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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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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婚年齡,是指一個人有權利(或經過父母同意或以其他形式)結婚的年齡,例如法定最低結婚年齡,又稱法定結婚年齡。法定結婚年齡的標準因為國家或地區的不同而異,不過通常而言一般在18歲左右,但也有的國家或地區在有父母同意和/或法律許可或懷孕的情況下,允許人們在更年輕的年齡結婚。法定結婚年齡不一定等同於法定成年人年齡、最低合法性交年齡、或某些地區的實際初次結婚年齡。
1962年,55個締約國簽署《關於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公約》,該條約要求各方通過立法明確規定結婚最低年齡,從而凌駕於習慣法、宗族和部落的法律[1] 。
歷史和各地文化
在歷史上,世界各地通常認為,一個人是否可以結合,取決於家族的決定或部落的習俗。各地傳統文化對適婚年齡有許多不同的風俗。例如漢人在以前帝制時期12歲便可以結婚,而再小的結婚則以童養媳的形式存在,然而 Rendille 文化的男性則要到25~39歲之後才能結婚。在許多文化中,適婚年齡決定於人類青春期的一些特徵,如女子來月經或男子開始射精或長陰毛[2],一般而言女性的適婚年齡低於男性。
伊斯蘭教規未涉及適婚年齡(參見:伊斯蘭婚姻法學)。一般認為伊斯蘭教的先知穆罕默德在等待三年後,與9歲的妻子阿伊莎圓房。雖然歷史學家對阿伊莎的年齡有爭議,認為圓房時,她應該是14歲左右。但阿伊莎的結婚年齡仍對伊斯蘭世界產生了重要影響。直到2015年,仍有穆斯林組織(如坎沙旅)宣稱女性的合法結婚年齡為9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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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羅馬,女子在青春期到來後很快就結婚生子的現象非常普遍。
在古日爾曼部落中,新娘和新郎年齡大致相同,而大於古羅馬時期,如塔西佗就曾經說過[3]:
他們是遲婚的,所以有着充沛無比的精力。女孩子也並不很早就結婚,男女都要到達同樣的年齡和身材發育到同樣的程度以後才結為配偶,因而子女長大後也有着與父母同樣充沛的精力。
亞里士多德認為,男子37歲,女子18歲是結婚的最佳年齡,而在7世紀的《西哥特法典》中,認為男子和女子在20歲時處於黃金時期,因此可以推測大多數當時的日爾曼婦女跟她們的丈夫一樣,至少在20歲時結婚[4]。
允許結婚年齡的最早記錄可以回溯到800年前的英格蘭:1275年,英格蘭發布《西敏第一法案》,其中關於強姦規定中,其是否構成強姦,不是出於少女自願與否,而是出於該女子的年齡是否不超過一定的年齡[5]。法學家愛德華·科可(17世紀英格蘭人)認為,過了「一定的年齡」即表示女子可以結婚,在當時,這個年齡為12歲。[6]
在中世紀的歐洲,12世紀格拉提安提出了《格拉奇教令》,允許人們在12歲至14歲時結婚,但同時也認為如果當事人大於7歲,那麼這一婚姻亦可以允許。除非在未到青春期前雙方取消婚約,或者他們已經結婚,那麼這一婚姻就是有效。值得注意的是格拉提安因為允許小於7歲的兒童結婚而受到尊敬,儘管他曾經說過:「有記錄顯示,有人在2至3歲時就結婚。」[2]
儘管如此,在西北歐的大多數地區,在非常小的時候就結婚仍然是非常罕見的。在1619年至1660年坎特伯雷大主教管轄範圍內的1000例結婚事件中,僅有一個新娘13歲,4個15歲,12個16歲,17個17歲,而其他的966個新娘在結婚時至少19歲。教會規定,在沒有父母同意的情況下,新娘和新郎必須至少21歲方可以結婚。在那1000例結婚事件中,新娘通常在22歲左右,而新郎通常在24歲左右,平均結婚年齡則為新郎27.75歲,新娘24歲。[7]儘管在當時有歐洲貴族女子結婚非常早,但那畢竟屬於少數群體[8]。據坎特伯雷的婚姻記錄顯示,哪怕是貴族,在非常早的年齡結婚同樣是非常罕見的。[7]
當時還屬於英國海外領土的美國,延續了英國的傳統和法律規定,如瑪麗·哈撒韋(弗吉尼亞州,1689年)在9歲時嫁給了威廉·威廉姆斯。愛德華·科可明確地說:「女子在12歲時就結婚是非常正常的一件事,在這個年齡,如果一個女孩在9歲時成為男人的妻子,那麼她就有權利繼承丈夫的財產——哪怕她的丈夫只有四歲。[2]
關於人們實際結婚年齡的數據很難找到,如在英格蘭,近代唯一可靠的結婚年齡數據來源於本人死亡後的記錄。困擾並不僅限於數據的匱乏,還限於那些當事人的年齡——越完整的記錄,方能越可能揭示早婚的確切年齡。此外,在20世紀和21世紀,歷史學家有時不願意接受相關早婚的數據,認為這些數據屬於偽造的數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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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婚
1993年6月14日至25日維也納舉行世界人權會議時通過《人權宣言暨行動綱領》,敦促締約國廢止歧視女童和對女童造成傷害的現行法律、條例、習俗和慣例。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兒童係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18歲」。因此,聯合國CEDAW委員會1994年就《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布「第21號一般性建議」中提及,委員會仍認為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皆應為18歲。男女結婚時承擔重要的責任,因此不應准許其達到成年和取得充分行為能力之前結婚,也不宜就男女而分別有不同的結婚年齡規定。此外,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觀點,未成年人,尤指少女結婚生育,對其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同時妨礙其學業,導致其經濟自立也受到侷限。
在一些發展中國家,童婚非常普遍,並且即使在發達國家,亦非沒有童婚的問題。以美國為例,根據調查,2000~2010年共有近25萬名18歲以下兒童被父母親安排婚事,成為童婚的受害者,其中多數是年輕少女被父母安排嫁給年長甚多的男性[9]。
各國家和地區法定結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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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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