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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清朝、中华民国时期的云南傣族土司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芒市土司,正式名稱芒市御夷長官司、芒市安撫司,是中國雲南省西部地區歷史上的一個傣族土司政權,位於今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芒市境內。因麓川之役中芒市土酋從征有功,明朝在1443年設置了芒市御夷長官司,1640年升格芒市安撫司。民國時期,中央政府在此設置了潞西設治局等流官機構,希冀通過「改土歸流」取締土司制度,芒市土司則與其他傣族土司聯合抵制改土歸流,甚至秘密策划過自治活動,最後以國民政府妥協保留土司制度而結束。
芒市正印土司在轄境內有政治、軍事、經濟的絕對獨裁權,實行世襲的嫡長子繼承制,全部土地均由土司所有,農民上繳的官租、雜派總額達到年收入的60%以上。芒市土司也向中央王朝進貢方物和差發銀,不過上繳遠低於官租收入。土司制度一直延續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最終因土地改革運動消失,歷經512年,共傳23代。
唐朝時期,芒市為茫蠻部落所居,出現了「茫施」一名[1],大理國時為金齒諸部之一[2]:6,中統初年內附元朝,元王朝設置了茫施路[3]。不久後,隨着麓川路孟卯政權的崛起,茫施路實際被麓川路吞併,元末擺脫中央政府自治一方[4]。明王朝進入雲南後,未承認麓川統治芒市的事實,在宣佈的行政建制中列有芒施府[5],隨後開始「析麓川地」,將眾多土司政權從原麓川控制區內拆分,木邦、南甸、干崖等均是這一時期從麓川分出的土司,而芒市緊鄰麓川的發源地,此時仍然由麓川控制[6]。正統七年(1442年),芒市「陶孟」[注 2]刀放革(放定正)向明軍雲南總兵官沐晟表示,他與前麓川首領思任發有仇,思任發在1442年的第二次麓川之役戰敗逃亡阿瓦,其長子思機發回到麓川,放革願意捉拿思機發獻給明朝[7]。明廷兵部認為,放革原與思任發同流,因地位下降於是反叛麓川,向其表示「如能去逆孝順,當密調土兵助剿機發」,放革最終與明朝合作[8]。正統八年(1443年)正月,思機發進攻放革,被明軍擊敗[9],同年四月明廷在芒市設置芒市御夷長官司,原「陶孟」放革任長官,隸屬金齒軍民指揮使司[10]。正統十年(1445年),放革會同木邦土兵,斬殺思機發殘黨刀怕曩[11],明英宗敕諭放革:
“ | 去年夏,爾放革能聽邊將調度,躬率夷兵,協力策應刀落(怕)曩等,斬殺賊徒首級,其忠勞可嘉,今特賜敕獎諭,仍賜爾表幣彩禮,以旌爾功。爾自今宜勉竭忠誠,始終無怠,用保守境土,永享太平。或有殘賊侵擾,即督率夷兵剿殺,庶見爾之功能,爾其欽承之。 | ” |
——《明實錄·英宗睿皇帝實錄·卷一四〇》 |
根據芒市土司方氏宗譜的記載,放氏原籍江西省撫州府金谿縣[12]:1,一世祖放定正於1438年隨征緬甸有功,經兵部尚書王驥題授芒市長官司之職,二世放貞於1465年承襲父職[2]:8。土司宗譜與《明史》和《明實錄》有時間差異,王驥征討麓川是在1441年,因此《明史》與《明實錄》應是準確的[2]:8。
五世土司放福在位時期(1542年-1573年),芒市南部怒江沿岸的勐板、勐牙發生暴動,土司鎮壓失敗,自此勐板和勐牙不再歸屬芒市[13]:121,後被木邦吞併,勐板在清末回歸中國,清廷設置了勐板土千總[14]:254。萬曆十一年(1583年),隴川土司的親信岳鳳叛亂,篡土司位,聯合緬王莽應里進攻滇西諸地,明緬戰爭爆發,芒市一度被岳鳳佔領,因放福與岳鳳聯姻,明軍反擊時將放福、放國忠父子一併誅殺[2]:8-9。萬曆二十年(1592年),放姓族目放珀經明將劉綎奏請,承襲土司[2]:9。崇禎十三年(1640年),八世土司放廷臣入貢北京,升授芒市安撫司職[15]。永曆元年(1647年),放廷臣及其子放國璋遭緬兵擄至瓦城,放國璋於次年逃回芒市襲土司位[13]:129。順治十六年(1659年),十一世土司放愛眾向清兵投誠[2]:9。
乾隆三十年(1765年),緬甸貢榜王朝進兵滇西,佔領雲南八關外各地,清緬戰爭爆發,三十二年(1767年)佔領隴川、勐卯、遮放、芒市各土司[2]:10。三十三年(1768年),總督明瑞收復芒市等地[2]:10。三十四年(1769年),清軍主帥阿里袞病死,傅恆染疾,高宗下令撤兵議和[2]:10。五年戰亂使芒市地區人民生活及經濟發展遭到重創[2]:10。三十五年(1770年),龍陵廳成立,芒市土司劃歸龍陵廳管轄[16]:10。
嘉慶二十年(1815年),德昂族聯合部分傣族發動起義,進攻芒市城,土司連夜逃到龍陵報告[2]:12。龍陵廳派人前往芒市調查,得知土司放澤重為官不正、苛虐人民,遂上報永昌府及雲南省督部府,將放澤重送昆問審,隨後放澤重遭清廷革斥司職,遣發大理府安置[2]:12。是次起義於1818年在南甸土司、干崖土司、盞達土司、景頗族山官、漢族地主武裝的聯合圍剿下宣告失敗[2]:12。放澤重發配大理後,芒市土司由族目放愈新就任代辦,因其橫徵暴斂,道光元年(1821年)民眾再次造反,將之殺害[2]:12。隨後,放澤重之兄放澤浩出任土司代辦,因見放澤重革徙大理不能歸,遂圖謀篡奪土司職位,經雲貴總督派員調解,放澤重之子放承恩承襲土司職位[2]:12。多年兵災使得芒市地區經濟遭到嚴重破壞,土地荒蕪,人民外逃,出現一片淒涼慘象[2]:12。
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保山回民起義,放承恩遣兵千餘赴保山參戰,因立戰功,作為嘉獎清廷授其四品正堂,釋放放澤重回籍[2]:13。咸豐九年(1859年),杜文秀雲南回民起義爆發,部將蔡發春兵抵滇西,芒市土司放慶祿投降,蔡發春升其為大都督,永鎮芒市[13]:165-166。同治五年(1866年),清廷對回民起義軍的反擊開始,放慶祿投靠清廷,親率土兵出征,因負擔官軍糧草及出征有功,受到總督岑毓英表彰,擢升三品正堂[2]:14。
民國2年(1913年),為實行「改土歸流」,雲南省政府設置了「芒板彈壓委員」,駐油菜地,管理芒市安撫司和勐板土千總,隸屬滇西道觀察史[18]:21。民國4年(1915年),芒板彈壓委員與遮卯彈壓委員合併為「芒遮板行政委員」,公署駐勐戛,隸屬騰越道[18]:22。民國21年(1932年),雲南省推行省縣兩級區劃,將有籌設縣治必要的行政區改為設治局(准縣級),作為建縣的過渡機構,成立芒遮板設治局,局署駐勐戛,民國23年(1934年)改稱潞西設治局[18]:22。雖然建立了設治局,但卻徒有虛名,「土流並治」局面下設治局管理政事均需經過土司衙門[19]:11,地方實權依然由土司掌握[20]:26。民國38年(1949年)8月,潞西設治局改置潞西縣,方克勝兼任縣長[21]:130。
民國20年(1931年),土司方克明患疾而亡,長子方雲龍襲位,因年幼無法理事,屬官和族目公推方克光出任土司代辦,其弟方克勝心懷妒忌,提出「不設代辦,以老夫人(方克明母)為主,大家共同來辦」[13]:176-177。民國25年(1936年),方雲龍夭亡,胞弟方御龍襲位,是為芒市末代土司[2]:15。同年,省政府正式任命方克光為芒市土司代辦[13]:181。民國31年(1942年)5月,日軍自緬甸攻入滇西,佔領芒市等地,第56師團駐紮芒市,橫徵暴斂,導致地方秩序混亂[2]:16。避居鄉下的方克光與潞西設治局長龔正出面會見日本警備隊長,要求停止強征蠻搶,所需供給可正式攤派,於是成立「維持會」,由方克光任會長[13]:184。民國33年(1944年)5月,方克勝投奔南甸的游擊隊,日軍擔心方克光會與游擊隊聯絡,遂將其與方御龍押送到木邦軟禁[2]:17。同年8月在滇西大反攻中,為籌辦軍糧民工,地方事務繁重,十一集團軍總司令委任方克勝為土司代辦,芒市收復後着手管理芒市土司事務[2]:17。同年12月,方克光等人逃離木邦,民國34年(1945年)2月回到芒市,芒市土司形成了兩個代辦並存的局面[2]:17。隨後,方克光獲得了芒市土司及潞西設治局的支持,方克勝爭取到保山專署(第六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的支持;民國35年(1946年),保山專員李國清幫助方克勝解除了方克光的武裝,次年1月,方克光出走緬甸木邦[2]:18。
1944年9月底,時值滇西抗戰末期大軍壓境,各土司忌憚政府趁機廢除土司制度,於是在英國勢力的召集下秘密召開會議,商討如何運用英國的力量維護土司制度,史稱「高理會議」[22],芒市土司代辦方克勝參會[23]。1945年8月27日,滇西「小隴川會議」召開,各土司繼續籌商高理會議的議題,意圖建立「特別自治區」,如果緬甸成功獨立則將「民族自決」併入緬甸,仍屬英國則依「民主主義」投英,方克勝為該次會議的主持人[22]。1946年國民黨六屆二中全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邊疆問題決議案》,派官員巡視和安撫土司;另一方面,1946年後緬甸獨立運動高漲,英國無暇顧及滇西土司,最終滇西土司的「自治」計劃胎死腹中[22]。1948年1月4日緬甸宣佈獨立,2月8日,干崖土司刀京版召集滇西各土司召開會議,成立「川康滇夷族獨立設計委員會」,組織土司大同盟反抗政府廢除土司制度;10月,雲南省主席盧漢電令第十二區行政督察專員楊茂實「建議保留土司制度各節,極有見地,自應照辦」,隨後刀京版宣佈擁護中華民國[22],滇西諸土司自治風雲結束。
1949年11月11日,朱家璧率中共滇桂黔邊區西進部隊佔領龍陵縣[24]:106,方克勝派兵在芒市與龍陵交界的老木廠、雙坡設防,欲阻止邊縱進入[21]:2。邊縱副司令朱家璧說服方克勝將兵力撤回,但方拒絕中國人民解放軍進入芒市,並表示「芒市土司願守中立」[21]:3。1950年1月至2月,中共保山地委先後派龍陵縣長朱家祥、保山專員公署專員黃平赴芒市說服方克勝,向其開具了縣長委任狀,未果[21]:3。1950年4月2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14軍41師121團由龍陵開赴芒市[21]:3,方克勝攜小土司方御龍出走緬甸[13]:196。土司署91戶屬官職員中,隨方克勝出走緬甸的有30戶[12]:16。
潞西縣成立人民政權後,芒市土司暫時得到保留,經中國共產黨的爭取,1950年5月,方克光回到芒市,出任土司代辦[2]:20。1953年方克光病故,保山專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其子方化龍繼任芒市土司代辦[14]:159。1954年,方化龍宣佈取消官租,隨着土地改革運動的結束,芒市徹底廢除封建領主制度,明朝中葉以來的土司制度結束[2]:20。
末代芒市土司方御龍在1984年12月從緬甸回到芒市,擔任潞西縣政協副主席和德宏州政協委員[2]:20,1987年因飲酒過量死於腦溢血[25]。
芒市土司總面積約1,500平方公里[26]:168。二十三世土司方雲龍襲職時,向國民政府提交的申請頒委報告所列芒市土司轄地的疆界:東至象達交龍陵界,南至三台山交遮放界,西至黃草嶺交南甸界,北至大關坡交龍陵界[27]:31。
1939年,方克勝編辦保甲制,統計芒市司轄境有人口5,100戶,以每戶5人計算共有25,500人,實際不止此數[26]:168。1941年估計,總人口有35,000人左右[26]:168。1949年統計,芒市境內有39,827人[28]:110。
芒市土司的統治集團由正印土司、代辦、護印、護理、屬官組成。正印土司是芒市的最高長官,有政治、軍事、經濟的絕對獨裁權[2]:21。當土司出缺或年幼不能理事時,設立土司代辦,類似於攝政王,與土司有同樣的權力和地位,代辦由直系親族推舉,須有才幹方能擔任[2]:21。土司的長弟任護印,職責為協助土司處理司務[2]:21,此外直接領有4個村落[29]:111。護理由土司的次弟擔任[29]:111,職權與護印相同,直接領有2個村落[29]:111。有代辦而無土司時,只設護理不設護印[2]:21。此外,土司的正妻也有一定實權,土司印信交由正妻保管,稱「印太」,土司過世後成為「祖太」,有干預政事的權力[18]:469。
土司或代辦的嫡系親屬、有辦事能力及深受信任者,均可選任為屬官(召發),芒市土司末期共有屬官22人[2]:21。40歲以上最具資望的封為「召勐」,40歲以下資望一般的封為「召准」,年輕且資望尚淺的封為「召印」[2]:21。屬官的職責包括:[2]:21
土司衙門為芒市司的最高辦事機構,土司下達命令後,由衙門相關部門通知基層政權辦理[30]:58。土司衙門設有「三班六房」作為行政機關:屬官班、親兵班、巡撫班、書房、總管房、差房、庫房、茶房、廚房[14]:163-164。屬官班為行政機構,負責處理日常行政事務,由屬官輪流值班,每班5天;親兵班為軍事機構,負有出剿和鎮壓的職責;巡撫班為司法機構,土司升堂審案時由巡撫班負責偵查、審訊、行刑,並管理監獄[14]:163。書房處理司署內外文件,設有漢、傣文書;庫房主管財務;總管房管理司署總務;差房管理差役;茶房負責燒茶水、通訊、接待;廚房負責司署的膳食[29]:111。
芒市土司的行政區劃實行「㽘練制」,將芒市壩劃為四大㽘、四小㽘和一個散㽘,在山區設有四大練和二小練[31]:191-192。管理㽘的官員為「布㽘」,分為「㽘頭」(正㽘)和「㽘尾」(副㽘),山區則為「練頭」和「練尾」,㽘下轄村,村長稱「布幸」,副村長稱「布皆」[31]:191,布㽘、布幸、布皆均由土司任命[31]:192。每個傣族村落都有屬官,是土司的代理人,地位凌駕於「布㽘」之上,職責是代表土司出面解決村民間的重大糾紛[31]:191。
名稱 | 㽘(練)頭 | 㽘(練)尾 | 下轄村寨[31]:191[14]:160-161 | 總數 |
---|---|---|---|---|
大㽘 | ||||
法帕㽘 | 法帕 | 遮晏 | 壩麼、景坎、那印、那老、那門、那賽、那牙、芒里 | 10 |
那目㽘 | 那目 | 弄麼 | 法破、臘掌、項允、南景、允門 | 7 |
風平㽘 | 風平 | 芒波 | 芒棒、等高、弄相、弄勐、芒烘 | 7 |
芒黑㽘 | 芒黑 | 芒賽 | 那任、芒常、帕結、等相、那滿、芒乃、非海、那懷、遮告 | 11 |
小㽘 | ||||
松樹寨㽘 | 大灣 | 松樹寨 | 雷門、戶允、芒滿、芒罕、芒杏、芒國、勐目、姐血、芒咩、那惹、盾中、芒老、芒燕 | 15 |
帕底㽘 | 帕底 | 弄轉 | 弄坎、芒中、芒號、當連、戶育、非紅、下芒究、界桃、南相章、芒弄、杏弄 | 13 |
拱母㽘 | 拱母 | 芒別 | 南改、蚌相、芒毛、光杏、內芒乖、外芒乖、提臘、芒掌、雷門、木立 | 12 |
軒崗㽘 | 軒蚌 | 拉卡 | 芒牙、芒廣、芒棒、芒滾、芒巷、芒薄、芒董、芒茂、那勒、邦瓦、拉哏、拉門、戶弄、頓勐、棒丙 | 17 |
散㽘 | ||||
印金 | 芒坎 | 芒究、戶賀、弄邁、芒排、那冒、戶金、廣門、那裏 | 10 | |
不列入㽘的散寨 | ||||
木康、街坡、芒蚌、勐內、勐盾、帕艮、等剛、丙午、XX、XX | 10 | |||
大練 | ||||
東練 | 葫蘆口 | 大香樹 | ||
西練 | 河頭村 | 金竹園 | ||
南練 | 勐戛 | 勐旺 | ||
北練 | 河心廠 | 象滾塘 | ||
小練 | ||||
上東練 | 油菜地 | 回賢 | ||
下東練 | 壩竹 | 灰窯 |
芒市土司實行領主土地所有制,全部土地以及動植物均由土司所有。土司通過多種形式將土地分給農民耕種,其中份地(官田)最多,約佔土地總量的80%-90%,這類土地由土司在村社的代理人分配給農民,需向土司繳納官租以及負擔勞役[18]:467。其他類型還有勞役田、薪俸田、私莊田、村寨公用田等,均不交官租。勞役田分給服固定勞役的村寨耕種;薪俸田交由司署人員、村寨頭人等耕種,需向土司繳納田租;私莊田是土司分給直系親屬的田地,親屬只有收益權,無佔有權;村寨公用田是土司撥給村寨作為公共事業開支的田[28]:62。新開墾的荒田一兩年內不交官租,過了期限轉為官田開始收租[18]:468。
芒市土司的人口中,自耕農佔大多數,佃農極少[26]:169。民國時期,領主分配給農民的田地逐漸由以前的每年調整一次變為固定,農民佔有長期的使用權[28]:61,出現龍陵地主典買芒市農民的土地(使用權)的情況,將農民變為佃戶,部分土地具有領主經濟和地主經濟的兩重性[32]:24。土司代辦方克光曾設立公司,貸款給農民將土地贖回,但仍然無法阻止土地轉移[32]:24。
清民時期,芒市壩區有70%-82%的耕地種植水稻,山區多種旱稻、玉米、蕎麥,冬季種植豌豆、蠶豆、黃豆、大麥等農產[18]:100。耕作粗放,只在春耕秋收時勞作,收成依靠天時,山區仍然使用刀耕火種的原始方法[18]:100。因自然條件優越,儘管耕作落後,收成依舊可觀,壩區有「種一年吃三年」的說法[18]:100。經濟作物有甘蔗,大部分用於土榨生產紅糖[18]:107。芒市土司地區盛產大煙,部分農民專以種煙為生,1939年國民政府推行禁煙令時,土司代辦方克光曾致電省主席龍雲及國民政府內政部,以「以免流離」為由請求緩行禁種煙令[27]:127-128。1941年時,芒市土司轄境的人民均能餬口,生活較為平衡,少有盜賊和乞丐[26]:169。
芒市、軒崗、勐戛是土司轄境內的集鎮,芒市的集市(
民國時期,芒市司地區主要流通半開銀元,其次是緬甸盧比、印度盧比以及銅錢[35]:29。1941年,集市上的匯率約為:新滇幣二元換法幣一元,法幣四元換半開銀元二枚,銀元三枚半換盧比一元[26]:166。富滇銀行和中國銀行在芒市開設有分理處,富滇銀行負責辦理法幣的發行[36]:36。
芒市土司轄區的大部分耕地需繳納官租,租率最低為總產量的20%,最高達40%以上[30]:59。芒市土司四大㽘年收官銀4,440兩、官租22,220籮[注 3],其餘㽘練年收官銀1,160兩、官租25,450籮,不屬於㽘練的村寨則另外攤派[2]:23。此外,民眾還需負擔多達70種的雜派,土司派駐村寨的屬官會另向民眾收繳「祿芒」(官爺租)[30]:61,芒市土司的官租、雜派總額達到一般民眾年收入的60%以上[30]:62。方克光執政時期,將臨時雜派折算成官租一次收交,按產量的20%徵收,平時不再攤派[2]:23。名義上減輕了民眾負擔,實際將壩區負擔的八萬籮官租官銀增加到了三十萬籮(將官銀折合為糧食一併收取),雜派雖然減少,總負擔卻大大加重[2]:23。1974年潞西縣複查領主經濟剝削量時作出統計,1949年芒市司產稻穀2,024.9萬公斤,剝削量1,038.91萬公斤,占糧食產量的51.3%(將勞役折合為稻穀計算在內)[18]:97。
民眾需要給土司服勞役,勞役分為固定指派的勞役,如「掃地寨」、「抬轎寨」全年每戶出人專為土司掃地、抬轎,另外還有非固定的勞役,如種私田、修機場等[30]:60,芒市司署每年派勞役多達5,400個工日[18]:97。
明朝時期,芒市土司不定期向中央朝廷進貢方物,指定了金沙、香橙、橄欖、大芋、大蔗作為貢品,另外每年上繳差發銀100兩,實際遠超此值[37]:51-52,土司襲職時還需納谷150石[18]:204。清朝時差發銀有所減少,年納70兩[18]:204。
芒市有驛道連接外地,到昆明之間有23個馬站,需要騎馬一個月才能到達昆明,因此土司集團成員到過昆明的很少,但大部分都到過緬甸的八莫、臘戌、密支那、瓦城、仰光等地[18]:476。芒市土司方克明、遮放土司多建勛常至緬甸拜佛,見到緬甸境內的公路與汽車,於是萌生了在芒市地區修築車路、引進汽車的想法[38]:97。二土司合議修建芒市經遮放、畹町到緬甸九穀的公路,聘請印度工程師勘測修築,1931年芒市通車[18]:152。土司和屬官購入了私人轎車,末代芒市土司方御龍青年時的愛好就是開車兜風[13]:66。1938年滇緬公路通車後,西南運輸處芒市站、滇緬公路運輸管理局芒市站、雲南省瘧疾研究所、中國銀行芒市分行、富滇銀行芒市分行等機構進駐芒市,經濟逐漸繁榮[18]:184-185。
芒市土司為世襲制,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嫡長子未襲而亡,傳嫡長孫;嫡長孫死亡無嗣,以次子之子過繼承襲;若土司無子嗣,則過繼兄弟之子為嗣而襲位[18]:473。
土司婚姻實行階級內婚制與一夫多妻制,土司集團只與土司集團互婚,芒市土司與遮放、勐卯、南甸、干崖、隴川、潞江、耿馬、孟定、木邦、戶撒等是一個互婚集團。這種階級婚姻只限於原配正室,納妾不受此限[18]:477。
土司衙門中傳統設有「教書」,聘請一名漢族教讀教授土司子弟[30]:63,一般先教漢話和禮節,然後學習漢文與書法,最終要能看懂省府州廳的公文、用漢文起草公函[39]:465。在民間,宗教場所奘房兼辦教育,招收十歲左右的男童進入奘房當「戛備」,教授傣文、巴利文、佛教經典、本草醫藥、剪紙繪畫等[40]:55。在山區漢族地區,大的村寨設有私塾,教授四書五經、《三字經》、《百家姓》、《千字文》、珠算等[40]:56。科舉時代,土司屬官子女想要考取功名的,需前往龍陵縣的書院學習[39]:466。1932年,芒市土司設立「中正小學」,多為土司屬官及漢族子女入學,傣族、景頗族不願入學,認為「漢文學不得,學了將來會被拉去當兵」[35]:24,家庭經濟負擔和教學師資匱乏也是芒市地區教育落後的重要原因[35]:25。截止1948年,芒市中正小學共有分校24所,在校男生1,117人,女生487人,另外還有4所不屬中正小學的各村寨自辦小學[35]:24。方克光(騰衝縣立中學)、方克勝(仰光華僑中學)、方御龍(昆明南箐中學)等上層土司人員曾到外地留學[41]:384。
芒市土司從一世放定正起[42]:10,歷代均信仰上座部佛教,逢太平盛世修建佛塔、佛寺成為土司的慣例,較為著名的有:九世土司放廷臣修建五雲寺、菩提寺,十五世土司放作藩修建風平佛塔,十九世土司放承恩修建姐列金塔[41]:385。上座部佛教擺奘派、左抵派、多列派、潤派在芒市均有分佈,土司家族信仰左抵和多列兩派[41]:385。
芒市城座落在芒市壩的東部,城區劃為東西南北四個里,設里長管理[43]:17。1950年前的芒市,位於滇緬公路東側、板過河北岸,由「城子」和「街子」兩部分組成,城區面積1.5平方公里,有300多戶4,950人[43]:6。「城子」內的居民為世居的傣族,「街子」的居民多是福建、兩廣、龍陵縣人以及部分抗日戰爭流落的軍人[43]:6。「城子」無城牆,早年用竹木樁做出四個城門,東門直通龍陵象達,南門位於菩提寺南面30米處,西門在今德宏交通集團大樓附近(潞西縣法院舊址),北門在今芒市公安局南側[43]:28,民居多是竹土結構的草頂房四合院[43]:54。「街子」在滇緬公路上,長兩公里,當時稱為「老街子」(今團結大街北段),街鋪門市建在公路兩側,抗日戰爭前一度繁華[43]:39。城內有2條街和17條狹窄短小的土面巷道,另一條街是今闊時路東段,長一公里、寬五米,也是芒市的市場,為農副產品集散地,街天(趕集的日子)每五天一次[43]:28。
土司衙門是城內最宏大的建築,位置在今中共德宏州委政法委員會大院(德宏州檢察院舊址)一帶[18]:470。土司衙門位於東里,坐東朝西,東西長180米,南北寬130米,呈長方形,佔地面積23,400平方米,分頭門、大堂、二堂、三堂、正堂,三堂五進(又說四堂四進、四堂五進)[18]:470。衙門建築為磚木瓦頂中式房屋,有飛檐雕花,但無斗拱,建有照壁,照壁南北兩端各有大門,平常進出南大門[18]:470,建築結構及佈局與南甸宣撫司署相似[14]:171。大堂正對照壁,為三開間,寬不足6米,進深約7米[18]:470。其他建築有廂房、庫房、差房、茶房、廚房、車庫等,署內還建有假山園林[18]:472。
芒市安撫司是武職官,所授的印信、號紙均由兵部頒發,早期擁有相當的軍事力量[41]:383。到了近代,芒市土司豢養40名「親兵」,用於保衛土司衙門,民國時期另設有招募的「保安隊」[30]:62。方克勝時期,芒市土司設立直屬中隊,有着軍裝的漢族士兵150人,武器有八二炮1門、重機槍6挺、輕機槍10挺、步槍、衝鋒鎗、手槍若干[30]:62。方克勝出走緬甸時將土司武裝一併帶出,被緬甸政府收繳裝備、遣散人員,土司武裝消失[41]:384。
相互聯姻導致滇西各土司之間的關係非常複雜,當土司出現困難時,有姻親關係的土司會在經濟、軍事上給予支援,如1815年的芒市德昂族、傣族大起義,是在勐養護印(系南甸土司家族,其女嫁芒市土司為妻)為首,聯合干崖、盞達等土司出兵相助、清廷及漢族地主共同鎮壓的[18]:477。在中央政府執行「改土歸流」時,各土司也會團結起來採取各種辦法抵制[18]:479。除了團結之外,各土司間也有相互攻擊爭奪的一面,例如1588年隴川土司叛亂時,曾將芒市攻下[2]:9。
芒市土司自1443年始,至1955年廢,歷512年,共24世:[18]:482
世代 | 姓名 | 在位時間 | 年限 | 備註 |
---|---|---|---|---|
第一世 | 放定正[注 4] | 1443-1459 | 16年 | 作戰有功,受封長官司 |
第二世 | 放貞 | 1465年-1487年 | 22年 | 放定正之子 |
第三世 | 放革 | 1506年-1518年 | 12年 | 放貞之子 |
第四世 | 放輔 | 1523年-1542年 | 19年 | 放革之子 |
第五世 | 放福 | 1543年-1573年 | 30年 | 放輔之子 |
第六世 | 放國忠 | 1573年-1591年 | 18年 | 放福之子,因與投緬的岳鳳聯姻,1591年與父親放福一同被明軍所殺 |
第七世 | 放緯 | 1592年-1595年 | 4年 | 放姓族目,由劉綎奏請承襲土司 |
第八世 | 放珀 | 1596年-1639年 | 43年 | 放緯次子 |
第九世 | 放廷臣 | 1640年-1647年 | 7年 | 放珀之子,升任芒市安撫使,1647年與子國璋一同被緬兵擄至緬瓦 |
第十世 | 放國璋 | 1648年-1658年 | 10年 | 放廷臣之子,1647年與父被擄至緬瓦,後被放回襲職 |
第十一世 | 放愛眾 | 1661年-1664年 | 3年 | 放國璋之子 |
放廷弼 協理 | 1668年-1673年 | 5年 | 放廷臣胞弟,因放彌高年幼而扶幼協理 | |
第十二世 | 放彌高 | 1673年-1685年 | 12年 | 放愛眾之子 |
放彌合 護理 | 1685年-1694年 | 9年 | 放彌高胞弟,因放天球年幼而護理司務 | |
第十三世 | 放天球 | 1696年-1713年 | 17年 | 放彌高之子 |
第十四世 | 放仁 | 1716年-1738年 | 22年 | 放天球長子 |
第十五世 | 放作藩 | 1741年-1770年 | 29年 | 放仁之子 |
第十六世 | 放愈彰 | 1771年-1772年 | 1年 | 自縊身亡 |
放作藩 署印 | 1772年-1774年 | 2年 | 放愈彰死後署印 | |
第十七世 | 放愈著 | 1774年-1796年 | 22年 | 放作藩次子 |
第十八世 | 放澤重 | 1798年-1816年 | 18年 | 放愈著長子,後被革職,遣大理府安置 |
放愈新 代辦 | 1816年-1821年 | 5年 | 被起義軍所殺 | |
放澤浩 代辦 | 1821年-? | ?年 | 放澤重之堂兄,因意圖奪土司位,後被平定 | |
第十九世 | 放承恩 | 1826年-1849年 | 23年 | 放澤重長子 |
放世恩 護理 | 1851年-1858年 | 7年 | 放澤重之子,放承恩胞弟,因放慶祿年幼而護理司務 | |
第二十世 | 放慶祿 | 1875年-1877年 | 2年 | 放承恩繼子、放世恩長子 |
放慶壽 護印 | 1879年-1889年 | 10年 | 放正德胞叔,因放正德年幼而護理司務 | |
放慶雍 代辦 | 1889年-? | ?年 | 放正德堂叔,放正德襲位後因尚年輕,請其代辦事務 | |
第二十一世 | 放正德 | 1889年-1910年 | 21年 | 放慶祿長子,放應雍去世後才執掌司務 |
第二十二世 | 方克明 | 1910年-1931年 | 21年 | 放正德長子 |
第二十三世 | 方雲龍 | 1933年-1936年 | 3年 | 方克明長子 |
方克光 代辦 | 1936年-1953年 | 17年 | 放正德三子,抗日戰爭結束後與方克勝同時為代辦、相互爭權,1950年從緬甸回芒市後繼續擔任代辦 | |
方克勝 代辦 | 1944年-1948年 | 4年 | 放正德四子,抗日戰爭結束後與方克光同時為代辦、相互爭權,後赴台 | |
第二十四世 | 方御龍 | 1948年-1955年 | 7年 | 方克明五子,後長期在緬甸居住 |
方化龍 代辦 | 1953年-1955年 | 2年 | 方克光之子,繼其父任代辦,至1955年土司制度被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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