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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王安石變法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熙豐變法,又作王安石變法、熙寧變法,由於變法於神宗熙寧、元豐年間推行,故稱「熙豐變法」。指北宋大臣王安石推動的、宋神宗支持並推行的,旨在消除北宋建國以來積弊的一場改革。新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國庫的收入,但是在施行過程中對人民造成了很多額外負擔,並遭到保守派舊黨的激烈反對,造成新舊黨爭。新法一度被廢除,但一些好的措施最終還是保留了下來,直至宋朝滅亡。當時,小冰期氣候很可能顯著的影響了社會的變化。[1]
北宋中葉以後,內部方面,政府官員數目持續增加:真宗景德年間(1004年-1007年)內外官已達一萬之巨,冗官造成巨大的財政危機,也嚴重影響了行政效率,導致北宋官僚機構持續膨脹,甚至於出現了「一官三人共之」的局面,人民生活壓力更加沉重,以至於「死者道路積,城市接田野」。人民受高利貸和大地主層層盤剝,最終導致「公私之債,交爭互奪,帛未下機,谷未離場,已非己有」。人民生活困頓,而官府卻「暴斂不暫息」。政府卻仍不限制地主階級實行的大規模土地兼併,以至於富者有產而無稅,貧者產去而稅存。人民生活更加痛苦。最終激起了一系列民變:真宗朝有李順、張余等領導益州賊亂,之後持續爆發小規模的匪亂,「一年多如一年,一火(伙)強如一火」[2]。英宗治平二年,北宋的年財政收入為116,138,405,支出卻達131,864,452之巨,很明顯是入不敷出。外部方面,由於實行「兵無常將,將不專兵」的更戍法,導致北宋軍隊指揮系統極度混亂,戰鬥力低下,在和遼與西夏的戰爭中敗多勝少,民族矛盾日趨激化。為了應對同遼、西夏等少數民族政權的大規模戰爭,以及緩和人民內部矛盾,北宋政府常在荒年招收流民入伍,以至於北宋兵力臃腫,到仁宗朝西夏事起,總兵力已達一百二十五萬之巨,形成所謂「冗兵」問題,巨大的軍費支出更是令北宋政府捉襟見肘。
神宗熙寧元年(1068年),新即位的宋神宗問王安石:「當今治國之道,當以何為先?」王安石答:「以擇術為始。」[3]熙寧二年(1069年),宋神宗問王安石:「不知卿所施設,以何為先?」王安石答:「變風俗,立法度,方今所急也。凡欲美風俗,在長君子、消小人,以禮義廉恥由君子出故也……」[3]同年二月,王安石開始推行新法,採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翰林學士范鎮認為,實行青苗法是變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然「少取與多取,猶五十步與百步」。七、八月間,范純仁上書神宗,公開指責安石「掊克財利」、舍「堯舜知人安民之道」;御史中丞呂誨上書彈劾王安石巧詐,說他「置諸宰輔,天下必受其禍」。仁宗慶曆三年(1043年)九月,參知政事范仲淹等人上呈《答手詔條陳十事》,進行改革。一年又四個月後,慶曆新政宣告失敗。但慶曆新政卻為王安石變法提供了相當的基礎。
神宗熙寧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任參知政事,設「制置三司條例司」,議行新法;四月,遣劉彝、謝卿材、侯叔獻、程顥、盧秉、王汝翼、曾伉、王廣廉八人察諸路農田、水利、賦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頒「農田水利條約」。細項如下:
- 凡當役人戶按戶等高低出錢僱役--謂之「免役錢」;
- 凡有產業物力者而不承擔職役的人戶出錢助役--謂之「助役錢」
- 州縣政府所需役錢按僱役多少而定,在此數額以外多徵兩成(20%)--謂之「免役寬剩錢」
王安石的變法對增加國家收入,有着積極的作用,但急於求成,利弊互見,並遭到許多守舊官員反對。王安石又自視過高,不願接納別人的意見。倡行「市易法」的平民魏繼宗「憤惋自陳,以謂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議,都邑之人不勝其怨。」
韓琦在神宗熙寧三年(1070年)奏疏中稱,「制置三司條例司雖大臣主領,然終是定奪之所」、「不關中書、樞密院,不奉聖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則是中書外又有一中書也。」
神宗熙寧六年(1073年),大旱,安上門監鄭俠畫《流民圖》,圖中流民或身背鎖械,或口食草根,告訴神宗說旱災是王安石造成的,神宗大受刺激,對變法產生重大懷疑。王安石認為「水旱常數,堯、湯所不免」,司馬光又上《應詔言朝廷闕失狀》。
神宗熙寧七年(1074年),王安石第一次罷相,出知江寧府。變法運動由韓絳、呂惠卿等人繼續執行,呂惠卿師心自用,引起朝中大臣的不滿。
神宗熙寧八年(1075年)二月,召王安石回京復職,繼續執行新法。入京途中,王安石夜泊瓜洲,有一詩:「京口瓜洲一水間,鍾山只隔數重山。春風又綠江南岸,明月何時照我還。」同年十一月有彗星出現於天,曹太皇太后與高太后哭勸神宗帝不能用王安石。
元豐八年(1085年),支持變法的神宗病逝。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司馬光執政,盡廢新法,蘇軾、范純仁等人皆曰不可,但溫公執意而行,「熙寧變法」以司馬光的「元祐更化」結束。不久王安石在南京病死,同年九月,司馬光病死。史載王安石退居金陵時「聞朝廷變其法,夷然不以爲意;及聞罷助役,復差役,愕然失聲曰:『亦罷及此乎?』良久曰:『此法終不可罷也。』」[4]元佑元年二月,罷青苗法。到了三月,范純仁以國用不足,請復之。八月,司馬光奏稱:「散青苗本為利民。」
蘇軾在反對免役法時說,「自古役人之必用鄉戶,猶食之必用五穀……行地之必用牛馬,雖其間或有以它物充代,然終為天下所可常行」;還說「士大夫捐親戚棄墳墓,以從官於四方者,宣力之餘,亦欲取樂……若廚傅蕭然,則似危邦之陋風,恐非太平之聖觀」,但是後來蘇軾又認為免役法確實可行,他在《與滕達道書》中承認,「吾齊新法之初,輒守偏見,至有異同之論。雖此心耿耿,歸於憂國;而所言差謬,少有中理者……回視向之所執,益覺疏矣」,十餘年後元祐更化時,蘇軾反對司馬光廢除免役法,他說「專欲變熙寧之法,不復較量利害,參用所長」[5]。
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在宣仁太后主導下,致力於恢復祖宗舊制,「凡熙寧以來政事弗便者,次第罷之」[6]。支持變法者被稱之為「元豐黨人」,反對變法者被稱之為「元祐黨人」。宣仁太后死後,哲宗親政,隨即廢除舊法,恢復神宗的新法,從此宋朝進入了黨爭的泥沼,不可自拔。
從各項經濟上改革內容可以看出,王安石的新法規模甚大,其中理財方面最為重要,只可惜實行上反而成效一般,受到時人抨擊。平情而論,王安石變法遭到失敗,一方面是因爲守舊派反對,另一方面他的政策和做法也有改善空間。下列可就六方面論之:
明代楊慎的《丹鉛總錄》對王安石極盡毀謗之能事,謂為「古今第一小人」。最嚴厲的指控是:「王安石的變法葬送了奄奄一息的北宋王朝」。李贄評價:「(王)安石欲益反損,使(宋)神宗大有為之志,反成紛更不振之弊。此胡為者哉?是非生財之罪,(乃)不知所以生財之罪也!」[10]
入清後蔡上翔則有《王荊公年譜考略》一文為王安石之辨誣,以為「荊公之時,國家全盛,熙河之捷,擴地數千里,開國百年以來所未有者。南渡以後,元祐諸賢之子孫,及蘇程之門人故吏,發憤於當禁之禍,以攻蔡京為未足,乃以敗亂之由,推原於荊公,皆妄說也。其實徽欽之禍,由於蔡京。蔡京之用,由於溫公。而龜山之用,又由於蔡京,波瀾相推,全與荊公無涉。」
梁啟超的《中國六大政治家—王荊公》一書為王安石及其變法翻案代表作,在史料上大量參考蔡上翔的《王荊公年譜考略》,把王安石比作中國的克倫威爾,說他以:「不世出之傑,而蒙天下之垢」,稱王安石是「三代下求完人,惟公庶足以當之矣」。青苗法和市易法實為近代「文明國家」的銀行雛型,免役法堪稱「與今世各文明國收所得稅之法正同」。神宗熙寧八年(1075年),農田水利法推行五年之後,「荊公初執政,即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土旱堤堰溝洫利害都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隨功利大小酬賞。其後在位之日,始終汲汲盡瘁於此業。史稱自熙寧二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所興修利水田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雲。」,「荊公所開水利,不可悉數,其大者曰浚黃河,清汴河。」《宋史》載:「熙寧、元豐之間,中外府庫,無不充衍,小邑歲積錢米,亦不減二十萬。」梁啟超對變法的結論是:「實國史上,世界史上最有名譽之社會革命」。
鄧廣銘、漆俠皆肯定王安石變法[11] [12]。王曾瑜則以聚斂為由,否定王安石變法[13]。
溫家寶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結束後接受記者訪問時,曾引用王安石的「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14],來表明他實行改革的決心[15]。
下表中碧綠色為新黨(變法派)得勢時期,紅色為舊黨(守舊派)主政時期:
神宗 | 1067年 (治平4年) |
1月:英宗崩。神宗即位。 9月:王安石任翰林學士。 |
1069年 (熙寧2年) |
2月:王安石任參知政事(副宰相),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着手進行改革。 7月:實行均輸法。 9月:實行青苗法。 11月:實行農田水利法(實行淤田法)。 | |
1070年 (熙寧3年) |
3月:改革貢舉法。 5月:廢除制置三司條例司。 12月:實行保甲法。王安石任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宰相)。 | |
1071年 (熙寧4年) |
10月:實行募役法,於太學實行三舍法 | |
1072年 (熙寧5年) |
3月:實行市易法。 4月:司馬光前往洛陽。 5月:實行保馬法 8月:實行方田均稅法。 | |
1074年 (熙寧7年) |
4月:王安石辭宰相職。轉知江寧府。 | |
1075年 (熙寧8年) |
8月:王安石復任宰相。 | |
1076年 (熙寧9年) |
10月:王安石轉知江寧府。 | |
1080年 (元豐3年) |
6月:元豐改制開始。 | |
1082年 (元豐5年) |
5月:元豐改制完成。 | |
哲宗 | 1085年 (元豐8年) |
3月:神宗崩,哲宗即位,宣仁聖烈皇后攝政。元祐更化開始。 5月:司馬光任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宰相)。 7月:廢除保甲法。 8月:廢除市易法。 10月:廢除方田均稅法。 |
1086年 (元祐元年) |
1月:廢除募役法。 閏2月、司馬光任尚書左僕射(宰相)。 4月:王安石去世。 8月:廢除青苗法。 9月:司馬光去世。 | |
1093年(元祐8年) | 9月:宣仁聖烈皇后去世,哲宗親政。紹聖紹述開始。 | |
1094年 (紹聖元年) |
2月:復行新法。 | |
徽宗 | 1100年 (元符3年) |
1月:哲宗崩,徽宗即位,欽聖獻肅皇后聽政。 7月:同時啟用新舊兩黨人士試圖重整融合朝中和諧。 |
1101年 (建中靖國元年) |
1月:欽聖獻肅皇后去世,徽宗親政。 | |
1102年 (崇寧元年) |
5月:蔡京任宰相。 12月:崇寧興學,三舍法推廣至全國州縣學。 | |
1105年 (崇寧4年) |
9月:司馬光等守舊黨119人被刻為元祐黨人碑之奸黨,後牽連309人。 | |
1106年 (崇寧5年) |
1月:摧毀元祐黨人碑、暫緩批鬥守舊黨。 3月:蔡京辭宰相。 | |
1107年 (大觀元年) |
1月:蔡京重任宰相。 | |
1110年 (大觀四年) |
11月:張商英撰《皇宋政典》,總結新法政令。 | |
1110年 (政和 (年號)二年) |
9月:寄祿官改革推廣至武官及技術官 | |
欽宗 | 1126年 (靖康元年) |
閏11月:靖康之變,北宋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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