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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淸治時期行政區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臺北府[註 1]是大清帝國於清治臺灣設置的府級行政區域,為1876年1月16日(光緒元年12月20日)清廷准沈葆禎奏請在原臺灣府北部增設設置之官署[註 2][註 3][1]。臺北府初設時隸屬於福建省臺灣道之下,與臺灣府並立之區劃;1885年(光緒11年),臺灣建省後則改歸福建臺灣省臺灣道,也是大清帝國218個府建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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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6年(光緒元年)臺北府設立之初,府治先暫設在竹塹城(今新竹市),1878年(光緒四年)才移往艋舺(今臺北市萬華區)[2]。而後於大稻埕南修建新臺北府城,1884年(光緒10年)建成後遷臺北城內(今臺北市中正區市中心)。其與臺灣巡撫衙門、臺灣布政使司衙門、淡水縣知縣衙門比鄰(今臺北中山堂附近)。
臺北府設置臺北府知府等官員,與分別受臺灣道、福建臺灣巡撫及福建臺灣布政使等官職制約。1895年(光緒21年、明治28年),依照清日兩國簽定之《馬關條約》,福建臺灣省割讓予日本後,臺北府不再設置。
1876年(光緒元年)臺北府設立之初接收原臺灣府下轄噶瑪蘭廳、淡水廳土地,並改為三縣一廳,分別是宜蘭縣、淡水縣、新竹縣、基隆廳[2]。轄區是大甲溪以北,相當於今臺中市北部、苗栗縣、新竹縣及新竹市、桃園市、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宜蘭縣[2][3]:38。1887年(光緒13年)建立福建臺灣省,行政區調整為三府一直隸州時,臺北府新竹縣南邊一部分劃出苗栗縣並改歸臺灣府,但這時仍維持三縣一廳的編制[3]:40。
最遲到1887年(光緒13年),才確定以南港溪為淡水線跟基隆廳的分界[2]。另有說法指出1894年(光緒20年)曾析淡水縣南部設立南雅廳,但其存在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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