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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是中華民國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係臺灣高等法院的一個分院,並受該院之監督;但二者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各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本院通常被簡稱為高雄高院。
臺灣高等法院設有臺南、臺中、花蓮、高雄4所分院。因高雄高分院行政組織上是臺灣高等法院的一個分院,審級下轄之所有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在行政上亦不歸高雄高分院管轄,全部隸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管理。
本院目前轄區,在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初期,原屬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管轄;後因轄區內工商發達、人口眾多,並由於高雄市升為直轄市後,臨時市議會建議在高雄市設立高等法院之分院,本院遂於1990年2月1日成立,管轄高雄屏東及澎湖地區地方法院之第二審上訴、抗告案件及該地區屬於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同年5月1日,開始受理案件。
1999年9月15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成立,該院亦成為本院的轄區法院。
任屆 | 姓名 | 就任時間 | 卸任時間 |
---|---|---|---|
院長 | |||
1 | 廖維輝 | 1990年2月1日 | 1993年10月9日 |
2 | 鍾曜唐 | 1993年10月9日 | 1995年5月5日 |
3 | 金欽公 | 1995年5月5日 | 1996年12月5日 |
4 | 楊仁壽 | 1996年12月5日 | 1997年12月16日 |
5 | 劉瑞村 | 1997年12月16日 | 2001年11月5日 |
6 | 黃文圝 | 2001年11月5日 | 2005年6月3日 |
7 | 尤三謀 | 2005年6月3日 | 2010年9月9日 |
8 | 黃金石 | 2010年9月9日 | 2013年7月2日 |
9 | 劉令祺 | 2013年7月2日 | 2015年8月27日 |
10 | 張清埤 | 2015年8月27日 | 2017年1月16日 |
11 | 李彥文 | 2017年1月16日 | 2017年12月20日 |
12 | 凃裕斗(代理院長) | 2017年12月20日 | 2018年1月16日 |
13 | 洪兆隆 | 2018年1月16日 | 2019年12月18日 |
14 | 莊秋桃 | 2019年12月18日 | 2022年8月30日 |
15 | 簡色嬌 | 2022年08月31日 |
2018年8月12日,一名38歲的中國籍錢姓男子來台騎自行車環島,並於同月16日晚間6時40分行經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時,遭路燈電擊死亡。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2023年2月15日二審判決高雄市政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判高雄市府國賠463萬元新台幣,維持高雄地方法院於2021年7月9日的一審判決,認定「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原告中國人民與台灣之間成立「國家賠償之法律關係」,引發爭議。大陸委員會於2023年2月17日晚間澄清,此前就該案函復高雄地院的內容從未稱「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高雄市府也依法提上訴[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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