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在「文化大革命」結束後,對分別以林彪江青為首的兩個「要奪取最高權力」的集團(官方稱之為「反革命集團」)的總稱。其中包括被毛澤東稱為「四人幫」的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等江青集團核心成員以及邱會作、吳法憲等林彪反黨集團成員。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陳伯達也作為江青集團成員接受審判。

Quick Facts 日期, 地點 ...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
日期1980年11月20日—1981年1月25日 (1980-11-20 – 1981-01-25)
地點 中國北京市東城區正義路1號
被告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
邱會作江騰蛟江 青
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
陳伯達毛遠新
定罪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反革命殺人罪、反革命傷人罪、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故意殺人罪、策動武裝叛亂罪
判決死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江青、張春橋)
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洪文)
其他主犯被判處二十年至十六年不等徒刑(除毛遠新外均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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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背景

「林彪集團」

「江青集團」

其他涉案人員

審判準備

Quick Facts 檢察官, 廳長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
Thumb
檢察官
廳長黃火青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副廳長
2
喻 屏 史進前
檢察員
21
馬純一 王文林 王 芳 王振中 王瀑聲 王耀青 馮長義 曲文達 朱宗正 江 文 孫樹峰 李天相 沈家良 張中如 張英傑 張肇圻 孟慶恩 圖 們 鍾澍欽 袁同江 敬毓嵩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最高人民檢察院
授權法源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聯絡方式
機構沿革
成立時間1980年9月29日
撤銷時間1981年
Close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鄧小平逐漸成為中共實際的最高領導人。在他的倡導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開始對分別以江青、林彪為首的兩個政治集團在法律上進行審判和定罪。值得注意的是,中共有意把張春橋的政敵陳伯達劃歸「江青集團」,以避免林彪問題的複雜化。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於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決定》,任命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火青兼任特別檢察廳廳長,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兼任特別法庭庭長,特別法庭設二個審判庭。決定指出:特別法庭實行公開審判,其判決為終審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起訴書》(特檢字第一號)全文有兩萬多字,被告人共10人,審判前已公開。198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查了起訴書,決定受理此案。

庭審過程

Quick Facts 法官, 庭長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特別法庭
Thumb
法官
庭長江 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副庭長
3
伍修權 曾漢周 黃玉昆
審判員
31
王文正 王志道 王戰平 甘 英 史笑談 寧煥星 司徒擎 曲育才 朱理之 任成宏 任凌雲 劉麗英 劉繼光 許宗祺 嚴信民 蘇子蘅 巫寶三 李明貴 李 毅 吳茂蓀 沈 建 張世榮 張 敏 范 之 費孝通 駱同啟 高朝勛 高 斌 黃涼塵 曹理周 翟學璽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授權法源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聯絡方式
開庭地點
實際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正義路1號
機構沿革
成立時間1980年9月29日
撤銷時間1981年
Close

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在北京市東城區正義路1號(今中共北京市委舊址、北京市人民政府來訪接待室舊址)公開審理此案。1980年11月20日下午3時,第一次開庭,黃火青代表檢方宣讀起訴書後,庭長江華宣佈:江青集團案的被告人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由第一審判庭審理;林彪集團案的被告人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由第二審判庭審理。

判決結果

1981年1月25日上午,法庭宣判,認定10名被告人均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要成員,並判處了相應的刑罰。1986年,毛澤東的侄子毛遠新因參加江青反革命集團而被審訊判刑。

事實認定

劉少奇被誣告陷害、迫害致死案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共謀誣陷迫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

  • 1966年8月,林彪讓葉群把他們捏造的誣陷劉少奇的材料口授給總參謀部作戰部副部長雷英夫,指使雷英夫寫了誣陷劉少奇的材料。
  • 1966年12月,張春橋單獨召見清華大學學生蒯大富,指使他組織遊行示威,首先在社會上煽動「打倒劉少奇」。
  • 從1967年5月開始,江青直接控制「劉少奇王光美專案組」,夥同康生謝富治指揮專案組對被逮捕關押的人員進行逼供,製造誣陷劉少奇是「叛徒」、「特務」、「反革命」的偽證
    • 1967年,江青為了製造迫害劉少奇的偽證,決定逮捕關押河北省副省長楊一辰(原中共滿洲省委組織部幹事)、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承祚(原輔仁大學教授,王光美之師)、天津市居民王廣恩(原奉天紗廠協理)和劉少奇的炊事員郝苗等十一人。
      • 在楊承祚病危期間,江青對專案人員說:「要突擊審訊,把我們所要的東西在楊死前搞出來」。江青的決定,使楊承祚[死者 1]被迫害致死。
      • 江青指揮的專案組也使得王廣恩[死者 2]被迫害致死。
      • 江青夥同謝富治指使對病勢危重的張重一多次進行逼供,致使張重一[死者 3]在一次逼供後僅二小時即死去。
      • 江青夥同康生、謝富治等人,指使專案組對1927年在武漢同劉少奇一起進行工人運動的丁覺群和1929年同劉少奇在瀋陽同時被捕的孟用潛進行逼供,製造偽證,誣陷劉少奇是「叛徒」。
  • 1967年7月,江青夥同康生陳伯達作出決定,對劉少奇進行人身迫害,從此剝奪了他的行動自由。

由於江青等人的誣陷,致使劉少奇[死者 4]遭受監禁,被迫害致死。

刑罰

More information 肖 像 姓 名, 判刑 時的 年齡 ...
被起訴並判刑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
肖 像
姓 名
判刑 時的 年齡 原  職  銜  辯護人 本人答辯情況  罪   名  主刑 附加刑 剝奪 政治權利 出獄時間 去世時間 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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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青
67歲 中央文革小組副組長
第9、10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
不要 不認罪
「為毛澤東而戰」(自稱)
「破壞法庭秩序」(判決書)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3]

4. 誣告陷害罪[§ 4]

死緩
1983年1月減為無期
終身 / 1991年5月14日
(服安眠藥自殺)
77歲
Thumb
張春橋
63歲 中央文革小組副組長
第10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第9屆中央政治局委員
第4屆國務院副總理
上海市革委會主任
不要 不回答法庭對他的審問」(判決書)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策動武裝叛亂罪[§ 5]

4. 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3]

5. 誣告陷害罪[§ 4]

死緩
1983年1月減為無期
1997年12月減為18年
終身
1997年12月減為10年
1998年1月
保外就醫
2005年4月21日 88歲
Thumb
姚文元
49歲 中央文革小組成員
第9、10屆中央政治局委員
上海市革委會副主任
韓學章
張 中
「把自己的犯罪行為說成是犯錯誤,不承認是犯罪」(判決書)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3]

4. 誣告陷害罪[§ 4]

20年 5年 1996年10月5日 2005年12月23日 73歲

王洪文
46歲 第10屆中共中央副主席
上海市革委會副主任
不要 「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判決書)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策動武裝叛亂罪[§ 5]

4. 反革命傷人罪[§ 6]

5. 誣告陷害罪[§ 4]

無期 終身 / 1992年8月3日 57歲

陳伯達
76歲 中央文革小組組長
第8、9屆中央政治局常委
甘雨霂
傅志人
「供認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實」(判決書)

1. 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3]

4. 誣告陷害罪[§ 4]

18年 5年 未知 1989年9月20日 85歲

黃永勝
70歲 解放軍總參謀長 不要 「供認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實」(判決書)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誣告陷害罪[§ 4]

18年 5年 未知 1983年4月26日 73歲
Thumb
吳法憲
65歲 解放軍副總參謀長
空軍司令員
上將
馬克昌
周亨元
「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揭發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實」(判決書)
在《吳法憲回憶錄》裏表示自己無辜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誣告陷害罪[§ 4]

17年 5年 1981年
保外就醫
2004年10月17日 89歲
Thumb
李作鵬
66歲 解放軍副總參謀長
海軍第一政治委員
中將
張思之
蘇惠漁
「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判決書)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誣告陷害罪[§ 4]

17年 5年 未知 2009年1月3日 93歲
Thumb
邱會作
66歲 解放軍副總參謀長
解放軍總後勤部部長
中將
不要 「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揭發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實」(判決書)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誣告陷害罪[§ 4]

16年 5年 未知 2002年7月18日 88歲
Thumb
江騰蛟
61歲 南京軍區空軍政治委員 王舜華
周奎正
「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揭發同案犯的犯罪事實」(判決書)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策動武裝叛亂罪[§ 5]

3. 反革命殺人罪(未遂)[§ 6]

18年 5年 1999年 2009年5月8日 90歲
Thumb
毛遠新
41歲 中共中央政治局聯絡員 未知 「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1.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

2.誣告陷害罪

3.故意殺人罪

4.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5.策動武裝叛亂罪

17年 / 1989年(保外就醫 / 未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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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判決書提到的其他人員

影響及評價

參考文獻

擴展閱讀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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