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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續文獻通考》,原名《皇朝續文獻通考》,清代劉錦藻撰[1],以己之力獨自完成。列為十通之一,與《清朝通志》《清朝通典》及《清朝文獻通考》,合稱為「清朝四通」。
《清朝續文獻通考》,係續《清朝文獻通考》,據清代實錄、會典、則例等資料編成,於1912年成書。全書共三十考,四百卷。初稿原寫到光緒三十年(1904年),320卷,辛亥革命以後,續寫至宣統三年(1911年),記晚清126年間各種典章制度的激烈劇變。體例除《清朝文獻通考》的26考外,增加《外交》(交際、界務、傳教、條約)、《郵政》(總類、船政、路政、電政、郵政)、《實業》(總務、農務、工務、商務)、《憲政》等4考,共30考,下列136個子目卷。所載典章制度自乾隆五十一年至宣統三年止。其中《征榷考》新增《厘金》、《洋葯》,《實業考》的《新疆石油礦》條目,記述當時新疆油礦的開採情況。《清朝續文獻通考》的價值僅次於前三通。
《清朝續文獻通考》三十考目錄:田賦考十八卷(卷一至十八)、錢幣考六卷(卷十九至二十四)、戶口考二卷(卷二十五至二十六)、職役考二卷(卷二十七至二十八)、征榷考二十七卷(卷二十九至五十五)、市糴考六卷(卷五十六至六十一)、土貢考一卷(卷六十二)、國用考二十一卷(卷六十三至八十三)、選舉考十卷(卷八十四至九十三)、學校考二十一卷(卷九十四至一百十四)、職官考三十二卷(卷一百十六至一百四十六)、郊社考十卷(卷一百四十七至一百五十六)、群祀考二卷(卷一百五十七至一百五十八)、宗廟考七卷(卷一百五十九至一百六十五)、群廟考四卷(卷一百六十六至一百六十九)、王禮考十八卷(卷一百七十至一百八十七)、樂考十四卷(卷一百八十八至二百一)、兵考四十卷(卷二百二至二百四十一)、刑考十五卷(卷二百四十二至二百五十六)、經籍考二十六卷(卷通百五十七至二百八十二)、帝系考四卷(卷二百八十三至二百八十六)、封建考七卷(卷二百八十七至二百九十三)、象緯考十卷(卷二百九十四至三百三)、物異考一卷(卷三百四)、輿地考二十六卷(卷三百五至三百三十)、四裔考六卷(卷三百三十一至三百三十六)、外交考二十三卷(卷三百三十七至三百五十九)、郵傳考十八卷(卷三百六十至三百七十七)、實業考十五卷(卷三百七十八至三百九十二)、憲政考八卷(卷三百九十三至四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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