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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承擔部分司法職能的行政機關統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機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採用獨立司法體制,但其法院與內地的人民法院承擔類似職能,詳見香港司法機構與澳門司法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法院分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與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鐵路運輸法院分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兩級,2012年起移交給地方[註 1]。除南京鐵路公安處轄區相關案件由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及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外[註 2],其餘涉鐵路案件均由對應的鐵路運輸基層法院、中級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林區法院分林區中級法院、林區基層法院兩級。全國現有林區中級法院3個、林區基層法院11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農墾法院分農墾中級法院、農墾基層法院兩級。全國現有農墾中級法院1個、農墾基層法院0個。(原黑龍江省農墾基層法院已改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有礦區中級法院1個,即甘肅礦區人民法院。2017年7月1日起,該法院改制為專門審理環境資源類案件的法院,其原轄區內的案件移交甘肅省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2]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在北京、上海、廣州三地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識產權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3]
各級各類人民法院內部設立以下審判組織: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規定,從中央到縣級地方各級黨委設立了中國共產黨黨委政法委員會,實施對審判、檢察和公安機關的領導。各級法院依此設立了黨委,根據《黨章》的規定,服從同級政法委、黨委及上級黨委的領導。
法官是國家審判人員,由選舉制和委任制相結合產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大選舉和罷免。地方法院由地方人大選舉和罷免。其他的審判人員採取委任制。
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官分為12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首席大法官,其他依次為大法官、高級法官和法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沒有通過司法資格考試並取得法官資格者,不得出任法官[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等級暫行規定》第五條,法官等級分為四等十二級: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實施中組發〔2011〕18、 19號文件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法官單獨職務序列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務層次對應關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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