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的特色,《周禮·天官敘官》中載有「府、史」「胥、徒」。唐宋以後多作「吏胥」、「胥吏」,州縣吏胥俸祿微薄,甚至毫無俸祿[1]陳寅恪在《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一書中指出:「古代禮律關係密切,而司馬氏以東漢末年之儒學大族創建晉室,統治中國,其所制定之刑律尤為儒家化,既為南朝歷代所因襲,北魏改律,復採用之,輾轉嬗蛻,經由(北)齊隋,以至於唐,實為華夏刑律不祧之正統」。

周朝

國語·魯語上》:「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以威民也。故大者陳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魏晉南北朝

嚴耕望認為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各級地方官自由任用本府屬吏,上級和中央政府絕不干涉。」[2]當時「刺史府官,則命於天朝。其州吏以下,並牧守自置。」[3]

唐朝

唐朝士子讀經書,誦疏文,不習政務,趙匡在《選舉議》中說:「及臨人決事,取辦胥吏之口而已。」[4]柳宗元《封建論》中說:「是故有里胥而後有縣大夫,有縣大夫而後有諸侯,有諸侯而後有方伯、連帥,有方伯、連帥而後有天子。」

舊唐書》一百六《楊國忠傳》:楊國忠歷、兼四十餘官,事務「皆責成胥吏」。

近代學者瞿同祖認為:「秦漢法律為法家系統,不包含儒家禮的成分在內。儒家以禮入法的企圖在漢代已開始。雖因受條文的拘束,只能在解釋法律及應用經義決獄方面努力,但儒家化運動的成為風氣,日益根深蒂固,實胚胎醞釀於此時,時機早已成熟,所以曹魏一旦制律,儒家化的法律便應運而生。……歸納言之,中國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說是始於魏、晉,成於北魏、北齊,隋、唐採用後便成為中國法律的正統。」[5]

宋朝

宋朝冗官最多,候補入官者多,而官缺少,蘇軾說:「今……一官缺,率常五、七人守之。」[6]慶曆新政前,范仲淹在《上執政書》中論整飭吏治的必要:「今之縣令循例而授,多非清識之士。衰老者為子孫之計,則志在苞苴,動皆徇己;少壯者恥州縣之職,則政多苟且,舉必近名。故一邑之間,簿書不精,吏胥不畏,徭役不均,刑罰不中,民利不作,民害不去,鰥寡不恤,游惰不禁,播藝不增,孝悌不勸。以一邑觀之,則四方縣政如此者十有七八焉,而望王道之興不亦難乎!」

葉適說:「……吏胥之害,從古患之,非直一日也,而今為甚……」[7]。葉適明白指出:「夫以官聽吏,疲懦之名,人情之所避也,然而不免焉,何也?國家以法為本,以例為要。其官雖貴也,其人雖賢也,然而非法無決也,非例無行也。……知其一不知其二,不若吏之悉也,故不得不舉而歸之吏。」在另一地方他又指出:「廢人而用法」也就是「廢官而用吏」。[8]

元朝

元初官吏的選用,多掌握於世侯軍閥之手。胡祗遹稱:「中統前四十年,諸侯承制拜官,率以私門走卒健兒、黠胥奸吏為縣長,以應己之呼召指使,供己之掊克聚斂。府帖下縣,星火奔命,不知有朝廷之尊,而惟府帖是懼,進退俯仰,死生禍福,甘以奴隸自處」。

王惲《諭平陽路官吏文》稱:「……一委於吏,致開塞倖門,情生詐起,附會科條,高下其手……聽其飾說,亂行剖決者有之」 。

胡祗遹稱,縣官「判筆一從乎胥吏,辦給俯仰於輿台」,這種苦衷不外是「隱忍習熟而無恥,祿薄則不免求索,喪公廉之節。節行不立,愆罪稠壘」。

明朝

明太祖時《大誥三編·農吏第二十七》:「今後諸衙門官,凡有公事,……或親筆自稿,照行移格式為之,然後農吏謄真,署押發放。吏本黏連卷宗,點檢新舊,驗看遲速,知數目之精,未嘗公事主謀在乎吏。今往往正官、首領官憑吏立意,施行其事,未有不墮於殺身者也。……凡百公事,若吏無贓私,一切字樣差訛,與稿不同,乃吏謄真之罪。設若與稿相同,主意乖違,罪坐官長,吏並不干。」

孫懋說「今日之冗臣不能以悉數,……如之何而能使財用之不竭邪」[9]

明世宗時桂萼上《論革冗官疏》,引世宗語「太祖初(官)無許多,後來增添冗濫,宜致百姓艱窘,日甚一日」;桂萼自己也說「惟是生民重困,冗食日滋,因循百年,迄未有改」。[10]

霍韜也說「天下冗官,……以數十官員治一民」,「政何由不弊,民何由不窮」,[11]

萬曆二十四年(1596年)袁宏道在給沈鳯翔信稱:「人生作吏甚苦,而作令為尤苦;若作吳令則其苦萬萬倍,直牛馬不若矣。何也?上官如雲,過客如雨,簿書如山,錢穀如海,朝夕趨承檢點尚恐不及。苦哉!苦哉!」[12]

瞿繼昌亦言「嗟乎!吏道之蕪也久矣,平居華衣豐食,選玩具、徵歌色;出則騶從煊赫、奢汰相高;其聽訟也,據案南面,儼若神明,敲精撲髓,惟力是視,小民之是非曲直,不與焉」[13]

清朝

吏治可說是中國中央集權必然的結果,與封建官場上官員的怠惰積習有密切關係,「各省州縣官,多有深居簡出,玩視民瘼,一切公事,漫不經意,以致幕友官親,蒙蔽用事」。[14]錢謙益《與蔣明府論優免事宜》亦言:「竊見所頒書冊,似猶出胥吏筆牘,有意上下其手,未經臺覽者也。」 顧炎武說:「……後世……盡天下一切之權而收之在上,而萬幾之廣,固非一人之所能操也,而權乃移於法。於是多為之法以禁防之。」[15]康熙二年:「停止援納,俱令各衙門召募,給予執照,開注姓名年歲,著役日期,並地方印結,按季匯冊咨部。」但康熙六年又准「內閣供事暨各衙門書吏召募考補,或貼寫內遴選掣補」。康熙十四年又題准:「書吏承充仍照舊例援納。」侯方域就感慨道:「夫以朝廷之尊,立意欲革一事,去一人,易置大將,如呼小兒。罷遣卿相,朝下而夕出國門。獨於吏胥之至微賤,額而限之。」[16]

雍正五年廣東布政使常賚《奏報所得養廉與各項費用摺》道:「惟有州縣所解錢糧,每兩有平銀三分,向系督、撫、司三股分作養廉之費……照股分銀一萬一千餘兩……奴才家口衣食用度,幕賓束修,並修理衙屬庫藏等項,共用去銀八千八百餘兩。」

賈允升《請除外省積弊六事疏》:「上司薦人於屬員,派定束修,刑名至數百金,錢穀亦二、三百金……是州縣廉俸不足供幕客之費。」

汪輝祖在《學治臆說》稱「語有之:州縣官如琉璃屏,觸手便碎。誠哉是言也,一部《吏部處份則例》,自罰俸以至革職,各有專條」。

梁章鉅《制義叢話》卷七引楊芸士曰:「……胥吏……,後世上自公卿,下至守令,總不能出此輩圈䙡(䙡,紐也。)。刑名簿書出其手,典故憲令出其手,甚至於兵樞政要,遲速進退,無不出其手。使一刻無此輩,則宰相亦束手矣。」[17]胡林翼以為:「《大清律》易遵,而例難盡悉」,更感嘆:「六部之胥,無疑宰相之柄。」

清朝胥吏無官無品,社會身份微賤,極被看不起,就同戲子一樣,永遠失去參加科舉考試的資格,卻擁有實際權力,如凡「捕匪、解犯、催征、護餉之類,在在皆須其力」。馮桂芬說:「後世流品,莫賤於吏,至今日而等諸隸仆。」[18]

李慈銘則稱書吏是「黑衣下賤之流,而操天下之大柄」,引時諺云:「堂官牛,司官鰍,書吏剔嫐不得休」,卻不得不承認「京朝官多貧至不能自存,而吏人多積貲巨億,衣食享用,擬於王者。」。

清稗類鈔》記錄晚清官僚郭嵩燾的史論:「漢、唐以來,雖號為君主,然權力實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漢與宰相、外戚共天下;東漢與太監、名士共天下;唐與後妃、藩鎮共天下;北宋與奸臣共天下;南宋與外國共天下;元與奸臣、番僧共天下;明與宰相、太監共天下;本朝則與胥吏共天下耳。」

清朝的民事訴訟有種種勒索錢財的黑幕,胥吏常要脅以代書費、傳呈費、路費、盤費、送牌費、盤子費、散班費、具結費等。[19]

明夷待訪錄·胥吏》便說:「誠使吏胥皆用士人,則……害可除矣。」

道光年間御史方允鐶在奏摺說:「胥吏則更無顧忌,每每私將災票售賣,名曰『賣災』;小民用錢買票,名曰『買災』;或推情轉給親友,名曰『送災』;或恃強坐分陋規,名曰『吃災』。至僻壤愚氓,不特不得領錢,甚至不知朝廷有頒賑恩典。」[20]

咸豐年間為避太平天國兵禍,諭令各省修築圩寨,辦理團練。咸豐帝刻意避開吏胥假手,以防滋生流弊,並責成地方士紳「勸諭捐資,浚濠築寨」,更要求「一切經費不得令官吏經手」。[21]

儲方慶說:「今天下之患,獨在胥吏。」[22]在其《馭吏論》中說:「吏胥之役,不過入數十金,數百金之資於官已耳。」

梁啟超《變法通議》:「官制不善,習非所用,用非所習,委權胥吏,百弊蝟起。」

註釋

參考書目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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