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法系,又稱「律令制」,是一種源自於中國的特殊法律體系,影響了大部份東亞國家,和小部份東南亞國家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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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以儒家、周禮、法家、唐律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東亞法律體系,以法家思想為理論基礎,以儒家的禮法結合、德主刑輔為基本特徵,重視家族關係、君臣關係的法律調整,也就是說根據家族的親疏關係與傳統禮教的理解,可能會使得判決有相應的變化,重視道德觀念入法,來受理民間糾紛的調處解決。中華法系包括古代的中國法、朝鮮法、日本法、琉球法、安南法、暹羅法等[1]。
漢字文化圈內的國家如日本、朝鮮半島、越南等,在歷史上都受到中國法律的影響,曾屬於中華法系的一部分。這些國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內容,並以其為基礎,制定本國的法律。在朝鮮,當時的《高麗律》、《經國大典》以唐律為藍本而制定,又比如日本的《大寶令》、《養老律令》、《服忌令》等,越南的《刑書》、《國朝通制》、《洪德刑律》,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華法系隨着西方文化強勢進入漢文化圈而趨於解體,日本率先移植德國法作為現代法治的基礎,中國以日本為模範制定了《六法全書》,跟隨着現代法治的發展而取代,所以現行主要中華法系的延續,部分被現代法典已明文形式標註,部份存在於東亞國家的習俗中,沒有強制力。中華法系雖然由於西方法律的優勢已被時代淘汰,在法理學中較少被討論,但隨着對不同制度的研究逐漸深入,逐漸成為法學發展史的題材。
歷史
中華法系起源自堯舜禹時期的皋陶興五教、定五禮、創五刑、立九德、親九族。子產「鑄刑書於鼎」是首次公佈的成文法。最早的成文法典是《周禮》。漢代學者多以《周禮》與漢律並稱,如《說文》第十五卷下所載許衝上書云:今五經之道昭炳光明,而文字者其本所由生。自《周禮》、漢律,皆當學六書,貫通其意。[2]漢武帝獨尊儒術開啟了法律的儒家化。熹平四年,漢靈帝乃詔諸儒正定五經,共刻《易經》、《論語》、《尚書》、《春秋》、《公羊》、《魯詩》、《儀禮》七經於石碑,為古文、篆、隸三體書法以相參檢,樹之學門,使天下咸取則焉。《三禮》在唐以後成為王朝治國的不可侵犯的煌煌法典。在中國古代,禮和法律之間沒有明確的界定。《周禮》一書又名為《周官》,許多關於國家政治與法律方面的規定,都見於禮的內容。章太炎曾指出:「禮者,法度之通名,大別則官制、刑法、儀式是也」。兩漢時期儒學的法律化運動或者說儒學觀念的進一步可操作化努力,在漢律的立法和司法活動中都得到了體現。立法上,漢儒確立了儒家法思想的指導作用和統治地位。漢代在立法上實現了儒家的一貫主張即德主刑輔的思想。[3]
經過魏晉南北朝,到了隋唐,禮法結合最終完成了,代表作是唐律。在禮法結合的同時,《論語》對法律的影響也逐漸深入,唐律總其大成。《論語》對唐律的影響與唐代重視儒學有關。[4]如「十惡」、「不孝」以罪人律在《北齊律》中已有體現。至唐代,波瀾壯闊的法律儒化運動走向高峰,這個高峰的代表作《唐律》便徹頭徹尾地以「儒法典」的身份展示在人們面前。以至前人有稱《唐律》為「一準乎禮」。考究《唐律》的法條來源,幾乎絕大部分出自儒家經典。唐代禮法結合已臻於成熟和定型,在唐律中體現了一整套宗法等級思想與制度的禮與法的完善結合。在唐律中,不但禮指導着法律的制定,而且大量禮典、禮文直接入律。在司法實踐上也是「於禮以為出入」,一切以禮為準。[5]《唐律》及其《唐律疏議》是標準的倫理化的法典,由它所確定的原則、制度、篇目以至具體的律文、術語和概念,都為宋、明、清諸律所繼承。清代學者紀昀說:「論者謂《唐律》一準乎禮,以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採用之。元時斷獄,亦每引為據。明洪武初,命儒臣四人同刑官進講《唐律》,後命劉惟謙等詳定《明律》」。明朝建立之初,丞相李善長等就認為刑律「至唐代則集其大成」,在制訂明朝法律時竟建議「今制宜遵唐舊」,結果「太祖從其言」。明太祖朱元璋本人對唐律讀得很認真,《明史·刑法志》記載:「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講《唐律》,日進二十條。」[6]
特點
- 春秋決獄、秋冬行刑、准五服以治罪、死刑復奏、三司推事、朝審秋審。
- 相對於歐洲大陸法系傳統偏重民法而言,中國傳統法律以刑法為主,其次是行政管理法,婚姻家庭法。
- 但是也有顯現出英美法制的不成文特點,可以用八個字來形象地概括光緒法律改革以前的中華法系:「諸法合體,民刑不分」,沒有一定的分類且法條是來自於習俗。[7]
- 在司法審判上,刑事審判依律進行,程序嚴格;中央設有專門的司法機關,地方行政官同時兼理司法;民事糾紛則調解重於裁判。
- 且中華法系與現今及歷史上存在過的諸法系有個顯著的特點既是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強調「仁」,因此雖然沒如同西方宗教法律般將教義列入法律,但也有自己的信條存在。
- 地方衙門往往身兼行政與司法。
訴訟程序
就司法程序來說,中國的傳統,判決是當庭作出,當事人可以知道判決是基於哪些理由,如果有何異議,也可以當庭申辯。西方的傳統(歐洲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都一樣)是休庭後做出判決,判決書再遲遲寄來。如有異議,大多只有上訴一條路。中國傳統司法程序頗為冗長,若不服初審判決,上訴時包括證人都可能被收押送往上訴地點參與審判。
理論基礎
儒家思想以倫理道德為主體,中華法系有濃重的倫理色彩,大量的道德規範被直接納入法典,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執行。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三綱六紀」,儒家的倫理道德以宗法人倫為核心,中華法系有家族本位的原則,「三綱五常」、「忠孝節義」直接成為定罪量刑的基本準則,「十惡」大罪由此而定。[8]
「十惡」是中華法系中規定的常赦不原的十種最嚴重犯罪,屬於嚴重違犯《禮經》,喪失以忠君和孝親為核心的道德,破壞以君臣、父子、夫婦為三綱的倫常行為。淵源於《北齊律》的「重罪十條」,而其中又有八種淵源於秦,只有「不睦」、「不義」兩惡尚未找到與《秦律》的聯繫。隋《開皇律》在「重罪十條」的基礎上加以損益,確定了十惡制度。凡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等規定,且為常赦所不原,此即「十惡不赦」的淵源。
十惡 | 解釋 | 法理出典 |
---|---|---|
謀反 | 謀害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 | 《春秋》之義,奸以事君,常刑不舍 |
謀大逆 | 圖謀破壞國家宗廟、皇帝陵寢以及宮殿的行為 | |
謀叛 | 背叛本朝、投奔敵國的行為 | |
惡逆 | 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等尊親屬 | |
不道 |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為 | |
大不敬 | 盜竊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偽造或盜竊皇帝印璽、調配御藥誤違原方、御膳誤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無人臣之禮等損害皇帝尊嚴的行為 | |
不孝 | 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經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門戶、分異財產,對祖父母、父母供養有缺,為父母尊長服喪不如禮等不孝行為 | 《甫刑》三千,莫大不孝 |
不睦 | 謀殺或賣五服(緦麻)以內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長等行為 | |
不義 | 殺本管上司、受業師及夫喪違禮的行為 | |
內亂 | 奸小功以上親屬 |
八議制度源自《周禮》「以八辟麗邦法」。[9]貴族觸犯刑法並不是可以道遙法外,而是由專門的「八議」來定罪。如果屬於八議範圍的人犯死罪,除十惡者外,都必須奏請皇帝批准議刑,再將所議之結果,報請皇帝裁定。
八議 | 範圍 | 儒學出典 |
---|---|---|
議親 | 皇帝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 | 《論語·泰伯》「君子篤於親,則民興於仁」 |
議故 | 皇帝故舊 | 《論語·泰伯》「故舊不遺,則民不偷」 |
議賢 | 賢人君子,言行可為法則者 | 《論語·子路》「赦小過,舉賢才」「《春秋》為賢者諱」 |
議能 | 有大才藝 | 《左傳·襄公二十一年》「夫謀而鮮過,惠訓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猶將十世宥之,以勸能者。」 |
議功 | 為「斬殺敵將、拔取敵旗」,立有大功勳的人 | 《春秋公羊傳》「齊滅之也。不言齊,為桓公諱也。桓公嘗有繼絕存亡之功,故君子為之諱」《漢書·陳湯傳》引作「春秋之義,以功覆過」 |
議貴 | 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一品以上 | 《禮記》「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 |
議勤 | 恪盡職守和曾經為國經歷過大磨難的官員如出征大將和出使絕域者 | |
議賓 | 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 《禮記·郊特性》「天子存二代之後,猶尊賢也」 |
中華法系的刑罰包括:笞刑、杖刑(打板子)、徒刑、流刑、死刑。每等又分五等,由輕而重至最高刑。制五刑之目的,在於「以刑制刑,以辯制殺」「明威、肅殺」,「懲其未犯而防其未然」。死刑重罪至少須送至中央六部的刑部處理,地方官通常不能判人死刑,每年可執行死刑的日期約四十多天,不在此日期內不得執行死刑。
相關研究
1884年,日本學者穗積陳重提出「法族」概念,並提出了「中華法族」一詞[10]。現時的法律體系大多屬於歐陸法系(比如法國、德國、與現在的日本、臺灣、中國大陸、澳門、拉丁美洲等)或英美法系(比如英國、美國、香港、新加坡和澳洲等),因此中華法系是否存在受到質疑。韋森認為「受國內一些法文化學者的影響,大多數人以前一直以為在數千年的歷史長河中,中國一直是個人治社會,法制並不發達,且缺少民法」。[11]
過去中華法系是存在的,例如《大清律例》基本上與明朝法律相同,而且審判時對判例極為重視,甚至形成清代基層公務員胥吏的重要性大增,因為他們比科舉出身的大臣官員更熟悉過去的法律判例,而大臣也須遵守法律判例。《清稗類鈔》記錄晚清官員郭嵩燾的史論:「漢、唐以來,雖號為君主,然權力實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漢與宰相、外戚共天下;東漢與太監、名士共天下;唐與后妃、藩鎮共天下;北宋與奸臣共天下;南宋與外國共天下;元與奸臣、番僧共天下;明與宰相、太監共天下;本朝則與胥吏共天下耳。」胡林翼就曾感嘆:「六部之胥,無疑宰相之柄。」嘉慶皇帝曾在一次諭旨中說到:「自大學士、尚書、侍郎,以至百司,皆唯諾成風,而聽命於書吏,舉一例則牢不可破,出一言則惟命是從,一任書吏顛倒是非,變幻例案,堂官受其愚弄,冥然不知所爭之情節。」在20世紀之前,20世紀前的中國的法律的淵源大多數都來自國內,包括儒家和法家思想。至少在清代和更早的朝代,中國法律受到的外來的成分不多。在當前,有些人說中華法系是過去存在,現在已經解體了。[來源請求]
英屬香港由義律之「義律公告」表示將繼續以「中國法律和習俗管治香港,但中國的酷刑則一一廢除」,允許華人案件按中國傳統審判,所以直到1912年清朝滅亡後,香港法庭仍然沿用《大清律例》處理原居民(華人)糾紛。但隨着英屬香港政府逐漸立法管制市民生活的不同方面,《大清律例》適用的範圍亦越來越少。1971年,香港政府立法禁止重婚,三書六禮的結婚儀式亦停止適用。[12]禁止原居民女子參與村代表選舉的傳統,亦在2000年被法庭裁定違法。[13]不過一直到現在,香港法律承認「中國法律和習俗」,仍然沿用「中國法律和習俗」處理繼承和其他分類的案件。[來源請求]
大中華地區現行的法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包括憲法及憲法相關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法律部門。[來源請求]
中華民國的法律體系分為憲法、法律和命令三個層級,以憲法為基礎,所有規範皆不可違背在其上位階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現行法律體系均屬歐陸法系,而非中華法系,但對其有所接納和吸收。澳門亦屬於歐陸法系,但受葡萄牙影響。至於香港的法律由於受英國影響,故屬英美法系,不同於以上三者。
歷代相關法律
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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