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度(法語:Ancien Régime,發音:[ɑ̃sjɛ̃ ʁeʒim] (ⓘ))是指中世紀晚期到法國大革命[1](約1500年~1789年)之間法蘭西王國實行的政治和社會制度,在此期間法國由瓦盧瓦王朝和波旁王朝先後統治。這個系統的支柱,貴族的封建制度[2]和世襲君主制[3]分別在1790年和1792年被廢除。舊制度的終結代表了法蘭西第一共和國的開始,也標誌着現代史的發端。
該術語有時也用於指歐洲其他地方類似的封建制度,例如瑞士[4]。
以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舊制度是一種社會制度,即由一定時期內的生產關係和社會關系所決定的上層社會結構,包括其特有的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它的特徵可以從三個角度刻畫:
詞源
1789年底,「Ancien Régime」這個詞已經被法國的記者和立法者們使用,指代大革命前法國的制度[5],帶有貶義。它於1794年(法蘭西第一共和國成立兩年後)首次被印刷為英文。西蒙·沙瑪觀察到,「實際上,從這個詞被創造出來,『舊制度』就自動地與傳統主義和衰老聯繫在一起。它讓人們想起一個被陳腐思想所包圍的社會,只有極大的暴力才能釋放其中的生命力。這個『舊制度』在制度上遲鈍,經濟上不動,文化上萎縮,社會上分層,無法實現自我現代化」[6]。
而對於另外一些觀察者來說,這個詞則表示某種懷舊之情。例如,塔列朗曾說:
“ | Celui qui n'a pas vécu au dix-huitième siècle avant la Révolution ne connaît pas la douceur de vivre[a] (「那些沒有在革命前的18世紀生活過的人,不知道生活的甜美。」) | ” |
這種感情是由於革命後文化和價值觀的衰微造成的,在大革命中,貴族失去了大部分經濟和政治權力,成為人們眼中富有、粗俗和唯物主義的資產階級。這個主題在整個19世紀的法國文學中反覆出現,巴爾扎克和福樓拜都批評了新上層階級的風俗習慣。對於這種心態來說,舊制度表達了革命前優雅美好的時代,而革命及相關的變革則引入了粗糙和不確定的現代性。
歷史學家亞歷克西斯·德·托克維爾在他的經典研究《舊制度與大革命》中反對定義式的敘事,他強調了革命前後法國制度的連續性。
對外政策
1688到1697年,九年戰爭的戰火在歐洲大陸和周邊海域、愛爾蘭、北美和印度燃燒,這是第一次真正意義上的全球戰爭[7]。
路易十四在1678年的法荷戰爭中崛起為歐洲最強大的君主。通過侵略、吞併和准法律手段相結合的方式,他着手擴張法國的邊界,最終導致了短暫的的留尼旺戰爭(1683年~1684年)。由此產生的雷根斯堡停戰協定使法國的新邊界穩固了20年,但路易十四隨後的行動,特別是1685年撤銷南特敕令,導致他的軍事和政治統治地位惡化。為了擴大他的影響力並迫使神聖羅馬帝國接受他的領土和王朝主張,路易十四決定於1688年9月渡過萊茵河,但利奧波德一世和德意志諸侯決心抵抗。荷蘭國會和威廉三世將荷蘭人和英國人也帶入了對法國的戰爭,路易十四面臨着一個旨在限制他野心的強大聯盟。
主要的戰鬥發生在法國與西屬尼德蘭、萊茵蘭、薩伏依公國和加泰羅尼亞的邊境上,總體上對路易十四的軍隊有利,但到1696年,法國陷入了經濟危機。海上強國(英格蘭和荷蘭共和國)也財政枯竭,當薩伏依從大同盟中脫離時,各方都渴望通過談判解決問題。最終,根據賴斯韋克條約(1697年),路易十四保留了整個阿爾薩斯,但被迫將洛林歸還給其統治者,並放棄了在萊茵河右岸的收穫。此外,路易十四接受威廉三世為合法的英格蘭國王,荷蘭人在西屬尼德蘭獲得了屏障要塞系統,保護了他們的邊界。然而,隨着西班牙國王卡洛斯二世病危且無子,一場圍繞西班牙帝國繼承權的新衝突很快將路易十四和大同盟捲入了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
西班牙在本土之外有許多重要的資產,它控制着歐洲和新大陸的重要領土。西班牙的美洲殖民地開採了大量的白銀,每隔幾年就會被運往西班牙。西班牙也有很多弱點,其國內經濟幾乎沒有商業、工業或先進的手工業,而且很貧窮。西班牙的所有武器幾乎都要進口,其龐大的軍隊的訓練水平和裝備也都很差。西班牙的海軍規模出奇地小,因為航海對精英階層來說不是優先考慮的事情。地區政府以及地方貴族控制了大部分決策。中央政府相當軟弱,官僚機構平庸,能幹的領導者寥寥無幾。查理二世國王於1665年至1700年間在位,但身心健康狀況極差[8]。
由於查理二世沒有子嗣,誰將繼承西班牙王位的問題引發了一場大戰。查理二世所屬的維也納哈布斯堡王朝提出了自己的王位候選人[9]。然而,法國的統治家族波旁王朝本能地反對哈布斯堡王朝在歐洲的擴張,並提出了自己的候選人:強大的路易十四的孫子菲利普。這是兩種不同的舊制度[10],法國的和西班牙的(或着說是哈布斯堡的)之間的對抗。
西班牙的豐富白銀以及虛弱,使其成為雄心勃勃的歐洲各國高度關注的目標。幾代人以來,英國人都在考慮劫掠西班牙的寶藏艦隊。這一壯舉只在1628年由荷蘭人皮特·海因完成過一次。儘管如此,英國水手還是認真地尋求在西班牙殖民地進行私掠和貿易的機會[11]。
當卡洛斯二世臨近死亡時,他將王位遺贈給了波旁王朝的候選人,未來的西班牙國王費利佩五世。費利佩的祖父路易十四熱切地支持這一選擇,並採取單方面的進攻性舉措,以確保他的家族在新領土上的統治,例如將法國軍隊調入西屬尼德蘭[12],並為法國在西班牙美洲獲得了獨家貿易權。然而,反對法國快速擴張的敵對聯盟迅速形成,1701年至1714年,又一場歐洲大戰爆發了[13]。
對於法國的敵人來說,法國通過接管西班牙及其在歐洲和海外的領土而獲得巨大實力的想法是令人憎惡的。此外,奪取新大陸的西班牙領土的前景看起來非常吸引人。法國的敵人組成了一個由神聖羅馬帝國的利奧波德一世領導的大同盟,其中包括普魯士和大多數德意志邦國、荷蘭共和國、葡萄牙、薩伏依(意大利的一部分)和英格蘭。大同盟的對立面主要是法國和西班牙,但也包括一些較小的德意志諸侯和意大利公爵。激烈的戰鬥在尼德蘭爆發。但當利奧波德皇帝及其兒子兼繼任者約瑟夫雙雙去世後,約瑟夫的弟弟,利奧波德的第二個兒子,查理六世同時成為了大同盟認定的西班牙國王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候選人[14],這改變了戰爭的性質。
西班牙和神聖羅馬帝國可能的人身聯合在查理六世的盟友眼中顯得過於強大,因此大多數盟友迅速與法國單獨締約。查理六世在之後又徒勞地戰鬥了一年,但最終不得不放棄成為西班牙國王的野心。
1713年的烏得勒支條約解決了所有問題。法國放棄了紐芬蘭和新斯科舍。路易十四的孫子成為西班牙國王費利佩五世,保留了他所有的海外殖民地,但放棄了對法國王位的任何宣稱。西班牙失去了本土以外的歐洲領地[15]。
大同盟的前成員也從戰爭中獲利。面對法國的侵略,荷蘭保持了獨立。哈布斯堡家族在奧地利北部和意大利獲得了領土,包括西屬尼德蘭和那不勒斯。然而,這場戰爭的最大受益者是英國,因為除了獲得大量歐洲以外的領土外,它還通過適度加強歐洲盟友進一步遏制了法國在歐洲大陸的擴張[12]。
烏得勒支條約後的25年是和平的,沒有發生重大戰爭。主要大國在戰爭中筋疲力盡,困擾於陣亡、傷殘的軍人、破敗的海軍、高昂的撫恤金成本、沉重的貸款和高額稅收。1683年,法國的間接稅曾經達到過1.18億里弗爾,但到1714年,這項收入暴跌至僅有4600萬里弗爾[16]。
路易十四帶着他的戰爭熱情離開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個體弱多病的孩子,他是波旁王朝的最後一個倖存者。路易十五一直活到1770年代,在此期間,法國主要的外交決策者是紅衣主教弗勒里,他認識到法國需要重建,因此奉行和平政策。
法國的稅收制度設計不良,包稅人留下了大部分錢財,國庫總是短缺。巴黎的銀行系統不發達,國庫被迫以非常高的利率借款。相反的是,倫敦的金融體系在為英國軍隊及其盟友提供資金方面具有驚人的能力。
英國的安妮女王已經去世,她的繼任者喬治一世國王是漢諾威人,他將他的宮廷搬到了倫敦,但從未能夠流利地講英語。他的身邊都是德國顧問,他們把大部分時間和注意力都花在了漢諾威事務上。他的王位也受到威脅,因為斯圖亞特家族長期受到路易十四和托利黨的支持,多次威脅要通過愛爾蘭或蘇格蘭進攻英國。不過,1722年到1740年間英國主要的決策者是羅伯特·沃波爾爵士(其角色後來被稱為首相),他強烈地反對軍事選項,推動了一個由弗勒里同意的和平計劃,兩個大國結成了聯盟。
荷蘭共和國的實力大為削弱,因此同意英國的和平主張。在維也納,神聖羅馬帝國的哈布斯堡皇帝與西班牙的波旁國王費利佩五世爭奪對意大利的控制權,但與法國的關係並不緊張[17]。
省份和行政區劃
15世紀中葉,法國比今天小得多[18],許多邊境省份(如魯西永、塞爾達涅、孔夫朗、瓦萊斯皮爾、卡普西爾、加來、貝亞恩、納瓦拉、富瓦、弗蘭德斯、阿圖瓦、洛林、阿爾薩斯、三主教管區、弗朗什孔泰、薩伏依、布雷斯、比熱、熱克斯、尼斯、普羅旺斯、多菲內和布列塔尼)是自治的,或者屬於神聖羅馬帝國、亞拉岡王國或納瓦拉王國。此外,也有像沃奈桑伯爵領地這樣的國外飛地。
此外,法國境內的某些省份表面上是貴族的個人封地。例如,波旁、福雷和奧文尼一直由波旁家族持有。直到1527年波旁公爵查理三世死後,這些省份才被強行納入王室領地。
從15世紀末到17世紀末,再到1760年代,法國大幅擴張了其領土,而且試圖將各省整合為一個行政整體。
儘管國王努力集權,但法國仍然是由地方特權和歷史差異拼湊而成的。絕對君主制的專斷權力受到歷史和地區特殊性的限制[19]。行政(包括稅收)、法律(高等法院)、司法和教會部門的特權經常重疊(例如,法國的主教區和教區很少與行政區劃重合)。
某些省市擁有特權,例如只需繳納較低的加貝勒稅(鹽稅)。此外法國南部由源自羅馬法的成文法管轄,但法國北部使用於1453年被編纂成書面形式的判例法。
國王在各省份和城市的代表是總督,他們是從最高等級貴族中選出的王室官員,主要負責國防和治安。一個省的總督,稱為「lieutenants généraux」,擁有召集省高等法院,省級三級會議和市政機構的能力。
「總督」一職最早出現在查理六世時期。1579年的布盧瓦條例將其人數減少到12人,1779年的一項法令又將其人數增加到39人(18名一級總督和21名二級總督)。雖然原則上他們是國王的代表,他們的職位可以在國王的意願下被撤銷,但一些總督把自己管理的省份經營成世代相傳的獨立王國。
從16世紀中葉到17世紀中葉,總督們的權力達到頂峰。內戰期間,他們在省級動盪中的角色使得紅衣主教黎塞留設立了更容易處理的財務、治安和司法總監職位,而在18世紀,總督的作用被大大削弱。
法國的主要省份和省會,粗體顯示的城市在舊制度時期有省級高等法院或最高委員會(conseils souverains)
注意:該地圖反映了法國的現代邊界,並不表示法國地歷史領土。名單上的省份可能包含更小的省份和縣(例如,在大革命期間,吉耶訥由八個較小的歷史悠久的省份組成,包括凱爾西和魯埃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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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蘭西島(巴黎) | 24.富瓦(富瓦)
30.弗蘭德斯和埃諾(里爾,高等法院先在圖爾奈,然後在杜埃) 31.法蘭琪-康堤(貝桑松,高等法院曾在多勒)32.洛林(南錫) |
為了改革體制,新的行政區劃——財政區(recettes générales,通常稱為généralité)被創建。它們最初只是稅收區(參見下面的「國家財政」)。1542年,根據亨利二世的法令,最初的16個財政區被創建。它們的作用逐漸增加,到17世紀中期,他們在總監(intendant)的管轄之下成為擴張王室在司法、稅收和警務方面權力的工具。到大革命時,有36個財政區,最後兩個創建於1784年。
國家財政
提高稅收效率是近代早期法國行政和王室集權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土地稅是王室收入的主要來源,神職人員、貴族、王室官員、軍事人員、地方法官、大學教授和學生等人群以及巴黎等某些城市則被免於徵收。
各財政區分為三類,選舉區(pays d'élection),會議區(pays d'état)和徵稅區(pays d'imposition)。
- 選舉區為法國王室掌握時間較長的省份,一些選舉區曾擁有與會議區同等的自治權,但因王室的改革而失去。在選舉區,稅收的評估和徵收被委託給民選官員(至少最初是這樣,後來這些職位被買賣)。選舉省的稅收通常是「個人的」,即向非貴族的平民徵收。
- 會議區為「擁有省級三級會議的省份」,如:布列塔尼、朗格多克、勃艮第、奧文尼、貝恩、多菲內、普羅旺斯和加斯科尼的部分地區,如比戈爾、科曼日和「四谷」地區等。這些最近被征服的省份能夠在稅收方面保持一定的地方自治,稅收評估由地方的高等法院制定,稅收通常是「地產的」,即向非貴族世襲的土地徵收(即使擁有土地的是貴族)。
- 徵稅區則是最近征服的土地,擁有自己的地方歷史機構(它們有時被歸為「擁有省級三級會議的省份」),但稅收由王室財政總監管轄。
自14世紀以來,稅收區域經歷了各種變化。在14世紀之前,監管徵收王稅的是執達主任(Bailli)和總管(sénéchaux)。在14世紀和15世紀的改革中,法國的王室財政由兩個委員會以協作的方式管理:四個總稅務官(Généraux des finances)監督稅務員(Receveurs)收稅,四個司庫(Trésoriers de France)則負責監督王室領地的收入。
到了16世紀,法國國王為了更直接地控制王室財政,規避被指責監管不力的雙重委員會,進行了多次行政改革,包括重組財政管理方式和增加財政區的的數量。1542年,法國分為16個財政區。16世紀末增加到21個,法國大革命時期增加到36個,最後兩個創建於1784年。
財政區的管理在文藝復興時期經歷了各種改革。1577年,亨利三世在財政區設立了由5個總司庫(trésoriers généraux)組成的財務局。在17世紀,財政區由財務、司法和警察總監管轄。財政區和總督轄區大致成為同義詞。
1680年,包稅制度被建立,個人通過六年一度的拍賣購買代表國王收取土地稅的權力(某些稅收,如全國關稅和鹽稅早在1604年就以這種方式進行了徵收)。該系統中的主要稅收人員被稱為總包稅人(fermiers généraux)。
土地稅只是眾多稅收中的一種。還有軍稅,鹽稅,對各種產品(葡萄酒、啤酒、油和其他商品)的全國關稅、特殊產品的地方關稅、對進入城市的產品徵收的稅、在集市上出售商品的稅。此外,還有教會強制徵收的什一稅。
路易十四創建了幾個額外的稅收制度,包括從1695年開始實行的人頭稅。它適用於每個人,包括貴族和教士,儘管可以通過一次性大筆款項購買豁免權。1749年,在路易十五統治下,一種基於什一稅的新稅收,「二十分之一稅」被實行,旨在減少王室赤字,這種稅收延續到了舊制度的終結。
國家財政的另一個主要來源對國家職位收費(例如高等法院的大多數職位以及治安官、請願官和財務官)。費用相當高,但一些職位附帶貴族身份且在經濟上有利可圖。早在12世紀和13世紀,利用職位謀利就已成為慣例。1467年的一項法律規定,除非頭銜持有人死亡、辭職或被沒收財產,否則這些職位不可撤銷。而這些職位一旦被買下,往往會成為世襲職位,只要交納轉讓費,即可在家族內部代代相傳[20]。
為了增加收入,國家經常創建新的職位。而且在1521年之前,甚至可以將職位轉讓的日期留空。1534年,一項根據教會慣例改編的規則規定,如果前任職位持有者在轉讓職位後四十天內死亡,則繼承者的權利無效,職位將返還國家。但是,一種新的費用出現了,它可以保護繼承者不受該規則的影響[20]。1604年,敘利公爵創立了一種新稅,即「波萊特稅」,對官方職位擁有者徵收職位價值六十分之一的年稅,交稅後可以免於四十天規則。「波萊特」稅和職位的可買賣性成為1640年代投石黨之亂的關鍵問題。
弗朗索瓦一世則創造了另一種稅「免費禮物」,讓教會從教會職位持有人那裏收取費用(大約是職位收費的二十分之一),再交給國王。
國家財政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借款,包括私人借款(來自歐洲大銀行家)和公共借款。最重要的公共借款來源是巴黎市政廳租金系統,一種為投資者提供年息的政府債券系統。該系統最早於1522年弗朗索瓦一世統治時期啟用。
直到1661年,法國金融系統的負責人通常是財政大總監(surintendant des finances)。財政大總監尼古拉斯·富凱下台後,權力較小的財政主計長(contrôleur général des finances)成為財政系統的主管。
司法
領主土地上的司法(包括教會持有的土地或位於城市內的土地)通常由領主或其授權的官員管轄。在15世紀,領主的大部分法律權限被授予三種法院:司法執達官法院、司法總管法院、初級法院(bailliage、sénéchaussée、présidial),只剩下關於領主稅款和職責的事務,以及當地的小事務。只有某些領主,即那些擁有高級司法權(領主司法權分為「高」、「中」和「低」三種)的領主,才能執行死刑,而且必須徵得初等法院的同意。遺棄、搶劫和乞討(即所謂的重罪「cas prévôtaux」)等都起初在軍事司務官(prévôt des maréchaux)的管轄下。1670年,此類權限轉移到初等法院。
國家司法系統最初由法國北部的司法執達官法院(bailliage)和法國南部的司法總管法院(sénéchaussée)組成。為了減少高等法院的案件負擔,亨利二世授予某些司法執達官法院更大的權力,這些法院就被稱為初等法院(présidial)。司法執達官法院和司法總管法院在16世紀大約有90個,在18世紀末數量更多,由一名司法長官(lieutenant général)監管,並可繼續細分為:
- 由司務官(prévôte)管轄的司務官法院(prévôt);
- (在諾曼第地區),由子爵(vicomte)管轄的子爵法院(vicomté),這個職位也可以由非貴族擔任;
- (在法國北部的部分地區),由城堡主人(châtelain)管轄的城堡主人法院(châtellenie),這也是一個可以由非貴族擔任的職位;
- (在南部),由維格(viguier)或培爾(bayle)負責維格法院(viguerie)或培爾法院(baylie)。
這些更低一等的法院的法官是平民的初審法官。他們獨立行使法律職能,但必須諮詢他們自己選擇的律師們的意見。用專業術語來說,這些律師被「召集到他們的委員會」。
對這些法院判決的上訴會到達司法執達官的法院,那裏也擁有平民對貴族的訴訟的初審管轄權。司法執達官法院和初等法院也負責管轄:褻瀆神靈、褻瀆君主、綁架、強姦、異端邪說、篡改金錢、煽動叛亂、叛亂和非法攜帶武器這樣的重罪。對初等法院判決的上訴會被提交至地區的高等法院。
最重要的法庭是巴黎的司務官法院[b]或初等法院,即大沙特萊法院,它由巴黎司務長(prévôt of Paris)、民事和刑事副官以及一名負責維護首都公共秩序的王室官員——巴黎警察總長組成。
以下為最高法院(cours souverains),最高法院的決定只能由「國王在他的顧問會議中」撤銷,最高法院可分為:
- 高等法院(Parlements),最終有14個:巴黎、朗格多克(圖盧茲)、普羅旺斯(艾克斯)、法蘭琪-康堤(貝桑松)、亞奎丹(波爾多)、勃艮第(第戎)、弗蘭德斯(杜埃)、多菲內(格勒諾布爾)、三主教管區(梅斯)、洛林(南錫)、納瓦拉(波城)、布列塔尼(雷恩,有段時間在南特)、諾曼第(魯昂)和棟布(特雷武,1523—1771)。1537年到1559年間,薩沃伊(香貝里)也有一個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最初只是司法性質的(低級民事和教會法院的上訴法院),但逐漸承擔有限的立法職能。從行政區域(涵蓋法國北部和中部的大部分地區)和聲望方面,最重要都是巴黎高等法院,它也是貴族和王室事務的初審法院。
- 最高委員會(Conseils souverains):阿爾薩斯(科爾馬)、魯西永(佩皮尼昂)、阿圖瓦(阿拉斯)以及1553年至1559年的科西嘉島(巴斯提亞);法蘭德斯斯、納瓦拉和洛林曾有最高委員會,但後轉變為高等法院)。高等委員會是新近征服土地上的地區高等法院。
- 審計法院(Chambre des comptes):巴黎、第戎、布盧瓦、格勒諾布爾、南特。審計法院管轄公共資金的支出、王室土地的保護以及涉及這些地區的法律問題。
- 間接稅法院(Cours des aides):巴黎、克萊蒙、波爾多、蒙托邦。間接稅法院管轄選舉省的事務,通常涉及對葡萄酒、啤酒、肥皂、油、金屬等徵稅。
- 審計法院兼間接稅法院: 艾克斯、巴勒迪克、多勒、南錫、蒙彼利埃、波城、魯昂。
- 貨幣法院(Cours des monnaies):巴黎;此外還有里昂(1704—71年)和1766年之後的巴勒迪克和南錫的財務司。貨幣法院監管貨幣、硬幣和貴金屬。
- 大議會(Grand Conseil):成立於1497年,負責監督與教會聖職有關的事務;偶爾國王會尋求大議會的干預,處理對高等法院來說具有爭議性的事務。
法國司法系統的首腦是大法官(chancelier de France)。
行政
法國君主制的既定原則之一是,國王不能在沒有他的顧問會議的建議的情況下採取行動,「國王在他的顧問會議中」這個術語即展現了這一點。近代早期,法國的國家行政管理經歷了漫長的演變,最終,一個依賴於舊貴族、新的法官貴族(長袍貴族)和專業行政人員的真正的行政機構,替代了封建庇護制度。在查理八世和路易十二的統治下,國王的顧問職位由20多個貴族或富有家庭的成員控制。在弗朗索瓦一世治下,顧問的人數增加到大約70人。宮廷中最重要的職位是由法蘭西王室統帥 (王國的首席軍事統帥, 1627 年被廢除)和大法官為首的宮廷大臣們(Grands officiers de la couronne de France)。
文藝復興時期的王室行政機構分為小顧問會議(「秘密」或後來的「最高」會議)和大顧問會議,前者由6名或更少成員(1535年為3名成員,1554年為4名成員)處理重要的國家事務,後者則處理司法或財政事務。弗朗索瓦一世有時因過度依賴少數顧問而受到批評,而因為吉斯家族和蒙莫朗西家族的阻礙,亨利二世、嘉芙蓮·德·美第奇和他們的兒子們在大顧問會議經常無法達成目的。
隨着時間的推移,會議的決策機構被分成幾個不同的委員會。它的下屬委員會一般可分為「政府委員會」、「金融委員會」和「司法行政委員會」。17世紀和18世紀的分支機構如下:
政府委員會:
- 小型最高會議(Conseil d'en haut ,負責最重要的國家事務)——由國王、王儲、大法官、財政主計長和負責外交國務秘書組成。
- 欽差委員會(Conseil des dépêches ,負責各省事務和內政)——由國王、大法官、國務秘書、財政主計長和相關顧問組成。
- 道德委員會(Conseil de Conscience)
財政委員會:
- 王室財政委員會(Conseil royal des finances)——由國王、首席財政顧問(名譽職位)、大法官、財政主計長及主計長的兩名顧問、財政總監們構成。
- 王室商務委員會(Conseil royal de commerce)
司法和行政委員會:
- 「國務財政委員會」或「普通財務委員會」(Conseil d'État et des Finances或Conseil ordinaire des Finances),到17世紀後期,其職能主要由以下三個部門接管:
- 「樞密院」或「國務委員會」(Conseil privé或Conseil d'État,負責司法系統,於1557年正式成立)——最大的國王顧問委員會,由大法官、公爵們、大臣和國務秘書、財政主計長、30位國務委員、80位(國務委員會)審查官和財政總監們。
- 大財政處(Grande Direction des Finances)
- 小財政處(Petite Direction des Finances)
除了上述行政機構外,國王周圍還有大量的私人和宮廷隨從(王族成員、貼身男僕、衛兵、榮譽官員),這些人被稱為「Maison du Roi」,即字面意義上的「王室」。
路易十四去世後,奧爾良公爵菲利普二世攝政,他廢黜了幾個上面的行政職位,最著名的是所有的國務秘書都被廢除,取而代之的是一個個委員會。這種政府體制稱為「多委員會體制」(Polysynody),一直從1715年持續到1718年。
在亨利四世和路易十三的統治下,行政機構中的法院及委員會得到了擴大,「長袍貴族」的比例增加,積累到17世紀,有以下職位:
- 首席大臣:一些大臣和國務秘書如蘇利、孔奇尼(他也是幾個省的總督)、黎塞留、馬薩林、讓-巴蒂斯特·柯爾貝爾、弗勒里紅衣主教、杜閣等在17和18世紀對國家行政擁有強大的控制力。然而,「首席大臣」的頭銜在此期間僅被授予六次,路易十四本人在馬薩林死後拒絕選擇首席大臣。
- 大法官(chancelier de France,也稱為「garde des sceaux」,掌璽大臣):在無能力或失寵的情況下,大法官通常被允許保留頭銜,將王室印璽被移交給其副手掌璽大臣[20]。
- 財政主計長(contrôleur général des finances):以前稱為財政大總監(surintendant des finances)。
- 國務秘書:由亨利二世於1547年創立,1588年後更為重要,通常有4名,但偶爾有5名:
- 外交國務秘書
- 戰爭國務秘書,也監督法國的邊境省份。
- 海軍國務秘書
- 王室國務秘書(國王的王室隨從和私人軍事衛隊),他還負責監督神職人員、巴黎和非邊境省份的事務。
- 新教國務秘書(1749年與王室秘書合併)。
- 國務委員(一般30人)
- 國務委員會審查官(一般80人)
- 財政總監(6人)
- 商務主管(4或5名)
- 國務大臣(可變)
- 司庫
- 總包稅人
- 郵政系統總監
- 建築總局長
- 防禦工事總局長
- 巴黎警察總長(負責首都公共秩序)
- 巴黎大主教
- 王室懺悔師
各省的王室行政在中世紀一直由司法執達官法院和司法總管法院管理,但它們在近代早期衰落,到18世紀後期,司法執達官法院僅發揮司法職能。16世紀和17世紀初各省的王室行政權力的主要來源落入總督手中(總督代表「國王親臨該省」),這些職位長期以來僅由王國中排名最高的貴族家族擔任。隨着近代早期的內戰,國王越來越多地轉向更溫和而順從的代言人,這導致了路易十三和路易十四時期的「總監」數目增長。「總監」是從國務委員會審查官中選出的,分別對一省的財政、司法和治安有管轄權。
到18世紀,儘管地方高等法院提出抗議,但王室的行政權力已在各省穩固確立。除了作為上訴法院的角色外,地區高等法院還有權登記國王的法令,並向國王提交有關法令的正式申訴。因此,他們作為法官階層的代表起到了有限的發聲作用。最高法院拒絕登記法令(通常涉及財政問題)後,國王可以通過主持國王行法會(lit de justice)強制登記。
王國中的其他傳統代表機構是法國三級會議(創建於1302年),它重新統一了王國的三個等級(教士、貴族和第三等級)和各省的省級三級會議。法國三級會議(於1484年、1560–61年、1576–1577年、1588–1589年、1593年、1614年和1789年召集)在財政危機期間召集,也由不滿王室特權的政黨(聯盟黨、胡格諾派)召集。但法國三級會議沒有真正的力量,三個階級之間的分歧使他們變得虛弱,在達成目的之前會議就已經被解散。隨着法國專制主義的興起,全國三級會議從1614年到1789年停止召集。省級三級會議被證明更有效,經常被國王召集以響應財政和稅收政策。
宗教
法國的君主制與天主教會有着不可分割的關係(即「la France est la fille aînée de l'église」,「法蘭西是教會的長女」),在文藝復興時期,「君權神授」和「神職權力」的原則被神學家們明確。亨利四世在放棄新教後才能登上法國王位。天主教君主的象徵在他的加冕禮中顯而易見(在蘭斯行塗油禮),人們普遍認為他能夠通過手按治癒「瘰癧」(即「國王觸摸你,但上帝會治癒你」)。
1500年,法國有14個大主教區(里昂、魯昂、都爾、桑斯、布爾日、波爾多、奧赫、圖盧茲、納博訥、普羅旺斯地區艾克斯、恩布倫、維埃納、亞爾和蘭斯)和100個主教區。到了18世紀,大主教轄區和主教轄區已擴大到總共139個(見法國舊制度教區列表)。法國教會的上層神職人員主要由來自舊貴族,由省級貴族家庭和宮廷貴族組成,許多職位實際上已成為世襲財產,一些成員擁有多個職位。除了神職人員擁有的封地外,教會本身也擁有自己的領地,並在其上進行司法統治。
在16世紀初,法國的世俗神職人員(教區牧師、教士等)約有100,000人[18]。教會是學校和醫院的主要提供者,也負責分發救濟給窮人。巴黎神學院(通常稱為索邦大學)設有一個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出版物的宗教正統性。然而,法國宗教戰爭後,他們對審查制度的控制權轉交給了高等法院,並在17世紀轉交給了王室審查員,只保留了請願權。
教會的其他世俗權力包括在全國三級會議、省級三級會議、國王召集討論宗教問題的省會議、教會會議中扮演第一等級的角色。教會還聲稱擁有審判某些罪行的特權,最著名的是異端邪說罪,儘管法國宗教戰爭在很大程度上將這種罪行置於王室法院和高等法院的職權範圍內。最後,修道院院長、紅衣主教和其他主教經常被國王任命為大使、他的委員會成員(如黎塞留和馬薩林)和其他行政職位。
布爾日國事詔書於1438年被查理七世頒佈,但之後被路易十一壓制,直到1484年,在都爾召集的全國三級會議使其重新生效。布爾日國事詔書允許法國的主教團自行選舉主教和修道院院長,從而剝奪了教宗對法國教會的有效控制,這象徵着高盧教會的開始。然而,1515年,弗朗索瓦一世與教皇利奧十世簽署了一項新的協議,即博洛尼亞協議,規定國王擁有提名主教候選人的權利,而教宗擁有敘任權。這個協議激怒了法國人,但讓國王得以控制重要的教會職位,使貴族受益。
雖然免徵土地稅,但教會仍需向王室繳納一項名為「免費禮物」(don gratuit)的稅,該稅是從其神職人員那裏收取的,大約是職位價格的二十分之一。與此同時,教會向其教區居民徵收強制性的什一稅。
在反宗教改革運動中,法國教會創立了耶穌會等眾多宗教團體,教區牧師的素質也有了很大提高;17世紀前幾十年,宗教熱情高漲,出現了聖方濟各和聖文森特·德·保祿。儘管南特敕令(1598年)允許新教教會在該國存在(被稱為「國中之國」),但在接下來的八十年裏,胡格諾教徒的權利逐漸受到侵蝕,直到路易十四最終於1685年撤銷南特敕令,胡格諾派因此大量移民到其他國家。過於接近新教(如詹森主義)或過於神秘主義(如寂靜主義)的宗教形式受到嚴厲壓制,放蕩主義或公開的無神論也是如此。
在16世紀,法國的普通神職人員(天主教修會中的神職人員)數量達到數萬。一些修會如本篤會主要分佈在農村,其他的如多明我會(也稱為「雅各賓」)和方濟各會則主要在城市運作[18]。
儘管教會在18世紀受到啟蒙運動哲學家的攻擊,1750年後神職人員和修道士的招募也有所減少,但數據顯示,總體而言,法國仍然是一個非常信奉天主教的國家(世紀中葉時非信徒不超過1%[22])。革命前夕,教會擁有該國7%以上的土地(數字各不相同),年收入達1.5億里弗爾。
路易十四支持高盧教會,使政府在選舉主教等方面比教宗擁有更大的權力。法國沒有宗教裁判所,只有在政府批准後,教宗的法令才能生效。路易十四希望對法國教會擁有更多的王權,但又不想脫離羅馬。教宗則承認「最基督教的國王」是一個強大的盟友,不能疏遠[23]。
在法國大革命之前,修道院社區構成了舊制度下許多地方經濟、社會和宗教生活的核心要素。僧侶們是大地主,與他們的鄰居建立了一套多樣化而複雜的聯繫。他們獲得了領主權利,為農村窮人提供工作,並每天與公證人、商人和外科醫生接觸。雖然他們不直接管理由教區牧師完成的信徒的宗教生活,但僧侶通過設立教區神職人員、提供施捨和社會服務以及扮演代禱者的角色,成為其中的推動力。
法國大革命前夕的修女團體平均有25名成員,平均年齡為48歲。修女們進入修道院的歲數相對較大,壽命也更長。總的來說,她們沒有多少財富。女修道院的人員和生活方式(活躍或沉寂,簡樸或富裕,下層階級或中產階級)各不相同。在法國,無論是在革命前還是在革命期間,男性和女性修道院的性質都大不相同。女修道院往往更加孤立,受到中央的控制較少,之間的多樣性也比男性修道院之間更大[24]。
法國的新教主要是加爾文主義的,從小貴族和商人階級那裏得到一些支持。主要的兩個據點是法國西南部和諾曼第,但即便在那裏,天主教徒也佔多數。法國的新教被認為是對民族團結的嚴重威脅,因為與法國同胞相比,少數的胡格諾派與德國和荷蘭的加爾文主義者的關係更為密切。為了鞏固自己的地位,胡格諾派經常與法國的敵人結盟。雙方之間的敵意導致了法國宗教戰爭和悲慘的聖巴塞洛繆日大屠殺。宗教戰爭於1593年結束,當時已經實際上是法國國王的納瓦拉的胡格諾派利成為天主教徒,並被天主教徒和新教徒雙方承認為亨利四世(1589-1610年在位)。
亨利四世為胡格諾派的宗教自由頒佈了南特敕令(1598年),主要條款是允許胡格諾派在每個省的某些城鎮舉行宗教儀式,允許他們控制八座城市,建立審判胡格諾派的特別法庭,並賦予胡格諾派與天主教徒相同的公民權利。
法令中給予少數派軍事上的特權,安撫他們的恐懼。然而隨着時間的推移,這些特權顯然容易被濫用。1620年,胡格諾派發佈了「法蘭西改革教會共和國」的憲法,首相紅衣主教黎塞留(1585—1642年)動用了國家的全部力量應對,經長期圍困後於1628年佔領了拉羅謝爾。第二年,《阿萊條約》使胡格諾派享有宗教自由,軍事自由被取消了。
路易十四越來越積極地迫使胡格諾派皈依。起初,他派遣傳教士,這些傳教士得到了一筆資金的支持,以在經濟上獎勵皈依天主教的人。然後,他實施了懲罰,關閉胡格諾派的學校,並將他們排除在喜歡的職業之外。攻擊逐漸升級,他試圖通過派龍騎兵佔領和搶劫來強制改變胡格諾派教徒的信仰。最終,1685年的楓丹白露敕令廢除了南特敕令[25][26]。
楓丹白露敕令對新教施加禁令,要求兒童接受天主教教育,並禁止大多數胡格諾派移民。事實證明,這對胡格諾派來說是災難性的,對法國來說也代價高昂,因為它引發了內亂,破壞了商業,並導致大約180,000名新教徒非法逃離該國,其中許多人成為英格蘭、蘇格蘭、荷蘭、普魯士和南非的知識分子、醫生和商業領袖。此外,還有 4000人去了美洲殖民地[25][26]。
英國政府和私人機構提供資金歡迎法國難民搬遷,留在法國的胡格諾教徒成為天主教徒,被稱為「新皈依者」,只有少數新教村莊留在偏遠地區[25][26]。
到1780年代,新教徒約有700,000人,占人口的2%。它不再是精英階層最喜歡的宗教,大多數新教徒都是農民。新教仍然是非法的,雖然該法律很少得到執行,但仍可能對新教徒構成威脅或滋擾。
加爾文主義者主要居住在法國南部,大約200,000名路德教徒居住在阿爾薩斯,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亞條約仍然保護着他們[27]。
此外,法國境內約有四萬至五萬名猶太人,主要集中在波爾多、梅斯等幾個城市。除了放債業務外,他們的權利和機會非常有限,但他們的身份是合法的[28]。
社會結構
政治權力廣泛分散於精英階層。高等法院非常強大,但只有大約10,000名官員在王室服務,對於一個因道路系統不完善而內部通訊非常緩慢的大國來說,這確實很少。乘坐遠洋輪船或河船旅行通常更快[29]。王國的不同等級(神職人員、貴族和平民)偶爾會在全國三級會議會面,但實際上三級會議沒有權力,因為它可以向國王請願,但不能自行通過法律。
天主教會控制着該國大約40%的財富,這些財富與可以增加但不能減少的長期捐贈捆綁在一起。國王而非教宗提名主教,但通常必須和與當地修道院、教堂關係密切的貴族家庭協商。
貴族在財富上排在第二位,但缺乏團結。每個貴族都有自己的土地、自己的地區關係網絡和自己的軍事力量[29]。
城市具有準獨立地位,主要由大商人和行會控制。巴黎是最大的城市,在1547年有220,000人,並且穩定增長。里昂和魯昂各有大約40,000人口,但里昂擁有強大的銀行業社區和充滿活力的文化。波爾多緊隨其後,1500年人口只有20,000[29]。
農民占人口的絕大多數,在許多情況下,他們擁有權利,當局必須尊重。1484年,法國的1300萬人口中約97%居住在農村。1700年,2000萬人口中的80%是農民。
在17世紀,農民與市場經濟有聯繫,為農業增長提供了大量必要的資本投資,並經常更換村莊或城鎮。地理流動是社會流動的主要途徑,與市場和投資的需求相關。作為法國社會的穩定核心,城鎮行會成員和農民雖然在某些例子中擁有驚人的穩定程度,但整體並非死氣沉沉[30]。
這兩個社群(城市和農村)之間持續的緊張關係以及與市場經濟相關的廣泛的地理和社會流動性是理解近代早期法國社會結構、經濟甚至政治制度演變的關鍵。年鑑學派範式低估了市場經濟的作用,未能解釋資本投入農村經濟的本質,過分誇大了社會穩定[30]。農民的要求在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早期階段發揮了重要作用[31]。婦女的作用最近受到關注,尤其是在她們的宗教信仰方面[32]。
歷史學家探索了法國農民生活的許多方面,例如[33]:
- 與自然和社會的鬥爭
- 農村裏的生與死
- 農業生活的匱乏和不安全感
- 農民力量的源泉——鄉村社區
- 農民抗議和受歡迎的暴動
- 1789年農民革命
覆滅
1789年,舊制度被法國大革命暴力推翻。儘管1785年的法國面臨有關稅收公平性的經濟困難,但它是歐洲最富有和最強大的國家之一[34]。與許多歐洲同胞相比,法國人民還享有更多的政治自由和更少的任意懲罰。
然而,路易十六、他的大臣和廣大的法國貴族群體變得極不受歡迎,因為農民和資產階級(較小程度上)背負着毀滅性的高稅收,這些稅收是為了支持富有的貴族和他們奢侈的生活方式而徵收的。
歷史學家解釋說,舊制度的突然崩潰部分源於它的僵化。貴族面臨着商人和富裕農民的崛起,他們與啟蒙思想影響下憤憤不平的農民、工薪階層和知識分子結盟。隨着革命的進行,權力從君主制和出身特權階層轉移到更具代表性的政治機構,如立法議會,但之前互相結盟的共和派團體之間的衝突造成了相當大的流血事件。
越來越多的法國人接受了伏爾泰、狄德羅、杜閣等啟蒙哲學家和社會理論家提出的「平等」和「個人自由」思想。美國革命表明,啟蒙思想的治理組織實際上可以付諸實踐。一些美國外交官,如本傑明·富蘭克林和托馬斯·傑斐遜,曾住在巴黎,並與那裏的法國知識分子階層自由交往。此外,獨立戰爭期間,美國革命者與向大陸軍提供支援的法國士兵之間的接觸也有助於在法國傳播革命思想。
一段時間後,許多人法國開始攻擊本國政府的民主赤字,推動言論自由,挑戰羅馬天主教會,譴責貴族特權[35]。
革命不是由單一事件引起的,而是一系列事件共同不可逆轉地改變了政治權力的組織、社會的性質和個人行使自由的方式。
註釋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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