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成立的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負責領導和管理全國學位授予及其相關工作[1]。
沿革
1980年2月12日通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學位委員會,負責領導全國學位授予工作。學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國務院任免。」為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0年2月1日,國務院批准建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同年12月1日,國務院批准成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一屆委員會[2]。
2024年4月26日通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取代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學位委員會,領導全國學位工作。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國務院任免,每屆任期五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設立專家組,負責學位評審評估、質量監督、研究諮詢等工作。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設立辦事機構,承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日常工作。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學位管理有關工作。」[3]
職責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是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設立的負責領導和管理全國學位授予及其相關工作的機構。其工作任務是:「制定和修改學位條例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制定有關規章制度,組織並指導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工作,組織制定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學科、專業目錄,組織審定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單位及其學科、專業,指導和檢查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工作,負責名譽博士學位的授予工作,負責學位工作的國際交流的合作,推動學位工作的改革,提出修改學位條例的建議等。」[1]
組成人員
第一屆1980年12月1日國務院批准的組成人員是[4]:
1983年3月7日國務院通知調整後的副主任委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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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1988年10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國辦發〔1988〕62號)批准的組成人員是[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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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國辦發〔1995〕15號)確定的組成人員是[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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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國辦發〔1996〕27號)調整後的組成人員是[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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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1999年1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國辦發〔1999〕8號)確定的組成人員是[8]:
2000年12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復函》(國辦函〔2000〕85號)調整後的副主任委員是: 2000年12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復函》(國辦函〔2000〕85號)增補的委員是: 2000年12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復函》(國辦函〔2000〕85號)調整後的秘書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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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2003年5月1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國辦發〔2003〕42號)確定的組成人員是[10][11]:
2004年11月國務院批准增補委員: 2006年1月國務院批准調整委員: 2006年12月國務院批准增補委員: 2007年3月國務院批准調整委員: 2004年7月國務院批准調整後的秘書長是:
2004年11月國務院批准調整後的副秘書長是:
2006年12月國務院批准調整後的副秘書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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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2008年4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國辦發〔2008〕28號)確定的組成人員是[12]:
2009年11月國務院批准增補副主任委員: 2011年1月國務院批准增補副主任委員: 2009年3月國務院批准調整委員: 2009年7月國務院批准增補委員: 2009年11月國務院批准調整委員: 2012年2月國務院批准增補委員: 2008年12月國務院批准調整後的秘書長是:
2011年1月國務院批准調整後的秘書長是:
2009年7月國務院批准調整後的副秘書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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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屆2013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國辦發〔2013〕43號)確定的組成人員是[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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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國辦發〔2018〕78號)確定的組成人員是
辦事機構
主要領導 | |
司長 (主任) |
洪大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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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司長 (副主任) |
徐忠波、 徐維清 |
機構概況 | |
業務上級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
組織上級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機構類型 | 教育部內設機構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
行政級別 | 正司局級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 |
對外官網 | www |
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簡稱教育部研究生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內設機構。教育部研究生司與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國務院學位辦)合署辦公,國務院學位辦由國務院委託教育部代為管理。
根據有關規定,教育部研究生司(國務院學位辦)承擔下列職能:
- 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 擬訂全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與發展規劃;
- 指導與管理研究生培養工作;
- 指導學科建設與管理工作;
- 承擔「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等項目的實施和協調工作;
- 承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教育部研究生司(國務院學位辦)設置下列機構:
- 綜合處
- 學位管理處
- 研究生培養處
- 質量與學科建設處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由國務院委託教育部代為管理,與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合署辦公[1]。歷任主任、副主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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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評議組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領導下的學術性工作組織,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按授予學位的不同學科門類設立,依授予學位的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軍事學、管理學等學科門類,按學科或幾個相近學科設立若干評議組。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臨時組織跨學科的評議組[1]。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組織章程》規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的主要任務是:
- 評議和審核有權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研究機構及其學科、專業;
- 對新增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單位的整體條件進行審核;
- 對有關學位和研究生培養規格和類型的調查,學位授予標準及其質量等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 指導和檢查監督各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授予工作;
- 對調整和修訂授予學位的學科、專業目錄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 承擔國際交流中學位的相互認可及評價等專項諮詢工作等[1]。
學科評議組每個評議組一般為7至15人,每個評議組設2至3名召集人。全體或各門類學科評議組成員大會,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主持召開;各評議組的會議,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託各評議組召集人主持。學科評議組成員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聘任(都是兼職),學科評議組日常工作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聯繫並協助處理[1]。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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