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總理大臣(日語:内閣総理大臣ないかくそうりだいじん Naikaku sōri daijin)是日本最高行政首長,主要職責為領導內閣的運作,主持內閣會議日語閣議 (日本)皇室會議日語皇室会議,以及代表內閣向國會提出施政報告,領導自衛隊。其須擁有文民[註 2]國會議員身分,經國會選出後再交由天皇任命。日本國外常冠國名稱為日本首相,有時稱日本總理大臣[1][2][3];在日本則簡稱為總理大臣総理大臣そうりだいじん Sōri daijin ?)、總理総理そうり Sōri ?)、首相首相しゅしょう Shushō ?)、宰相宰相さいしょう Saishō ?)等,尊稱「閣下[4]。現任內閣總理大臣是石破茂,在2024年10月1日上任。

Quick Facts 日本國內閣總理大臣, 尊稱 ...
日本 日本國內閣總理大臣
內閣總理大臣紋章
內閣總理大臣旗
現任
石破茂

自2024年10月1日
尊稱總理、總理大臣、首相、閣下
官邸總理大臣官邸
提名者國會全體議員選出
任命者天皇
任期四年,無連任限制[註 1]
設立法源日本國憲法
先前職位太政大臣太政官
首任伊藤博文
設立1885年12月22日,​138年前​(1885-12-22
副職副總理(非常設職務)
網站www.kantei.g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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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人認為內閣總理大臣自1885年(明治18年)職位設立以來,容易產生任期不長、甚至短至數月便下台的情況,進而造成日本政府推動的政策出現不穩定甚至自相矛盾的情況[5]

概述

創設之初

日本設置內閣總理大臣之職位,是在1885年明治維新期間隨着內閣制度的創立而開始的,以取代過往在律令制中執掌國家行政權的太政大臣(正/從一位宰相職務,三公之首),比日本第一部現代憲法《大日本帝國憲法》(明治憲法)施行時間1890年11月29日還早,第一任為1885年12月22日就任的伊藤博文

事實上,《大日本帝國憲法》並沒有明文設置「內閣總理大臣」這個官職,僅設置「國務大臣」,即內閣閣員;內閣總理大臣職務的法源依據,則是來自先後於1885年及1889年頒佈的《內閣職權日語内閣職権》與《內閣官制日語内閣官制》,後者便規定內閣總理大臣為「各(國務)大臣之首領」,主要功能為統合整個內閣,但也僅有「同輩者之首」的地位,在法律上對於其他國務大臣沒有任免權。如果內閣成員間發生意見分歧導致國政無法推行,只能走向總辭日語内閣総辞職一途。由於當時的法律同時規定軍部大臣(陸軍海軍大臣)必須由現役軍人擔任,導致軍部可以此干預內閣總理大臣、乃至於整個內閣的人事權,這種現象在昭和初期日本法西斯主義抬頭後尤其明顯。

明治憲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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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憲法下的統治機構圖。帶括號的是憲法中沒有規定的機構

在《大日本帝國憲法》的體制下,內閣總理大臣是由天皇親自任命的(此方式稱為「大命降下日語大命降下」),但因不是憲法規定的職位,其任命方式曾因時局變遷而多次改變。最初是由元老向天皇薦舉,因而常由推翻江戶幕府明治維新有功人員出任;直到大正民主時期,在當時自由民主浪潮的氛圍下,則多由眾議院多數黨的黨首出任,此慣例被稱為「憲政之常道」;進入昭和時代後,隨着日本逐漸進入戰時體制、以及最後一位元老西園寺公望的逝世,改為由內大臣召集的「重臣會議日語重臣会議」舉薦,又轉變成現役軍人或軍部相關人士出任的局面。

根據《大日本帝國憲法》,政治實權掌握在天皇手上,而天皇又被視為祖神的象徵,但實際上政府的權力掌握在軍部和內閣,因此內閣總理大臣變成「有責無權」的情形,在大日本帝國時代的內閣任期反而並不穩定。

現行憲法情形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盟軍佔領日本,在駐日盟軍總司令部訓政指導下,重新制憲,《大日本帝國憲法》被現行的《日本國憲法》取代,內閣總理大臣的職務才連同整個內閣組織列入憲法之中。在以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為基礎的新憲法中,內閣總理大臣被賦予許多舊憲法時代沒有的政治權力,例如可在不需要天皇或國會的同意下自行任免國務大臣,使其握有實權、而真正成為國家的最高行政首長。首位依據《日本國憲法》就任的內閣總理大臣,為1947年5月24日上任的時任日本社會黨委員長片山哲[6]

歷任內閣總理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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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任內閣總理大臣伊藤博文(1841-1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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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時間最長的內閣總理大臣安倍晉三(1954-2022)

職位變更形式

選出與就職

根據《日本國憲法》規定,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議員在兩院議員中提名人選,並召開聯席會議以進行表決,再由天皇進行形式上的任命。該聯席會議的正式名稱為「內閣總理大臣指名選舉」,通稱為「首班指名」。為了避免戰前軍政府的狀況重演,根據《日本國憲法》第66條第2項,內閣總理大臣必須由文民(非武裝人員)擔任;但法條對「文民」沒有明確定義,通常被認為是指未曾在舊日本軍服役、或是不具備現役軍人(現指在自衛隊服役日語自衛官)身分者[8]

內閣總理大臣通過間接選舉產生,即從國會議員中選出,因此多由國會多數黨或是聯合政府成員政黨的黨首出任。特別的是,因為眾議院較具民意代表性,故《日本國憲法》施行以來的內閣總理大臣均由眾議院議員出任,這已形成一種憲政慣例英語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political custom)。《日本國憲法》雖然有規定內閣總理大臣的產生程序,卻沒明確規定其任期,但是各黨的黨章均對黨首任期有所規定,因而等同間接規範內閣總理大臣的任期;例如從創黨以來長期維持一黨獨大局面的自民黨,就規定黨總裁3年一任,原則上只能連任2次(最多9年)。而國會議員的任期限制,也間接規範內閣總理大臣的擔任時間。自1976年以來,歷屆眾議院均會提前解散。

卸任與解職

內閣總理大臣的擔任時間與其擔任政黨的黨首時間相同。當所屬執政黨選出新的黨首,新的黨首將會成為新的內閣總理大臣。原內閣總理大臣將會召開最後一次會議然後宣佈內閣總辭。之後國會將會舉行特別會議舉行內閣總理大臣指名選舉,先由眾議院投票,再由參議院投票,若眾議院和參議院的選舉結果不同,則以眾議院的選舉結果作為最終結果。新的內閣總理大臣當選後,將前往皇居接受天皇任命,天皇會先接受原內閣總理大臣的辭呈,再任命新的內閣總理大臣及其提名的大臣人選。任命後,新的內閣總理大臣將會領導新內閣前往總理大臣官邸合影。

權責

根據《日本國憲法》以及其他法令,內閣總理大臣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如下:

  • 組織內閣,任命並任意罷免國務大臣(《日本國憲法》第68條)
  • 允許對在任國務大臣起訴(《日本國憲法》第75條)
  • 代表內閣向國會提出議案(《日本國憲法》第72條)
  • 代表內閣向國會報告一般國內事務與外交關係(《日本國憲法》第72條)
  • 代表內閣指揮監督各個行政部門(《日本國憲法》第72條)
  • 與專職國務大臣共同簽署法律及政令(《日本國憲法》第74條)
  • 主持內閣會議(《內閣法》第4條第2項)
  • 指定內閣總理大臣及專職國務大臣的代理人(《內閣法》第9條、10條)
  • 擔任皇室會議日語皇室会議議長(《皇室典範》第29條、33條)
  • 發佈緊急命令(《警察法》第71條)
  • 執掌自衛隊最高指揮監督權(《自衛隊法》第7條)
  • 間接侵略日語間接侵略或其他緊急狀態,一般警察不可能維持治安時,命令自衛隊出動維持治安(《自衛隊法》第78條)
  • 中央選舉管理會委員之任命及罷免(《公職選舉法》第5條之2)
  • 日本放送協會經營委員會委員之任命(《放送法》第16條)

徽章與旗幟

官邸與出行

內閣總理大臣官邸

內閣總理大臣官邸(首相官邸)24小時工作,緊急事態發生時,內閣情報調查室(CIRO)的內閣情報集約中心收到速報,並向內閣危機管理監、內閣官房副長官補(事態處理、危機管理)、危機管理審議官報告,接受指令[10]

5層爲最上層,是內閣總理大臣、副總理內閣官房長官內閣官房副長官辦公室,4層是閣議室、內閣辦公室、特別接待室,這兩層職能集中體現爲辦公。3層是辦事處和玄關大廳,2層是接待廳和貴賓室。1層是記者會見室和記者俱樂部等宣傳設施。地下層是危機管理中心。

政府專用機

註釋

參考文獻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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