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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猶太教教規的食物希伯來語כָּשֵׁר‎,/kɑːʃɛər/,英語:Kosher,在當代中國猶太社團中普遍音意譯為可食潔食[1][2]寇修)是符合猶太教飲食規定(科謝魯特)的食材,含「潔淨、完整、無瑕」之意。相關規定除了限制了可食動物的種類外,其屠宰及烹調方式亦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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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教飛機餐一般經雙層密封處理防止污染,外層包裝標有潔食認證標誌

植物

純素食

「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2:16-17)

如創世紀所言,對於廣義的蔬果雜糧,目前只要是人類所能種出來的農作物,都不會遇到問題,唯一要注意的是休息日與烹調時間,其他就沒有任何前置要求或是限制,而且按照規定蔬食也是允許搭配蛋奶素的,使得很多猶太人以蛋白性素食為主[3]

基於塔木德和摩西邁蒙尼德等拉比的對相關誡命的解釋,少部分正統派猶太教徒嚴格食用植物素食,不食用奶和肉。部分改革派猶太教徒基於現代素食運動對猶太教傳統做出新解釋,也不食用奶和肉。

基於塔木德和摩西邁蒙尼德及艾薩克盧里亞等拉比的對相關誡命的解釋,部分地區的正統派猶太教徒只食用植物素食、奶製品和有鱗有鰭的魚類,不食用除有鱗有鰭魚類以外的肉類。例如,敘利亞猶太社區(在19世紀末期被迫遷至以色列地區-巴勒斯坦地區)、部分東歐猶太社區、以及近代皈依猶太教的安第斯克丘亞原住民的社區中,存在這樣的特色習俗。在這些社區發展出豐富的奶製品和魚類菜餚。

不可食的動物

舊約聖經利未記第十一章紀錄了各種可食與不可食的動物名單。名單首先把動物分成「潔淨」「不潔淨」希伯來語טְרֵפָה‎,英語:treifah or treif)兩類。後者不但不可食用,亦不可接觸其屍體,甚至連氣味都不能接觸,否則直到晚上均屬不潔,並須洗滌衣服。如落入器物中,要麼清洗直到隔天,要麼打碎(僅限陶器)。受屍體污染的水乃禁忌中的禁忌。

注意:決定某些動物是否可食,不同派別有不同看法。另一方面,理論上某些動物雖可食用,但猶太人並沒有食用的習慣,例如鳴禽

獸類

「凡走獸中偶蹄,有趾及反芻的,你們都可以吃。」(利11:3)

具體而言,牛、羊、鹿為可食的獸類(申命紀14:4-6)。而駱駝貍貓兔子,不符合上述條件,是「不潔」而不可食。

海產

「凡是水中有鰭有鱗的,不論是海裏的,或河裏的,都可以吃」(利11:9)

按此規則,只有大部份的魚類可以食用(無鱗片的鯊魚鰻魚鯰魚等除外),而一切貝類蝦蟹類甲殼類頭足類及其他水生軟體動物都不可食用。

禽鳥

名單上只具體列出不可食的種類,而非指明判斷食用的標準。

食肉或食腐的猛禽烏鴉鴕鳥夜鷹戴勝蝙蝠之類,以及以外的水鳥皆屬禁食範圍。(利11:13-19)

爬行動物

「這些是與你們不潔淨的,地上爬物與你們不潔淨的乃是這些:鼬鼠、鼫鼠、蜥蜴與其類; 壁虎、龍子、守宮、蛇醫、蝘蜓。」(利未記11:29-30)

名單以外其他全部皆可食。

昆蟲

「凡是有翅,四足爬行的昆蟲,都是你們所當憎惡的;但在有翅,四足爬行的昆蟲中,凡有腳以外,還有大腿,在地上能跳的,你們可以吃。你們可吃的是:飛蝗之類,蚱蜢之類,蟋蟀之類和螽斯之類。其他凡有翅,四足爬行的昆蟲,都是你們所當憎惡的。」(利11:20-23)

特殊情況和爭議

預備食物

收割

符合猶太教規的農田及其產物,須注意三大事項:

  1. 農家符合每七日中休息一日之規定(安息日);
  2. 土地符合每七年中休耕一年之規定(安息年),甚至每五十年休耕一年之規定(禧年);
  3. 產出不要藏有任何害蟲,否則入土銷毀。

屠宰

屠夫須以一刀割斷喉管,以減少動物死亡前的痛苦。而屠夫亦須信仰虔誠,守安息日,不但從技術,而是從信仰的基礎上知道不能讓動物受苦。事後亦要檢查屍身是否符合食用標準,然後再放血(創世紀9:4)及挑出坐骨神經(源自以色列天使相搏被打瘸一事,參創32:33。是故猶太教舊稱「挑筋教」)。

所以猶太社區的專門肉食工廠會有駐場經師。

烹調

除上述所說,安息日不能開明火與下廚以外(部分人連微波爐與電磁灶也不許),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肉奶分離命令: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申14:21)

對於肉乳相混,後來解釋時亦有在教會做出相應規範,而有關規定的嚴厲程度,在南歐猶太人、中東和東歐猶太人、卡扎人間各有不同,但大致可分為以下三批:

  • 南歐猶太人

南歐猶太人(「塞法迪猶太人」或「舍法迪猶太人」)觀念中,哺乳動物的肉不可與同出一轍的奶,同食、同置、同烹(牛肉與牛奶、羊肉與羊奶等配搭皆不妥);但換言之,無論牛奶/羊奶或牛肉/羊肉,不同品種的牛肉與羊奶、羊肉與牛奶是可以的,而配以其他肉食(非哺乳類動物之潔淨肉食,如雞肉魚肉)或植物同食、同置、同烹就更不受影響了。

  • 中東和東歐猶太人

在中東猶太人(「米茲拉希猶太人」)和東歐猶太人(「阿什肯納茲猶太人」或「雅殊卡尼猶太人」)觀念中,其中一大禁忌是相混、共同烹煮或在同一餐食用(即禁止任何紅肉類與任何奶品接觸混合,此嚴格甚於南歐猶太人);但魚及其他食物屬於中性(parave),仍不受影響。

除特殊情況外,食用奶品後肉類的相隔進食時間須相隔30分鐘到1小時,食用肉類後奶品的相隔進食時間須相隔4到6小時;理論上盛載過肉類的容器須待24小時後方能盛載奶品,而盛載過奶品的容器須待24小時(到晚上)後方能盛載肉類。但較為嚴格來說,信奉猶太教者一般乾脆把盛載肉類和奶品的容器分開使用。即兩套餐具,甚至有專門的餐廳分開使用。[4]

  • 卡扎人

最嚴,部份卡扎人更會指定在同一日只能吃一類肉食,即同一日內不能累積吃超過一類肉食。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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