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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官(英語:political appointee)源自於英國的政黨政治,係為避免因政黨輪替而影響施政而產生的制度。政務官是經由政治任命,對政策負責或隨執政黨同進退的官職[1],相對於文官公務員系統中的事務官。政務官是受民選首長(例如總統)指派任命,任期並不固定。常見的政務官包括多數民主國家的內閣部長、政府秘書長或幕僚長等[2][3]。
在美國,政務官包括總統直接指派任命的白宮幕僚長和白宮新聞秘書(白宮發言人),以及其他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的高級首長,例如國務卿、副國務卿、國務次卿、國務院各局助理國務卿(助卿)、內閣正副部長、次長、助理部長、國家情報總監、國家安全顧問以及美國駐外大使和駐聯合國常任代表(駐聯合國大使)等等。
一般而言,新總統就任後所有政務官的任命程序至少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時間,包括舉行聽證會、委員會及全院表決等程序;通常國務卿是最優先處理的人事案,從正式提名到確認同意任命約一週左右。
學理上之政務官,即「隨政黨進退、政策變更而定去留之人員」(如各部會首長等),目前中華民國法律上稱政務人員,目前僅有《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專為政務人員退撫事項詳作規定。相對於政務官的稱作事務官或常務官,學理上政務官與事務官加起來合稱「行政官」。
目前所指稱的廣義政務官職包括總統府正副秘書長、發言人、國家安全會議正副秘書長、諮詢委員、行政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政務副秘書長、發言人、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各部會首長與政務副首長,以及立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三院秘書長和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等,另外還有少部分的駐外大使[4]。
在臺灣,絕大部分政務官均由總統直接任命或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立法院(國會)並無人事同意權;少數政務官(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由總統依《憲法》規定提請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依法律規定立法院對檢察總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和中央選舉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任命享有同意權。另,地方民選首長依《地方制度法》任命之直轄市副市長、副縣(市)長、一級機關單位首長亦屬政務官。
1997年第四次修憲後,由於立法院不再擁有閣揆之人事同意權,內閣負責的對象實質上已經由國會轉為總統,因此依1996年總統直選之後的憲政慣例,總統任期屆滿時,所有府會政務官需一併同其進退,行政院院長也會率領全體閣員於新總統就職前提出內閣總辭,由將卸任的總統批准;另外,如果閣揆因各種因素辭職時,內閣通常也會跟着總辭,內閣政務官如未獲慰留則將隨閣揆同去。至於國會改選後內閣應否總辭,則因現今體制為雙首長制而有所爭議;不過若國會改選結果執政黨失利,閣揆幾乎都會提出總辭以示負責。[5]
在韓國,政務官包括總統直接指派任命的總統秘書室長、首席秘書官及其他各秘書官、發言人和內閣部會首長等等,以及總統提名、需經國會同意任命的國務總理。在慣例上,各部會長官在任命前會先由國會舉行人事聽證程序,經國會同意後再由總統正式任命;不過此一聽證僅有諮詢的效力,實際上如果國會不同意首長人選,總統仍然可以直接任命之。
捷克的政治體制偏向內閣制,總統雖然自2013年起改為直接選舉而似有權力擴張的跡象,不過至今仍未能對內閣人事進行實質上的干預,僅有象徵性的任命權力。通常國會改選之後,總理會先自國會選出並由總統任命,其餘內閣閣員等政務官再由總理與執政聯盟的各黨派協商,經總統象徵性的諮詢後,最後正式任命組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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