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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友璣(1461年—1546年),字肅政,號南屏,浙江樂清(今樂成鎮)人,明朝政治人物,弘治庚戌進士,官至刑部尚書。
高友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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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刑部尚書 | |
籍貫 | 浙江溫州府樂清縣 |
字號 | 字肅政,號南屏 |
諡號 | 襄簡 |
出生 | 天順五年(1461年)正月四日 |
逝世 | 嘉靖二十五年(1546年)三月二十二日 |
配偶 | 配黃氏,累贈夫人 |
親屬 | (子)廷紳、廷實、廷舉、廷愉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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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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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二年(1489年)己酉科浙江鄉試第五十五名,弘治三年(1490年)聯捷庚戌科進士[1][2],以例得歸省,尋丁母憂,服除,授南京刑部主事,歷官刑部員外郎、郎中,出為九江府知府,在任三載,因才幹被提拔為廣西參政,管田州府事,並成功平定岑猛叛變。因忤劉瑾意,降為衛輝府知府,正德五年(1510年)五月升江西左參政,九月升山西按察使,七年閏五月升陝西右布政使,正德八年(1513年)正月升任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大同巡撫兼理軍務。十年七月以失機罪降二級,為湖廣按察司副使,兵備郴桂,因外艱未赴。又用薦,十四年七月起為山東右參政,十六年五月升福建按察使,不久轉任右布政使,八月入為光祿寺卿,嘉靖二年(1523年)十月升南京刑部右侍郎,四年正月升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漕運兼巡撫鳳陽等處,在漕三年,嘉靖六年(1527年)七月進南京工部尚書,七年(1528年)改南京刑部,十一月調北刑部尚書,八年四月在會問郭勛擅取金輅事罪狀時,以治獄無狀被彈劾,令致仕。嘉靖二十五年三月卒,享年八十六,諡襄簡。著有《南屏遺稿》[3]。
曾祖高官,華亭知縣;祖父高譜;父高沔,母陳氏[4]。子男四:長子廷紳,舉鄉薦,歷官澄江知府;廷實,當塗縣主簿;廷舉,德府良醫;廷愉,養利州知州。
高友璣家族墓地,現保存尚完整。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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