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私家法學著作,也是中國最早的一部初具體系的法典,舊題魏國李悝所撰,已經亡佚,其存在真偽受到學界爭議。[1]
名稱
學者對於《法經》的名稱意義可謂眾說紛揉。蔡樞衡所著的《中國刑法史》中認為「法經」是概括西周「邦法」、「邦成」兩部刑法而成,因此「法經」的法是代表「邦法」,而「經」則和「刑」相近,或者「經」可借為「成」,因此「法經」指的是法刑或法成。[2]
寧漢林、魏克家所著的《中國刑法簡史》中認為「法」借為「伐」,而「伐」指擊或處罰之意,「法」應使用了古意,應指肉刑。「經」則是「剄」的借字,因此「法經」實際是指肉刊和死刑兩種刑罰。 [3]
楊慧潔認為「法」和「經」兩字在春秋戰國時應用廣泛,認為「法經」只可能使用其通行意思。但《法經》中的「經」字有可能是後人所加。[4]
內容
《法經》原文已失傳。根據史料的零星記載,《法經》共有六篇,即:[5]
- 盜法(關於打擊侵犯財產權方面的法律)
- 賊法(關於懲治國家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 網法(亦稱囚法,關於囚禁和審判犯罪者的法律)
- 捕法(關於捉拿、追捕犯罪者相關的法律)
- 雜法(關於懲罰除盜、賊以外的法律)
- 具法(對《法經》其他五篇的一般性原則規定)
記載
最早提到李悝有着《法經》的文獻是陳群、劉劭所著的《魏律序》,後錄於《晉書·刑法志》,記有李悝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先於《盜》《賊》」。其後,《唐律疏議》對《法經》亦有所記述,「周衰刑重,戰國異制,魏文侯師於里(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商鞅傳授,改法為律。漢相蕭何,更加悝所造戶、興、廄三篇,謂九章之律」。《唐六典》注中亦有類似的記述。至明末,董說的《七國考》中的《魏刑法》引有桓譚《新論》中關於《法經》的記述,約為300字,記載較為詳細。[1]
真偽
在先秦兩漢的文獻中對李悝著《法經》一事隻字未提,而是首見於唐代學者所編纂的《晉書·刑法志》。因此,在20世紀30年代起,學者對於李悝編寫《法經》一事多有質疑。[1]
認為李悝沒有着《法經》的學者有捷克斯洛伐克學者鮑格洛、日本學者仁井田陞、守屋美都雄、中國學者楊寬、廖宗麟等。1959年,捷克斯洛伐克學者鮑格洛在《東方檔案》第27期發表《李悝〈法經〉的一個雙重偽造問題》,認為桓譚《新論》在明清時已經不存在,自然不可能出現在董說的《七國考》中,認為他是以《晉書·刑法志》內容加以偽造的。1965年,日本學者守屋美都雄發表了《關於李悝〈法經〉的一個問題》,反駁鮑格洛的意見,認為桓譚《新論》確有可能至明末還存在。[6]
中國學者方面,楊寬初期認為董說《七國考》中確是徵引桓譚《新論》的原文,其後又認為有董說偽造的可能。廖宗麟認為《法經》的指導思想「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不合戰國時代各諸侯國對「富國強兵」的要求。而在李悝的個人從政經歷來說,未見其在法律上有所作為。再者,當時無論是儒、法、道家也好都沒有編纂過專門的法律著作,認為這不合李悝先後時代政治家的所為。[7]
認為李悝著有《法經》的學者有中國學者李力、張警、段俊傑[8]等。李力認為假如桓譚《新論》中確有記述《法經》的內容的話,應該在《隋書·經籍志》、《唐律疏議》中有所反映,不應該隻字不提,認為董說《七國志》中徵引《新論》的內容確為偽造。但他認為,漢代時期《法經》已經佚失,只是魏明帝後至《晉書·刑法志》的作者發現了間接的材料,認為《七國志》引《新論》文雖偽,但李悝確著有《法經》。[6]
張警認為,漢代文獻中不見有《法經》記述的原因是因為漢代史學家不好談論秦律,因此也不會討論秦律祖本的《法經》,因此在他們的作品中不見有《法經》的記載。而且桓譚的《新論》在明代尚有完書,董說很有可能確實看見其書。而且董說本身的有一定的人物操守,不太可能對作偽書。[9]
夏陽認為《法經》雖是真實,但不是李悝所著,認為應該是於商鞅死後至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前由某秦國人所撰。[1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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