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通稱長江水利委員會,簡稱長江委,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的副部級直屬事業單位,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機構。在長江流域和瀾滄江以西(含瀾滄江)區域內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職責,為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長委會機關駐湖北省武漢市。長委會成立於1950年2月,其前身是揚子江水利委員會。
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49年11月8日至18日,中央水利部在北京召開全國水利聯席會議,作出「以流域為單位,組織流域性水利機構」的決議。1949年12月16日,周恩來總理主持政務院第11次政務會議上,宣佈批准成立長委會和任命林一山為主任。1949年11月,林一山隨陳雲、董必武兩位政務院副總理任正、副團長的「中央人民政府指導接收工作委員會華東工作團」去寧滬等地指導辦理國民黨政府中央機關及其他重要機關的接收事宜,把南京市軍事管制委員會、華東軍政委員會水利部接收代管的南京國民政府水利部、長江水利工程總局轉隸屬長委會。1950年2月初,中央水利部又根據政務院這次會議的決議,通知從擬將撤銷的中原臨時人民政府農林水利部,分出部分人員,組成長委會,併兼中南軍政委員會水利部日常工作。1950年3月制定了《長江水利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了長委會的性質、任務、職責和委員會成員的組成等幾個方面,規定委員由17人- 20人組成,人選為流域內各大行政區水利部部長及各省省級幹部、水利專家及長委會主要負責人,由中央水利部報請政務院任命。但是,這個「委員會」始終沒成立起來。1950年一年之內,在前長江水利工程總局下屬機構的基礎上,依次在南京、武漢、重慶設立了長委會直屬的長江下游工程局(皖北行署財政處副處長萇宗商任局長)、中游工程局(湖北省實業處處長任士舜任局長)、上游工程局(西南水利部副部長陳離任局長)、洞庭湖工程處,以及這些二級單位在各地設立和接管的設計施工、堤閘管理、測量和水文測驗等數以百計的工作單位。長委會本部除行政、人事、財務部門外,在業務方面設立了規劃、工務、測驗三個處負責開展內外業技術工作。長委會散佈在全流域的內外業職工只有2600多人。1951年初就制定了「提高與擴大並重」的人事工作方針。到1951底接近4700人,長委會才有條件成立一批查勘、測量、鑽探、回聲測深隊和水文研究方面的機構,其他內外業的技術力量也大大加強。
1956年11月16日,長江水利委員會改組為長江流域規劃辦公室(簡稱「長辦」)1956年10月22日,水利部轉發國務院國七水字15號通知,批准以長江水利委員會為基礎,成立長江流域規劃辦公室。批文指出:「在長江流域規劃委員會未成立之前,為有利流域規劃工作進行,同意你不設立長江流域規劃辦公室的臨時機構。該辦公室為你部部屬機構。」到1966年,長辦有職工11000多人。[註 1]
1989年,長江流域規劃辦公室更名為長江水利委員會(副部級)。
職責
根據有關規定,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 負責保障流域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受部委託組織編制流域或流域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及有關的專業或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流域性的水利政策法規。組織開展流域控制性水利項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水利項目與中央水利項目的前期工作。根據授權,負責流域內有關規劃和中央水利項目的審查、審批以及有關水工程項目的合規性審查。對地方大中型水利項目進行技術審核。負責提出流域內中央水利項目、水利前期工作、直屬基礎設施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流域內有關水利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後評估工作。
- 負責流域水資源的管理和監督,統籌協調流域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受部委託組織開展流域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流域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 按照規定和授權,組織擬訂流域內省際水量分配方案和流域年度水資源調度計劃以及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流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工作,組織實施流域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按規定組織開展流域和流域重要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
- 負責流域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負責授權範圍內入河排污口設置的審查許可;負責省界水體、重要水功能區和重要入河排污口的水質狀況監測;指導協調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指導流域內地方節約用水和節水型社會建設有關工作。
- 負責防治流域內的水旱災害,承擔流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流域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規定和授權對重要的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組織實施流域防洪論證制度。組織制定流域防禦洪水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流域內蓄滯洪區的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按規定組織、協調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 指導流域內水文工作。按照規定和授權,負責流域水文水資源監測和水文站網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流域重要水域、直管江河湖庫及跨流域調水的水量水質監測工作,組織協調流域地下水監測工作。發佈流域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以及流域水資源公報、泥沙公報。
- 指導流域內河流、湖泊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流域內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以及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流域內所屬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授權範圍內河道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查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長江宜賓以下幹流河道採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長江省際邊界重點河段採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監督流域內河道採砂管理有關工作。指導流域內水利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 指導、協調流域內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組織有關重點防治區水土流失預防、監督與管理。按規定負責有關水土保持中央投資建設項目的實施,指導並監督流域內國家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受部委託組織編制流域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國家立項審批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流域水土流失監測、預報和公告。
- 負責職權範圍內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查處水事違法行為;負責省際水事糾紛的調處工作。指導流域內水利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流域管理機構內安全生產工作及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根據授權,組織、指導流域內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工程的安全監管。開展流域內中央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稽察。
- 按規定指導流域內農村水利及農村水能資源開發有關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負責開展水利科技、外事和質量技術監督工作。承辦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承擔有關水利統計工作。
- 按照規定或授權負責流域控制性水利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等中央水利工程的國有資產的運營或監督管理;研究提出直管工程和流域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及直管工程上網電價核定與調整的建議。
- 承辦水利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根據有關規定,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設置下列機構(以下機構除另有註明外均為副廳局級):
- 辦公室
- 規劃計劃局
- 政策法規局(水政監察總隊)
- 財務局
- 人事局
- 水資源管理局
- 水資源節約與保護局
- 建設與運行管理局
- 河湖管理局
- 河道採砂管理局
- 水土保持局(農村水利水電局)
- 監督局
- 水旱災害防禦局(水工程調度管理局)
- 國際合作與科技局
- 審計局
- 離退休職工管理局
- 直屬機關黨委(正處級)
- 長江工會(中國農林水利氣象工會長江委員會)(正處級)
- 生態環境部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正廳局級)[註 2]
- 長江水利委員會水文局(正廳局級)
- 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科學院(正廳局級)
- 水利部中國科學院水工程生態研究所(正廳局級)
- 水試驗樞紐管理局(正廳局級)
- 水利部長江勘測技術研究所
- 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工程建設局
- 長江水利委員會瀾湄水資源合作中心
- 長江水利委員會河湖保護與建設運行安全中心
- 長江水利委員會網絡與信息中心(長江檔案館)
- 長江水利委員會宣傳出版中心
- 長江水利委員會人才資源開發中心
- 長江水利委員會機關服務中心(局)
- 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醫院(血吸蟲病防治監測中心)
- 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流域水土保持監測中心站(正處級)
- 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
- 長江水利水電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 長江設計集團有限公司
- 漢江水利水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丹江口水利樞紐管理局)
- 南水北調中線水源有限責任公司
- 湖南澧水流域水利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歷任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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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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