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是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法院認定的「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員。根據相關規定,所有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員,在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會受到限制[1][2]。
背景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統計,在2008年至2012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執結的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執行人存在逃避、規避甚至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只有不到30%的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了義務。另據報道稱,因「老賴」造成的痼疾,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3]。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8月底發佈《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3][4]。2018年開始進行各級法院的重拳整治執行問題,集中攻堅決勝失信被執行結案率。[5]
列入程序
根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及根據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7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8]: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 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 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 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根據《規定》,被執行人具有以上規定第2項至第6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2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1至3年。另外,各級人民法院不得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依據本規定第1條第1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8]:
- 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 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 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 其他不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另外,若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各級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8]。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如下內容[8]:
-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 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佈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私隱的其他事項。
2013年10月24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佈與查詢平台(現為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面向社會開通。民眾可輸入被執行人姓名或名稱來查詢該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上述信息向社會對外公佈[9]。除此之外,地方法院也可以通過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召開新聞發佈會等方式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3]。近年來也有法院通過影院放映電影的墊片廣告[10]、抖音[11]等方式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與人民網聯合推出「失信被執行人排行榜」[12]。
懲戒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將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懲戒[8];根據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及根據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規定,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員(自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13]:
-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 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 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 旅遊、度假;
-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該規定適用於中國國家鐵路集團內地及香港全部列車車次[14])
除上述措施外,被執行人一旦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其名下的住房、銀行賬戶、養老金、流動支付賬戶(如支付寶、微信支付等)將被凍結查封,且不得在全國範圍內擔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也不得為子女報名就讀私立學校,其炒股、出境、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亦遭到限制。同時,被執行人名下車輛不得駛入高速公路,一旦被執行人名下車輛進出高速路收費站,車輛將被暫扣,由高速執法大隊移交法院處理。根據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將以「拒不執行判決罪」論處。對於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5][16]。
從2015年7月起,螞蟻金服旗下的芝麻信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實現系統連接,實時更新失信被執行人數據。一旦支付寶用戶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其芝麻信用分將被扣減,且在芝麻信用合作商戶處的消費購物行為也將受到約束[17]。另外,也有一些地方與通訊運營商合作,為失信被執行人設置專屬彩鈴,且開通後未經法院同意不得取消。民眾如撥打失信被執行人名下的電話號碼,將會報出機主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提示[18]。在北京,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員,不得參加小客車搖號[19]。
據2018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的消息,截至2018年7月,中國大陸處於發佈中的失信被執行人共789萬例,涉及失信被執行人440萬個。在懲戒方面,已限制1222萬人次購買機票,限制458萬人次購買動車、高鐵票,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高管28萬人。全國280萬失信被執行人迫於信用懲戒壓力自動履行義務[20]。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知名人物
- 黃鴻明,原廣東創鴻集團董事長。2014年因違反財產報告制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21]。
- 賈躍亭,樂視集團創始人、前董事長。2017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22]。
- 許宗衡,前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長,2011年因受賄被判死緩。後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義務,於2018年7月17日被鄭州中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23]。
- 孫華華,新三板公司大華新材前董事長,2018年3月因個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原因,申請辭去董事長職位[24]。
- 戴威,ofo小黃車創始人兼CEO。2018年12月4日被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25]。
- 葉璇,著名演員,2018年12月被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2019年3月5日因拒不履行義務被罰款8萬元人民幣[26][27]。
- 龐青年,中國青年汽車集團董事局主席。截至2019年5月已被法院8次列為失信被執行人[28]。
- 施洪流,浩沙國際董事長,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29]。
- 江佩珍,金嗓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創始人、董事長。因拖欠5194.98萬元廣告費及未履行金融借款合同,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及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30]。
- 羅永浩,錘子科技CEO,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31]。
- 馬平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江蘇合睿集團CEO、賓利車主(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因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於2019年7月16日被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32]。
- 黃婷婷、馮薪朵,女子偶像團體SNH48暫休成員,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被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33][34]。
失誤
2015年1月8日,湖南長沙市民夏松因法院誤將其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導致其無法購買軟臥車票和申請貸款。2月9日,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經調查確認,夏松並非失信被執行人[35]。
參見
外部連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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