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是指在工作場合下僱傭兒童(十八歲之前的未成年人),對兒童的童年成長存在不良影響,干預他們正常上學,在精神上、身體上、社交上或道德上存在威脅或損害。[3]許多國際組織都認為這一行為是剝削。世界立法機構都禁止童工。[4][5]這些法律並不認為所有兒童從事的工作都是童工;例外如兒童藝術家(如童星)、在監督下的訓練,或是當地原著居民兒童所從事的勞動,等等。[6][7][8]
童工在歷史上廣為流傳。在1940年以前,5-14歲的兒童在歐洲、美國和其它殖民地勞動。這些兒童在農業、家庭作坊、工廠、礦山或做報童等。做夜班的有些一直做到12小時。隨着家庭收入的上升,學校的興起和童工法案的通過,童工率有所下降。[9][10][11]
在發展中國家,由於貧困和學校貧乏,童工依然泛濫。2010年,撒哈拉以南非洲童工率最高,一些撒哈拉國家超過50%的兒童在5–14歲階段工作。[12]在世界範圍內,農業是童工最常見的僱傭場所。[13]絕大多數童工出現在農業地區和非正式城市經濟地區;兒童大多數被父母僱傭,而不是工廠。[14]貧窮和缺乏教育是童工的主要致因。[15]
根據世界銀行數據,在1960-2003年間,世界童工率從25%下降到10%。[16]不管怎樣,童工總數依然高居不下,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和國際勞工組織承認2013年世界上年齡在5-14歲的童工人數約為1.68億人。[17]
工種分類
根據國際勞工標準,儘管兒童可以工作,可是工種的危險程度以及對兒童身心的影響程度是相當關鍵的。工作普遍分為三類,包括「輕量工作」、「危險工作」和「最惡劣形式的工作」:
這是指該工作不會損害工作者的健康和發展,並且不阻礙他們上學和接受職業培訓的機會。 一般國家都會容許13至15歲的兒童從事「輕量工作」,但有關工作時數和種類則因地而異。而這些工作可包括家務清潔、輕巧的農耕種植工作、店務員、售票員、送報員、包裝、運送等。
不論是工作性質本身或是工作地點,只要會危及工作者的健康、安全、心理或不道德的,這類工作便屬於「危險工作」。 國際勞工組織建議各國必需立法規管「危險工作」,並只能讓18歲或以上的人士從事這些工作。 一般來說,這些工作包括採礦、編織毛毯、製造磚塊和玻璃、建造業、製造業、販賣酒精、水底工作(underwater work)、控制機械、街頭販賣及娛樂事業(如在夜總會、酒吧、賭場、馬戲團等工作)等。
這些工作包括將人當作奴隸、販賣、用作抵債;強迫參與戰爭;賣淫、從事色情事業;製造或販賣毒品,以及所有危及工作者的健康、安全、心理或不道德的工作。 而所有18歲以下的青少年是嚴禁參與或從事這類工作。
歷史
在工業革命期間,年僅4歲的兒童進入工廠工作,工作環境常常致命。[18]據此,使用兒童作為勞工常常被富裕國家列為侵犯人權而被廢除,而貧窮國家依然對此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童工常常被定義為僱傭最低合法年齡以下的兒童作為全職勞工。
維多利亞時代因在工廠和礦山僱傭兒童,或是讓兒童掃煙筒而臭名昭著。[19]童工常因貧困而在工業革命之初扮演重要角色。例如,查爾斯·狄更斯因家人欠債入獄,年僅12歲就不得不在塗料工廠工作。貧窮的兒童必須幫助家人,常常在危險的環境下從事報酬微薄的活計,[20]收入僅為成年男子的10–20%。1788年,在英格蘭和蘇格蘭,143個水動力棉織廠中有2/3的工人是兒童。[21]在十九世紀大不列顛,1/3的貧窮家庭無人能養家餬口,由於親屬死亡、遺棄,許多兒童不得不在幼年就勞苦工作。
卡爾·馬克思激烈地反對童工,[22]稱英國工業:「不吸血就活不了,連孩子的血也吸,」而美國資本的融資是「將兒童的鮮血資本化」[23][24]。
在煤礦里,兒童可以爬進成人爬不進的低矮坑道。[25]
兒童也可以做差役、掃煙筒、擦鞋或是賣火柴、賣花或是其它小東西。[20]一些兒童也為好工作當學徒,如建築業或家僕(在十八世紀中葉,倫敦家僕有超過120,000人)。工作時間很長:建築工人夏天每周工作64個小時,冬天52個小時,家僕每周工作80個小時。
在二十世紀早期,數以千計的兒童在玻璃工廠勞動。在缺乏現代科技的情況下,生產玻璃十分危險辛苦。該過程需要加高溫融化玻璃(3133 °F=1723°C)。當男孩們工作時,他們不得不暴露在高溫下。這可能會造成眼疾、肺病、中暑、劃傷或燙傷。由於工資按計件計算,他們不得不長時間工作,沒有間歇。由於爐子得持續加熱,從5:00 pm 到3:00 am需要值大夜班。很多工廠青睞不滿16歲的男童工作。[26]
甚至是年僅3歲的兒童也得工作。大量兒童被用作雛妓。[27]很多兒童(和成人)每天工作16個小時。在1802年和1819年,工廠法案得以通過,規範濟貧院兒童在工廠和棉織廠每天勞動12個小時。這些法案大多是一紙空文,隨後的激進煽動導致,如1831年皇家委員會,即「縮短時間委員會」推薦11-18歲兒童每天最多勞動12小時,9-11歲兒童最多8小時,9歲以下的兒童被禁止僱傭。這些法案只規範了紡織工業,更多的煽動導致1847年的另一項法案通過,將所有兒童或成人每天工作時間限制為10小時。
到1900年,約有170萬年齡不滿15歲的兒童在工廠勞動。[28]
在1910年,超過200萬年齡不滿15歲的兒童在美國工作。[29]這包括兒童卷香煙,[30]在工廠幹活,在紡織廠卷線,在礦山工作或是裝罐頭。[31]路易斯·海因的鏡頭拍攝了二十世紀前十年童工的照片,引起了對南方兒童勞苦的極大同情。路易斯·海因在1908-1917年間拍攝了這些照片,為全美童工委員做了貢獻。
在二十世紀早期,童工不單單在工廠和礦山盛行。歐美家庭作坊也僱傭兒童勞動。[10]政府和改革人士呼籲工廠勞動必須得到監管,國家有義務為窮人提供救濟。立法機構隨後跟進,導致工廠的工作轉移到了城市居所。家庭和婦女都對此表示歡迎,因為這樣可以為她們提供在家收入,同時不妨礙帶小孩。
家庭作坊全年不停歇。一些家庭願意讓孩子勞動。[32]在許多例子中,男子也在家勞動。在法國,超過58%的成衣工人在家勞動。在德國,在家全職勞動人數在1882-1907年翻了一番。在美國,數以百萬計的家庭一周七天開工,全年生產成衣、鞋帽、假花、皮革、火柴盒、玩具、雨傘和其它產品。年齡在5–14歲的兒童與父母一道工作。家庭作坊和童工在澳大利亞、不列顛、奧地利和世界其它地方十分普遍。鄉村地區則把孩子們送到田裏。1946年,弗里達·米勒(後為美國勞工部主任)告訴國際勞工組織稱這些家庭作坊「工資微薄、勞動時間長,工作環境不健康不衛生。」[10][33][34][35]
在1650-1950年間,歐洲列強在殖民地系統性使用童工。在非洲,殖民當局鼓勵傳統族系生產模式,僱傭整個家族而不是男子。數以百萬的兒童在殖民地種植園、礦山和家庭作坊勞動。[37][38]就5-14歲童工而言,一種複雜的勞動系統被建立起來,即兒童受僱為學徒,無償勞動來學手藝。一種窮人學徒系統在十九世紀被應用,殖民地主無需徵得父母或兒童本人的同意即可使用童工,將其送離家人,發配到遠方另一殖民地主的農場上。[39]其它項目包括'勤工儉學'項目,即兒童一遍勞動一遍學習。例如,不列顛在稅收和通過法案後出台了所謂的1899年主僕法案,鼓勵殖民地使用童工,特別是在非洲。這些法案准許原著居民擁有當地一些土地,作為殖民政府僱傭婦女和兒童在農場勞動的報酬。
除了法律以外,新稅收也在殖民地上徵收。這些稅種之一是不列顛和法國殖民帝國徵收的人頭稅。在一些殖民地中,這些賦稅在所有年過8歲的人徵收。為了交稅,或是勉強餬口,殖民地兒童不得不勞動。[40][41][42]
在東南亞殖民地,如香港,童工如妹仔被委婉地稱為文化傳統,不列顛當局對此視而不見。[43][44]荷蘭東印度公司官員稱童工虐待是「將兒童從更加悲慘的命運中解救出來。」贊比亞和尼日利亞基督教傳教學校也要求兒童勞動,以換取宗教教育,而不是世俗教育。[37]在其它地方,加拿大統治地區指定了所謂的條款破壞法案,將不配合的童工關入監獄。[45]
對童工監管的提議早在1786年就開始提出。[46]
在世界許多地方,童工依然盛行。對童工的估算各異。如果5-14歲兒童參與各類經濟活動被納入計算,則得2.5-3.04億人。如果輕量兼職被拋去,國際勞工組織估算在2008年全球5-14歲童工人數為1.53億人,比2004年估算人數少了2000萬人。童工中約60%參與農業活動,如耕種、放牧、捕魚和林業。另有25%的童工參與工作如零售、搬貨、餐飲、拾荒、擦鞋、家僕和其它勞動。其餘的15%在非正式經濟組織、家庭作坊、工廠、礦山里做工,裝鹽,操作機器等。[49][50][51]2/3的兒童與父母一道工作,在家無償勞動。另一些兒童成為導遊,有時則在餐館和商店工作。童工大多在鄉村地區(70%)和非正式城市部門(26%)勞動。
與流行觀點不同,大多數童工受僱於父母而非工廠或正式經濟組織。獲得報酬的童工常常在鄉村,而非城市中心。5-14歲童工中僅有3%以下離開家庭勞動。[14]
童工在亞洲占勞動力的22%、非洲的32%、拉美的17%、歐美等富有國家的1%。[52]童工比率因國家的不同而不同,有時在國家內部因地區的不同而不同。非洲5-17歲童工率最高,總計超過6500萬人。亞洲人口眾多,導致童工人數最多,達1.14億人。拉美和加勒比地區人口密度較小,有1400萬童工。[53]
今天,童工信息依然難以估量,因為數據不精確,對童工的認識不統一。在一些國家,政府會粉飾太平。例如,中國總體童工數量依然難以統計,政府將童工數據列為「高度機密」[54]中國已經立法禁止童工;但童工在中國依然是個麻煩,大體上在農業和低技術部門,以及小作坊和小企業里盛行。[55][56]
2014年,美國勞工部發表了一份《童工或強迫勞動者生產的產品名單》。其中,中國在12項主要產品中上榜,這些產品是由未成年人和契約勞工生產的。[57]報告列舉了電子產品、成衣、玩具和煤炭等產品。
在很多調查當中,位於世界頂尖的超級大國美國卻面臨着極為嚴重的童工問題,煙草等農業種植方面的短板一直不為人所知,是人人皆可知的秘密。 公平勞工標準法(FLSA)禁止僱傭14歲以下的兒童,並限制16歲以下兒童在合同有效期間工作時間不超過每日三小時。這份法規起草於上世紀30年代,當時兒童從事農場工作是家常便飯,因此這份法規並不適用於農業部門。超過12歲的年輕人便可以無時限地在農場務工。
這個問題在西班牙裔社區中尤為嚴重,西班牙裔佔美國農業工人總數的85%。儘管童工可能是美國公民,但他們的父母通常是非法勞工或持短期簽證,這種情況迫使他們不敢向相關部門舉報童工濫用現象。
「兒童主要從事人工收割的工作。」Coursen-Neff女士說,「他們採摘蘋果、櫻桃、藍莓、西紅柿、青瓜和西葫蘆......他們收割煙草。他們的工作使美國人能享用新鮮的水果蔬菜。」 就在荷蘭政府主辦關於童工的研討會前的幾天,人權觀察組織呼籲白宮「掃清門前雪」。
人權觀察組織表示,這些童工通常受僱於農場上,他們在不安全的條件下每日工作10個小時。美國在童工方面有嚴格的立法,然而在農場工作的18歲以下的童工卻不在該法律保護範圍內。據這份報告的作者Zama Coursen-Neff女士表示:
「由於美國聯邦法律中存在着危險的雙重標準,與美國其他產業工作的兒童相比,在農業部門務工的兒童工作的時間過長、年齡也過輕,其工作條件也過於艱苦。」[58]
梅波克洛夫童工指數2012調查[59]報道了76個國家童工問題嚴重。2012年前10名為:緬甸、朝鮮、索馬里、蘇丹、民主剛果、津巴布韋、阿富汗、布隆迪、巴基斯坦和埃塞俄比亞。在主要經濟增長地區中,梅波克洛夫將菲律賓列為第25名、印度第27名、中國第36名、越南第37名、印尼第46名、巴西第54名,所有這些國家童工不確定性都相當高。
致因
國際勞工組織認為貧困是童工背後最主要的致因。[15]對於貧困家庭而言,一名兒童的收入對於其自身的生存來說至關重要,由此影響到家庭。勞動兒童的收入雖然不高,但可以占家庭收入的25-40%。其他學者對此表示認同。[14][60][61]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調查,缺乏有意義的替代出路,例如學校和教育[15]也導致兒童從事有害身心的工作。兒童勞動是因為他們沒有更好的出路。許多社區,特別是鄉村地區有60–70%的兒童勞動,沒有學校教育。甚至當學校存在時,由於距離太遠,學費高昂,或是教育質量過差,導致家長對教育表示懷疑。[14][62]
歐洲歷史上童工盛行,在現代社會童工也依然存在,一些文化認可童工,並對其進行鼓勵。有的認為勞動對塑造兒童品質和技巧有利。在許多文化裏,特別是非正式經濟單位和小型家庭作坊里童工泛濫,其文化傳統是子繼父業;童工即是在早年就學習並實踐勞動。類似地,在一些文化里,重男輕女也很流行,女孩得不到教育,被排除在正式教育之外,進入童工行列,如家僕等。[15][63][64][65][66]
比格里和梅赫羅特拉研究了宏觀經濟中對童工的刺激因素。他們將目標定在五個亞洲國家,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印尼、泰國和菲律賓。他們認為[67]童工在上述五國泛濫成災,但並非一朝一夕之禍。宏觀經濟鼓勵童工在世界範圍內存在,在人類歷史上淵源流傳。他們認為童工包括供需兩方關係。貧窮和缺乏教育解釋了童工的供給方面,廉價的非正式經濟泛濫,高收入正式經濟不足導致童工供應增加。另一些學者認為勞動市場不靈便,非正式經濟、工業不上檔次、缺乏現代製造技術是供應並接受童工的主要宏觀因素。[68][69][70]
童工法案和倡議
2002年9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為何有童工
儘管有相當多國家簽定了《兒童權利公約》和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但迄今在世界上仍有眾多兒童因工作而失去接受教育和職業培訓的機會,有些更因此而健康受損、心靈受創,甚至失去性命,主要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點:
《兒童權利公約》和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締約國,需要因應公約的要求,制訂相關法律以禁止國內使用童工和保障工作的兒童利益。然而,國法雖存,政府卻因為各種問題而未有嚴格執行。 可是,實際執行以上法規的工作,政府交由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和公安局、貿易發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局等部門負責,而這些部門的人手嚴重不足,以致難於執法。
國際勞工組織發現,不論是高危工作如採礦,或是簡單工作如包裝等,成人都是與兒童一起工作。儘管成人可以取代兒童進行這些工作,可是僱主為減低成本,於是僱用童工,因為童工的工資往往比成人少。 更重要的是,童工比較單純和可靠,對僱員權利的認識亦較少,故此他們比成年工人更願意受僱主控制,如願意加班、不會曠工、不會組織工會及不會偷竊等。大多數童工的生存環境都比較惡劣,相應的,他們的工作環境也如出一轍,這往往妨礙了他們能夠接受像其他兒童一樣接受相應的適齡教育。
對禁止童工政策的不同意見
部份新自由主義經濟學者反對所有對勞動市場的管制,包括禁止童工。如米爾頓·佛利民和瓦特·布拉克所著《百辯經濟學》(Defending the Undefendable)中都主張,禁止童工的法令反而會剝奪貧窮兒童求生存的機會,強制兒童去學校受教育而不允許工作,對兒童不一定是最好的選擇。香港富商黎智英曾說:「我當過月入港幣六十元的童工。那個時候要是有了法定最低工資,哪怕法定水平是月薪一百元吧,誰會多花四十元僱用我這個不懂事的十二歲小孩?找不到工作餬口,要不是餓死街頭,我便大有可能鋌而走險、作奸犯科了。」[71]
統計數據
所有兒童('000s) (2002)[72] |
經濟性兒童活動('000s) | 經濟性兒童活動(%) | 童工('000s) | 童工(%) | 危險勞動('000s) | 危險勞動(%) | |
---|---|---|---|---|---|---|---|
5–11歲 | 838,800 | 109,700 | 13.1 | 109,700 | 13.1 | 60,500 | 7.2 |
12–14歲 | 360,600 | 101,100 | 28.0 | 76,000 | 21.1 | 50,800 | 14.1 |
5–14歲 | 1,199,400 | 210,800 | 17.6 | 186,300 | 15.5 | 111,300 | 9.3 |
15–17歲 | 332,100 | 140,900 | 42.4 | 59,200 | 17.8 | 59,200 | 17.8 |
男孩 | 786,600 | 184,100 | 23.4 | 132,200 | 16.8 | 95,700 | 12.2 |
女孩 | 744,900 | 167,600 | 22.5 | 113,300 | 15.2 | 74,800 | 10.5 |
總計 | 1,531,500 | 351,700 | 23.0 | 245,500 | 16.0 | 170,500 | 11.1 |
相關條目
國際組織和其它機構:
- ILO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30 (No. 29) Archive-It的存檔,存檔日期2011-12-05
- ILO 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57 (No. 105) Archive.is的存檔,存檔日期2012-08-02
- ILO Minimum Age Convention, 1973 (No. 138) Archive.is的存檔,存檔日期2012-08-03
- ILO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 1999 (No. 182)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參考文獻
引述
更多閱讀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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