ee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愛沙尼亞語)
- 德國:Personalausweis(德語)
- 以色列:Teudat Zehut(16歲開始頒發,18歲強制執行)
- 韓國:주민등록증/住民登錄證(住民登錄證,17歲強制執行)
- 波蘭:Dowód osobisty(18歲)
- 羅馬尼亞:Carte de identitate(14歲)
- 新加坡:國民身份證 Immigration & Checkpoints Authority(15歲)
- 西班牙:Documento Nacional de Identidad(DNI)
- 香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Hong Kong Identity Card,11歲強制執行)
澳大利亞(公民認證)、芬蘭、法國、日本、瑞典和瑞士實行非強制性身份證。例如日本可取得個人編號卡,自由領取。
丹麥、挪威、冰島沒有官方的國家身份證。上述國家雖無公民身份證,但有其他形式的證件佐證就可以,如:護照、駕駛執照、社會保險帳戶、出生證明等。
身份證支持方、反對方爭論
支持身份證的人士指出:
反對身份證的人認為: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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