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男國賠案[1],又稱陸民國賠案[2],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在2021年7月9日一審宣判[3][4]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在2023年2月15日二審維持原判的一起國家賠償案件[3][5],上訴最高法院期間,雙方在刑事案件達成和解,請求國家賠償者向最高法院撤回國家賠償第一審之訴,等於從未請求國家賠償[6]。
二審宣判後,引發中華民國(臺灣)輿論關注[7][8]。案件判決與大陸地區人民是否屬於中華民國國民[9][1]、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人民[9][1],以及《中華民國憲法》對中華民國的國家定位相關[3]。
法律相關
基於中華民國的主權主張,大陸地區在法律上仍是中華民國固有疆域。來自大陸地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義為大陸地區人民。1981年施行的中華民國國家賠償法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人民」。第十五條規定外國人之適用,「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1993年8月5日,中華民國法務部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結論:所謂「中華民國人民」,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區人民如在台灣地區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10]。
案情、審理
2018年8月12日,時年38歲的大陸籍錢姓男子抵達台灣,開始騎自行車環島。8月16日,高雄市大雨。晚間6時許,錢男騎經路竹區大功路段,停靠在「新達043號」路燈旁,遭遇電擊。路過的陳姓父女給予救援。警消到場時,錢男已身亡[4][11]。相關檢驗結論,錢男為「電擊性休克死亡」。日後審理發現,事發地在案發前半年前有漏電意外,未維修。發現錢男的陳姓女子亦供稱被路燈電到[9]。
錢男父親、母親[8]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訴,要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賠償醫療、喪葬費、精神慰撫金、扶養費等共計新臺幣1,165萬元(約合人民幣272.6萬元)[9][11]。案件由高雄地檢署偵查[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進行一審,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和承包商「騏明實業有限公司」辯稱,錢男為大陸地區人民,大陸地區並無設置管理欠缺的國家賠償責任,不適用中華民國國家賠償法,且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和電機技師公會並未認定是路燈漏電所造成,並無管理疏失之責。法院根據案情,審酌錢男為家中獨子,依據經濟狀況、撫養費、慰撫金及喪葬費等項目[4],於2021年7月9日作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3]。判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及承包商須賠償錢男父母共計新臺幣463萬多元(約合人民幣108萬元)[4][5][11]。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稱事發後檢測路燈未發現漏電,一審判決書內容有許多假設性結果,並無明確點出實際原因,已提上訴[11]。同時,原告、被告均對一審判賠金額有異議。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進行二審[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調查認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管理路燈有瑕疵。法院合議庭審酌錢父在大陸每月有退休養老金、單位補充養老金及社會養老金,可維持生活[5]。2023年2月15日,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高雄市政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3]。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應給付家屬,包括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喪葬費計近新臺幣464萬元[5]。
雙方上訴至最高法院,在該院審理期間,檢方針對路燈維修管理人員,依照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此刑案部分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期間,高雄市政府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之後家屬向最高法院撤回國賠案第一審之訴,等於從未請求國家賠償,本案終結。[6][12]
各方反應
- 二審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一庭長甯馨接受中央社電訪表示,若外國人民在台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缺失導致損失,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規定(即學理所稱「互惠原則」),因此需視被害人國家法律是否與中華民國有互惠原則,決定是否適用國賠法。由於兩岸法律並無互惠原則,此案癥結點為中國大陸人民是否為中華民國人民。法官經函詢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以及陸委會,獲函覆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所以據此依法賠償[9]。
- 二審後,高雄市政府在2023年2月17日表示,對於發生這樣的意外深感遺憾,待收到判決書再研議。市府法制局告訴中央社記者,當初抗辯理由是鍾男為中國大陸人民,不適用國家賠償法,因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各自有一套法律系統運作,能否直接適用有疑義。不過,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情境特殊,法院若認定適用,尊重法院處理,後續由工務局養工處研議處置[9]。同一日,工務局養工處長林志東在高雄市議會說,「尊重法院的判決 等收到判決的內容,看一下檢討一下整個判決內容,是否要再上訴。」[7]
- 二審後,民視新聞網相關報道中,錢男家屬委任律師鄭瑞崙表示,「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而並非外國人。」[13][7]
- 法務部
- 陸委會
- 2023年2月17日晚間,陸委會發新聞稿澄清,此前就該案函復高雄地院的內容從未指稱「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故適用國家賠償法。本會重申前函內容: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未有明文」[2][1]。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條等法條,「中華民國國民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15]。
- 高雄地院一審判決「八、本院得心證之理由」中提及「經大陸委員會以109年7月29日陸法字第1099906751號函覆本院: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等語」。2023年2月19日台灣制憲基金會新聞稿指,「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並無明文規定」實是陸委會不願意說「中國人是外國人」[3]。
- 行政院
- 二審後,中央社相關報道中,未具名的「法界人士」指,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才能適用。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雖然將兩岸分為「台灣地區」、「大陸地區」,但並非將「大陸地區人民」定義為「外國人」,所以官方認為「大陸地區人民」適用國賠法[14]。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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