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官為文官公務員系統成員。相對於政治系統中的政務官,事務官在政治上必須保持中立,任期不由選舉和黨派轉換所影響。[1]
另一種定義的事務官不是以產生方式、而是以權責區分,指在政府中負責實際執行事務的官員;相對而言,政務官是指領導並作出決策的官員。
較具典型的例子是,英國的文官在兩種意義上都是「事務官」,而選舉產生的議會、內閣官員,以及此類官員任命的幕僚等,則不是事務官,而是政務官。皇家任命的內務官員職位和世襲的官職也不是事務官職。
而各國的事務官在國家或地方層級都有不同的分配。[2][3]。但 2016 年起,中國大陸開始嘗試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使職級與待遇掛鈎,並在 2018 年公務員法修改中得以確認
臺灣事務官
以中華民國(台灣)為例 事務官通常指永業性公務員或稱常任文官,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均屬之,人事制度採簡薦委制,官等分為簡任、薦任、委任,職等最高為第十四職等,最基層為第一職等。 其中第一至第五職等為委任官、第六至第九職等為薦任官、第十至第十四職等為簡任官。[4]
內政部 常務次長 | 簡任第十四職等 |
內政部役政署 署長 | 簡任第十三職等 |
內政部 主任秘書/司長/技監/參事 | 簡任第十二職等 |
內政部 副司長 | 簡任第十一職等 |
內政部 專門委員 | 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 |
內政部 科長 | 薦任第九職等 |
內政部 秘書/技正/視察 | 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
內政部 專員 | 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 |
內政部 科員/技士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 |
內政部 辦事員 | 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 |
內政部 書記 | 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 |
常任公務員—須經國家考試及格
不具備事務官
一些國家不區分事務官和政務官,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隊伍囊括所有公職人員,不論如何產生或是否擔當政治或重要決策職務。[7]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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