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性虐待(child sexual abuse),又稱兒童性騷擾(called child molestation),是一種虐待兒童的形式,為成人或更年長的青少年利用兒童來實施性刺激的一種行為[1][2]。兒童性虐待的形式包括:與兒童發生性行為(無論是否是對方同意還是強行要求,或者是通過其他方式);猥褻(惡意接觸兒童陰部、女孩乳頭等);兒童性誘拐;或是利用兒童製造兒童色情影片等。[1][3]兒童性虐待的倫理問題有沒有有效同意、潛在傷害、剝削問題、違反道德義務[4]。
兒童性虐待可發生在多種場合,其中包括家庭、學校或工廠(在使用童工較多的地區)。童婚是兒童性虐待最常見的一種形式。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指出,「童婚可能是發生在女孩身上兒童性虐待的最常見的形式。」[5]兒童性虐待的影響因情況而異[6]。有受害者會經歷抑鬱症、創傷後應激障礙、焦慮、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問題[7],且有進一步在成年期受害的傾向, 但一些乃至可能很多有相關經歷的人沒有遭受任何嚴重傷害[7][8]。家庭成員造成的性虐待主要形式是亂倫,除了對孩子身體上的傷害,並且可能會導致更嚴重和長期的心理創傷,特別是在近親亂倫的情況下。[9]
據估計,兒童性虐待的全球發生率對男童為7.9%、對女童為19.7%。[10]大多數性虐待罪犯與受害者熟悉:約30%是孩子的親戚,最經常的是兄弟、父親、叔叔或堂兄弟;60%左右是其他熟人,如家庭保姆或者鄰居。大約10%的兒童性虐待案件的罪犯是陌生人。[11]且大多數兒童性虐待由男人所為。[11][12][13]
此類性虐待發生的家庭往往缺乏凝聚力和穩定性,溝通質量差,情感親密度低,暴力、酗酒或吸毒等問題頻發。性虐待的施虐者通常具有社會技能不足、衝動控制障礙、學習困難、抑鬱等特點,而且有相當一部分施虐者自己也有童年期的性虐待或身體虐待的經歷。性虐待的施虐者往往通過威脅或賄賂的方式強迫兒童保守秘密,而且隨着時間的推移,性虐待的頻率和強度往往會增加,使得揭露更加困難。性虐待的受害者在面對親密關係的同時,也面臨着傷害和恐懼,這給他們帶來了特別困難的經歷和衝突的情感。[14]
戀童癖這個詞一般是套用在那些性侵兒童的人,[15]但是針對兒童的性犯罪者不一定都是戀童癖,除非他們對青春期前的孩子有強烈的性慾。[16]根據法律,「兒童性虐待」經常被用作為描述成人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或是與未成年人發生「兩情相悅」的行為而觸犯刑事或民事法律的總稱。[17][18]美國心理學會指出,「在同意與成人發生性行為這件事上,兒童還不具有足夠的認知能力」,並譴責任何一個這樣做的成年人:「一個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是違反道德甚至犯罪的行為,亦是永遠不能被社會認同的行為。」[19]
1995年9月20日聯合國第五十次會議A/50/150備忘錄之第112項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進行解釋和強調,兒童色情(未滿十八歲)和雛妓都是違反公約第34條和36條精神的、非法的兒童性剝削:「凡使兒童從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動,不論以誘惑、脅迫或其他方式,國家皆應基於兒童福利的觀點,實行適當措施,以防止兒童受到任何形式的性剝削。」[20]
影響
科學證據仍未準確找到兒童性虐待的危害有多大[21]。其影響因情況而異[6],並取決於一系列因素[22],像是性虐待所涉及的行為、虐待者的身份、過程中有否以武力強迫、施行次數、兒童的性別和年齡、社區支持、家庭環境等等[22][23][7]。部分乃至許多人會為此經歷慢性的重大影響[7][22],但一些乃至可能很多有相關經歷的人沒有遭受任何嚴重傷害[7][8],於成年後也沒出現症狀[24]。少數證據顯示最初無症狀者有1至2成會在2至3年內惡化[24]。
兒童性虐待會為部分受害者帶來各種各樣的影響[23],對一些而言這比其他虐待的影響還要深遠[7],大多數症狀是心理上的問題[8]。此一經歷與日後酗酒、物質濫用、自殺、反社會行為、學習成績差、性行為過早、性焦慮、患上抑鬱症、恐慌症、創傷後壓力症有關[22][7]。他們成年後更有可能需要面對欠缺性慾和性興奮的問題[8],以及低自尊、職業困境、心理疾病、物質濫用等問題。[14]此外,受害者有較高風險面對未成年懷孕和再度受害的問題[25]。性虐待還可能導致兒童的大腦結構和化學發生長期的改變,影響他們的神經系統和免疫系統的功能。[14]
法律應對
以下主要就與兒童性交方面來討論:
宋代開始出現「與幼女性交視為強姦」的法律條文,清代同意年齡法在中國法制史上首次將強姦幼童與強姦幼女並列,同等治罪[26]。
- 《慶元條法事類·雜門》「諸色犯姦」條下:「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里,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里。折傷者,絞。先強後和,男從強法,婦女減和一等。既因盜而強姦者,絞。會恩既未成,配千里。」。
- 《元史·刑法三·奸非》,「諸強姦人幼女者處死,雖和同強,女不坐。凡稱幼女,止十歲以下……諸十五歲未成丁男,和姦十歲以下女,雖和同強,減死,杖一百七,女不坐」。
- 《大明律·奸非》規定:「凡和姦,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姦杖一百。強姦者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姦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
- 清朝乾隆年《大清律例·刑律·犯姦》中規定:
- 「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將未至十歲之幼女誘去強行姦污者,照光棍例斬決。其強姦十二歲以下,十歲以上幼女者,擬斬監候。和姦者,仍照雖和同強論律,擬絞監候。」
- 「將未至十歲之幼童誘去強行雞姦者,亦照光棍為首例斬決。如強姦十二歲以下十歲以上幼童者,擬斬監候,和姦者,照姦幼女雖和同強論律,擬絞監候。」
- 清末《大清現行刑律》將「姦幼女」和「姦男童」相提並論一同懲治。
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猥褻兒童罪是指猥褻不滿14周歲的兒童的行為。猥褻行為既可以是強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強制性的;猥褻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幼男或幼女;猥褻行為出於故意,且行為人必須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兒童;如兒童為幼女,則男性行為人不具有姦淫的意圖,這是本罪與姦淫幼女罪的關鍵區別;但如果兒童為幼男,婦女對之實施猥褻行為的,則包括性交行為與性交意圖。
刑法認定未滿16歲的人對於性不具有自主能力,因此只要與16歲以下的人發生性關係,不管當事人的意願如何,都構成犯罪行為。倘若性行為的發生違反了當事人的意願,屬性侵犯,那當然構成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章;若當事人未滿14歲,根據刑法第222條,必須加重刑罰。如果是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刑法並不認定那是兩情相悅,除非行為人當時也未滿18歲,此時的非法行為屬於告訴乃論罪,除非當事人及家屬提告不願寬恕才會遭到起訴。根據刑法第227條「妨害性自主」罪章,「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2007年又公佈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禁止與兒童性交易、傳播兒童色情資料。
香港於1978年在《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規定「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爲犯罪[27],同時於2003年12月立法禁止兒童色情資料的傳播。
日本國會立法禁止兒童色情前,還存在專門製作男童色情影片的堂山公司。1999年(平成11年)11月1日日本公佈《兒童買春、兒童色情禁止法》(日語:児童買春・児童ポルノ禁止法),禁止兒童性交易及禁止兒童色情作品的買賣和傳播,包括動畫以及遊戲。2008年,日本國會還提案《兒童色情禁止法改正案》(日語:児童ポルノ禁止法改正案),試圖禁止未成年人個人持有含有色情內容的動漫遊戲製品,但最終於2009年棄案。
2012年自民黨與公明黨重新執政後,自民黨就聯同公明黨、日本維新會再次提出《兒童色情禁止法改正案》,把個人的「單純持有」兒童色情品納入監管以及檢控範圍,即往後只要個人被認為持有被認為是兒童色情的作品,政府亦有權力檢控。由於日本動漫畫裏,也擁有相當多有兒童的角色者,以及擔心政府會藉此法過度審查出版物內容,及無端進入民宅搜索,故而引起日本動漫業界以及愛好者,出版業界及一部分民眾的反對,也令此法在日本社會引起爭議[28][29]。
有民眾認為在《兒童色情禁止法改正案》下,即使是兒童運動後面紅耳赤的樣子,甚至穿着泳裝的兒童等等,也能成為被認定是兒童色情物品的元素,這使《兒童色情禁止法改正案》被諷「嘴上說要守護兒童,但卻扼殺兒童的夢想(動漫畫)」。[30]2013年5月8日,麻生太郎於日本參議院預算委員會會議上,接受「眾人之黨」山田太郎議員有關《兒童色情禁止法改正案》的質詢,麻生的回答被認為支持此法的實施,部分日本網民因此對其表示失望,而形容為OTAKU(御宅)中出了叛徒。[31][32]最終該修正案於2014年6月18日獲得通過,但明確規定該修正案不適用於動漫畫及電腦動畫(CG)。[33][34][35]
根據日本法律的規定:和13歲以上的女性發生性關係,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不算違法;散播未滿18歲者兒童色情圖像是非法的。法律同時禁止對未滿18歲人士的乳頭接觸。
- 泰國與印尼是東南亞及東亞的童妓交易集中地區。雖然東南亞各國都立法不允許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爲,但由於民間有「與幼兒性交可以延年益壽」的迷信傳統,加之經濟落後,這些國家更有發達的地下色情業,窮人家的孩子有大部分會爲了賺錢而從事性交易,一些流浪兒童也會迫於生計而從事性交易,使得這一地區稱爲全球戀童買春者的集中地。據2004年的研究調查表明,泰國已經有近80萬名童妓,如今,這一現象越來越嚴重。[36][37][38][39]
- 馬來西亞:禁止任何兒童色情,根據《Penal Code (Act No.574)》裏的第375(f)條文,若和一名未滿16歲的女性進行性行為屬犯法(強姦),無論她同意與否。觸犯者可被判坐牢不少於5年,不超過20年和進行鞭笞。
印度的地下兒童販賣、性交易亦十分發達。雖然販賣兒童及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爲屬於非法,但關於兒童性侵害和虐待的法律規定並不完善,處罰措施也不夠嚴厲,警察亦睜隻眼閉隻眼,因此狀況十分普遍、嚴重。2006年,印度新德里社會科學研究所進行的一項全國調查顯示,印度正在成為性旅遊業中心之一,特別是兒童性交易日益猖獗,海邊度假勝地喀拉拉邦和果阿正是這類交易的中心。報告說:「作為一個秘密的地下生意,我們很難調查到具體的數據用於估計印度兒童性交易的規模和範圍有多大。但是,毫無疑問,人數是越來越多。」兒童權利專家認為,原先泰國和印尼是西方戀童癖者光顧的熱點,但在這些地方採取了比較嚴厲的打擊措施之後,他們轉而來到南亞。[40]
- 澳洲:據新南威爾斯省《Crimes Acts 1900》第91G章 規定,任何人強迫、引誘或 允許18歲以下兒童進行兒童色情行為即屬違法,最高監禁14年。根據澳洲首都領域(坎培拉)《Crimes Acts 1900》第64章 規定,任何人強迫、引誘或允許18歲以下兒童進行兒童色情行為即屬違法,最高監禁15年及/或罰款1500罰款單位。根據南澳大利亞省《Criminal Law Consolidation Act 1935》第63B章 規定,任何人誘使18歲以下兒童進行兒童色情行為即屬違法,最高監禁12年。根據北領地《Criminal Code》第125E章 規定,任何人誘使18歲以下兒童進行兒童色情行為即屬違法,最高監禁14年。
參考資料
延伸閱讀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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