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法院,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迎春路567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所海事法院。
主要領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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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 | 汪彤 一級高級法官 |
機構概況 | |
上訴法院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
業務上級機構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
組織上級機構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機構類型 | 專門人民法院 |
行政級別 | 正地廳級 |
授權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組織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
上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上海市委員會 |
本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上海海事法院黨組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上海市浦東新區迎春路567號 |
對外官網 | 上海海事法院 |
機構沿革 | |
成立時間 | 1984年6月1日 |
影像資料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法院 |
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海事案件統一由地方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理。1954年,成立了天津、上海、長江水上運輸法院,專門受理海事案件。1957年,水上運輸法院撤銷後,海事案件重歸地方人民法院審理。[1]
1984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84)法司字第80號、交通部(84)交辦字第985號聯合發文《關於設立海事法院的通知》,決定以上海、天津、青島、大連、廣州、長江(駐武漢市)六個水上運輸法院籌備組為基礎,分別由上海港務管理局、天津港務管理局、青島港務管理局、大連港口局、廣州海運管理局、長江航務管理局負責組建上海、天津、青島、大連、廣州、武漢海事法院,各海事法院自1984年6月1日起宣告成立,並從1984年10月1日開始受理案件。海事法院由交通部主管,專門審理海事海商和行政訴訟案件。[2][3]1984年11月14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同日中國國家主席李先念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號公佈施行。[4]
1999年7月1日,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財政部《關於理順大連等6個海事法院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意見》,上海海事法院由交通部移交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管理,行政級別由副廳局級提升為正廳局級,受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並向其報告工作。[2][5][6]
管轄
上海海事法院管轄上海市和長江瀏河口以下通海水域、江蘇省沿海海域的一審海事、海商案件,上訴審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負責。上海海事法院轄區內有上海港、洋山深水港、連雲港、洋口港等重要港口。上海海事法院主要受理海商合同、海事侵權、特別程序、海事執行共4大類60多種案件。[7]
機構設置
上海海事法院現有處級內設機構編制14個,實有處級內設機構13個,務部門8個,分別為立案庭、執行局、海事庭、海商庭、審監庭、連雲港派出法庭、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自由貿易試驗區法庭)洋口港派出法庭;行政綜合部門5個,分別為政治部、辦公室、研究室、法警支隊和監察室。
院本部:上海(除洋山深水港區、奉賢區、金山區)沿海海域和長江瀏河口以下通海水域
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洋山深水港、洋山保稅港區及其附近海域,上海市奉賢區、金山區海域和通海水域
洋口港派出法庭:江蘇省鹽城東台市弶港以南江蘇沿海海域和通海水域
連雲港派出法庭:江蘇省鹽城東台市弶港以北江蘇沿海海域和通海水域
- 政治部
- 研究室
- 辦公室
- 監察室
- 法警支隊[8]
歷任院長
知名案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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