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是指政府對於消費者的消費行為進行課稅之稅金總稱。由於直接向消費者徵稅非常不容易,政府常對銷售產品或服務的批發商或零售商進行徵收。故商家銷售商品或服務時,最終成交價格往往隱含政府課徵的消費稅額。
類別
增值稅對商品或服務的每個流通環節的增值部分課稅。例如,一個零售商以200元買入一件大衣,轉手以300元賣出,該環節增值100元,那麼該零售商需為這100元繳納增值稅。
歐盟所有國家均採用增值稅。在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新加坡,增值稅被稱作「商品及服務稅」(Goods and Services Tax)。在加拿大,當增值稅與各省徵收的省銷售稅一併課徵時,也被稱作「合併銷售稅」,
銷售稅對商品或服務的最終成交價格課稅。法律或允許商家將銷售稅稅額與商品或服務本身的價格(即稅前價)分列,或要求稅額必須被計入總價(即含稅價)中。
舉同一例,一個零售商以200元買入一件大衣,轉手以300元賣出,那麼該零售商需為銷售價300元繳納銷售稅。
直接向個人徵收的消費稅一般以開支稅形式課徵。這相當於抵扣儲蓄和投資的所得稅。具體而言,個人當期的收入減去其當期新增的儲蓄(或加上其當期減少的儲蓄)即為當期開支,開支稅便是對當期開支課稅。
各地差異
從1970年代末,消費稅是日本政治上最受關注的議題。1978年,日本總理大平正芳首次提出「消費稅」的構想,不過由於自民黨選舉失利,所以不得不取消。1986年,中曾根康弘總理改稱為「銷售額稅」,再次提出這個構想,但是不成功。1988年竹下登總理實現消費稅構想,並於翌年施行。
日本的「消費稅」屬於增值稅。在導入消費稅同時,廢止「物品稅」等銷售稅。物品稅的稅率靠物品種類,並不是所有的物品被課稅的。但是「消費稅」除了土地交易和房地出租以外,對所有的物品和服務課統一稅率。
- 1989年4月1日:施行《消費稅法》,稅率3%
- 1997年4月1日:稅率增至5%(原本的「消費稅」增至4%。加上新設的「地方消費稅」1%)
- 2014年4月1日:稅率增至8%
- 2019年10月1日:稅率增至10%(原定2017年4月1日)[1]
新加坡徵收「商品及服務稅」,又稱「消費稅」(簡稱G.S.T.),屬於增值稅,2024年1月1日起稅率為9%。
坊間有反對者將新加坡的消費稅制度批評為一種累退稅。但消費稅制度的擁護者則認為如果不將稅款以收入的百分比計算,而是以終身消費的百分比來表示的話,則可以將消費稅視為一種等比例稅。
馬來西亞首相納吉·阿都拉薩於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消費稅法,開徵「商品及服務稅」(GST),稅率6%,引起民間很大反彈。由前首相馬哈迪·穆罕默德所領導的反對黨希望聯盟在2018年馬來西亞大選獲勝後,同年6月1日廢止,消費稅稅率從6%調降至到0%。[6]
中國大陸課徵增值稅,亦有消費稅稅種,但本質為奢侈稅,屬貨物稅。
自2017年起,中國大陸廢除營業稅課徵項目[7],該以增值稅替代。增值稅稅率分六檔:13%、11%、10%、9%、6%、0%[8]。
臺灣同時課徵加值型營業稅(屬增值稅)、非加值型營業稅(屬銷售稅)。大多數企業適用加值型營業稅,2020年的稅率為5%。金融保險業、特種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適用非加值型營業稅。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均使用含稅價格。
美國消費稅主要包括兩種:普通銷售稅和特殊銷售稅;均屬於銷售稅。普通銷售稅是指三層政府結構(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基於通用的消費品及幾類行業服務所徵收的稅,特殊銷售稅是指對特定商品及服務所徵收的稅。此外,其消費稅還可以分類為從價稅(拉丁語:Ad-valorem Tax)和單位稅(Unit Tax),其分別根據價格或者單位進行抽稅[9]。
可以分為三大類:
在育空地區、西北地區、努納武特地區及艾伯塔省除了聯邦的銷售稅以外,並沒有再次一級的銷售稅。而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聯邦商品及服務稅稅率為5%。
註釋
參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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