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尼亞死刑制度於1990年被廢除,並自1991年以來一直被羅馬尼亞憲法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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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尼亞統一前
死刑在今天的羅馬尼亞有着漫長而多樣的歷史。穿刺公弗拉德三世(主要統治於1456-62年的瓦拉幾亞)因刺穿數千人而臭名昭著。[1]1799年,他的繼任者之一康斯坦丁·漢格爾利被奧斯曼帝國勒死、射殺、穿刺並梟首。[2]在摩爾達維亞,關於死刑的最早記載出現在瓦西里·盧普1646年的文本中,而在瓦拉幾亞,1652年的類似記載出現在馬太·巴薩拉布統治時期。雙方都規定,特別嚴重的罪行,如叛國、殺父或綁架婦女,應處以死刑。只有在死刑犯把土地讓給教會,或者和家人一起成為教會的農奴的情況下,宗主國才能寬大處理死刑犯。[3]
在瓦拉幾亞的首都布加勒斯特,當男人被指控為盜竊、偽造、叛國、冒充者或法外之徒,那他就會在牛車裏被吊死,然後遊街。被吊死的屍體會被放置在那裏很長一段時間,作為烏鴉的食物。安東·瑪麗亞·德爾·基亞羅在1718年的一篇文章中寫道,在這條路上的每一個小酒館裏,女人們都會拿着酒杯走出來,讓男人喝得酩酩大醉,這樣他就不怕死。如果他的母親或妻子陪着他,他們也會勸他喝酒,在絞刑的時候,他會頭暈目眩,不知道發生了什麼。格里戈雷四世·吉卡禁止了公開市場處決。[4]第一次關於徹底廢除的辯論發生在18世紀中期,最響亮的支持者是康斯坦丁·馬夫羅科達特,他在1730年至1769年期間四次統治摩爾達維亞,六次統治瓦拉幾亞。然而,19世紀早期犯罪率的上升導致了死刑的恢復。1818年頒佈的《瓦拉幾亞法》對預謀殺人罪、偽造貨幣罪、持槍殺人罪和搶劫罪都進行了死刑。在摩爾達維亞,1817年的《卡利馬奇法典》允許對殺人、殺父、搶劫、投毒和縱火罪判處死刑。[3]1848年瓦拉幾亞革命的領導人呼籲廢除廢除,並很快發佈了一項類似的法令。摩爾達維亞地區的政治領袖不太關注死刑存廢議題,只有米哈伊爾·科格爾尼恰努提出廢除死刑。革命被鎮壓後,在位的大公們維持了死刑,瓦拉幾亞的康斯坦丁·坎塔庫濟諾和摩爾達維亞的格里戈雷·亞歷山德魯·吉卡的刑法中都提到了死刑。[3]
霍里亞,克洛卡和克里安的叛亂者在1785年被奧地利帝國當局(後來控制了特蘭西瓦尼亞)以死亡輪處決。[5]里維烏·雷布雷亞努1922年的小說《絞刑的森林》及其1965年改編的電影,借鑑了他的兄弟埃米爾的經歷,埃米爾於1917年被絞死,當時奧匈帝國解體,特蘭西瓦尼亞與羅馬尼亞聯合。[6]
羅馬尼亞王國
現代的羅馬尼亞國家是在多瑙河公國統一後於1859年成立的,1864年頒佈了《刑法》,除若干戰時罪行外,沒有規定死刑。受1831年比利時自由主義模式的啟發,1866年的憲法確認了對和平時期犯罪的死刑的廢除。[7]到19世紀末,只有另外六個歐洲國家廢除了死刑,它們分別是:比利時、芬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和葡萄牙。[8]
1923年《憲法》第16條重申廢除和平時期的罪行。然而,不斷上升的犯罪率使人們傾向於支持死刑。儘管起草者反對死刑,1936年的新刑法還是納入了一些法律條款。1938年的《憲法》確立了皇家獨裁,擴大了死刑罪行的範圍,授權對侵犯王室、對高級公眾人物、出於政治動機的謀殺和盜竊期間的殺人行為判處死刑。後來修訂了《刑法典》,以執行憲法規定的任務。[9]在揚·安東內斯庫的獨裁統治下,刑法變得更加專制。盜竊、盜竊武器、縱火、走私和其他幾項罪行都被判死刑。在這一期間,死刑也被用作政治鎮壓某些羅馬尼亞共產黨成員和反德抵抗戰士的工具。[9][10]例如法蘭西斯·潘奈特和菲利蒙·薩布。根據作家馬略·米爾庫的說法,戰爭期間有30名反法西斯者被處決,其中除3人外,其餘都是猶太人。[11]
共產主義時期
1945年通過了兩項關於戰爭罪的法規,第二年,安東內斯庫和他的三名追隨者被行刑隊處決。[12]根據軍事檔案,在1949年至1963年之間,於格奧爾基·喬治烏-德治的統治下,羅馬尼亞有260人被處決,其中包括盧克雷奇·帕特拉什卡努,尤金·於爾卡努,伯爾尼集團成員約阿尼德·岡,1956年匈牙利革命期間的反共抵抗運動的抗議者。這些處決是在1949年《死刑法》之後發生的,該《死刑法》界定了反對共產主義國家和計劃經濟的罪行,並在整個1950年代被幾項法令修改。[13]他們規定對一些危害國家、和平和人類的罪行判處死刑。[13]根據第202/1953號法令,對國民經濟造成嚴重損害的大規模貪污被列入了符合執行條件的罪行名單。1957年,在共產主義統治下,對嚴重謀殺罪首次實行死刑。[12]
宣傳性的使用主要集中在法律規定的宣傳上,而不是針對特定案例的宣傳。首先考慮到處決的具體威懾作用,該政權使用死刑主要是為了消滅法西斯分子、破壞分子、民族敗類或抵抗團體成員等。雖然也可以直接取消死刑,但當局決定遵循法律程序。這是為了提供合法性的表象,旨在改善政權的形象,也具有普遍的威懾作用。雖然主要的法學家在1956年辯論並試圖廢除死刑,但在1958年史太林主義統治者格奧爾基·喬治烏-德治發起了一波新的鎮壓浪潮後,法律規定和實際使用收緊了。[12]
1958年,為了促使國家保持中立而與外國人接觸的行為或戰爭行為會被被判處死刑,顯然是納吉·伊姆雷在1956年匈牙利革命期間所採取的措施,而且由於蘇聯佔領部隊在那年夏天撤離,導致該政權鎮壓國內異見人士,因此這些措施變得更加緊迫。第318/1958號法令擴大了「經濟破壞」和「流氓罪」的定義,一場激烈的打擊經濟犯罪的運動持續了兩年,記錄了87人被處決,其中28人只是因為挪用公款。[12]
1969年刑法改革後的一段時期,尤其與壽西斯古的人格有關。這些法律條款,正如他們向更廣泛的公眾解釋的那樣,是在宣稱該政權的人道主義的精神下制定的,因此歸咎於史太林時期特有的暴力鎮壓。廢除意識形態的夢想,通過一篇關於死刑自然消失的論述,隨着新人物的建立和總體上犯罪的減少,得以重新實現。這種意識形態的討論與嚴密的法律框架沒有聯繫,更與死刑的解釋和政治化使用沒有聯繫。如果我們看一下死刑的不一致使用,看一下由宣傳機器散佈的各種威懾運動,就可以看出死刑的政治化。[14]
1969年通過的新《刑法》規定了28項死刑,包括經濟和財產犯罪。 這個數字在1970年代大大減少了。 1969年至1989年,執行了98次死刑判決; 在此期間被處決的有揚·里馬魯和格奧爾格·斯特凡內斯庫。[14]大多數定罪涉及謀殺,但也有一些罪名是大規模盜竊國家財產。例如,1983-1984年,有19人因盜竊公共財產(主要是大量肉類)而被判處死刑,所有這些人都受益於緩刑。[14][15]
在壽西斯古掌權的整個時期,有104人在吉拉瓦監獄和拉霍瓦監獄被行刑隊處決,減刑強化了他作為一個嚴厲而善良的「人民的父親」的形象。[16]在吉拉瓦監獄,囚犯被帶到監獄的右側,綁在一根柱子上,由6名、10名甚至12名下級軍官射殺。而在拉霍瓦監獄,他們在一間地下房間中被處刑。整個過程都是保密的,通常在上訴被駁回幾天後處決,那些在吉拉瓦處決的人通常被埋葬在村裏的公墓里。未成年人、孕婦和有3歲以下子女的婦女不適用死刑。[16]1987年5月,揚·皮斯托因嚴重殺人罪被槍決,這是該政權最後一次執行死刑。[17]羅馬尼亞的最後處決就是獨裁者壽西斯古本人和他的妻子埃列娜在1989年羅馬尼亞革命中救國陣線革命軍推翻該政權後執行的:他們經過救國陣線成員的作秀公審,然後即時被救國陣線行刑隊帶往軍營外空地槍決,由軍人拍攝壽西斯古夫婦處決片段被羅馬尼亞電視台向世界轉播[15]。壽西斯古夫人埃列娜·壽西斯古是現代羅馬尼亞唯一被處決的婦女。[3]
1989年後
1990年1月7日,即獨裁者壽西斯古被槍殺後只是過了2星期,救國陣線的領導人以法令迅速地廢除了死刑並推行民主化改革;[3][18]一些羅馬尼亞人認為這是前共產黨人逃避懲罰的一種方式,並在1990年1月的一系列抗議活動中要求恢復死刑。[19]作為回應,領導人安排在1月28日就該問題舉行全民投票,但在投票開始前10天取消了投票。[17]1991年2月27日,羅馬尼亞批准了《國際盟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第7/1991號法律)。《憲法》批准12月明確禁止死刑;[20]2003年通過的憲法修訂版保留了這一禁令。[3]《憲法》規定,如果修正案會導致對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壓制,就不允許進行任何修改,這被解釋為,只要現行《憲法》有效,就不得恢復死刑。羅馬尼亞還受《歐洲人權公約》(自1994年5月起)和《歐盟基本權利憲章》(自2007年1月起)的約束,這兩份文件都是廢死主義文件。[20]在2000年總統選舉之前,排名第二的科尼留·瓦迪姆·都鐸將重新引入死刑作為他競選的主要綱領。[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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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拉德三世進行穿刺處決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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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里亞,克洛卡和克里安被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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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東內斯庫被行刑隊處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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